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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北京市汽车研究所等12家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检测业务范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9:27:08  浏览:83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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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北京市汽车研究所等12家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检测业务范围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1]122号




关于调整北京市汽车研究所等12家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检测业务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GB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GB18352.2-200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等三项国家标准,需对我局已认可的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的检测业务范围进行调整。经审查、评审,现将北京市汽车研究所等12家检测单位调整后的检测业务范围(详见附表)予以公布。

附件:检测单位与业务范围一览表


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检测单位与业务范围一览表


序号
单位名称
检测项目(新)
限制范围或说明
负责人、联系人

1
北京市汽车研究所
GB18352.1-2001

GB18352.2-2001

GB14761.2-93

GB/14761.3-93

GB/14761.4-93

GB14761.5-93

GB14761.6-93

GB14761.7-93
燃油蒸发污染物密闭室法除外

颗粒物除外
负责人:刘永平

联系人:李永胜

电话:010-67625111-3513

2
北京理工大学汽车排放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GB17691-2001

GB14761.6-93

GB14761.7-93
  负责人:葛蕴珊

联系人:高力平

电话:010-68914115

3
天津汽车检测中心(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GB18352.1-2001

GB18352.2-2001

GB14761.2-93

GB/14761.3-93

GB/14761.4-93

GB14761.5-93

GB14761.6-93

GB14761.7-93
  负责人:程勇

联系人:李洧

电话:022-84771826

4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
GB18352.1-2001

GB18352.2-2001

GB17691-2001

GB14761.2-93

GB/14761.3-93

GB/14761.4-93

GB14761.5-93

GB14761.6-93

GB14761.7-93
  负责人:魏学颜

联系人:程猛

电话:0431-5907021

5
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GB18352.1-2001

GB18352.2-2001

GB14761.5-93

GB14761.6-93
燃油蒸发污染物除外

颗粒物除外
负责人:张振华

联系人:顾宇庆

电话:021-58991333

6
国家内燃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GB17691-2001

GB14761.2-93

GB14761.5-93

GB14761.6-93

GB14761.7-93
  负责人:翁祖亮

联系人:谈国华

电话:021-65741856

7
南京汽车质量监督检验鉴定试验所
GB18352.1-2001

GB18352.2-2001

GB17691-2001

GB14761.2-93

GB/14761.3-93

GB/14761.4-93

GB14761.5-93

GB14761.6-93

GB14761.7-93
燃油蒸发污染物密闭室法除外
负责人:胡文柱

联系人:郑兆树

电话:025-5417538

8
济南汽车检测中心
GB17691-2001

GB14761.6-93

GB14761.7-93
  负责人:王善波

联系人:刘伟

电话:0531-2746166

9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
GB18352.1-2001

GB18352.2-2001

GB17691-2001

GB14761.2-93

GB/14761.3-93

GB/14761.4-93

GB14761.5-93

GB14761.6-93

GB14761.7-93
  负责人:曾海鹏

联系人:吴慧敏

电话:0710-3392492

10
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
GB18352.1-2001

GB18352.2-2001

GB14621-93

GB/14761.3-93

GB/14761.4-93

GB14761.5-93

GB14761.6-93
燃油蒸发污染物密闭室法除外
负责人:胡可钊

联系人:王蓉

电话:023-62653145

11
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GB18352.1-2001

GB18352.2-2001

GB14761.2-93

GB14761.5-93

GB14761.6-93

GB14761.7-93
燃油蒸发污染物除外
负责人:蔡凤田

联系人:谢素华

电话:010-62079180

1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中国环科院汽车排放检测实验室)
GB18352.1-2001

GB18352.2-2001

GB14761.5-93

GB14761.6-93
燃油蒸发污染物除外

颗粒物除外
负责人:汤大刚

联系人:韩应健

电话:010-8491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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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方便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名胜古迹、游览地和重要人工建筑物名称。
第三条 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办)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区、县地名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
一、地名命名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统一规划。局部地名的命名,必须服从总体规划要求。地名命名要尽可能反映当地的地理、历史、文化特征,尊重传统习惯和民族习惯,简明确切,好找好记。
二、全市范围内乡、镇街道办事处不重名;一个区、县范围内村庄不重名;郊区街道与城市街道不重名。在上述范围内,避免同音地名。
三、行政区划的名称和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地名统一。其他派生地名,要与主地名统一。
四、对较大的居民区和较长的街道,可分片、分段命名。
不得使用序数命名地名。
五、地名一般不用人名和外国地名命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
六、旧区改造一般不重新命名地名。因故调整和注销地名时,须按分级管理的要求办理调整和注销手续。
七、街道一般用“道”、“路”、“街”单音节作地名通名;居民区(点),可根据特征用“里”、“巷”或“胡同”作通名。必要时可在通名前加象形附加词。不得随意用“楼”、“院”之类作地名通名。历史遗留的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地名,要有计划地逐步更改。
八、里巷内或有依附地名的居民楼房不作地名命名。也不准用单位名称和单位性质命名。
九、避免使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易混淆的字命名地名。
第五条 地名的更名。
一、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广泛征求意见,凡可改可不改的尽量不改,以保持地名的稳定性。
二、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或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三、凡不符本细则第四条各款规定的,应更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形、音、义不准确的地名,应确定统一名称和用字。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位于我市与邻省、市交界处,或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山脉、河流、海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市人民政府会同有关省、市商定,报请国务院审批。
二、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提出适当名称,征求同级地名办公室的意见后,方可上报。同时抄报市地名委员会备案。
三、本市范围内的山、河、洼、淀等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水库、公路、桥梁、闸涵等人工实体,以及名胜古迹和游览地,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征求所在区、县地名办公室意见。属区、县管理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属市管理的,须征求市地名办的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城市街道、里巷和郊区街道,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适当名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自然村(镇)名称,城镇路、街、巷名称,由区、县地名办公室提出适当名称并征求当地街、村的意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报市地名委员会备案。
六、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名称,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征求所在区、县地名办公室的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所在区、县地名办公室和市地名委员会备案。影响较大的台、站、港、场名称,须征求市地名办的意见,方可履行报批及备案手续。
七、新建、改建地区需要命名地名的,必须在规划批准前拟定。各级规划部门要把地名命名列入议程。属市、区规划部门审定方案的,应有市或区地名办公室及道路主管部门参加审定。所需地名由所在区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属郊区、县规划部门审定方案的,应有郊区、县地名办
公室参加,报郊区、县人民政府批准。郊区街道名称,由郊区地名办公室办理命名手续,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在未征得所在区、县地名办公室同意时,不得随意将非正式地名提供使用。凡未办理地名审批手续的,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竣工后没有正式名称和地名标志
的,不能验收。
八、报批地名,要填写统一格式的《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对命名或更名理由,新旧名称涵义、来历要详加说明,并附规划平面图。
九、天津市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除规定的有关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地名。地名命名、更名一经批准,主管部门就要将废止名称和启用的新名及时通告。主要街道、桥梁的名称由市地名办统一在天津日报上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拒绝使
用标准名称。
第七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
一、市地名办有权责成有关部门在必要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对地名标志的制作、安装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二、负责地名标志设置的单位,在接到地名批准机关批准通知后,要在三个月内将地名标志安装完毕。
三、全市里巷、门牌标志的制作、设置与管理,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门牌、里巷名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86〕114号)为准。
四、城市道路标志的制作、设置和管理,由市政工程局负责;自然村(镇)和城镇街、巷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五、新建居民楼,一律不准在楼上筑字,已经筑字的,在街道整修过程中要逐步清除。
第八条 地名标志的规格应与地名所代表的实体相协调,同类地名的标志应统一。
村、镇、道路、里巷的地名标志均应标有汉语拼音。汉语拼音字母拼写,以中国地名委员会、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局制定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为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随意损坏和移动地名标志。对损坏地名标志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对严重损毁地名标志,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者赔偿。
必须移动地名标志时,须经地名标志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要求移动和复原。
第十条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审定的地名,由同级地名机构负责汇集出版。其中行政区划的名称,民政部门可汇集出版单行本。
第十一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地名时,都应以各机构和民政部门编辑出版的地名书籍为准,不准随意改动地名和地名用字。
第十二条 市设地名档案馆。区、县设地名档案室。地名档案的管理,按照天津市地名委员会和天津市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实施细则〉的令》(津政发〔1983〕130号)同时废止。



1987年10月8日

关于印发《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9]28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自1997年在大连市举办首届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以下简称“园博会”)以来,园博会已发展成为扩大国内外园林绿化行业交流与合作,展示园林绿化新成果,传播园林文化和生态环保理念,引导技术创新,推动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社会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有效抓手,受到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广泛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规范园博会的申报、组织实施与维护管理,促进园博会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以下简称园博会)的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园博会申办、组织实施与维护管理,保障园博会各项活动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办园博会立足于弘扬生态文明,引领行业发展,旨在扩大国内外园林绿化行业交流与合作,展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最新成果,传播园林文化和生态环保理念,引导技术创新,推动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社会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三条 园博会坚持生态优先、传承文化、节约环保、规模适度、鼓励创新、永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园博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承办城市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邀请国家相关部门参与主办或协办。

  由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公园协会、承办城市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城市人民政府共同承办。

  直辖市承办时,城市人民政府作为主办方之一,其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为具体承办单位。

  遵守园博会举办宗旨和办会原则的国内外城市、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按自愿原则依法参加园博会各项活动。

  第五条 园博会一般每2年举办一次,会期3至6个月。

  园博会一般包括室外展和室内专题展。室外主要展示国内外造园艺术以及园林绿化新技术、新材料、新成果等,室内主要展示各类园林艺术作品、奇石、插花、盆景等。展会期间应结合展会主题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高层论坛、学术研讨、技术与商贸交流、特色文化艺术展示、展演等系列活动。

  第六条 园博会倡导办会方式创新。鼓励国内外企业、团体、社会组织、个人以适当形式参与园博会建设和运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在园博会建设、运营期间有突出贡献的参展方进行表彰。

  第七条 园博会会徽是一个“花”字的变体,其黄、红、蓝三部分分别为C、Y、B三个字母,是“CHINA”及“园博”汉语拼音字母的缩写,又分别代表植物的果、花、叶;会旗是以园博会会徽为图案的白色旗帜;会歌是《七彩的梦》。

  吉祥物由承办城市负责征集和初审,报园博会组委会审定。



第二章 申办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自愿申办园博会。

  第九条 申办城市应为国家园林城市,其园林绿化机构和职能明确,并曾参加4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办的园博会展园建设。

  申办城市应科学选择园博会展园(以下简称园博园)建设用地,园博园用地原则上应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规划绿地,园区范围内作为城市公共绿地保留的部分不得少于50公顷。

  园博园建设用地不属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规划绿地的,需在园博会开幕之前将其作为城市公共绿地保留的部分纳入城市绿地系统,划定保护绿线,并按绿线管制要求向社会公示。

  应建设或提供满足园博会需要的主展馆和主会场,主展馆和主会场以及园博会相关配套设施的用地范围和建设规模,在满足园博会需要的前提下,由承办城市自行确定。

  应为举办园博会提供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环境、服务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条 园博会采取隔届申办方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每届园博会开幕前部署下下届园博会的申办工作,并在当届园博会闭幕前确定下下届园博会承办城市。

  第十一条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申办期限内,城市人民政府自愿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园博会申办申请,并提供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意见、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申办城市政府承诺书和申办报告等文件。

  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办,并提供城市政府承诺书和申办报告等文件。

  每届园博会每个省(自治区)只能确定一个城市参加申办。园博会原则上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连续举办。

  第十二条 申办期限截止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办城市进行综合评审。

  评审委员会对申办报告进行审查,听取申办城市陈述,通过打分、投票确定3个以内候选城市。

  评审委员会对候选城市进行实地考察,考察意见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评审委员会考核意见,研究确定并公布承办城市。

  第十四条 承办城市不得变更申办报告和政府承诺书的重大内容;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改变的须提前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第三章 筹办和运营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园博会的第一主办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组建园博会组委会。

  组建专家委员会,授权并监督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组织全国园林绿化行业支持、参与园博会工作。

  第十六条 园博会组委会由主办方和承办方的相关领导组成,统筹领导园博会筹办和运营工作,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园博会组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审定园博会组织实施方案、园博园总体规划。审定园博会开幕式、闭幕式方案、组织评奖办法。

  听取园博会筹办期间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及时协调解决筹办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组织召开园博会新闻发布会。

  第十七条 承办城市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园博会的第二主办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对承办城市提供相关指导服务,督促承办城市兑现政府承诺、按期完成园博会筹办和运营各项工作。

  负责协调与园博会相关的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直辖市主办时,主要职责包括:

  兑现政府承诺;对具体承办单位提供相关支持与服务,按期完成园博会筹办和运营各项工作;负责协调与园博会相关的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 承办城市在主办方领导下,完成园博会筹办和运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组织制定园博会组织实施方案,编制园博园总体规划及展后园博园运行维护、保护管理及发展利用方案,并报园博会组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成立专门的筹办机构,具体负责园博会筹办和运营工作。组织实施园博会相关建设工程,并组织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对参展单位建设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备案。

  负责保障园博会筹办和运营经费;负责积极配合专家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提供能满足园博会需要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负责园博会筹办和运营期间安全保障工作。

  设置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园博园内所有资产的后续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可持续发展与利用。

  协调参展单位参展工作,督促工作进度并监督质量,为参展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后勤保障。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对园博会筹办和运营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参与园博会相关专业技术方案的评审。

  对园博会筹办和运营过程以及重点工作进展进行指导、服务和评估。

  第二十条 参展经费原则上由参展城市、有关单位自行承担。

  参展城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参展方案须报组委会办公室审定,并严格按照组委会审定的参展方案组织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参展城市、有关单位和个人需及时将实施计划及工作进度报送组委会办公室备案。各展园施工建设的工程监理由展园建设城市、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公园协会负责组织园博会期间学术论坛、学术年会等活动,协助承办城市做好园博会的宣传推介工作;协助承办城市邀请相关国际组织和专家参加园博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行业学(协)会应积极组织业内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参加园博会期间的各类专业技术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园博会招展工作应当在园博会开幕前一年完成;园博园基础绿化工程,应当在开幕式前半年完成;园博会其它建设工程,应当在开幕式前一个月完成。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各城市、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室外展园的处置,应由承办城市与其建设方通过协议进行约定。园博会闭幕后,承办城市应严格遵照园博园运行维护、保护管理及发展利用方案实施管理,对不宜长期保留的室外展园,承办城市应商其建设单位同意后拆除。

  第二十四条  园博会闭幕后,承办城市应将园博园纳入城市公园管理体系,按照相关的标准规范及《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05]17号)严格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园博园的保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原建设部发布的《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申报管理办法》(建城[2007]140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园博会申办报告要点

  附件2:城市人民政府承诺书格式

附件下载: 园博会申办报告要点

城市人民政府承诺书格式


附件一:
园博会申办报告要点

一、申办城市的基本情况介绍;
二、园博会拟定园址现状分析报告,主要介绍其地理位置、用地面积及性质、现状条件及现状分析(附:所选园址的城市区位图、所选园址的用地现状图及其土地利用规划图,图纸比例要求一律为1:5000);
三、园博会拟建展园的概念性规划方案(图纸比例要求不低于1:2500);
四、园博会办展方案,主要包括:展会主题和目标、筹展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及具体落实措施、配套保障措施(包括交通、食宿、安全、后勤服务以及应急预案等)、展会时间、具体承办单位、筹备机构等;
五、园博会招展方案,主要包括招展计划、实施方案、保障措施等;
六、园博会闭幕后园博园的运行维护、保护管理及发展利用方案等。

附件二:
第 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
申报城市人民政府承诺书
(样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经我市认真研究,并经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我市正式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办第 届中国园林博览会(以下简称园博会)。如能获得园博会承办权,我市将履行以下承诺:
一、成立专门的园博会筹办组织机构,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出的专家委员会指导,遵照园博会申办方案(详见申办报告)认真组织实施各项筹备工作,保证园博会按期举办。
二、园博会选址位于 ,用地面积 公顷,其土地、规划和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满足举办园博会的各项要求,保证不随意变更选址;园博会展园(以下简称园博园)范围内作为永久性城市公园绿地保留的面积不少于50公顷,并将其纳入城市绿地系统,划定绿线,严格管理。
三、为园博会举办、园博园的建设、会后园博园运营管理提供资金保障。
四、落实《第 届中国园林博览会申办报告》中的参展优惠政策,为参展单位提供相关便利条件、配套服务及后勤保障。
五、加强园博会全过程的宣传推介工作,扩大园博会影响力。
六、其它承诺事项:
我市致力于通过园博会的举办,提升园林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动地区经济、文化、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附件:《第 届中国园林博览会申办报告》



市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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