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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2:03:22  浏览:99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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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72号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并从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1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推进节约
能源和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贯
彻《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
委)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生产准入管理是指企业法人申请,经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准予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制造新能源汽车的企
业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的生产准入
管理。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系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
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
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
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
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
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
第二章 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
2
第七条 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
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
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
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
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
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
的产品。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聘任
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
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
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九条 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
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和
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全部车辆的运行状态
进行实时监控。
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区域、期限、
条件下销售、使用,并以适当的方式对销售车辆以不低于20%
的比例进行运行状态实时监控。
成熟期产品与常规汽车产品的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销售、
3
使用上与常规道路机动车辆相同。
第三章 新能源汽车生产资格
第十条 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应当获得国家发展
改革委的许可方能取得生产资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
《公告》)管理。
第十一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及
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应当为《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
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
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应按《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
规定完成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工作;
(三)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四)具备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五)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六)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车辆
产品定型试验规程、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
规范的要求;
(七)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以下简称《生产
准入条件》)见附件一。
4
第十二条 生产准入考核的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经考核,符合生产准入条件规定的企业或产品为通过;反之,
为不通过。
企业通过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考核,获得生产资格后,汽
车整车生产企业可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与《公告》中
已有的常规车辆相同类别的产品,下同);改装类商用车企业可
自制底盘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
自用。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新能源汽车
生产准入的现场技术审查工作和产品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新能源汽车的产品检测工作,由经过国家试验
室认可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四章 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当向国家发
展改革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试验方案;
(二)新能源汽车相关的新技术、新结构原理说明;
(三)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企业标
准或技术规范;
(四)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检验规
范(至少包括试验方法、判定准则、检验项目与样车对应表、
路况及里程分配等);
5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申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属于起步期或发展
期产品的,申请资料还应当包括:
(一)售后服务承诺(内容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
销售和售后服务区域范围、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售后服务人
员和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的提供、
质量保证期限、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索赔处理、售
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
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召回措施等);
(二)拟销售区域的说明、产品使用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
有关示范运行区域的批准文件;
(三)与拟使用单位签订的协议、使用单位车辆运行管理
规定、使用数量说明(仅适用于起步期产品)。
第十七条 企业在首次申报新能源汽车新产品时,还应当
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申请书》(见附件二);
(二)企业按照《生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
告。
第十八条 对于首次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企业,国家发
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由
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技术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上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现场技术审查内容和判定原则按照《生产准入条件》进行。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生产准入审
6
查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对其进
行公示。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中介机构上报的生产准入
审查报告及公示结果,及时完成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审核工作,
对符合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以《公告》形式公布;不符合生产
准入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在6 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生产准入申
请。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上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资料,由
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并确认试验方案。检测机构根据企业的委
托,按照中介机构确认的试验方案对新能源汽车产品进行检验,
并将检验报告提交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组织产品的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对符合要
求的产品,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介机构上报的产品审查
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产品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三条 生产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售
后服务承诺的内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后服务。企业应当为每一
辆车建立相应的档案,并跟踪车辆运行情况,直至车辆停止使
用或报废。
起步期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与使用者共同向国家发展改革
委提交年度示范运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
节能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车辆产品,对
已销售车辆进行召回,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产品使用地
7
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按
照《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7 年11 月1 日起施行。
附件: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申请书
8
附件一: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一 生产能力和条件
1
企业应当有必要的生产场地、存储场地或设施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
境。
2* 生产设备的加工精度和能力应当与产品特性要求相适合。
二 设计开发能力
3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统一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开发
过程中的工作。应当配备与设计开发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及
时跟踪国内外新能源汽车技术的最新发展情况;能够对国家和行业技术标
准、法规进行跟踪、评价和转化;能够完成系统开发、整车匹配等工作。
4
建立适于本企业的产品设计开发工作流程和指导具体设计工作的设
计规范及作业指导书,内容至少应当覆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及整车设计全
过程、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
5*
至少掌握新能源汽车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控制系统三者之一的
核心技术。
6*
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相适应的试制
能力。
7
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应当充分适宜;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
开发的输出应当以能针对设计输入进行验证的方式提出,应当对其进行评
审、验证和确认,并保存相应记录。
8
在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应
当重新进行评审(包括评审设计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
响)、验证和批准,适当时应当征得顾客同意,并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和
产品追溯性要求。
三 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9
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严格按程序文件、作业
指导书或相关工艺文件操作。
应当建立和落实人员能力评价和考核制度,并保持适当的记录。
10
应当为重要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编制检验规程或检验作
业指导书,并按规定的项目、方法、频次和限值进行检验和验证,对安全、
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
应当特别关注。
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应当编制作业指导书,明确工艺要求和控制
9
方法,规范操作,并实施过程监视和测量。
11
应当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追溯性体
系。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时,应能迅
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当能迅速确定所
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12*
产品(整车及零部件总成)应当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经过确认的技
术规范的要求;进入正式生产阶段的产品还应当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
当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包括人员能力、生产/检验设备、采
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总成及其供方、生产工艺、工作环境、管理体系等)
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产品仍能满足原要求。
四 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
13
应当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
(企业内部人员、特约销售和维修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
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
整车产品召回、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
力实施。
其中,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的要求仅适用于成熟期产品。
14
维修服务、备件供应当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
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
询服务。
对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当充分适宜,明确传达
给有关方面,并严格履行。
15
应当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
对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企业应当为每一辆车建立档案,并对车辆使
用情况进行跟踪、对车辆质量信息进行管理。
注:
1.表中生产条件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标注“*”的条款为否决项。
2.判定原则: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20%,
考核结论为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 个月
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
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 个月后方可重
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10
附件二: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申请书
申请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职务:
电 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11
填 表 须 知
1.填写本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书用墨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晰;
3.本申请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
面;
4.请在本申请书所选“ ”内打“√”;
12
企 业 声 明
1.本企业自愿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资
格;
2.本企业自愿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
管理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3.本企业自愿提供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现场技术审
查、管理、监督所需的信息和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4.本企业保证按要求交纳相关费用。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13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性质
国有 集体 中外合资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其他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1、
2、
3、
法人代表
产品商标 企业《公告》序号
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
员总数(人)
与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产品相关的资产情况(单位:万元)
注 册 资 金
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现值
总 资 产
(不含土地价值)
净 资 产
(不含土地价值)
企业及产品简介(包括企业人数、生产能力、企业历史、占地面积、新
能源汽车产品研发投入及研发成果、参与国家科研项目情况等内容):
14
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来源、技术方案和主要特性说明:
15
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请附流程图):
16
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和能力说明:
17
新能源汽车产品示范运行及销售情况:
18
二、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一)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序号 名 称 型号数量 用 途
设备原值
(万元)
备注
(二)主要检验设备清单
序号 名 称 型号 数量 检定日期/有效期
设备原值
(万元)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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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移民精神看美国宪政文化

贡太雷


引子
在工业社会的时代里最明显的现象,莫过于一国经济上的优势往往意味着或即将意味着政治上、文化上和社会其他方面的优越感;美国社会便是最好的明证。“好莱坞”、“麦当劳”可以席卷全球,“个人主义”、“自由、平等和富足”吸引着大多数的外来移民进入美利坚,“三权分立”、“司法审查”、“联邦制度”对他国的政治文化和政治进程都有着或多或少的影响。一个仅有200多年历史的新国家却造就如此的辉煌,这是值得人们去思考的。近代中国人百年来对自身社会转型和发展的痛苦地和不懈地思索所得的一个共识就是:一个国家的发展根本在于其政治的发展,而政治的发展就是追求政治的文明化和政治的宪政法治化,而且强调各项宪政政治制度必须考虑一个良好的文化氛围。由此我们在这里将简要从美国初期新移民精神中发现一直影响甚至直到现在的美国宪政文化的那些宝贵财富。首先交代下这里用“新”移民是为了强调他们区别于西方古代的殖民;因为他们本质上也是殖民,但他们的意识和所建立的国家却都是那个时代和之前的时代所没有过的、是全新的。
1.新移民精神成为后来美国公民文化传统内核之一
1.1北美新移民的独特背景
随着15世纪新大陆的发现,欧洲国家开始了对美洲的殖民;1498年英王的授命和支持下由卡波特率领的船队的探险成为了英国向北美扩张的开始。到了16-17世纪,英国仍是一个版图狭小、社会整体贫困的农业国家,人口的持续增长和土地的缺乏被认为是社会生活痛苦的根源,于是向海外殖民成为缓解压力的重要措施。同时1534-1571年的英国宗教改革产生了众多的新教徒,那些不堪迫害的清教徒就开始向新大陆移民寻找发展空间。
16世纪初17世纪末,在殖民北美的活动中,主要是拥有英王颁发的特许状的满心求富的商业公司;但这些移民基本上是失败了,因为这些人到了后往往不适合当地的自然环境而且也不像预想的那样可以淘一大把“金”,要么逃回国要么就客死了。书本上经常提及的1620年9月6日“五月花号”以及以后的大量移民可以称为第二代移民,他们一方面是受宗教迫害而逃到北美寻求自由生活,一方面他们也看重了北美肥沃的土地希望定居并从事农业生产而发家致富。这些人就是文章所指的新移民,他们有着特殊的文化特征。
1.2新移民的精神和价值观
新移民的精神,简言之就是商业精神或者韦伯说的“清教徒精神”。这种精神有两点特质:一他们不同于古希腊的城邦海外殖民。他们有着独立的个体意识,而不是一个“城邦性”的人;按贡斯当对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的划分,他们是追求“个体自由”而非“政治自由”。二是他们区别于原始的殖民。他们不同于简单的纯贸易殖民团即只从事贸易不从事生产,新移民的殖民完全是为了一种新的理想并努力去实现它;也不同于一般的移民殖民团如18-19世纪后西方各国对亚非拉欠发达国家的掠夺性殖民。新移民是这样的一种殖民团:即他是一个移民的殖民团,就因为它是一个贸易的殖民团。移民们的进来,不仅是为了维持自己作为耕作者的生计,还为了他们生产的东西能够成为贸易的对象。 这是区别于那些自然经济和小农经济的简单耕作者的。
具有了新的精神风貌,新移民的价值观也开始影响新一代的公民意识;“独立”、“自由”、“平等” 成为新移民价值观的核心。他们强调个人独立,坚信通过自己勤劳的双手可以使个人和家庭生活富足和幸福,认为财产的积累不是“恶”而是上帝的光耀。他们强调自由,认为“人人生而自由”、“契约自由”、“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正如美国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说的“英国革命的主要意义在于确定并贯彻了自由主义的原则”,英国同时进行着“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的两重革命”, 但社会革命并未实现,因为小资产阶级和新兴贵族并不打算将自由与平等向所有公民开放;然而这批新移民却执意要使自由在新大陆得到开花和结果。他们强调平等,要求每个人都能平等机会地去利用每一种自然的和社会的资源,是“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不是平等的东西”(柏克语)。意味着公民个人有权利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能力获得利益,也意味着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机会应向具有同等身份和资格的人同等开放。 正是“独立”、“自由”与“平等”的新移民精神奠定了今后美国的公民文化和也影响着美国的宪政建设和宪政文化。
2.新移民精神对美国“联邦”政治制度的影响
具有商人情怀的新移民对于政治制度自然天生有一种矛盾:希望强有力的政府保护他们的自由、贸易、市场和财产,另一方面又极其担心权力对自由和财产的剥夺和控制。为此,他们在政治上对权力的限制就看的特别重要,虽然从美国建国前的许多人和著作可以看出欧洲的“三权分立”思想在北美已几乎成为常识,潘恩及其著作就是例子;但新移民对“三权分立”却有着独到的理解,他们创造了“联邦”这种新的政治架构来满足他们对权利制约的认识。
新移民是天生的实用主义者,参加制宪会议的约翰•迪肯森在费城断言:“经验无疑是我们的唯一指南,而推理会把我们引向歧途”。讲求实际的法律现实主义使宪法的制定者既能吸收现存各州宪法的长处,又能结合现实把自己独到的创新统一起来。他们的联邦制要求一个强有力的行政机构和独立的联邦司法权,而且两者组成的联邦政府又完全独立于立法机关之外;很简单商人害怕权力集中又需要权力保障这就要一个独立的有力的行政机关,需要保证有权利去公平地竞争与合作又需要保证各种契约和权利的落实就要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来保护。
“总统制”和“司法审查”的具体制度展现了联邦制的内涵:总统制在政治上是头等重要的果敢行动。 由于他否定了多元行政机关的概念,避免了那种由议会选举的内阁可能导致的行政权力被吸进权力机关的漩涡;这样有效的统一行动得到保证,而且总统的权力和威信所必须的独立性和超脱性也得到了体现。更由意义的是,作为对等的三部门之一的独立的司法部门的建立。司法部门开始就受到了制宪者的高度关注,因为没有独立的司法,法律、条约,甚至美国宪法都可能变成僵硬的文字。由于独立和统一的联邦司法系统的确立,凡提出涉及联邦问题的要求都有通过联邦司法予以解决的权利;在法律适用和行使权力的手段方面,新移民建立的国家都赋予了司法机关的监督权。难怪托克维尔写道:“从没有任何人设计出来过一种更为庄严的司法权力”。
3.新移民精神所表现出的对宪政和法治的信仰
到北美大陆的新移民由于要么是追求宗教自由,要么想去创业,所以自由和权利的保护对于他们就显得格外的重要;所以北美和大洋对岸的欧洲各国对法律和宪政的理解也就不同,北美更注意法律的保护目标首先就是对财产权、财产权的保护将影响到其他权利的实现,甚至更希望法律具有扩张性、能够干预到生活诸方面,而大洋彼岸更希望法律是维持现状的最好工具。这样美国建国和制宪前就对法律充满敬畏、对宪政有着深刻的理解,可以从以下看出:
第一,殖民地时期的法律书籍的普及和公共人物的法律素养。埃德蒙•伯克谈到法律对这块美洲殖民地影响德程度时说过:“在这个世界上,恐怕没有一个国家使法律成为一门如此普通的学科。这种职业本身人数众多,又握有实权,在大多数殖民地居领导地位,大多数进入国会的代表都是律师”, 我想若是现在他恐怕还要加上美国的总统们80%以上都是律师出身或有着法学的背景。(国内的法学家程燎原教授就对此问题做过详细的统计 )当时的盖奇总督就抱怨过:“在他的政府里,几乎每一个人都是律师或懂一点法律”。其实到革命爆发时,巩固的法律职业已经遍及全国。 如此大量的法律知识的普及,也必然得力于法律书籍。据伯克就在书中写过:“我问过一个书商得知:他经销的书中,没有一个学科的书……像那些出口到这些种植园的有关法律的书这么多”。
第二,从在美国法治实践来看。首先,美国的独立就不仅是个革命问题,更是一个法律斗争的结果。引起这场冲突的起因是经济问题为导火索,但我们还可以发现这是由于对英国宪法关于殖民地法律地位的解释不同而导致了一系列的争端。一方面英国坚定殖民地立法权及其立法必须接受英国议会的解释;一方面殖民地坚持除了一个国王外,美洲的政府是一个独立制定法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人,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国家,对大不列颠没有其他的依赖。其次,在美国不仅社会问题甚至政治问题也可以通过司法解决。托克维尔就说过:“在美国,出现的政治问题,很少不是或迟或早作为一个司法问题解决的。”最近的戈尔与布什的选票问题最后通过司法解决也是最好和最新的例证。再次,在美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也是较为成功的。英国宪法学家戴雪评论过:合众国的人民,与现存的任何其他民族相比,更充分地受到了法律意识的熏陶。众所周知,著名的“水门事件”正是以尼克松总统对法律和宪法的服从而结束,并且由此他也赢得了国人的敬佩。
第三,对宪政政府的信仰是美国传统的核心。首先,新移民基于宗教信仰发展出来的权利观就深刻地影响着美国宪法的制定,而且美国法律精神的背后总是深深地受到“高级法”的制约。其次,从《独立宣言》的制定和内容看出,其内涵就是政府必须保证人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后来《独立宣言》中的一些权利由宪法和以后的修正案尤其是前十条的修正案予以强制性的规范和安全的保护,如美国“正当程序”的保护。最后,美国的宪政民主是一种根据成文宪法分配政治权力且权力行使者受制于法治的政体;他们认为,民主和宪政并不冲突,后者正是用来保证前者的运行既安全、理智又可以预测。 行使权力极易受到诱惑而腐败,所以人们必须同意按照他们自己设定的约束来管理自己,否则就可能失去自由。民主是一种共同的约定,应该通过反复的协商和妥协来推进,所以宪政所要求的各种复杂程序和思想对民主并不构成妨碍。
4.新移民的精神对美国政治运作的影响
新移民背景特质的背后自然流露出实用主义的倾向,政治思想上体现了亚里士多德所认可的“政治贵在知,更贵在行”,政治实践上一直表现出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的矛盾与协调。由此,新移民及其他们的后代在对国内外的政治过程中表现出了“妥协”和“扩张”的两面。
在独立过程中,美国史告诉我们:美国的多数精英是温和派,只想英国对其放松管制,并不想脱离英国的保护;原因在于英国在当时是世界最强大的帝国,殖民地需要他们来保护他们的贸易。可是后来英国的强硬也或许是稳进的英国政治制定了最大的错误决策,这迫使较少的美国激进派终于逐渐赢得民心和舆论的主导权,并爆发了独立战争。大陆会议并不是并不是由学者们集合在一起来对英国宪法的法理和历史的根据进行研究,而是一个要达到某种实际成果的政治组织。这一首要的实际目标是要各殖民地步调一致,这才能让英国让步。为此大陆会议的结果,无论就其所说还是所行都是折中妥协的,其成果《权利宣言》也必然是妥协的产物。
制宪过程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参会的55名代表中,他们是重经验的律师和重经验也具有理想的法学家,他们几乎都是各州的大农场主和种植园主即是当时的经济精英和政治精英。他们制宪的背景一是对谢司起义的思考,一是松散的邦联对于殖民地的贸易以及防务在现实重都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后果;而且他们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制出宪法除了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政治技巧外,他们的实务精神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可以看出,宪法的缔造者或者合众国的国父们都是政治现实主义者,为了共同的现实问题能够通过妥协而达到共赢。
在美国后期的政治和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我们又可以看到他的“扩张”和“妥协”的一面。美国的扩张有一个总的规律就是:经济问题始终是主导性的和基础性的,经济的国内外的冲突总会通过国内的立法或司法和国际政治甚至战争来解决,这仍应该是美国以经济或商业立国的特征决定。在扩张中我们也清楚地发现其中的标准是为了达到经济的共赢和不输,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力和所得的利益随时改变他的政治政策。以中美关系为例,美国对新中国的政策时而采取接触、时而采取遏制。在他的国内政治方面,以“两党制”为例,两党为了轮流执政经常会妥协并合力避免有第三个势均的政党出现。虽然这有悖于我们所说的民主政治,但它的确体现了新移民精神所造就的美国政治的实用和现实,像商业一样讲求共赢、避免“零和博弈”的特色。


【参考文献】
(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 王军 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版1997印刷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下)商务印书馆2004
(英)约翰•希克斯:《经济史理论》厉以平译,商务印书馆2005
(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 强世功译,三联出版社1998
(美)卡尔•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 王丽芝译,三联出版社1998



联系方式:贡太雷,电子邮箱fishgtl@163.com。感谢志同者来信以文交流和会友。


关于加强学生视力保护、全面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 卫生部


关于加强学生视力保护、全面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 卫生部




根据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查结果,我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还存在不少问题,视力不良的问题尤为突出。为了加强学生近视眼防治工作,国家教委于1987年4月在北京召开了十省、市学生近视眼防治工作研讨会;卫生部委托北京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中华医学会少儿卫生学会
于今年6月召开“全国学生近视眼防治工作座谈会”,以进一步推动近视眼防治工作的开展。
何东昌同志在十省、市学生近视眼防治工作研讨会上着重指出:教育的目的首先是要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包括思想素质,文化科学素质和身体素质。如果教育越发展,越普及,近视眼比例越高,那么带来的问题就越大。学生近视眼防治工作要人人抓、经常抓、科学地抓。希各级教育、
卫生部门根据何东昌同志上述讲话精神,针对当前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抓防治近视眼入手,全面推动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把保护学生视力,防治学生近视眼,做为当前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
要继续贯彻原教育部、卫生部等十单位《关于贯彻执行〈保护学生视力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联合通知》精神,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减轻学生作业负担,开展体育活动,注意用眼卫生,改善采光照明的条件,使保护学生视力的工作尽快取得实效。
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的领导和全体教育工作者都要重视学生视力保护工作,把它作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培养合格人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学校领导、各科教师及班主任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上级教育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并把学校保护学生视力和体育
卫生工作取得的成绩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
各级卫生部门要协同当地教育部门,督促各类学校做好学生视力保护工作。
二、重视学校各种疾病的防治工作
各级教育、卫生部门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学校卫生保健工作。降低各种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病率,控制各种传染病,尤其是结核、肝炎等疾病在学校内的传播与流行。
各级各类学校、各级教育部门对当地学校发生的各种疫情,要及时上报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卫生防疫部门要协助当地教育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
三、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合理安排学生的营养
保证学生合理的营养供给是增强学生体质的物质基础。各级教育部门及学校,尤其是办有学生食堂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学生伙食,并根据青少年生长发育的需要,合理安排学生营养与膳食,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建立卫生检查制度,认真搞好食品卫生。卫生部门要加
强食品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目前部分地区试行的中小学生间食工作,是改善学生营养状况的一种新的尝试。开展这项试点工作的学校要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尤其要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四、要加强学校学生卫生教育工作
对学生进行卫生教育,使他们对自己的身体有正确的了解,懂得一定的生理、卫生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这是增强学生自我保健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卫生部门要重视学生卫生教育工作,并针对学生的年龄特点进行合
理安排,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地、有计划地开展卫生教育工作。
五、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加强学校卫生保健队伍建设
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学校规模配备校医、专职或兼职的保健教师,负责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要建立学校校医、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岗位责任制,学校领导要定期检查他们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情况。要加强各级学校卫生保健所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
人负责学校卫生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部署好学校卫生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组织经验交流。
各级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进行研究,并积极创造条件,在高等医学专科学校、中等卫生学校、卫生职工中专等学校中,试办学校医学专业或专业班,以解决学校卫生保健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学校卫生专业队伍建设,充实和提高这支队伍的数量和素质。目前大、中城市的卫生防疫站应成为本地区学校卫生技术指导中心,并加强对学校卫生的监督、监测工作和业务指导。
六、表彰学校卫生先进工作者
为了提高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及基层学校卫生保健人员的地位,鼓励基层学校卫生保健人员热爱并做好本职工作,各地教育、卫生部门要对在学校卫生保健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校医、保健教师及其他学校卫生工作者进行表彰和鼓励。



198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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