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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13:55  浏览:97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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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明电〔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促进重点行业和领域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要求,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就道路运输、水上运输、铁路、民航、机场、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有关中央企业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完善,于5月底前下达到每个相关企业和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业和单位在自查自改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全体员工的作用;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7月底前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安全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各类企业和单位自查自改共同的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制度情况。

  (四)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和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六)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各类企业和单位根据本行业特点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

  (一)道路运输企业

  1.取得有关经营、运输合法证照、资质情况;车辆、驾驶员等取得合法证照、资质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账情况。

  2.清理个体挂靠车辆情况,加强对"挂靠"经营的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3.防止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严格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进行教育处理,对交通违法行为记满12分的驾驶员督促其依法参加学习、考试的情况。

  4.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检验制度,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防止带病上路运行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对车辆投保法定保险的情况;对应当报废的车辆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情况。

  5.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的有关要求及例行保养制度的情况。

  6.加强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管,按规定在沿途休息情况;安装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行车过程动态监管情况。

  (二)公路养护施工单位

  1.从事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的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的相关手续,以及制定相关施工保通方案的有关情况。

  2.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的规定,在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标志和养护安全设施,以保护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的情况。

  3.在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现场按规定安排专职人员,做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等情况。

  (三)水上运输企业

  1.经营资质及其主管人员、船员、港口仓储作业人员取得资质情况;旅客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的落实情况。

  2.老旧客滚船的安全技术检验和运行状况,建立车辆绑扎、恶劣天气停航、防止超重车辆上船和防止船舶航行碰撞情况。

  3.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未执行船舶修理计划使船舶带病营运情况。

  4.船舶管理公司对代管船舶实施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只收取管理费用未实施安全管理问题。

  5.航运公司特别是中小航运公司对聘用船员的把关情况,对聘用船员的资格、适用能力的考核、上船前的培训情况;按最低配员要求足额配备船员情况。

  6.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仓储作业企业取得合法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证情况;危险货物堆存地点、仓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情况。

  7.港口作业部门为控制船舶超载装卸、客运站点超额售票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铁路运输企业

  1.保障危险品、长大货物等特种货物运输安全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2.机车、车辆、信号、轨道、道岔、接触网等行车关键设备质量及维护情况。

  3.道口安全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检查及维护情况,道口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情况;铁路道口平改立推进情况。

  4.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设立以及安全保护区内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拆除情况。

  5.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非法采砂及铁路线路两侧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的监管情况。

  6.铁路线路保护区内的道路及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的道路桥梁防护设施的设置、维修情况;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的设置、维护情况;提速站区、线路封闭设施的设置、维护情况。

  7.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及站车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

  8.道路、铁路共用桥防止车辆货物超载措施落实情况。

  (五)航空公司

  1.运行控制能力情况。运行控制决策机制及完善运控流程情况;运行监控及通信保障能力情况;运行控制信息平台建设情况;飞行数据综合处理能力情况。

  2.防飞行冲突情况。贯彻民航防相撞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民航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止航空器相撞工作的意见》的情况;防相撞工作教育培训情况;机组防相撞意识和技能情况;机载防相撞设备维护检查情况。

  3.机组资源管理情况。飞行机组决断意识、机组配合、操作手册教育培训情况;结合典型案例开展机组理论知识培训、情景意识训练和机组资源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4.机组飞行准备质量情况。飞行机组对雷雨判别能力、绕飞雷雨规定、处置程序以及对所飞航线和飞机性能的掌握情况;机组网上飞行准备质量情况;异地执勤机组飞行准备质量的保证情况;机组人员执勤时间、飞行时间和休息时间满足规章标准的情况。

  5.飞机故障处理情况。对飞机发动机主要部件、操纵系统以及飞机性能检查监控情况;对飞机较大故障处理程序和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六)机场和油料企业

  1.整顿机坪秩序情况。机坪秩序专项整治情况(重点为旅客年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机场);机坪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2006年机场符合性专项整治中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危险品运输管理情况。机场货运人员危险品识别培训情况;针对托运人、货运代理和货物安检三个环节落实安全责任、工作程序和货检制度情况。

  3.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机场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应急救援队伍、技术装备、救援能力情况;应急工作预案、程序和应急演练情况。

  4.空防安全情况。机场安检队伍建设和执行安检制度情况;计算机系统运行保障、安检设施、设备的维护及配置情况;机场围界的巡查和维护情况;飞机监护制度和交接程序执行情况。

  5.确保航油质量情况。航空油料公司以及相关机场供油单位开展"航油质量"专项整治的情况;落实民航总局5月11日《关于开展机场航油供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航油油源、管理制度、安全保障、运行操作情况。

  (七)渔业企业

  1.渔船安全隐患治理和经费投入情况,渔船财产险和船员人身险落实情况。

  2.取得合法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以及渔船航行签证簿等情况,证书内容与实际相符情况;渔业船员持证情况,职务船员按规定获得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情况,普通船员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四小证"情况;对无证人员从事渔业生产行为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3.渔业船舶通信设备、信号装置、救生设备配备情况,性能符合安全标准,运行情况;航行信号设备配备情况;渔业船舶灭火器、砂箱、太平斧等设备配备和完好情况。

  4.渔船编队生产情况,控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和其他违规行为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船安全生产状态情况。

  5.渔船安全通信设备畅通情况,气象预报警报的接收处置情况;发生事故及时报告,以及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况。

  (八)农机行业

  1.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发放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情况,进一步规范牌证核发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2.防范驾驶员超速、超载、非法载客、无证驾驶、违章操作和无牌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防范人身机械伤害措施落实情况。

  3.农机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和农机事故统计、上报等工作情况;对已发生的农机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情况;对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情况。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参加年度检验情况,驾驶员参加审验和安全学习情况,提高牌证检验率、审验率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九)水库

  1.水库特别是病险水库安全责任制和防洪措施的落实情况。

  2.水库大坝廊道、护坡存在裂缝、渗水渗桨和老化现象情况。

  3.闸门及启闭设备、防汛道路、抢险物料储备情况。

  4.输水和泄洪建筑物存在裂缝、气蚀、破损和变形情况。

  5.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和通信预警设施的建设与完善情况。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在建项目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情况;投入蓄水运行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情况;尚未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调度运行方案的落实以及对病险部位加强巡视检查情况。

  7.小型水库管理机构或专门的看护人员落实情况;日常巡视检查和管理人员培训等措施落实情况。

  8.通航建筑和设施的可靠性情况,制订船舶避洪方案情况。

  (十)学校

  1.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

  2.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情况;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监测情况;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情况。

  3.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情况;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特别是租用的学生宿舍和底层商用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情况。

  4.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情况。

  5.D级危房使用情况;校舍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对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危害的校舍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情况。

  6.日常安全教育课时安排情况和开学初、放假前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情况;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的聘用情况;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练情况。

  7.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落实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十一)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情况。

  2.疏散走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数量和形式以及保持畅通情况;公共区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属护栏符合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情况。

  3.防火、防烟分区设置情况。

  4.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栓等设施的配备和完好情况。

  5.集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居住等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6.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电气设备、电源线路的使用维护情况。

  7.人员密集场所周围违章建筑、室外广告牌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问题整改情况。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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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办法,现对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清产核资评估增值”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有关清产核资评估的帐务处理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二、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投资评估增值”明细科目,核算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本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帐面价值
的差额;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转让或收回投资时转入投资收益的评估增值余额。企业应在本明细科目下按照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一)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帐面净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应缴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和应缴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
,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帐面净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如果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小于投出资产帐面净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应缴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
,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小于投出资产帐面净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投资评估减值”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和应缴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
企业以除固定资产以外的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帐面价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缴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投出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和应缴纳的税金,贷记“无形资产”、“原材料”、“
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大于投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如果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小于投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缴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小于投出资产帐面
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投资评估减值”科目,按投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和应缴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无形资产”、“原材料”、“应交税金”等科目。
(二)企业该项长期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增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作为增加“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处理;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在原评估减值计入损益的范围内抵销,记入“营业外收入——投资再次评估增值”科目,未抵销
的增值,增加“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
企业该项长期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减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投资评估减值”科目;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其减值继续记入“营业外支出——投资评估
减值”科目。
(三)企业转让或收回长期投资,其会计处理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即企业如收回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与长期投资帐面
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收回为除固定



1997年12月19日

商务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标准委


商务部 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商建发[200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农业厅(局、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要求,商务部、农业部、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目前全国有4000多个农产品批发市场,承担着近70%的农产品流通任务,是我国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大多数农产品批发市场基础设施差,装备水平低,经营秩序不规范,难以充分发挥对农业生产的引导作用并保证农产品流通安全。通过实施标准化,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改善经营环境、改造经营设施特别是加强质量检测等措施,保障农产品流通安全;通过实施标准化,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更多地采用拍卖、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方式,更好地发挥流通对农业生产的带动作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通过实施标准化,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管理,改善交易环境,保障农产品流通畅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各地商务、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认识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流通领域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目标任务
全面宣传和贯彻《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改造、规范和升级。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培育2000个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并通过标准化市场的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带动和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面创新,设施完善,优化服务,规范经营,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互补、产销结合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
具体安排:第一年重点选择运营基础好、管理规范、区域优势明显、结构与布局合理的约400个市场进行标准化示范;对在市场管理和经营设施上短期内还达不到要求的市场,提出整改方案落实培育期,分类指导、扶持。在此基础上,第二年完成培育约600个市场的任务,第三年完成培育约1000个市场的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商务、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要建立必要的工作联席制度和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由同级商务部门承担。
(二)农业部门要从源头上加强农产品生产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加快农产品基地标准化建设,推进产地农药、兽药残留的例行监测。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指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和完善标准体系,负责为其提供咨询与服务,主动为市场提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的标准化服务和对质检人员的培训,加强对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工作的组织引导,在申报、评审、验收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确保质量,不得采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企业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五)各地要结合区域经济特点,按照《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附件),做好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与建设方案。
(六)省级商务部门要会同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动态监管、定期评估和信息上报制度,并做好“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统一推荐工作。
四、政策措施
(一)商务部会同农业部、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对全国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进行总体规划、考核和验收,指导各地落实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方案。
对于达到标准化管理要求且交易规模大、跨区域辐射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由四部门联合命名为“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并授牌。
其他达到标准化管理要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由省级相应部门统一组织考核、验收、命名为“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并授牌。
(二)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 19575—2004)要求进行改造升级,并向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企业转型,带动农户生产,形成产供销供应链。
(三)中央财政安排专门资金,支持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相关部门要在资金等方面尽力提供保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补助。
(四)省、地市两级应建立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套资金,争取将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推动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工作。

附件: 1.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
2.《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商务部 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标准委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商品流通和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部署,积极培育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农产品流通秩序,创新农产品交易方式,以发展批发业带动关联产业,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农民增收。
二、工作原则及程序
(一)以国家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为评定标准,按照企业自愿申请、地方政府部门推荐、专家评审机构评审认定的原则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
(二)申请认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根据国家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内容进行自查。
(三)申报:经自查符合上述国家标准要求的市场可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标准化市场;与国家标准和实施细则有差距的市场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自我改进提升计划。市场要建立相应的企业标准化体系和常规的培训制度。
申请标准化农产品市场应当提交:
1、市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报市场类型、辐射区域、标准化经营管理情况、交易方式、主营业务及带动产销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基本经营情况、市场发展目标、拟改进措施和配套投资来源等。
2、各地市场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市场的文件(复印件)。
3、市场依据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自测情况。
(四)评定:商务部门会同农业、税务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或实地评估。
对经评审符合要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定为省级或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
三、工作实施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国家、省两级分工负责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联席制度。日常工作由同级商务部门承担。
(二)商务部会同农业部、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负责对全国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进行总体规划、考核和验收。结合各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方案对全国2000个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进行统筹布局、安排计划。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近期内对本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现状进行普查,综合分析本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情况,会同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分类指导意见和标准化市场建设方案,包括规划、目标的分年度安排及扶持配套措施。
(四)省级商务部门会同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选择责任心强、熟悉农产品收购、批发流程、市场管理及标准化业务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负责评审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
商务部会同农业部、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的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评审。
(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指导与监督工作。各省级商务部门会同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建立对达标市场的跟踪指导和信息上报工作。对经营管理不善,出售假冒伪劣产品,违规使用经费,授牌后条件降低达不到相关规定的市场,应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等处罚,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取消该市场“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称号。对确实发挥示范辐射效应,并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市场,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9575-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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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Administrant and technical criterion for wholesale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2004-08-13 发布 2004-1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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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布



前 言

为完善我国农产品市场体幕,促进农产品流通,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商业科技质量中心,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沪生,马增俊,尚卫东,胡剑萍、纳绍平、张捷、陈兆云。
本标准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环境、经营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设立和运营中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也适用于包含农产品批发交易活动的其他类型的批发市场,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0001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217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 19085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产品批发市场 wholesale market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为买卖双方提供粮油、畜禽、蛋、水产、蔬菜、水果、花卉等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批发交易的场所,具备商品集散、信息公示、结算、价格形成等综合配套服务功能。
4 经营环境要求
4.1 场门应整洁、美观,各种标识规范浦晰,应设有车辆和人员专用出入口。
4.2 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便于清洗。
4.3 交易厅(棚)应在人口醒目的位置设置标识或牌匾,标示经营的农产品类别。厅(棚)内应通风、明亮。

4.4 应按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同类型商品应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蔬果、肉类、水产品、粮食、副食品和花卉等要分区,冷冻农产品和非冷冻农产品要分区,生鲜农产品和熟食品要分区,有包装食品和无包装食品要分区,防止农产品之间的交叉污染。
4.5 水产品和生鲜肉类交易厅(棚)内场地设施应每日冲洗,不存污水,保持清洁。
4.6 交易场地人流、物流、车辆应保持畅通,应设有专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和停车场地地面应承重、耐磨、防滑。
4.7 新建市场应符合本地区的城市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应与同类型、同规模的批发市场保持合理的距离,大中城市销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充分考虑向零售市场运货的省时、通畅、便捷和低成本。
4.8 交易大厅宣建为单层建筑结构。多层的大厅应符合承重和货车吨位限制及堆货限高要求。
5 经营设施设备要求
5.1 服务设施设备
5.1.1 应设立导购图、车行路线标示图、公用电话、校秤点等公共服务设施,各类公共设施应标识明确应符合GB 10001的规定。
5.1.2 从事拍卖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电子屏幕,并有网络设备和电子结算设备。
5.1.3 从事生鲜肉类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胴体吊架、低温保鲜等设施设备。
5.2 卫生安全设施设备
5.2.1 应建卫生间,卫生问数量应与经营规模相匹配。卫生间应符合GB/T 17217的规定。卫生间的上、下水管要通畅,冲洗设施齐全,并保证清洗的用水。
5.2 .2 应设置相应垃圾桶和垃圾中转密闭间,对废弃物集中处理并清运。对特殊固体废弃物能集中管理,并移交相关单位作无害化处理。
5.2.3 应建卫生消毒间,统一管理和使用杀虫剂,承担市场的防疫工作。
5.2.4 现场食品加工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并设置食品加工间。
5.2.5 有畜禽屠宰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设有符合GB 14881 要求的集中的安全屠宰操作场所。
5.2.6 应有污水排放管道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和 GB 8978 的规定。
5.3 计量设施设备
5.3.1 应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查周期的计量器具。
5.3.2 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验证、维护和监督检查,并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5.4 信息基础设施设备
5.4.1 应设有信息发布公告栏。
5.4.2 应有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应准确及时的反映交易情况,为交易双方和有关部门提供交易服务和统计信息。
5.5 保鲜贮存设施设备
5.5.1 从事鲜活水产品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蓄养池,水产摊位前应设置明沟,并盖有下水井盖。
5.5.2 从事鲜肉类交易的批发市场应有闭和的交易棚。
5.5.3 从事粮油交易的批发市场应具备满足粮油安全保管的仓储设施。
5.5.4 从事冷冻产品交易的批发市场应具备满足交易需要的冷冻贮藏设备。
5.5.5 从事果品交易的批发市场应具备满足交易需要的保鲜贮藏设备。
5.5.6 从事花卉交易的批发市场应有闭合的交易棚,配备照明,遮光等设备。
5.5.7 有活畜和活禽交易的批发市场应设有专门的区域和围栏设施,便于隔离管理。
5.5.8 冷冻产品陈列应保持冷冻状态。
5.5.9 由于空间的局限不能自建仓储设施的,应根据不用农产品的保鲜特点,可租用附近地区相应的仓储设施。
5.6 检测设施设备
5.6.1 从事蔬菜、水果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设备和相关的辅助设施设备。
5.6.2 从事水产品的批发市场应配备检测甲醛、水质的检测设备。
5.6.3 从事畜禽产品的批发市场应配备检测肉内注水含量和兽药残留的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
5.6.4 应配备政府规定批发市场其他检测项目的设施设备。

5.6.5 市场不能检测的项目应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5.7包装设施设备
应根据农产品交易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包装、分拣和整理等辅助设备。
5.8运输设施设备
应根据农产品交易的需要配备相应的运输工具和装卸、搬运等辅助设备
5.9消防设施设备
应配备消防安全设施.保证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5.10治安设施设备
应配备电子监控设备。
6 经营管理要求
6.1 商品质量管理
6.1.1 应建立商品准人管理制度,并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查证、登记备案.抽检和清退等监督管理。
6.1.2 应建立商品质量购销查验登记制度。对入市交易的商品索票、索证,对主要的交易商品建立交易档案。
6.1.3 应建立商品质量抽检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场内交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检。
6.1.4 应建立质量安全不合格商品市场清退制度,经抽检质量安全不合格的农产品要停止交易,并依照经销商进场经营合同或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能进行处理的要及时清退。
6.1.5 交易农产品应感官清洁,并堆放整齐。推行交易农产品规格化、标准化、等级化。
6.2 经销商管理
6.2.1 应建立经销商准人管理制度.设有专人负责对申请进人市场交易的经销商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查验其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立管理档案,监督经销商开展合法的经营活动。
6.2.2 应与经销商订立进场经营合同,合同应约定双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6.2.3 应对进入市场交易的经销商进行食品安全等方面知识的直传和培训。
6.2.4 建立商品可追溯制度,推行“场地挂钩”和“场厂挂钩”,经销商应建立商品购销台账。
6.3 交易服务管理
应建立以下管理制度.并形成文件。
a) 应建立投诉管理制度,并设立专门的投诉机构,投诉电话应在全市场公示,跟踪投诉处理情况。
b) 应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应对市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注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计量监督管理,对市场票据、票证、商品标识等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c) 应建立食品检测、卫生防疫、环境卫生工作制度,国家公告的传染性疾病传播时期,市场管理应符合GB l9085的要求。
d) 应建立公平交易和结算收费管理制度。
e) 应建立设施设备检修和维护制度。
f) 应建立仓储和装卸管理制度,对装卸搬运实行集中、统一、规范管理。
g) 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
h) 应建立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6.4 人员管理
6.4.1 应有负责质量安全检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检修、装卸搬运、治安管理、信息宣传、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人员,其从业人员应具备当地劳动和保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求的从业资格。
6.4.2 应有食品卫生检验和卫生防疫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检查市场服务人员的健康状况,经营熟食品的人员应有当地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6.4.3 应对市场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管理和食品安全方面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推行培训上岗制度。
6.5 信用管理
6.5.1 应建立市场信用记录制度,对场内经销商违规经营行为应进行警示通告。
6.5.2 应建立对场内交易农产品的价格、检测、计量、质量等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


本细则评审条款依据国家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制定,分为三个审核大项,即经营环境要求、经营设施设备要求和经营管理要求,共计l09个审核项,所有审核项满分170分,加分项30分,总分200分。140分以上为审核合格。


表1 评分表


评审要求 满分 得分
一、场地环境 2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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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场门口的名称标识要清晰、完好,使用简体字,设计制作规范。 1


2、场门前地面要平整.硬化、清洁,便于冲洗,无积水。
1


3、车辆出入的场门和人员出入的场门要分开。
1


4、设有专用的机动车停车场。
1


5、道路和停车场地面应硬化、承重、耐磨、防滑,没有坑凹.
1

6、场地人流、物流、车辆畅通。 1

7、场内露天交易场地面和交易(棚)厅地面应硬化、平整、清洁,便于清洗。 2

8、交易厅(棚)应在入口醒目的位置设置标识或公告牌匾,标明农产品类型,标识要清晰、完好,使用简体字,设计稍作规范。 1

9、交易厅(棚)内应通风、明亮 。 1

10、蔬果、肉类、水产品、粮食、副食品和花卉等要分区。 3

11、冷冻农产品和非冷冻农产品要分区. 1

12、生鲜农产品和熟食品要分区。 2

13、有包装食品和无包装食品要分区。 2

14、同类型商品应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各类分区应有标识或牌匾. 2

15、水产品交易厅(棚)内场地设施要每日冲洗,保持清洁,不留污水. 1

16、生鲜肉类交易厅(棚)内场地设施要每日冲洗,保持清洁,不留污水. 1

17、新建市场应符合本地区的城市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 2

18、新建市场应与同类型、同规模的批发市场保持合理的距离,大中城市销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充分考虑向零售市场运货的省时、通畅、便捷和低成本。 1

19、交易大厅宣建为单层建筑结构。如果是多层的大厅,层高和承重应符合相应的建筑要求,堆货高度应与层顶保持不少于1米的空间。 2

注明:

1)不从事以上所列某类产品交易服务的市场,对该类产品交易环境要求的事项不扣分.

2)已建市场,不符合新的城市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了调整的,视同符合本项要求,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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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1)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转基因食品专区的市场。 *3

2)有标线区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市场. *1

二、设施设备 83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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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导购图、车行路线标示图、公用电话、校秤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4

2、各类公共设施应标识明确,标识规范统一,设计易于辨别。 1

3、从事拍卖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电子屏幕、网络设备和电子结算设备。 2

4、从事生鲜肉类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胴体吊架、低温保鲜等设备。 1

5、设有卫生问.卫生问数量,建筑面积和卫生器具数量要能够满足市场人数的需要. 1

6、卫生间的上、下水管要通畅,冲洗设施齐全,并保证清洗的用水。 1

7、卫生间的地面、墙裙,蹲台面、小便池等应采用光滑、便于冲洗、耐腐蚀、不易附着粪尿垢的材料装饰。 1

8、卫生间的大便器之间应设置隔断和门,便后冲水应操作方便。 1

9、配备垃圾中转密闭间,对废弃物集中处理、清运,并移交相关单位作无害化处理. 1

10、应设置垃圾桶。 1

11、配备收集、清运垃圾的推车及工具. 1

12、设置卫生消毒间,有管理防疫和消毒设备,统一管理和使用药剂. 1

13、配备市场防疫工作所需的检测.消毒等有关设施设备及药剂. 1

14、有食品加工业务的市场,现场食品加工应设置食品加工问。 1

15、有食品加工业务的市场,食品加工人员要培训上岗,并持有卫生部门定期检发的健康证 2

16、有食品加工业务的市场,食品加工卫生管理应有责任部门,并有管理制度文件. 1

17、有食品加工业务的市场,加工间和贮藏食品环境应卫生清洁。 2

18、有食品加工业务的市场,食品加工用工具及材料要卫生安全. 2

19、有食品加工业务的市场,加工人员进入加工间应换制服,带口罩、消毒、洗手. 1

20、有食品加工业务的市场,设备、工具、制服和口罩等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消毒。 2

21、有食品加工业务的市场,加工废物要定期清洁。 2

22、有食品加工业务的市场,加工用食品原科和添加剂应有严格的准入和防疫,检验制度,符合食用要求。 4

23、有食品加工业务的市场,加工食品应质量合格. 2

24、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注1),应设置禽屠宰车问和冷藏问,有良好的照明,屠宰车间应有通风。 2

25、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应配备屠宰产品无害化设施. 2

26、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屠宰车间地面和墙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铺砌. 1

27、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屠宰车间每日工前清洗,地面应设置地漏,防止积水. 3

28、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车间或工作地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照明设备应加防护罩。 2

29、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切割加工操作应隔墙离地。 1

30、有禽屠宰业务的市场,车间门、窗应有防蚊蝇、防尘设施,纱门应便于拆下洗刷. 1

3l、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屠宰的活禽应有严格的准入和防疫、检验制受. 1

32、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凡接触食品物料的设备,工具、管道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 1

33、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凡接触食品物料的设备、工具、管道应卫生安全,定期清洗和消毒。 1

34、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屠宰加工管理应有责任部门,并有管理制度文件. 1

35、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屠宰加工环境和肉品贮藏环境应卫生清洁. 1

36、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加工人员进入车间应换制服、带口罩、消毒、洗手,制服和口罩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消毒。 1

37、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加工废物要定期清洁. 1

38、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屠宰加工要有人员培训制度.屠宰加工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

39、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屠宰后的禽肉应符合质量合格。 1

40,有污水排放管道设施联通当地政府污水处理系统,污水排放达标。 1

41、有计量器具,计量器具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 1

42、设有公平秤。公平秤定期验证,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前来检定. 1

43、设有信息发布公告栏. 1

44、设有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如结算开票处、咨询台、价格牌、宣传网页等,向客户和经销商提供开放的交易信息 1

45、及时、准确地向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上报市场情况,配合其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1

46.有鲜活水产品交易的市场,要配备蓄养池;水产摊位前须设置明沟,并盖有下水井盖。 2

47、有生鲜肉类交易的市场,要有闭合的交易棚。 1

48、有粮油交易的市场,要有满足交易贮藏需要的粮油仓库,仓库应设置防鼠、防虫害的设施设备. 1

49、有冷冻产品交易的市场,要有满足交易贮藏需要的足够面积的冷库。 1

50、有果品交易的市场,要有满足交易冷藏需要的足够面积的冷藏保鲜库及相关设施。 1

51、从事花卉交易的市场.要有交易厅,并配备照明、遮光等设施。 1

52、有活畜和活禽交易的市场,要有专门的区域,并有围栏设施。 1

53、有冷冻产品交易的市场,每个摊位的冷冻产品陈列要配备冰柜。 1

54、有蔬菜、水果交易的市场,要配备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设备和相关试照辅助设施设备。 2

55、有水产品交易的市场,要配备检测甲醛和水质的检测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 2

56、有畜禽产品交易的市场,要配备检测肉内注水含量和兽药残留的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 2

57、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批发市场检测项目的其它检测设备。 1

58、有农产品包装、分拣等业务需要的市场,要配备操作台,包装机等设施设备及辅助工具和材料. 1

59、有农产品采购和配送业务需要的市场,要配备运输车辆、装卸和搬运,工具等设施设备。 1

60、配备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安金设施设备. 1

61、配备电子监控室及摄像头等电子监控设备. 1

注明:

1)除生猪外其它畜类屠宰业务应参照生猪定点屠宰的规定.市场若涉及畜类屠宰业务应按国家有关定点屠宰法规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0317-2000)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否则不能定为标准化市场.

2)从事以上相关交易业务的批发市场,没有达到该项业务要求的扣分。

3)没有相关交易业务的批发市场,不做该项业务要求。该项不扣分。

4)通过HACCP认证的批发市场,有关食品加工业务的各项要求为满分。

5)市场没有能力建设库房或冷库,租用附近地区相应的仓储设施;市场没有能力检测部分政府规定的检测项目,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相关项可以不扣分。

6)国家和当地政府没有规定批发市场配置检测设备的,第45项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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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1

1)对垃圾桶进行分类管理的市场。
2)在垃圾中转密闭闻对垃圾进行分类集中的市场。 *1

3)配备污水处理设施的市场。 *2

4)配备磅道或电子秤的市场. *1

5)自建信息中心,设立市场的独立网站,为社会提供农产品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服务. *3

6)部分类别产品能够统一电子结算的批发市场. *2

7)建立集中的冷库和冷藏库,试行仓储一体化管理的市场。 *1

8)市场自建检测实验室,配备法定检测要求以外的检测设备,每日进行产品抽样检查,检测结果及时处理和公示的市场. *2

9)建立物流配送服务中心,实行冷链配送管理的市场。 *3

三、经营管理要求 60 (*10)

1,有商品市场准入管理责任部门,有第一责任人。 1

2、有商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并形成制度文件,内容包括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查证、登记备案.抽检和清退等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操作规范. 3

3、有商品质量购销查验登记制度,并形成制度文件。内容包括查验经销商的商品质量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进行登记,留存商品票、证、检验报告的复本,作为商品档案材料。 2

4、有商品质量抽检制度.有抽检制度文件,有商品抽样检测的记录。 2

5、有质量安全不合格商品市场清退制度,并形成制度文件。内容包括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经销商进场经营合同,对经抽捡质量安全不合格的农产品,立即停止交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处理的要及时清退。留存对不合格商品的处理记录和清退商品及经销商的记录。 2

6、进入市场交易的农产品要感观清洁.堆放整齐。 1

7、有经销商管理责任部门,有第一责任人。 1

8、有经销商准入管理制度,并形成制度文件,包含对进入市场的经销商进行查证、建档案、监督和处理等监督管理内容和操作规范。 3

9、市场与经销商订立进场经营合同,合同应约定双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2

10、应对进入市场交易的经销商进行食品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留存宣传资料、课程内容和培训记录。 2

ll、经销商要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台账记录应包含供,销商家的名称、交易额(量)、交易时间及经销商签字. 2

12、设有投诉管理部门,投诉电话应在全市场公示. 2

l3、有投诉管理制度,并形成投诉管理制度文件.留存投诉及处理情况的记录. 2

14、有计量管理责任部门。有计量管理制度文件. 1

15、定期对市场内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计量监督管理,并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登记注册,强制检定等工作.市场票据、票证、商品标识等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1

16、有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度.有责任部门。并有环境卫生管理的制度文件和工作记录. 2

17、有卫生防疫工作制度,有责任部门,并有卫生防疫管理的制度文件和工作记录. 2

18、有公平交易和结算收费制度,并形成管理制度文件,有责任部门。 2

19、有设施设备检修和维护制度,并形成管理制度文件.有责任部门,日常工作要形成记录. 2

20、有仓储和装卸管理制度,对装卸搬运实行集中、统一、规范管理。并融成管理制度文件.有责任部门,日常工作要形成记录. 2

21、有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并形成制度文件.有责任部门,并形成工作记录. 2

22、有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并形成管理制度文件.有责任部门,日常工作要形成记录. 2

23、有负责质量安全检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检修、装卸搬运、治安管理、信息宣传,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人员.其中食品检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有法定从业资格. 7

24、有食品卫生检验和卫生防疫专业技术人员. 2

25、应定期检查市场服务人员的健康状况,经营熟食品的人员应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2

26、有市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并形成制度文件.有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的职能部门. 2

27、有对市场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和食品安全方面知识的宣传和培训记录. 2

28、有市场信用记录制度,并形成管理制度文件.有责任部门,对违规经销商经营行为进行记录,并及时警示通告. 2

29、有对场内交易农产品的价格.检测、计量、质量等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并形成制度文件.有相关职能部门。交易农产品的价格,检测、计量、质量等相关信息要公示. 2

注明:

1)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市场,经营管理要求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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