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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09:26  浏览:96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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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
焦政〔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焦作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监测体系实施办法》、《焦作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焦作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焦作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试行)》、《焦作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以下简称“六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十一五”期间必须确保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2%左右,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3.74%、18%。建立科学规范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个体系”),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节能减排的关系,严格按照“六个办法”的要求扎实推进“三个体系”建设。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市统计局和市环保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实行问责制。
要狠抓“六个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本地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节能减排管理、监测和统计队伍建设,充实相应力量,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对本地节能减排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自纠和重点能耗企业的评估检查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报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市发改委、统计局和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焦作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

为更加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全市能源消耗水平、结构、趋势,提高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步伐,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豫政〔2008〕8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基本思路。统一方法,分级核算。在能源消费量统计核算方法上,按照省统计局要求,市、县(市、区)两级统一采取以能源消费统计为主的核算方法,各级按照统一的方法核算能源消费量,并逐级评估认定。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
1.统一部署,分工协作。根据能源统计涉及面广、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在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全面建立能源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的过程中,充分利用部门能源统计力量和统计渠道,在电力消费统计,煤炭运销统计,成品油批发、零售统计,天然气购销统计,交通运输能源消费统计,建筑物能耗统计,产品单耗统计等方面充分发挥部门在能源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建立制度,健全指标。各级政府部门、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也要根据本办法要求,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的统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
3.加强计量,夯实基础。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配备能源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下半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制度
以能源地区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制度。
(一)煤炭。将现有煤炭地区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
调查内容: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开始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和市商务局组织调查。
(二)成品油。成品油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销售量、售于批发零售企业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天然气。天然气分级、分行业、分县(市)区流入与流出量由焦作中燃公司和市建委提供。
(四)电力。电力分级、分行业、分县(市)区的输配数量由焦作供电公司提供。
(五)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根据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能源生产企业产品流向调查指标计算取得。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市、县(市、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县(市、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调查频率:月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这部分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比较落后,能耗高,调查其能源消费对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反映节能减排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四)建立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调查资质以上建筑企业,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资质以上建筑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焦作供电公司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制度,提供分级、分行业、分县(市)区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批发和零售业。批发和零售业单位数量多,分布面广,调查难度较大,将其分为限额以上、限额以下和个体三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以及批发和零售业个体经营户实行抽样调查。统计标准和推算办法按照《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煤油、柴油、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热力和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全部批发和零售业个体经营户。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负责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组织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以及个体经营户组织抽样调查。
2.住宿和餐饮业。将住宿和餐饮业分为限额以上、限额以下和个体三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和全部住宿业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以及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实行抽样调查。统计标准和推算办法按照《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煤油、柴油、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热力和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餐饮企业;限额以下餐饮业企业;全部个体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户。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负责对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和全部住宿业企业组织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餐饮业企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组织抽样调查。
3.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调查数据由省统计局根据部门数据提供。
(2)公路运输。公路运输是指从事公路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重点企业,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组织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组织典型调查。
4.建立健全机关能耗统计制度。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统计部门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3.鉴于居民生活用能涉及范围广、准确调查难度大,拟采用焦作中燃公司提供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数据作为居民生活用能统计的补充资料。
调查内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经销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七)建立健全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能源统计制度。目前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市统计局另行印发。


焦作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监测体系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保证各项能耗指标数据真实、准确,实现“十一五”期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2%左右的约束性目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豫政〔2008〕8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基本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县(市、区)、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市、各县(市、区)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
1.制定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生产总值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
2.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规范统计报表各个环节的审核流程及数据控制办法,切实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3.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重点耗能企业(包括列入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市统计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监测。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局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监测平台,将年综合能源消费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纳入动态监测。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对本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
4.各级统计部门要逐步建立并完善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市统计局及时公布各县(市、区)、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市以及各县(市、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1.监测指标:
(1)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生产总值电耗及其降低率。
(2)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其增长速度。
(3)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产品主要包括:发电量、粗钢、铁合金、氧化铝、电解铝、平板玻璃、水泥、合成氨、焦炭、机制纸及纸板等。
(4)重点耗能行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2.监测对象:各县(市、区)。
3.监测频率:年度、季度。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1.监测指标:
(1)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其增长速度。
(2)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及降低率。
(3)单位产品能耗及降低率。主要单位产品能耗指标:煤炭行业吨原煤综合能耗;电力行业火力发电标准煤耗;化工行业合成氨综合能耗;建材行业水泥综合能耗;轻工行业纸和纸板综合能耗;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氧化铝综合能耗,电解铝综合能耗;钢铁行业冶炼吨钢综合能耗等。
2.监测对象: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3.监测频率:季度。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1.监测内容(定期检查):是否设立能源统计岗位;能源计量是否齐全准确;能源统计原始记录是否健全;能源统计台账是否规范;是否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节能降耗目标的进度完成情况等。
2.监测指标:
(1)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增长速度;
(2)单位产品能耗及降低率;
(3)能源加工转换效率等。
3.监测对象:重点耗能企业(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4.监测频率:季度。
三、对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生产总值的监测。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方案的要求,利用统计系统专业数据与有关部门数据对各行业增加值和生产总值数据质量进行监测。
1.地区生产总值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生产总值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生产总值的比重。
2.与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生产总值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余额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3.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市统计局另行印发。


焦作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质量效益提高,实现“十一五”期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2%左右的约束性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豫政[2008]8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2007〕22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区辖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通知》(焦政办〔2007〕66号),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切实增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企业节能工作责任心,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节能工作积极性,促使其加快把工作重心转到又好又快的科学发展轨道上来,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责任主体及考核对象
(一)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节能目标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二)考核对象。
1.各县(市)区政府。
2.重点耗能企业。全市年综合能源消费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以下称重点耗能企业)全部纳入考核,市统计局于每年2月初核定上年度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数据,市发改委会同市统计局于每年2月底前确定并公布重点耗能企业名单。
3.市直有关部门。
(三)考核频率。以全面完成“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年度进行考核。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市)区政府、重点耗能企业(不含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
三、对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包括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完成情况(以下简称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二)考核方法。采用量化方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各50分。具体考核分项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表1。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市)区政府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为依据,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计5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凡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本项计0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重点突出结构节能、工程节能和管理节能,根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分,满分计50分。
(三)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95分及以上且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良好(80—94分)、完成(60—79分)和未完成(59分及以下)。
(四)考核程序。
1.各县(市)区政府依据焦政办〔2007〕66号文件规定于10月底前提出次年年度节能目标(其中2010年节能目标以必须完成焦政办〔2007〕66号文件中规定的目标为准),上报市发改委,同时抄送市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节能减排办),经全市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每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市政府节能减排办。市发改委会同市统计局、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考核报告,于每年5月1日前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向社会公告。
(五)奖惩措施。
1.对各县(市)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的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市组织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等规定,作为对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2.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县(市)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出境等,暂停对该县(市)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3.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县(市)区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发改委、市政府节能减排办。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包括企业年度节能量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二)考核方法。采用量化方法,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各50分。具体考核分项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表2。
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计5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凡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本项计0分。
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重点考核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强节能管理等方面的措施,满分计50分。
重点耗能企业要与市发改委、统计局建立的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平台实现信息联网,按时报送网上监测数据。
重点能耗企业通过产业链条延伸引进的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可与原重点能耗企业合并计算。
(三)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95分及以上且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良好(80—94分)、完成(60—79分)和未完成(59分及以下)。
(四)考核程序。
1.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重点耗能企业名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核定企业年度节能量指标,于3月10日前报市发改委审定。
2.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的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5日前向市发改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各县(市)区政府,由市发改委汇总后报省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发改委,同时抄送市政府节能减排办。
3.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重点耗能企业进行抽查,其中对列入国家、省重点能耗企业的抽查比例不低于30%,于每年3月15日前形成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综合考核报告。综合考核报告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向社会公告。
(五)奖惩措施。
1.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免检等扶优措施,市暂停对其新建高耗能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的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抄送有关金融机构。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采取提高用电电价、停止贷款等措施
2.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和市发改委,限期整改。
3.对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其中,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还要与领导班子成员的年薪挂钩。
五、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办法
(一)对市直有关部门节能工作完成情况采取定性考核方式。
(二)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2007〕22号),市直有关部门节能工作的责任是:市发改委负责综合协调全市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工业领域节能工作;市建委负责建筑领域节能工作;市交通局负责交通领域节能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商业流通领域节能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农村、农业节能工作;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机关节能工作;市广电局、电视台、日报社做好节能宣传工作;市教育局、科技局、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统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各部门具体节能工作目标和任务以《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十一五”期间节能工作目标分解表的通知》(焦政办〔2008〕10号)为准,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三)每年1月15日前各有关部门应将上年度本部门节能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发改委,同时抄送市政府节能减排办。市发改委将各部门年度节能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
(四)考核方法。满分为100分,完成《焦作市“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任务责任分解表》所分解目标、任务的为满分,未完成的酌情扣分。
(五)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节能奖惩办法,依照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对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市发改委会同统计、监察、人事、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负责全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的监督检查和奖励工作。其中,对县(市)区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奖励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加强本地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制订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和程序,完善考核工作的检查机制;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和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估检查,并对自查报告和本地重点耗能企业综合考核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三)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节能管理、监测、统计队伍建设,充实相应力量,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确保本地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顺利完成。
(四)对在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方和企业,一经发现即视为未完成节能目标,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附表2
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焦作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豫政〔2008〕8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2007〕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若国家新增考核指标,本办法也将相应增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工作任务以市政府减排目标责任书或者污染减排文件下达。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企业。各责任主体应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减排目标和工作任务,制定年度污染减排实施方案,并于当年2月底前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依照国家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及省、市政府的相关要求,负责建立本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简称“三大体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及其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核算细则以及省、市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及其变化情况依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三大体系”建设、机构设立、经费保障和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报告进行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和日常信息数据的调度情况。根据是否按照市环保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等进行评定。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减排核查和年度考核。减排核查结果参与年度考核。
减排核查分为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日常督查重点督查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效果;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
第八条 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和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工作由市环保部门负责。
各县(市)区政府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向市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并抄送市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半年和年度减排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市环保部门会同发改、统计、建设和监察等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年度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家、省对我市年度污染减排项目的核查、抽查结果自动纳入市对相应县(市)区的考核结果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达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要求以及考评分值不及格的责任单位,认定其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有一项指标未达到年度减排目标要求,考评分值低于60分)。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责任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环保部门。
第十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的规定,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市政府环保、发改、建设、财政等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进行表彰奖励;对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市环保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撤消该地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未按国家、省、市要求建设必需的污染治理设施及采取有效措施减排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责任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对市环保部门行使环境管理权的企业年度减排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需报经市环保部门会同发改、统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评定采用量化计分方法,量化计分方法见附件。依考评分值由高到低顺序,公布通过年度考核和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焦作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计分方法

围绕完成总量减排的年度目标,并做好其他环保重点工作,设置考核计分满分100分,分为4项:总量减排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50分)、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污染减排其他任务完成情况(10分)。
一、总量减排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50分)
依据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对照实施的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监督管理减排项目清单逐项核算,并汇总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总量,减排总量在扣除新增量后满足年度减排目标要求的计50分,否则直接认定其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不再往下计算考评分值。
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
(一)城镇污水处理厂(8分):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计4分。未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得0分;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4分。城镇污水处理厂被核查发现不正常运行的,每家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注:不正常运行情况的判定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执行,下同)。
(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8分):按照规定要求完成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任务的计4分。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未按时建成的,得0分;已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4分,不正常运行的,每家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三)企、事业单位污染减排工程(4分):按照要求建成污染减排工程的计2分(实施停产治理、关闭的视为完成)。污染减排工程未建成的,按污染减排工程建设任务总数的百分比扣分,但扣除分值最低不得少于0.5分,扣完为止;建成的污染减排工程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2分;投入运行的污染减排工程不正常运行的,每家每次扣0.2分,扣完为止。
三、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
(一)按照要求完成年度省定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计10分。规定任务中有1项任务被认定未完成的,得0分。
(二)完成年度省、市污染整治方案和目标责任书中企业关停、淘汰任务的,计10分;有未关停、未淘汰情况的或者其完成结果达不到结构调整减排标准要求的,得0分(注:结构调整减排标准执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
四、污染减排其他任务完成情况(10分)
(一)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运行情况(3分):督查核实当地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完善、运行情况良好,计3分;日常督察中发现“三大体系”未能正常运行的,不正常运行一个体系扣1分,扣完为止;
(二)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同时环境质量改善的计2分;
(三)污染减排能力建设(2分):设立专门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日常办公机构,有人员编制且能保证污染减排管理工作需要的计1分;有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能够保障减排工作正常开展的计1分;
(四)规范编制并按时报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年度实施方案的计1分;
(五)按照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的计2分;
(六)有下列情形的,进行分值扣减,扣减总分值不得超过10分:
1.辖区内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过后出现污染反弹的扣3分;
2.所辖行政区域新建项目违规问题突出(未批先建、建非所批、“三同时”执行率低等),扣3分;
3.所辖行政区域有因环保问题被区域限批的扣3分;
4.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或者在减排信息资料调度中弄虚作假的扣2分;
5.所辖行政区域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扣5分;
6.未按照要求完成其他年度重点环保工作的扣2分。


焦作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县(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负责。
国控、省控及市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按管理权限由市、县(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负责。具体监测工作由市环保部门组织安排。国控、省控及市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国控、省控及市控重点污染源名单按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四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
排污单位每月初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并提供有关资料。当地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结合监督性监测信息资料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第五条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必须与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联网,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还必须与省级环保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
第六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1次。
第七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按季度报送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保证落实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将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省控及市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市级、各县(市)区政府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工作,做到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豫政〔200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放量。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市环保部门。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环境管理权限进行,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调查统计工作,市直单位统计调查由市环保部门负责。省、市及各县(市)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报上级环保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县(市)区排污总量(指该地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按照省环保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1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等燃煤设施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为: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作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各县市区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一律取北方城市平均值65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规定组成。各县市区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保、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市环保部门对各县市区环保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各县市区应按照市环保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附件: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第十一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生产总值(GDP)核算各县市区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省、市环保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由市环保部门上报省环保部门。经过省复核后的结果,由市环保部门通报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省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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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8〕4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户籍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辖区内户籍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户籍登记基本条件为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体登记条件。
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籍迁移管理工作。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本市城镇户籍登记:
(一)在本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生活,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
购买二手房后办理户籍登记的,应当在原户所有人员迁出后方提出落户申请;
(二)本市或外地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本市人才市场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先落户后就业,允许其本人落入人才市场集体户口。原来是农业户口的毕业生,落入人才市场集体户后,自动转为城镇户口。
(三)在本市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4万元以上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允许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
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能的职工在呼任职二年以上、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保统筹二年以上,允许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
(四)获得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
(五)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驻区单位中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落入开发区管委会的集体户口。企业有特殊需要的员工,落户可以不受技术职称条件限制。
(六)外地县级以上政府驻呼办事机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本市。
(七)中央、自治区直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本市的分支机构以及在本市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招聘的正式员工。
第五条符合下列投靠条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本市城镇户籍登记:
(一)属于父母投靠具有本市户籍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
(二)属于夫妻投靠的;
(三)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年龄限制。已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限于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的情况。
第六条有稳定经济收入,不需要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市四区居民,有赡养或扶养条件的,可以接受户籍不在本市、生活无人照顾的其他亲属投靠。
符合本条和第五条(一)款条件的投靠人还应当具有基本生活来源。
第七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统一转为城镇户口:
(一)本市城中村和近郊的失地农业人口以及占有少量土地的农业人口,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下,可在现居住地统一转为城镇户口;
(二)各旗、县居住在城镇和开发区园区范围内具有本地户籍的农业人口,在旗、县政府的规划下可以统一转为城镇户口。
第八条下列人员户籍准入申请,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一)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
(二)出国留学回国录用人员;
(三)干部异地调动;
(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五)经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公开考试录用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
(七)需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其中(一)至(五)项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
第九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居民,确实有户籍迁移需要的,实行以具有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为基本条件的户籍迁移登记制度。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固定住所是指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商业用房除外)。
第十一条市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办理户籍登记的具体程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5日公布的《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4〕79号)同时废止。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土地储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土地储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土地储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莆田市土地储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闽政〔2001〕3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本管理规定的规定,将政府依法通过征收、转让、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必要的整理和日常管理,再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

第二条 全市范围的土地收购储备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莆田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贯彻市政府对土地储备工作的决策,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审定、协调、监督检查等;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在莆田市土地管理部门管理下,负责实施土地收回、收购、储备和供应的具体工作。仙游县人民政府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本辖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土地储备工作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发改委、财政、规划、建设、审计等部门负责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土地储备计划的制订应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充分考虑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和土地市场的供求状况。对增值较快、近期开发能够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土地供应优先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并加紧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申报制度。凡符合本规定储备条件的土地,用地单位应提前申报市(县)土地储备中心;凡列入储备计划的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收回、收购或征收;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收购或征收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交付土地。

第二章 土地储备的范围

第六条 可(应)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其情形主要包括: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六)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七)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的;

(八)土地使用者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九)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被依法解除合同的;

(十)非法占用、转让土地,被依法没收的;

(十一)其他可(应)依法收回的。

第七条 可收购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

(一)行政机关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二)企事业单位以划拨方式或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收购储备的土地。

第八条 可征收的集体所有制土地。主要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

第三章 土地储备的方法

第九条 收回。应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报请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法定收回手续后,移交给市土地储备中心。

为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收回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平台委托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并负责实施,所需的改造资金由区级筹措,土地出让收益扣除成本后净收益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金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莆政办[2010]167号)文件规定执行,其它的经营性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收储。

第十条 收购。经市政府批准应收购的地块,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收购地块的规划资料,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收购土地的单位直接洽商收购补偿事宜,土地收购价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统征。列入收储计划的统征项目,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统征地块的规划资料,由市土地储备中心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对统征地块的面积、地类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市规划管理部门、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界定,报市政府批准。

以市土地储备中心名义上报审批的统征项目,建筑占地面积与空地面积比值大于或等于1的,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负责实施并筹资,土地出让收益扣除成本后净收益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金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莆政办[2010]167号)规定执行,其它的经营性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收储。

建筑占地面积与空地面积比值小于1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组织实施并筹资,土地出让收益扣除成本后净收益按莆政办[2010]167号文件规定执行,项目前期及安置房建设等手续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全权委托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组织办理,安置房建设委托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或其他具有资质的国有全资企业组织实施。

秀屿区、湄游岛管委会、北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部分统征土地可由市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收储外,其他各区统征土地一律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

第四章 收购费用补偿原则
第十二条 土地补偿原则上应以土地使用者现在所拥有的权力和利益为依据进行适当补偿,但不包括土地所有权价格和土地发展权益(土地发展权益是指规划条件优化所带来的土地增值)。即按拟收购地块现状使用条件下、保留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取得性质(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为依据,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收回原划拨性质的土地,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原土地使用者予以适当补偿。

对收回的土地,按现状使用条件下保留原用途、划拨性质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扣除应补交的出让金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土地收购价格;对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价值评估应委托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登记备案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适当补偿。地价评估结果必须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一)因撤销、破产、搬迁、解散等原因企业原划拨用地收购储备的;

(二)划拨土地拟改变土地用途,必须纳入收购储备的;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划拨用地,因国家建设或公共利益需要调整使用的。

第十四条 出让地转让,原则应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当土地使用权人以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价格,转让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具体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出让性质的用地,可根据评估地价或按地块的实际投入开发成本为依据,协商确定收购价格。其中开发成本包括:

(一)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二)直接投入土地开发建设费用;

(三)投资利息(按现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依法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第十六条 属闲置土地收回储备的,按闲置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属置换方式收回储备的,原则上按等价值置换。

第十八条 属征收储备土地的,按莆田市征地补偿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储备资金运营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资本金由市财政核拨,土地储备资金的运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设定抵押,筹措储备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必要的业务费用由市财政预算给予安排核拨,贷款利息,摊入储备地开发成本。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出让后,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回拨因土地收购、储备、开发(含与地块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收储成本。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地因国家政策变化或经批准改变规划用途,或因国家建设或公益事业需要无偿划拨、抵偿(低于收购价格)使用而造成土地价值政策性贬值的,亏损部分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核销。

第六章 储备土地的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管理、运营、开发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 列入储备计划的成片旧城改造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划出该地块的规划红线,作为土地“红线储备”。

第二十六条 储备地需要进行房屋拆迁、场地平整等前期开发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政府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相关规定组织或委托具有开发资质的单位进行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包括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拆迁、居民安置、场地平整等。

第二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对尚未供应市场的储备地应进行临时利用,包括将储备地及地上建筑物用于租赁、临时改变用途或绿化等。

第二十九条 因储备土地而进行前期配套设施工程建设,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限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储备土地的供应
第三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加强土地市场预测,加强地价走势的分析,尽量缩短土地储备周期,降低土地储备成本,减少土地储备风险。

第三十一条 储备土地统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一个口子”供应市场,确保储备资金总体平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及时制定储备地的供应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已入库的储备地转划拨供地的,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核算收储成本,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审定并转报市政府批准后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对土地储备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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