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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51:35  浏览:84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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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渝规审发[2006]13)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规审发[2006]13号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委托管理规定》(渝府令第1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液化气(含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市商委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必须申请办理甲种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市商委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的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受市商委委托审批、发放本行政区域内乙种经营许可证。

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及《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第八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对申请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书。安全评价报告书应当对经营单位作出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论负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安全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问题,申请经营单位应及时加以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应对申请经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有关资料作为安全评价报告书的附件。

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二)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原件及附件;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还);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还);

(五)经营、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及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保管人员、销售人员等)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还);

(七)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八)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

(九)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还)。

(十)经营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气(含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的,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应在所提交的文件、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预核准的经营单位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对其提供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甲种经营许可证或申请变更甲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向市商委提交申请文件和资料,市商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乙种经营许可证或申请变更乙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向市商委委托的当地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和资料,受委托的当地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商委备案后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营单位名称;

(二)经营单位住所(地址和经营场所);

(三)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单位经济类型;

(五)许可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应当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注明类项;成品油应当注明油品名称);

(六)经营方式(批发、零售和化工企业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

(七)发证机关;

(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日期;

(九)证书编号。

第十六条 经营许可证应当按下列原则进行编号:

甲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渝商经(甲)字[××××]×××××号”, [××××]—表示发证年份,×××××—表示批准证书序号。

乙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渝BX经(乙)字[××××]×××××号”,其中: B—区县(自治县、市)代字,X—区县(自治县、市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 [××××]—表示发证年份,×××××—表示批准证书序号。

各地编号必须依序编排,不得重号、漏号。

第十七条 原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进行改建、扩建和搬迁经营、储存场所,以及扩大经营范围的,应当事前按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二)合法有效的变更证明材料;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还);

(四)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十九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网点实行一点一证一照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仍需按本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将购入的危险化学品配置生产新的危险化学品应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若仅重新分装或加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后销售,则属经营单位。

第二十二条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限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应将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安、环保部门。

第二十四条 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受理、审查、发证档案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及台帐。

市商委对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本行政区内上月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和发证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份)书面报市商委备案,同时提交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的电子文本(Email:cqswtsc@163.com)。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条例》和《管理办法》等的行为,有权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经营单位持证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发证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作出的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颁发经营许可证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颁发经营许可证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颁发经营许可证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领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作出颁发经营许可证决定的;

(五)经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颁发经营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重新申领的;

(二)经营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依法被撤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商贸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据《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经营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其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该经营单位自发证机关作出不予以受理或者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该经营单位自经营许可证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经营单位有违反《条例》和《管理办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条例》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规定统一印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商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渝商委发[2003]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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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2月2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邀请,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总统佐勒菲卡尔·阿里·布托先生在布托夫人、国民议会议员、其他政治领导人和一高级官方代表团的陪同下,于一九七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至二月二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巴基斯坦总统和他的随行人员受到了热情的接待,他们高兴地看到中国人民对巴基斯坦人民所表现出来的这种热烈情谊。
  巴基斯坦总统会见了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对中国给予巴基斯坦的支持向他们表示诚挚的感谢,并转达了巴基斯坦人民对中国在毛主席的英明领导下所取得的显著进步的钦佩。
  总统和周恩来总理就印巴冲突及其后果、重大国际问题和进一步巩固中国和巴基斯坦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详细地交换了看法。会谈是在友好亲切的气氛中进行的。他们对会谈的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一、总统和总理强烈谴责印度公然无视国际法、联合国宪章和万隆原则,对巴基斯坦进行了赤裸裸的侵略,占领了巴基斯坦的领土。他们呼吁国际大家庭严重注意一国若使用武力,包括武装侵略,把它的意志强加于邻国身上必将对世界秩序产生的严重后果。

 二、总统重申,巴基斯坦两个部分之间将来的关系应在没有外国干涉或影响的情况下,通过当选的人民领导人之间的谈判来建立,印度军队必须从东巴基斯坦撤走,以便使这种谈判能在没有胁迫和威吓的气氛中进行。他敦促一切国家不要采取不仅将破坏这一目标,而且事实上将使印度侵略合法化的任何轻率行动。总理表示理解并尊重巴基斯坦的上述立场。

 三、总统和总理一致认为,南亚各国和其他地方一样应该和平友好共处。他们表示确信,除非印度执行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分别于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七日和二十一日通过的决议,撤出它用武力占领的领土,否则印巴次大陆将无宁日。联合国必须保障严格遵守停火并把军队撤回到各自领土和撤回到尊重查谟和克什米尔停火线的阵地。他们满意地注意到,第三世界各国,特别是伊斯兰国家,支持巴基斯坦政府和人民维护民族独立和领土完整、反对外来侵略和干涉内政的斗争。

 四、总统和总理对在东巴基斯坦被印度占领军控制下的巴基斯坦战俘和平民的命运表示严重关切。他们呼吁印度履行它对日内瓦公约所承担的义务,不再拖延地遣返这些人员。总统表示愿意遣返印度战俘和现在在西巴的东巴民政和军事人员,以帮助东巴的恢复。总统和总理并表示恳切的希望,对东巴无辜平民的暴行将立即予以停止。

 五、总统和总理认为,国际形势的发展越来越有利于各国人民。总统表示了他对南亚地区的和平愿望以及在万隆原则基础上同一切邻国保持友好关系的愿望。他们坚决支持印度支那各国人民争取民族解放的正义斗争,坚决支持巴勒斯坦人民、阿拉伯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恢复他们的合法权利的正义斗争;坚决支持亚非各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新、老殖民主义的正义斗争。

 六、总统和总理满意地注意到两国经济合作关系的发展。总理表示,为了有利于巴基斯坦民族经济的发展,中国政府决定把向巴基斯坦提供并已安排使用的四笔贷款全部改为无偿援助,将一九七0年提供的一笔贷款的偿还期延迟二十年。总理并表示,待上述贷款使用完毕后,中国政府愿根据同样的条件向巴基斯坦提供新的贷款。

 七、总统和总理申明,两国之间的友谊和谅解是建立在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愿望的原则基础上的。他们重申坚持尊重领土完整、和平共处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总理热烈赞扬巴基斯坦人民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所一贯表现的决心和勇气,并重申,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支持巴基斯坦政府和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外来侵略和干涉的正义斗争,坚决支持查谟和克什米尔人民争取自决权的正义斗争。

    周 恩 来        佐勒菲卡尔·阿里·布托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二月二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送《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送《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1990〕263号 一九九0年八月十七日)
 

各地商检局:

  现将经全国商检检务工作会议讨论修订,并经我局审定的《进出口商品签证流程管理规则》(试行)发送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部分商检局陆续实行检验签证流程管理。实践证明,这是加强自我约束机制,落实责任制,减少差错,保证工作质量和证书质量的重要措施,还有利于缩短检验、签证周期,保证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检验、签证任务,因此,经研究,决定在各局推广实行。

  请各局今年内自《种类表》内粮油食品、轻纺产品、五金矿产品、化工产品和机电产品等五大类以自验为主的商品中,每类各选择二种以上出口商品;一种以上进口商品,按照本《规则》要求,结合本地、本局实际,制定合理流程时限(内部试行》及有关工作质量要求,实际流程管理。并于九月底前报国家局备案。取得经验后,继续推广,逐步对主要进出口商品实行流程管理。

  在执行中,对《规则》有何意见和建议报请国家局。

 

         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自我约束机制,进一步落实责任制,使检验签证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以确保检验签证工作质量和证书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流程管理

  检验签证流程是指从接受报验签发证单,办理放行的全过程。

  流程时限是指从接受报验之日起到签出证单之日止所需工作时间(不包括抽样时间)。应在保证出口不误装运;进口不误索赔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时限。

  第三条 流程程序及各岗位职责

  (一)受理报验

  审核报验单位的资格和报验范围;

  审核检验申请单填写内容是否完善、正确。应附的单据资料(特别是检验依据)是否齐全;

  对实行卫生注册或质量许可证制度的《种类表》内出口商品,应审查该商品的生产(加工)厂是否取得了卫生注册或质量许可证;

  对口岸查验换证商品,口岸商检机构应审查是否持有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

  出口商品的出运日期/进口商品的索赠期是否已超过,是否按报验要求留有足够的检验签证时间。

  将检验申请单及有关资料传送给检验部门。

  (二)检验、鉴定

  审查检验依据是否明确,其他检验所需资料是否齐全。

  按检验操作规程,进行抽样、检验或鉴定,评定。填写检验、鉴定记录。

  拟制证稿。

  将证稿连同原始检验、鉴定记录(首页)交本处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传送给检务部门。

  (三)审核

  检务部门检查原始检验、鉴定记录(首页)内容是否完整;

  审核证稿是否符合出证要求,应附有关资料、照片等是否齐全。

  (四)翻译、复审

  正确选用外文文种。

  根据中文证稿内容,对照合同、信用证和发票等有关资料,准确译成外文。

  复审证稿用语和译文是否正确,内容与合同、信用证以及有关规定是否相符,并负责加注信用证要求的与检验无关的特殊条款。

  (五)制证

  正确选用证书种类、格式和证书文种,正、副本,页码,份数;

  做到证面清晰、整洁、美观。

  (六)签章

  在已制好的证单上签署(或盖主任检验员手签名章)、盖章(含签证章、钢印)。

  (七)校对

  校核缮制的证单是否与证稿一致,签章是否符合要求,有无错、漏字,错、漏附有关资料,误贴照片,错订等。

  对不正确、不清晰、不整洁的证单应退回。

  (八)发证、放行

  按报验人的申请,以及核对检验、鉴定评定意见,向报验人发出有关商检证单及规定份数。

  对检验合格的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放行手续。

  第四条 检验部门和检务部门之间、各岗位之间既应密切合作,又应互相监督。对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下岗有权拒收、并做好差错登记记录,否则,发生责任事故,由该岗人员负责。

  为落实岗位责任制,应将流程管理与奖惩制度挂勾。

  第五条 各地商检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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