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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转发《全国机关共青团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3:00:55  浏览:93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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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转发《全国机关共青团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转发《全国机关共青团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团中央各部、各直属单位:

  团中央同意《全国机关共青团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基本内容,现将此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七日





全国机关共青团工作座谈会纪要

  全国机关共青团工作座谈会于一九八五年九月十日至十五日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是经团中央书记处决定,由团中央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共同筹备召开的。会议总结交流了团的十一大以来机关团的工作在促进体制改革、服务业务工作、加强自身建设、培养“四有”新人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讨论并进一步明确了机关共青团工作的基本任务,提出了机关团的工作的奋斗目标和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措施。与会同志认为,这次会议作为建国以来首次专题研究机关共青团工作的全国性会议,对于进一步加强机关团的工作,开创机夫团的工作新局面必将产生积极影响。

 

(一)

  会议分析了机关青年的特点及其担负的重要责任,提出了新时期机关共青团工作的奋斗目标:在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带领机关青年做全国青年的模范,使机关团的工作成为全团的表率。

  机关团的工作是指共青团在各级党和政府的领导机关、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机关青年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和政治思想觉悟,具有求知成才,积极进取,为国家富强、人民富裕建功立业的强烈愿望。他们中有的直接参与了党和政府有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是党政领导进行决策、实行管理的助手和参谋;有的直接从事科研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产品的生产,已经成为各项业务工作的骨干;有的担负着机关的后勤服务工作,用自己的辛勤劳动保证了第一线的决策、管理和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机关工作中,青年是一支朝气蓬勃的重要力量。机关青年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求他们不仅应当在自己的本职岗位上以自觉的态度、创造的热情、献身的精神进行工作,而且应当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做全国青年的模范。

  会议指出,即将开始的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是全面改革我国经济、科技、教育等管理体制,保证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时期。党中央要求机关要在改革和各项工作中做表率,这同样是对机关共青团工作的要求。各级机关团的组织,要进一步振奋精神,开拓进取,做第一等的工作,创第一流的成绩,为实现机关共青团工作的奋斗目标做出不懈努力。

 

(二)

  会议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机关共青团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服务业务工作,促进体制改革,发挥青年作用,在实践中努力培养大批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富于革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青年人才。

  在实践中培养“四有”创造性人才,必须引导机关青年树立坚定的政治信念和科学的社会理想。要加强对青年理想教育,根据机关青年的特点和机关工作的实际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教育结合起来,使理想教育具体化、系统化。要切实帮助青年提高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政策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把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创造性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树立为基层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脚踏实地,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勇于“吃亏”和献身。

  培养“四有”创造性人才,必须引导青年把在工作中大胆创造、勇于革新和自觉遵守、维护各项社会主义法纪统一起来。要树立这样一种风气:既要勇于创造,一往无前,站在改革的前列,又要善于创造,使自己的行动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既要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又要注意通过正常的组织渠道,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必要的时候运用法律武器来进行。

  培养“四有”创造性人才,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机关青年的文化业务素质,培养他们的创造能力。要引导青年把书本知识同工作实践相结合,通过解决经济建设、科学实验和文化宣传中纷繁复杂的实际问题,不断增强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创造能力。要发挥机关的人才优势,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关心青年的成长,使他们当中涌现出大批优秀的青年管理人才、科研人才、理论宣传人才、文化体育人才和后勤服务人员。

  培养青年的创造能力,激发青年的创造精神,必须在促进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努力为青年成才创造有利的环境。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深入调查研究现行体制和某些政策中不利于青年成长的问题和原因,向有关方面提出改革的意见,为青年成才排忧解难,鼓励他们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的建设中受教育、起作用、长才干、做模范,为国家富强、人民富裕建功立业。

 

(三)

  会议认为,要完成机关团的工作的基本任务,必须大力加强团的基层建设,特别要注重团支部的建设,为全面活跃机关团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会议分析了机关团的工作的客观条件。机关团组织紧靠各级党政领导中心,机关工作与社会生活的广泛联系,以及机关的人才优势,为开展团的工作提供了许多有利条件。但是,由于机关业务工作跨度大、独立性强、人员活动的时间和空间相对分散,又结机关团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造成了机关团支部建设发展的不平衡。会议认为,加强机关团的工作重点是要抓好团的支部建设。当前,要做好合理设置团的支部、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发展壮大团员队伍和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四个方面的工作。

  机关团的支部设置要按照“化小搞活”的原则进行调整和改建,以组织形式的灵活性保证团组织的严密性。在各相对独立的职能业务部门,凡有条件建立支部的,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团的支部,作为团的一级组织开展工作;在同一部门中团支部规模过大、人数过多的,可适当划分为若干个团支部,以便于活动和管理。目前,在机关青年中出现了许多自愿结合的兴趣、研究、联谊活动组织,机关团的组织应加强对他们的指导,根据需要,也可以在其中建立临时团组织。

  团的组织生活,是对团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的重要形式和途径。机关团的组织要克服组织生活内容空泛、形式呆板、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坚持内容的针对性,为培养“四有”创造性人才服务;注意形式的多样性,生动活泼,适合机关青年的特点;讲求制度的灵活性,从实际出发,灵活掌握,合理安排,使机关团的组织生活真正成为加强团的自身建设,提高团员觉悟,发挥团员模范作用的有效保证。

  机关是先进青年聚集的地方。根据共青团的性质、任务和教育职能,以及机关青年的实际状况,把更多的青年吸收到团的组织中来,使机关团员占青年的比例高一些,不仅是正常的,而且是必要的。机关团的组织要向所有要求进步,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和共产主义理想奋斗的机关青年敞开大门,争取用二、三年的时间,使机关团员占青年的比例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目前,机关青年党员的比例仍然很低,有些单位甚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种状况与机关青年所担负的任务和党对机关青年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积极发展机关青年中的先进分子加入党的组织,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需要。机关团的组织应当把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不断向党输送新鲜血液作为自己责无旁贷的任务,作为培养“四有”创造性人才的有机组成部分,并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团支部,逐步形成制度。

  

(四)

  会议分析了当前机关团干部队伍建设的现状,指出,目前机关团干部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百分之二十八,许多文化低层次的团干部做文化高层次青年的工作,在思想水平、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方面难以适应,影响了机关团组织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会议提出,为了实现机关共青团组织的奋斗目标,更好地完成培养“四有”创造性人才的任务,必须建设一支以优秀青年知识分子为主体、专兼结合的新型团干部队伍。这是新时期机关团干部队伍建设的基本方针。

  为了贯彻这一方针,必须对现行机关团干部管理体制进行相应的改革。具体措施是:(一)规定机关团干部所应具备的文化程度。新任县以上机关团委正副书记,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包括在学和通过自学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积极为尚未达到相应文化程度的团干部创造学习深造的条件。(二)改革机关团干部的任职形式,逐步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新体制。各级机关团的兼职干部可以适当多配一点,兼职面要自上而下逐步扩大,为大批青年知识分于走上团的领导岗位打开大门。各级机关团委专职正副书记应按同级党委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组织负责人的要求配备,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兼职团干部在任职期间,应享受同级干部的政治待遇。(三)试行机关团干部任期制。机关团委专职正副书记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兼职正副书记的任期一般为一届,特殊情况不超过两届,以保证团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和及时流动,同时为更多有志于共青团工作的青年知识分子提供施展才干的舞台。(四)改革团干部选拔工作,把组织考核、团干部本人志愿和广大团员的自觉选择结合起来,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于一些单位已经出现的选聘的办法、直接选举的办法、自荐和选举相结合的办法,应予充分肯定并注意总结经验。

 

(五)

  会议讨论了机关共青团工作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以及加强和改善机关团的系统领导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机关青年不断增加,青年在工作中的作用也日益显著,各级机关党组织普遍加强了对团的工作的领导,并在许多方面为团的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会议强调指出,自觉接受和积极争取机关党组织的领导,是机关团的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会议指出,机关团委是机关党委领导下的青年工作部门,要在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工作。但是,由于一些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业务工作是在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的,机关团的工作要在服务业务工作、促进体制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就应当在接受机关党委直接领导的同时,经常地、主动地向部门党组请示汇报工作,并积极完成党组直接交办的某些任务,使机关团的工作更加自觉地纳入党的中心工作的轨道。机关团组织在需要直接向党组请示的时候,应事前向机关党委汇报,说明原因,取得支持。

  会议指出,机关团的领导部门工作涉及面广,层次多。为加强和改善团的系统领导,机关团的领导部门的职能,主要应当是研究、指导、协调、服务。

  研究职能,是指机关团的领导部门要真正做到议大事,懂全局,管本行,研究基层,研究青年,把握团的工作正确方向,找准发挥作用的位置;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理论研究,探索工作规律,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实现工作的科学性。

  指导职能,是指机关团的领导部门对基层的领导,主要应体现在工作指导思想和方针、方法的领导上,少提硬性要求,多给思想、主意和方法,充分发挥基层团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之能够从实际出发,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协调职能,是指机关团的领导部门要正确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既要使局部工作服从全局工作,又要充分发挥基层各自的优势,以此来推动全局工作的开展;正确处理好重点工作和经常性工作的关系,用重点工作促进经常性工作,通过加强经常性工作保证重点工作的完成;要促进基层工作的平衡发展,加强基层团组织间的横向联系,造成一种互相学习、积极进取、奋勇争先的生动局面。

  服务职能,是指机关团的领导部门要一切为青年服务,为基层服务。经常深入青年中去,关心青年的生活,为他们政治上的成长,学习上的进步,工作上的提高创造条件,并进行正确的引导;面向基层,为基层提供信息,解决难题,多办实事,为活跃团的基层工作创造条件。

  机关团的工作是全团工作的一条重要战线。为了实现机关团的工作的奋斗目标和基本任务,地方各级团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机关团组织的领导。要有一名书记兼管机关团的工作,定期研究机关团的工作,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会议相信,机关团的工作在党的关怀和全团的大力支持下,一定会开创出一个崭新的局面,为共青团工作的全面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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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售后维修管理,保证维修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保护住房所有人合法权益和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建住房[1998]213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建设部颁发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属房屋所有人共同所有。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损坏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人为损坏的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承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房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共用楼梯、楼梯间、共用走廊通道、门厅、共用自行车车库、天台和天井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天线、加压水泵房、煤气管道、排气管、储水池、化粪池、绿地、道路、路灯、消防设施和电梯等。
第四条 维修基金应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维修基金的专户管理。
第五条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是我市维修基金管理的主管部门,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含同安房管局)依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对所辖区域内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具体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缴存
第六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维修基金,多层住房为20%,高层住房为30%(本办法实施前已出售的公有住房按此比例一次性补足)。
第七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应向售房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交10元维修基金。
第八条 商品住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交协议》,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第九条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应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内,不计入住房销售收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时,应提供维修基金对账单。
第十条 建立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缴交制度,房屋所有人应按住房建筑面积承担和缴交维修基金。
业主委员会根据住房的完好情况及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可以确定幢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维修基金缴交金额和缴交时间。
商品住房、取得部份产权或全部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人应按业主委员会确定的金额缴交维修基金。
第十一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缴存维修基金的,市土地房产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补缴维修基金本息;对逾期仍不足额缴存的,按未缴存额每日万分之三计收滞纳金。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条 成立业主委员会(小组)。
成片的住房出售率达30%以上的,应建立房屋所有人的业主委员会;一幢住房出售率达30%以上的,应按幢号建立房屋所有人的业主小组。业主委员会(小组)由售房单位牵头组建。业主委员会(小组)由住房的所有人选出的代表组成,业主委员会(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小组)条件的,暂由售房单位负责住房售后管理。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小组)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房屋所有人共同遵守的业主公约;
2、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管理;
3、制止违章行为;
4、检查、落实房屋的管理和维修养护情况;
5、负责收取、催缴维修基金;
6、协助有关部门调解房屋使用纠纷。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小组)成立时,按幢号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维修基金账户,各相关售房单位应将该幢维修基金划拨至幢号维修基金账户内。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住房,签订《房屋维修委托协议》后,根据维修基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及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可将幢号维修基金划拨至物业管理企业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专户内。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梯号对幢号维修基金进行核算。
第十七条 《房屋维修委托协议》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账目须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将余额转入业主委员会(小组)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幢号维修基金账户内。
第十八条 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原房屋所有人缴交的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九条 因住房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余额按房屋所有人个人缴交金额比例返还。
第二十条 如出现幢(梯)号维修基金不足支付所需费用时,不足部分的费用由同幢(梯)号的房屋所有人按各自占有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幢号建立房屋维修档案,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接受房屋所有人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房产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账制度等。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小组)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小组)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须经业主委员会(小组)或每幢住房50%以上房屋所有人的同意签字后方可使用。如业主委员会(小组)或该幢住房50%以上房屋所有人不同意的,而物业管理企业认为确需维修的,可向市土地房产部门提出申请,市土地
房产部门作出的决定,业主委员会和有关房屋所有人必须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维修结算清单和发票由业主委员会(小组),物业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共同签字,作为维修费支付记账凭证。
第二十六条 幢号维修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或梯位维修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物业管理企业报业主委员会(小组)审批后,进行施工、验收结算。
第二十七条 幢号维修金额在3000元或梯位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维修项目经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审批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负责施工。房管所验收签字并对工程结算审核后,方可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 幢号维修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经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审核、市土地房产部门批准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负责施工。市土地房产部门验收签字并对工程结算审核后,方可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确需急修、抢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先行维修后,再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房屋维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其具体内容和期限按建设部有关规定在工程合同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已建立维修基金的住房与其他房屋毗连的,发生自然损坏时,房屋维修费按下列原则分摊后,已建立维修基金的住房应分摊的维修费在维修基金中列支;其他房屋应分摊的维修费由其所有人承担。
1、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基础、柱、梁、墙的维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共有墙体的维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维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楼板的维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4、不上人屋顶的维修,由覆盖范围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5、可上人屋顶(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栏),如为各层所共用,其维修由维修覆盖范围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如仅为若干层(户)使用,使用层(户)的房屋所有人分摊一半,其余一半则由维修覆盖范围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6、房屋基础自然塌陷的,其维修所需费用由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7、共用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维修,如为各层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如为某些层所专用楼梯,则由其专用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8、共用走廊通道、天台、天井的维修,由共用的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9、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或使用情况分摊。
第三十二条 因维修需要而损坏房屋所有人的设施设备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将损坏部位按建设时的设计标准修复。
第三十三条 维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积极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拦或要求补偿。如有借故阻拦的,行为人应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售房单位之间因维修基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市土地房产部门可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9年8月5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实行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是提高生产本质安全程度,提升生产效率,实现行业安全、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近年来,各地区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地区在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推广应用过程中,相继出现了因机械设备安全性能不过关、安全措施不到位、作业操作不规范、安全管理不严格等引发的事故。为进一步推动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工作,切实加强机械设备推广应用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工作

各地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树立科技强安的理念,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生产科技进步,坚定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发展方向,通过实行生产机械化,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努力实现人药隔离操作,减少危险工序现场作业人员,降低事故伤害。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推动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实施生产机械化工作计划,对经过技术鉴定和安全论证的成熟机械设备,要加快推广;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机械化生产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二、做好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的技术鉴定和安全论证

省级安全监管局要鼓励、支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的研究开发。要积极配合科技部门对新研发的机械设备及时进行科技成果技术鉴定,并在正式推广应用前,组织相关专家对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论证。机械设备改进升级、改型换代后,要再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论证。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引进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凡未通过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科技成果技术鉴定,以及经安全论证存在严重缺陷和事故隐患的涉药机械设备,不得在烟花爆竹行业进行推广应用;凡未形成完善的企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说明书的机械设备,不得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投入使用。

三、严格对烟花爆竹生产机械配套基础设施的安全审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引进机械化生产设备,必须进行相应的生产工艺和基础设施改造。要加强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设计,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房建筑结构符合规范要求。要认真组织好试生产工作,确保机械设备运转流畅、安全装置切实有效、作业人员操作熟练后,才能进行正式生产。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以及《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相关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进行相应的工艺和基础设施改造,或者未办理相关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以及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场所安全距离、防护屏障、电气设施、定员定量等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立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罚款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四、强化对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针对机械化生产特点,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要重点加强对涉药机械设备使用的安全管理,严防超定员、超药量和违规作业等行为,严禁随意改动工艺流程、运行环境、电气线路、工房结构以及防火、防爆、防静电等配套安全设施。要定期停机检查机械设备运行状况和作业环境,及时进行维护保养,严禁设备“带病”运行,严防生产现场粉尘积聚和监控、报警设施失灵等问题。要建立完善的机械设备检维修审批制度和相关记录档案,在检维修作业前必须认真清理机械设备内部残余药物和现场粉尘,严格控制检维修作业现场人员数量,严禁在机械设备带药和运转期间进行检维修作业,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检维修作业现场。机械设备制造企业要做好售出机械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指导、检修维护等售后服务工作,积极协助使用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培训相关作业人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药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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