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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7:39:08  浏览:90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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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府发 〔2006〕16 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试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编办颁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全州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按空缺岗位编制计划。国家、省和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都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第五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公开招聘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空编数和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七条 以下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编制卡、核定工资基金、签定聘用合同等手续。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本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承担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全州性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会每年举办1—2次,具体时间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可面向全省或全国招聘,中专和专科学历人员面向全州招聘。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新参加工作的应聘人员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可放宽到45周岁)。



第十二条 应聘州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县及乡(镇)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上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人员的数量等。



第十六条 州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各县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经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全州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统一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网站、报刊以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聘信息发布时间距报名时间应不少于15日,报名时间距考试时间应不少于15日。



第十八条 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在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



应聘者提交的报考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



应聘同一岗位的须形成竞争,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应不低于2:1(紧缺专业岗位,经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放宽到1:1),达不到这一要求的,根据应聘者意愿进行调整,调整后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相应调减或者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与应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或者操作技能。



笔试主要考查公共科目,必要时可增加专业科目。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应聘者的专业知识、业务素质进行测试。



考试总成绩为100分,笔试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都笔试的,在笔试成绩中各占35%)。



笔试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试题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所属专门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



面试由各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和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在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组织实施。



特殊岗位(播音员、接待员)的招聘,面试成绩占60%,笔试成绩占40%,先面试后笔试,面试合格者才能参加笔试。面试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笔试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笔试结束后,按照招聘岗位人数1:1至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面试应设考官组,考官由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员、有关专家和州、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担任,一般由5至7人组成。



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笔试、面试结束后,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次招聘考试加权后确定的应聘人员成绩,按照招聘岗位人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考核和体检对象。



根据我州基础教育状况,对阿、若、红、壤四县籍应聘人员报考本县岗位的,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中加5分再进行折算。



符合《阿坝州人民政府批转人事局劳动局教委评委关于为州争得荣誉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安置升学奖励办法的通知》(阿府发〔1991〕29号)规定的优秀运动员、获得省级各类赛事一等奖及国家级各类赛事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人员、国家和省劳动模范、获得省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人员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中加5分再进行折算。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加分政策规定的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加分。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确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考核和体检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在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五条 凡考核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招聘单位可以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六条 对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网站以及其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至15日。



第二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办理上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聘用等手续。



受聘人员如系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如系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征得原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合同聘用管理,不再实行身份聘用管理,也不再办理录用、聘用干部手续。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招聘工作应当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七条 招聘工作经费除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应聘人员收取外,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试行办法





根据国家、省和州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州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驾驶员、打字员、炊事员、水电工、勤杂工、辅助工等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应聘人员条件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德行为良好。



(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三)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



(四)新参加工作的聘用人员年龄在30周岁以下(炊事员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五)具有中专、中技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应聘岗位所要求的资质证书。



(六)具有州内户籍。



三、招聘原则



(一)招聘工勤人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核、考试相结合,以考核为主的办法进行。



(二)招聘应当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三)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并负责州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各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由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四)用人单位聘用工勤岗位人员,应当严格在编制限额和岗位空缺数内填报需求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五)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具有技师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职务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四、聘用与管理



(一)用人单位负责对聘用人员的考试、考核和体检工作,并将符合聘用条件的拟聘人员的相关材料和需求报告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经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根据单位性质参照或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在聘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政策规定办理好受聘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的管理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增资、晋职、奖惩、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四)关于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以及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事项,根据单位性质参照或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五)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招聘的工勤人员,按人才流动和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可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转聘。



五、本办法由阿坝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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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004年6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遵循总量调控、困难优先、满足急需、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依法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市住宅发展中心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相应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市住宅发展中心应当将参加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基础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85平方米,小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5平方米。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责。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减半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单位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章 销售和购买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应当按照《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布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

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第二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销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市住宅发展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

3.住房情况证明;

4.年收入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二)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三)审查。市住宅发展中心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年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审查工作。

(四)公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五)办理手续。经公示无异议的,按销售项目给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书面通知。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销)售。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销售公告。市住宅发展中心将全部房源信息通过媒体进行预(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方式、售房时间及拆迁安置情况等。

(二)入围排序。市住宅发展中心根据房源数量与申请数量的一定比例和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排序确定入围名单并予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选房顺序应当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排序及公开摇号应当在市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监督下进行,并依法公证。

(三)入围公告。市住宅发展中心将入围申请人名单及选房顺序在媒体上公告。

(四)公开选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公布公开选房方案。申请人按公告的选房顺序到开发建设单位轮候购买。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原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65平方米的部分,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应当包含相当于政府优惠政策的价款。市场价格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超出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宅发展中心缴纳后,上缴市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本市住房保障支出。

第四章 产权和上市交易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权证中应当注明划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并分别标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和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办理程序、税费缴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向政府交纳收益。

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五章 集资建房

第三十条 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计划和建设、价格和购买、产权和上市交易等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

集资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三十二条 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参加集资建房的,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职工。剩余住房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公开销售。

禁止任何单位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配或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以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配或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公开预(销)售的。

第三十六条 集资建房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销售住房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单位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再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建设项目未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开发建设项目未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的;

(三)未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擅自预(销)售的。

第三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责令补缴与市场价之间的差价款,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费的;

(三)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具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16日发布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文件

关于印发《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的通知


安监管技装字[2003]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规范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行为,确保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了《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



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目 录

前 言... I

一、总则... 1

(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1

(二)小企业的特点.... 2

(三)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步骤.... 2

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 3

(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保障.... 3

(二)初始评审.... 4

(三)危害辨识、风险评价.... 4

(四)文件化体系的形成.... 6

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 7

(一)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领导的承诺.... 7

(二)员工培训.... 7

(三)员工参与和交流.... 8

(四)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管理方案.... 8

(五)作业控制和风险预防.... 9

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评审... 10

(一)绩效测量和监测.... 11

(二)审核和评审.... 11

五、改进和提高... 12

(一)纠正和预防措施.... 12

(二)体系保持和持续改进.... 12





前 言
《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是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原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3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并参考了国际劳工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ILO-OSH 2001》(以下简称《导则》)和《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 ILO-OSH2001实施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为小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供技术指导。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部门推行此项工作,目的是提高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的管理水平和改变安全现状。作为一种切实可行的工具,《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可帮助企业建立并保持既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导则》和国家《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又适合自身行业特点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以便其采用适当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模式与方法,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不断消除、降低和控制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最终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在小企业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较少,生产过程易发生变化,作业环境复杂多样,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在小企业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十分必要。

本指南是小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技术指南,在编写过程中突出了小企业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具有广泛通用性,适合于任何愿意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小企业。

本指南充分反映了《指导意见》、《导则》和《指导手册》的思想,对拟通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具有指导意义。

本指南适用于原国家经贸、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规定的小企业。

本指南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编制。






一、总则
(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概述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OSHMS)是一个科学、系统、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并且能够与企业的其它管理活动进行有效的融合。其采用PDCA管理思想,即对各项工作通过策划(Plan)、实施(Do)、检查(Check)、和改进(Action)等过程,对企业的各项生产和管理活动加以规划,确定应遵循的原则,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并在实现过程中不断检查和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保证实现的过程不会偏离原有目标和原则。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科学运用系统安全的思想,通过一系列文件对企业的生产和管理活动进行有效控制和调节,针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企业管理的缺陷等因素,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从而提高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水平。

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目的是促使自身企业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提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水平,持续改进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从而达到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职业病的目的,减少其它损失,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作为规范化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式,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调整和企业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赢得各方面的认可。为提高安全管理效率和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的安全监督职能进行大规模的改革,政府通过引导和鼓励企业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把原有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思想和方法进行调整,使政府的安全健康监督职责变得科学和高效;对于企业,作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市场主体,为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更需要一种能够有效加强自身安全健康工作的管理方式。在企业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既能协助国家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又能有效管理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2.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要求

在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时,企业应充分考虑自身的特点,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各项要求和方法进行全面了解,结合企业现状,建立适合本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作用是预防和控制危害,核心思想是持续改进,企业在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要求,保证体系的动态适用性。包括以下方面:

(1)有效实施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

为及时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害,企业应主动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并通过管理体系的运行加以控制。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核心,是体系实施的基础,也是体系绩效改进的重要依据。

(2)强调最高管理者的承诺和责任

领导的承诺与责任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成功实施的关键,最高管理者掌握企业的大部分资源,只有最高管理者作出承诺和明确责任,并履行承诺和责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3)强调员工的参与和作用

体系的运行来自于各个岗位,员工参与是成功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重要基础,应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作用,在体系实施当中,企业必须将要求传达到全体员工,并保证其充分理解。

(4)

持续改进

持续改进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核心思想,企业在实施体系过程中,必须建立自我发现、自我纠正、自我完善的运行机制,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二)小企业的特点
目前,小型企业的数量大量增加,行业覆盖面广,有的无固定作业场所,安全管理的基础薄弱,安全生产作业条件较差,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小企业的安全状况已成为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在充分考虑小企业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十分必要。在小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职能多元化,工作人员身兼数职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对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而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于小企业受规模和资源上的限制,不象大中型企业人力资源上专职专责,多数小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身兼数职,职能部门也肩负着多项职责,将有关职责以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证。

2.临时人员和相关方较多

根据小企业的特点,生产活动经常采用雇佣临时人员和外包形式,且常常以包代管,所以,对生产现场的人员进行有效控制非常重要。

3.生产工艺和作业现场容易发生变化

小企业涵盖的行业非常广泛,为满足市场的需求,企业生产工艺和作业环境容易变化,一些企业属于流动作业,建立有效的变更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是企业持续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4.管理基础薄弱

我国小企业发展较晚,存在制度建设滞后的情况,甚至没有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所以,在小企业实施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更加紧迫。

(三)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步骤
根据小企业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过程应有别于大型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过程:

1.初始评审

初始评审是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现状,为建立体系收集信息,确定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持续改进的基准和依据。

2.文件化体系的形成

依据初始评审的结果,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要求,对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要形成文件,以确保所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遵守。

3.全员培训

使全体员工能够接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管理思想,理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所有要求,企业应通过各种形式对员工进行培训。

4.监督和评价

通过体系的绩效监测与测量、审核和管理评审等手段,检查与确认体系各要素是否按照计划安排有效实施,及时发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体系不断完善和改进的重要手段。通过体系自身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体系是否按计划运行,判定体系的有效性、适宜性和充分性。

5.纠正和预防

为保证体系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对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纠正措施,以保证体系按计划实施,为防止已发现的问题重复出现,还应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并保证实施。

6.保持和改进

“建立和保持”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重要要求,体系能否持续有效和适用,保持是关键,体系保持是根据企业生产情况的变化和体系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动态适应,使体系进一步完善的过程,进而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
(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保障
由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涉及企业的方方面面,要求全员参与,实施过程中需要完成很多工作,所以,任何企业都要充分准备,合理计划,明确各项任务并作出资源保证。

1.明确职责

小企业的最高管理者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首先要明确最高管理者的责任,并在工作计划中明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企业管理主要事项之一,把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纳入到企业管理决策中,承诺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有关活动提供支持,并保证履行职责。结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企业最高管理者的安全职责至少包括:

(1)对安全管理工作作出正式承诺,并履行承诺;

(2)为安全生产提供充足的资源;

(3)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保证实施;

(4)建立和落实岗位安全职责。

根据小企业的特点,对于各岗位的人员要建立文件化岗位职责,并明确全体人员工作过程中安全责任,包括:如何保证安全作业、设备安全运行、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并传达到有关人员。

2.配备必要的资源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可有效规范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改善安全健康绩效。为保证达到实施体系的目的,企业必须提供体系所需的资源,包括人、财、物等各个方面。

在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过程中,为保证体系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企业必须明确专门的人员负责体系建立和维护。

企业如果具备足够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能力和知识,有关的工作可以由企业独立完成;如果自己不能胜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各项工作可全权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咨询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有能力监管本企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其它企业等。

(二)初始评审
为建立适合企业自身安全健康管理要求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企业应通过初始评审过程,全面掌握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现状,为企业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确定基准。初始评审的工作过程要文件化。

初始评审主要是对现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状况进行评价,具体内容如下:

1. 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对其适用性进行确认,对遵守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价;

2. 对现有的或计划的作业活动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确定现有措施或计划采取的措施是否能消除危害或控制风险;

3. 对本企业所有现行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程序进行清理,包括现有的安全健康运行记录;

4. 对现行的安全资源情况是否满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评价;

5. 分析以往的事故情况以及职业病包括同行业资料,以及员工健康监护资料等相关资料,如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的统计和趋势分析。

为保证初始评审的充分性和准确性,初始评审的各项工作都要进行有效组织,要成立初始评审工作专门组织。

初始评审的最终结果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和保持的重要依据。

(三)危害辨识、风险评价
1.总则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是体系建立与运行的基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各项职能都是以危害辨识、风险评价结果为依据,无论是初次建立体系还是保持体系,企业都应按要求定期和及时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危害辨识、风险评价过程就是对企业生产过程中所有的危害进行辨识,并逐一进行评价,确定出风险控制的重点,为制订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为确保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工作的规范性和系统性,企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并保持一套管理程序,对如何实施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工作进行描述,但不同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的差异会有所不同,管理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职责;

(2)对辨识评价人员的要求;

(3)辨识对象;

(4)选择辨识和评价的方法;

(5)实施危害辨识和评价的程序;

(6)确定风险控制重点;

(7)制定控制措施;

(8)辨识、评价结果控制和管理。

2.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步骤

(1)辨识危害

结合小企业生产的规模和特点,作业单元划分可按工作岗位辨识出各作业单元生产过程可预见的危害。

(2)风险评价

在考虑现有控制措施的条件下,对辨识的危害进行风险评价。

(3)确定本企业风险控制的重点

根据企业自身生产和管理的特点,结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重点控制的风险。

(4)确定风险控制措施

根据重点风险控制的要求和控制措施制定的原则,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

(5)评审风险控制措施是否足以将风险降低至可承受的程度

对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后的残余风险,按以上步骤进行重新评价,判定其可承受的程度。

3.危害辨识、风险评价方法的选择

小企业的生产活动涉及较多的领域,生产工艺多种多样,为保证生产和管理活动中的风险能够得到充分的辨识和评价,应选择合理的危害辨识和评价方法。

考虑到小企业生产的特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应充分利用专家的经验,主要是通过专家判断的方式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对于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复杂设备设施,采用系统风险的分析和评价方法进行辨识和评价,结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要求,常用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方法可以选择安全检查表、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矩阵法、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等。

4.危害辨识、风险评价的实施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工作是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参加人员应该具备相应能力并具备相关经验。小企业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工作应有组织进行,成立工作组,成员组成要考虑安全管理、工程技术、设备管理和使用等方面人员。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的结果应形成文件,作为企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小企业在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时,必须保证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过程全面、合理和充分。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应考虑:

(1)使用的设备。如起重、运输、高压设备等高危险设备;

(2)人员情况。如作业人员的能力、接受教育以及个人行为,还应考虑作业现场非本企业的人员进入现场的情况;

(3)工作环境。如有毒有害气体、低温、高温、潮湿、粉尘、噪声、辐射等;

(4)生产活动。如动火、高处作业、有限空间进入等;

(5)使用的物料。如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



(四)文件化体系的形成
1.文件化的范围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通过文件化的形式表述,文件的形式根据企业的实际可采用文本或电子形式。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准则的要求,结合小企业的实际,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可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职业安全健康岗位职责、与重点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有关的生产活动的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它内部文件等。

小企业体系文件要适合企业的要求,并满足管理的需要,文件的层次和结构尽量简化,文件的数量遵循有效和最小化的原则。在编制文件过程中应考虑将现有适用的各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文件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系统,具体文件的内容要考虑现有管理的水平、员工的素质、生产过程的特性,文件应便于操作和实施。小企业如果寻求认证,体系文件还要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准则的要求。

具体来讲,小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管理;

(2)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

(3) 岗位职责;

(4) 培训、意识和能力;

(5) 协商和交流;

(6) 文件和资料控制;

(7) 应急与响应;

(8) 绩效监测和测量;

(9) 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

(10)审核和评审;

(11)设备管理;

(12)相关方管理;

(13)危险物品管理;

(14)现场作业安全管理;

(15)员工安全健康管理;

(16)劳保用品管理。

但不同的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生产特点和要求进行增减调整。

2.文件的内容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文件的内容要求应根据具体的活动和目的,包含做什么(what)、为什么这样做(why)、谁来做(who)、何时做(when)、何地做(where)以及如何做(how)等方面。

为了便于编制和协调,体系文件按统一的表达形式进行陈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结构推荐如下:

(1)目的

(2)范围

(3)术语(如需要)

(4)职责

(5)控制要求

(6)相关文件和记录

为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的识别、批准、发布和撤消以及职业安全健康资料得到有效控制,对体系文件和资料应明确控制的要求,确保所有岗位都能得到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现行有效版本和防止作废版本的使用。

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
(一)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领导的承诺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是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纲领和行动指南,它阐明了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主要目标以及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面所作出的承诺。

小企业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时,要以企业自身规模和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的特点为依据。方针的内容既要与小企业的未来发展相一致,又要符合自身面临主要风险的性质,并做出遵守现行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持续改进、事故预防和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承诺,符合经营要求。

小企业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时,要体现全员参与,内容应通俗易懂,便于理解和交流,方针应形成文件,并经过最高管理者批准。

为确保企业所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纲领性作用和持续适宜性,方针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传达到全体员工,保证每个员工真正理解,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2. 建立方针对外交流的渠道,确保有关方面在需要时能够获得;

3. 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适宜性进行评审。

(二)员工培训
1.培训目的和对象

为提高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能力和意识,确保员工有能力胜任其承担的任务和职责,小企业应对员工实施必要的培训,保证员工了解本企业生产工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方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如何对体系进行审核、所建立的体系文件有哪些要求以及与体系有关的其它要求和知识。

培训的对象应包括:

(1)法定代表人及各级管理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

(3)新上岗、换岗、复岗人员。

(4)对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有关的重要岗位人员;

(5)与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有关人员;

(6)负责承包方管理的人员。

2.培训实施

为保证小企业的体系得到有效运行,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必须制度化。安全培训包括资质培训、新员工培训、日常安全、工作技能培训和岗位变换的培训,小企业必须保证各类培训工作的落实,使员工真正认识到:

(1)遵守各项职业安全健康要求的重要性;

(2)作业活动中实际和潜在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

(3)在执行各项职业安全健康要求,包括应急准备与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4)偏离规定的职业安全健康要求的潜在后果等。

结合小企业的特点,培训工作可采取适合于企业自己的形式,如委托外部、内部班前会等。

(三)员工参与和交流
1.基本要求

小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协商与交流机制,确保员工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权利,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活动,为实现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提供支持,规范员工参与行为和信息交流,尤其与其它相关方(如分承包方人员、供货方、现场其它作业人员等)进行协商和交流。

2.协商和交流实施

小企业应在企业内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并制定文件化的信息交流计划,确保员工有权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各项活动和信息畅通。为维护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权利,企业应保证员工参与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决策。小企业的信息交流渠道可采用公告牌、各种例会以及简短汇报、培训、新员工入场安全技术教育等任何书面或口头交流的形式。协商交流的内容包括与职业安全健康有关的任何问题。

(四)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管理方案
小企业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这些目标应该是可实现、可测量和具体的时间安排。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是企业针对控制某类风险或某个具体的风险,在一个时间段内要实现的目的。目标的重点是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

具体来讲,小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可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

2. 个体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3. 设备安全装置保障;

4. 减少或控制作业环境缺陷等。

企业应定期监测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情况,确定目标是否按计划实现和实现的效果,及时发现实现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目标的制定要体现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应由相关领导审核和批准发布。

为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小企业应制定具体的实现目标的管理方案,以保证目标按计划实现。管理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实现目标的职责和权限、实现目标的方法、实现目标的时间进度表以及所需的资源。

批准实施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实施情况应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管理方案应随着企业的生产活动中风险的变化,作业条件、设备状况、人员状况的变化,通过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定期进行评审,修订方案的内容。

(五)作业控制和风险预防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的目的是掌握生产过程中的各类危害及其伤害程度的信息,并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根据风险控制原理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风险控制策划的思想,企业的风险控制和预防要根据危害辨识、风险评价的结果,对与风险有关的生产及管理活动制定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达到风险控制和预防的目的。

1.控制的范围

小企业的特点规模小、工艺单一、管理灵活、各种防护容易忽略、人员及生产变化快,有的属于流动作业,据此小企业建立体系应突出重点,控制关键环节,保证生产安全。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风险作业管理。如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接触有毒、有害及腐蚀性或放射性物质的作业等。

(2)危险物品的管理。如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品、腐蚀物品、放射品等。

(3)设备及工器具管理。如生产设备、起重设备、电焊机、气焊气割、各种电动工具、运输机械、安全设备设施等。

(4)人员及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如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内非本企业的人员、女工及未成年工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和使用。

(5)消防管理。如义务消防员,消防设备管理等。

2.风险控制

为有效控制风险以及事故后果,风险控制和预防措施应根据企业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来确定,除通过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管理方案形式控制风险外,建立满足法规要求且适用企业生产过程管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可有效控制企业的各种风险。根据小企业风险控制的范围,结合体系的要求,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管理制度的内容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1)起重作业管理:人员要求、作业准备、作业场所控制、作业过程控制(包括超机械工作能力范围运行和运行时碰到障碍物等情况,如超过工作载荷、超过运行半径、与建筑物及周围设备设施相撞、未能支撑于牢固、操作失误、操作人员技能培训不足、吊物脱落)及不同形状吊装物体的控制。

(2)危险物品的管理:包括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全过程,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描述各环节的具体的控制措施和人员、设施要求。

(3)设备管理:设备管理制度、使用及管理、维护以及设备故障、拆除、安装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等。

(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采购(资质、质量控制、验收)、保存、发放、使用过程中的监控、更换、特殊情况的处理等。




(5)高处作业:梯子、脚手架(通用的或塔式的)、吊笼、升降工作平台、动力工作平台。控制的重点为登高装置结构、安全使用和安全作业方法、承载超重控制、安装、检查、维护、拆除等。

(6)消防作业:消防组织、消防制度、消防管理(消防档案、人员、设备设施)、防火管理。

(7)特种设备:特种设备采购、安装、使用、操作人员要求及管理、维修、保养、检验要求、设备报废和拆除。

(8)用电管理(含临时用电):电力设施安装、电力设施维护、电力设施维修、电力设施使用、用电管理、人员要求、设备拆除。

(9)检修作业:检修作业范围、检修作业的管理要求、检修作业实施、试车、恢复运行、交接等。

(10)现场作业人员控制:资质(个人、承包方)管理、协议签定、现场作业控制要求、安全监督等。

3.应急预案

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特点,企业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或事故制定应急预案,以便当紧急情况或事故出现时的能够紧急反应和后果控制。应急预案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具体的紧急情况或事故发生时所采取的预防与应对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1)所识别的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

(2)有关人员或部门在应急过程中的职责;

(3)紧急情况发生时的负责人;

(4)如何报警和求援;

(5)紧急情况发生时现场必需的信息交流;

(6)紧急情况发生时具有特定作用的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例如现场工作负责人等;

(7)紧急情况发生时与外部联络,如医院等;

(8)应急需要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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