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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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具体条款的议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
2、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
3、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制造、销售、进口排气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在用的排气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应当安装排气净化装置;经治理仍不能达标的,责令停止使用或强制淘汰。”
二、《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项。
三、《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五条第(三)项。
2、第十二条修改为:“凡成立事业性质的技术商品经营机构或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须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编委同意。
成立民办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和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对民办科技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
3、第十三条修改为:“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和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需要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4、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的规定,在技术交易活动中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权范围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3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的修改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业经十届1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惠州市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我市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的主体为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工作报告要坚持及时、客观、全面、准确和层级负责的原则,真实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各项制度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队伍、法制工作机构建设的情况;
(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
(五)推出便民利民措施、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等工作的情况;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的情况;
(七)落实行政执法监督与问责的情况;
(八)下一步工作措施;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行政执法工作事项。
第四条 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送,由报送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报送机关印章,并附送电子文本。
第五条 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可以单独报告,也可以作为依法行政报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报告。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应于每年1月份、7月份向市政府报告本地区、本部门上一年度、上半年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各县、区政府同时还应向同级人大会常委会报告。
市政府根据综合汇总的情况,按规定向省政府及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上半年全市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的意见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不履行行政执法工作报告职责的,应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河池市高龄老人优待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河政发[2008]35号
关于印发河池市高龄老人优待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高龄老人优待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河池市高龄老人优待暂行规定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增强人民群众的敬老意识,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及《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优待范围和对象
凡居住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并有常住户口的高龄(70周岁以上)、孤寡(60周岁以上)、病残(60周岁以上并因公病残、生活不能自理者)的老年人,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河池市高龄老人优待证》,享受优惠、优先、优质“三优”社会服务待遇。
二、优待项目
持有《河池市高龄老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免费进入本市各级政府兴办的老年活动中心(场、馆、室)开展活动。
(二)免费进入本市各级政府兴建的体育中心(场、馆、室)和公园、文化宫、博物馆、图书馆、文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参观和开展活动。不属于旅行社组团的持证老人可免费进入我市辖区内各个旅游景区景点。
(三)在我市辖区内由外商投资、引资联办、独资兴办的旅游景点及文体活动中心(场、馆、室)开展活动的,参照上述办法给予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
(四)免费乘坐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公共汽车(含乘坐外商投资引资联办、独资兴办的公共汽车)。有公交车的县市区,先在城区实行,待条件成熟后全面铺开。金城江城区内公共汽车免费乘坐,超出城外的按规定收费。城内,指东江收费站、六圩水厂、通机厂、冶化厂以内。
(五)免费使用本市行政辖区内收费的公共厕所。
(六)到本市各级所属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如下优待服务:
1、就诊免收普通挂号费;
2、优先挂号、就诊、交费、取药;
3、因突发病使用医疗急救中心救护车,车费适当给予减免优惠;
4、90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进行常规体格检查一次。
(七)需各级司法、审判机关受理涉老案件,遵循就地、就近、及时、优先的原则,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对交纳法律服务费用和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免优惠。各级公安机关对涉及老年人的案件要及时查办;对无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人,为解决生活照料问题而要求办理户籍变更的,要提供及时、优先、优惠服务。
(八)外地70岁以上老年人到本市旅游、探亲等,凭原居住地《高龄老人优待证》同样可以享受上述“优待项目”1—5项优待服务。
三、优待证的发放
(一)凡符合享受上述优待服务的老年人,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张、一寸半身近期照片两张到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办。
(二)持证老年人一人一证,不得转借他用,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办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发。
(三)持证老年人要办理城市公共汽车乘客意外伤害定额保险。
(四)《河池市高龄老年人优待证 》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统一办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