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设立撤销、变更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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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设立撤销、变更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设立撤销 变更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预算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设立、撤销、变更调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设立 撤销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准确编制国税系统部门预算,根据有关规定和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是指国税系统具有法人资格、与财政部门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总局提出设立、撤销和变更预算单位申请,税务总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从下一年度起纳入国税系统部门预算管理,相应修改预算单位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和批准的机构设置方案,国税系统预算单位设立条件是:
(一) 行政单位中,经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各级全职能国税局为预算单位,各级国税局的内设机构不得作为预算单位。
(二)事业单位中,经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税务干部学校为预算单位,各级国税机关内设的信息中心、采购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税务学会等机构、团体原则上不得作为预算单位。
(三)直属机构中,与省国税局、省会城市国税局所属异址办公且距离较远的机构作为预算单位,在同址办公的直属机构不得作为预算单位。
第五条 各级国税局内设的培训中心、招待所原则上不得作为预算单位。
第六条 申请增加预算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省国税局申请增加预算单位的文件;
(二)税务总局人事部门批准成立文件的复印件;
(三)国家统一标准代码的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预算单位因机构撤销、合并后原单位不再保留,或单位管理职能发生变化,对已设立的预算单位应相应撤销。预算单位撤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级部门已批准单位撤销;
(二)拟撤销预算单位的资产已全部划转。
第八条 对拟撤销的预算单位,省国税局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总局提出撤销申请,税务总局按规定将国税系统预算单位撤销情况报财政部审核后,部门预算管理软件中相应删除原预算单位的相关信息,从下一年度起不再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九条 撤销预算单位后,原单位的结转、结余资金情况表由接收单位负责编制和上报。
第十条 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预算单位的有关信息,如单位名称、国家标准代码、财务负责人、单位联系人、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在部门预算软件中作相应修改。
第十一条 对预算单位的变更信息,省国税局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总局提出,按财政部规定和要求,预算单位和项目清理情况一同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在部门预算软件中作相应修改。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设立和撤销后,相应设立或撤销零余额账户。非预算单位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淄博市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5〕20号 印发时间:2005-3-25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淄博市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督查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淄博市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督查考核办法
为保证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的意见》(淄政发〔2005〕20号),制定本督查考核办法。
一、被督查考核的单位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经贸委、市建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贸易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淄博检验检疫局、市烟草专卖局。
二、督查考核的内容
(一)对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督查考核的内容
1.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意见制定情况;
2.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领导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3.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计划和目标的制定实施情况;
4.质量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执行情况;
5.奖励资金落实情况;
6.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
7.重点产品依法生产、销售情况;
8.培育名牌采取的措施;
9.重点行业、重点市场、重点产品治理整顿情况;
10.服务质量管理和服务质量水平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区县、高新区落实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督查考核细则》(附后)。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督查考核的内容
1.为落实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目标任务制定的实施计划情况;
2.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3.开展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采取的具体措施;
4.落实责任制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参照《区县、高新区落实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督查考核细则》有关条款。
三、督查考核的方法及步骤
考核采取听、查、看的方法进行。听,即听取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落实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情况的全面汇报,听取有关企业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开展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的具体做法;查,即查阅有关文件、档案及有关质量管理和打假工作的资料;看,即到有关企业和市场,进行实地查看和走访,看工作实际成效。
考核按以下步骤进行:
1.自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兴市暨实施名牌战略活动的意见》和考核细则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和市质量兴市暨名牌战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
2.市政府组织督查考核组对区县、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场考核,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评议、现场调查、走访等形式,进行全面考核。
3.考核组将自查、考核的情况进行汇总,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4.经市政府同意后,将考核结果反馈并以适当形式通报。
四、时间安排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快速增加,政策标准和管理服务逐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在维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日益发挥出重要作用。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工伤保险实行县级统筹,统筹层次低,基金规模小,化解风险能力差,已成为制约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为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扩大基金规模,有利于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安全、更有效地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有利于不断提高工伤保险保障水平,并统筹解决好老工伤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加快推进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全面、更周到的服务。各地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民生的全局和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全面发展的高度,将提高统筹层次作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重点
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核心是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关键是基金在全市范围统筹调剂使用,基础是统一参保缴费办法、待遇支付等项政策标准和规范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等项管理服务。
目前,尚未实现市级统筹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工作重点。要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统一行业差别费率标准,做好征缴工作;统一基金管理,实行全市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实现基金统收统支,其他地区也要统一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使用办法,加大基金市级调剂力度,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度和使用基金;统一制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规范认定和鉴定程序;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三、切实抓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组织实施工作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具体工作方案。要明确市、县(区)两级工伤保险机构职责划分,科学制定实行市级统筹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市、县(区)两级工伤保险机构的作用,建立职责清晰、运行顺畅、服务便捷的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要进一步加强基金征缴,规范基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足额支付,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2010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在推进市级统筹工作中,有条件的省份要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在实行市级统筹后,仍存在统筹地区基金平衡问题的省份,可以探索建立工伤保险省级统筹。通过工伤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使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伤职工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