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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2:04:46  浏览:82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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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七日

湖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7号),设置湖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挂湖州市文物局牌子?熏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有关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研究制订全市的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
(二)研究制订全市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制订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产业政策;协调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
(三)综合管理全市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美术、文学、民间艺术、电影艺术等,重点抓好各门类艺术精品的创作、制作管理和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科技工作;负责管理各类艺术表演、展示和艺术教育、培训和辅导;组织、指导具有示范性的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四)综合管理全市社会文化和图书馆事业,加强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站)和影剧院建设,指导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和少儿文化、老年文化和农村文化工作。
(五)综合管理全市广电科技工作;制定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和协调全市广播电视系统新技术的科研开发,组织评定、申报科研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全市性的广播电视重大技术项目建设。
(六)负责文化市场的行政执法;负责办理文化行政复议案件。
(七)按规定权限申报和实施全市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对外文化交流计划和项目,推进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审核、报批全国、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实施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依法审核报批考古发掘、文物保护、文物维修项目;编制文物维修经费预算,申报、核拨、管理文物维修经费;组织全市国有文物鉴定,负责文博单位藏品借用、交换、调拨;审核、报批重大展览项目。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档案、保密、安全、统计、财务和行政后勤工作;办理提案、议案工作;负责草拟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文件、意见文稿;指导和监督市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单位的内部治安管理;编制和管理市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事业经费;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对下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市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基本建设。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规划和意见,组织市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开发并合理利用资源,统筹经营资产,增强综合发展能力;研究并拟订文化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及扶持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负责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经济的统计、分析。
(二)组宣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宣传及人事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人才发展规划,推进市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承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社团资格年审。
(三)文化艺术处
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文化艺术事业、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管理全市专业文化、群众文化、图书馆事业;负责对全市文艺创作、文艺培训和艺术生产工作,以及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农村文化等社会文化建设工作等进行宏观指导;组织、指导、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负责对外文化交流;负责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进行审核;负责社会文化艺术等级考核评审工作。
(四)文物处
负责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承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调查推荐工作,确定文物保护点;指导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协助市城建、规划部门作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与保护工作;负责审核、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维修方案;审核、上报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工程;管理全市范围内的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审核、报批《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指导县、区文物保护网络建设;配合公安等部门打击盗掘、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督促、检查各类文物的安全工作。
(五)文化市场管理处(新闻出版管理处)
负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及其他文化经营活动和项目;负责全市音像制品二级批发单位设立的审核报批;负责市管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放映单位的设立审批、管理工作;拟订本市文化市场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办法;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和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负责办理文化、文物、广电、网络文化、新闻出版工作行政复议案件。
征得党委宣传部门同意后,承办本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申请出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审核、报批;负责市本级出版图书型内部资料的审批。负责本辖区内申请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审批以及上述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变更备案;负责本辖区内申请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可录类音像复制企业、外商投资印刷(复制)企业的审核、报批。负责市本级打字、复印企业的设立的审批;负责本辖区内印刷企业的年检换证。
(六)广播电视处
负责广播电视行政(行业)管理;审核、报批各类广播电视台(站)的建立和撤销;负责社会闭路电视系统,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大屏幕电视、营业性电视摄像服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发行许可证和广播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审核、审批及管理;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负责发展繁荣所辖区域电影业;负责对所辖区域电影放映单位进行年检。
三、人员编制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编制26名(含机关工勤人员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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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直工业企业集团、资产公司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8〕52号



关于印发《市直工业企业集团、资产公司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经贸委、国资委,金茂化工医药集团、亚星汽车集团、工艺美术集团、工业资产公司:
《市直工业企业集团、资产公司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重新修订,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市直工业企业集团、资产公司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根据《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为完善对市直工业企业集团、资产公司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江苏金茂化工医药集团、江苏亚星汽车集团、扬州工艺美术集团、扬州工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二、考核内容与记分方法
(一)考核指标体系。分两大类,基本分200分。
第一类:经济运行指标。基本分100分。其中:产值15分,增加值15分,销售收入15分,实现利税15分,实现利润10分,工业投资30分。
第二类:“双创”“三重”指标。基本分100分。其中:新品开发数10分,新认定省级以上高新产品10分,新增省级以上品牌20分,新增民资注册资本20分,外资实际到帐20分,5000万元以上重点技改项目20分。
(二)单项记分方法。
每一单项完成指标得基本分;超(减)指标按比例记分,每超(减)10%,增(减)基本分5%,最多增(减)50%;缺项按该项最低得分的70%记分。
(三)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加分奖励:
(1)当年每新增1个规模以上企业(不含原有企业裂变),加记2分(累计奖励不超过10分)。
(2)金茂、亚星集团内当年每新增1个销售超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和50亿元的企业,工业资产公司当年每新增1个销售超1亿元、2亿元、4亿元、5亿元和10亿元的企业,分别加记4分、5分、6分、8分和10分,工艺集团当年每新增1个销售超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企业,分别加记4分、5分和6分。
(3)金茂、亚星集团当年每竣工1个总投资3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工业资产公司每竣工1个总投资2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工艺集团每竣工1个总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分别加记4分。
(4)当年每新增1个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加记3分;每新增1个国家免检产品,加记2分。
(5)当年每新增1个国家级“一站两中心”或检测中心,加记4分;每新增一个省级“一站两中心”,加记2分。
(6)当年每新增1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加记4分,每新增1个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加记2分。
(7)当年每新增1个国家级标准制定授权企业,加记4分。
(8)当年每新增1个上市公司(包括增发股票),加记4分。
(四)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相应的倒扣分处罚:
(1)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扣减5-10分;
(2)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被环保部门认定处罚的,扣减5-10分。
(3)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被市以上政府部门查处,并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扣减5-10分。
凡受到扣分的单位,当年不能评为一等奖。
(五)总分记分方法。
总分 =(经济指标得分×60%)+(“双创”“三重”工作得分×40%)+加分项目得分-减分项目扣分。
三、奖励等级与奖励办法
奖励等级:按照总分由高到低,设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如综合得分相等,以经济运行考核得分确定奖励等级。
奖励办法: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集团(资产公司),分别颁发相应等级奖杯一只,奖金分别为1.5万元、1.2万元、1万元,对获得一等奖的企业另颁发奖牌一块,奖励对象为企业董事长。
本考核结果将作为年薪制考核的重要依据,由市国资委、经贸委负责实施。
四、组织领导与考核分工
参照《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化学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细则

化工部


化学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细则

1987年8月29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17号文件批转的《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经委、财政部有关资源综合利用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化学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细则的任务,是指导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和科研、勘察、设计、生产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这项国家制定的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充分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减少污染,保护自然环境。
第三条 化学工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范围包括:化学矿开采过程中,各种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化工生产过程中,各种废弃物和能源、水资源的回收利用;利用社会上的废弃物生产化工原料和产品的资源再生利用。
第四条 国家鼓励化工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对综合利用资源的生产和建设,实行优惠政策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和科研、勘察、设计、生产单位,必须遵照国家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搞好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第二章 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
第六条 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和企业都要指定环保或其它专门机构配备人员主管综合利用工作,明确计划、生产、基建、科技、财务、供销等部门负责与相关的综合利用业务,分工协作,归口管理。
第七条 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和化工企业都要编制本部门、本企业的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作为部门和企业发展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八条 普查勘探化学矿产资源,新建或改造有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的化学矿山,都必须按照国家矿产资源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要把提高矿产资源采选总回收率作为考核化学矿山企业成绩的主要指标之一。
第九条 一切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执行治理污染和综合利用资源相结合的方针,其综合利用措施要实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原则。
第十条 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和企业的计划部门,在安排技术改造项目时,对于技术可行、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要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 化工企业要实行以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不受地区、行业界线的限制。
第十二条 各化工企业都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措施的管理,生产、供销、财务等部门要向企业主管综合利用工作的机构提供有关综合利用的统计资料。
化工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免交的税金和留下的利润,要专款专用继续用于发展综合利用和治理污染。
第十三条 化工企业对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和回收利用的原料、燃料要单独核算成本和盈亏。企业回收作为自用的原料、燃料,可以比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或企业的购入价格核算利润。
对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和回收利用的原料、燃料的利润只能核算一次,即以其为原料生产其它产品所得利润不得重复计算在内。
第十四条 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和科研、设计、生产单位都应积极组织开发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组织综合利用技术市场,实行技术有偿转让。企业可以专题招标,委托其它单位为企业开发综合利用技术。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应组织技术推广队,交流经验,诊断难题,传播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好的综合利用技术。
第十五条 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化工企业要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积极协助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各项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第三章 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化工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享受优惠待遇的范围,按照国家经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经综(1986)728号文件所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经综(1987)353号文件所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目录》执行,主要有:
1.硫铁矿、磷矿开采过程中回收的金属、非金属产品,如金、碘、稀土等,利用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等废渣生产的产品;
2.利用粉煤灰、炉渣、废催化剂、蒸馏釜残渣、硫铁矿烧渣、磷石膏、磷肥废渣、电石渣、纯碱废渣液、盐泥、铬渣、总溶剂渣、废胶片等回收生产的金属、非金属、化工、建材等产品;
3.利用化工废水(液)回收生产的酸、碱、盐等无机化工产品和烃、醇、酚等有机化工产品;
4.利用磷肥、合成氨、硫磷、硝酸、黄磷等生产的尾气回收生产的氟硅酸钠、冰晶石、硫、氢、氧、惰性气体、硫酸铵、亚硫酸铵、硝酸钠、亚硝酸钠、草酸等产品和原料;
5.利用硫酸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炭黑尾气等可燃性气体和其它可燃性废弃物生产的热力与电力;
6.采用循环、套用等措施节约的水资源;
7.以废胶鞋、废轮胎等废橡胶制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胶粉、再生胶;
8.废旧轮胎翻新及利用其拆料生产的产品。
地方各级化工部门和企业,对于尚未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综合利用产品,要积极通过化工部和地方经委建议国家经委在调整《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时予以补充。
第十七条 化工企业用自筹资金(包括社会集资和返回的排污费)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获益归企业所有,各级化工管理部门不得提取和摊派费用;综合利用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的规定,减免产品税;项目投产后,具备独立核算的车间、分厂,可以在五年内免交所得税和调节税。
第十八条 化工企业用银行贷款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其综合利用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项目投产后,可用该项目新增利润在纳税前归还贷款。
第十九条 化工企业自筹资金加银行贷款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除可享受第十八条规定的待遇外,其新增利润应首先用于归还贷款,五年内还清贷款的,其新增利润可对自筹资金部分按其在项目总投资中所占比例继续减免所得税、调节税,直至五年期满为止;还清期超过五年的,项目新增利润还清贷款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利税。
第二十条 由国家投资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仍须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产品税、所得税和调节税。
第二十一条 化工企业的综合利用项目,不论建设资金来源,其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专项用于综合利用设施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二条 化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和回收的原料,不列入国家分配计划,自用时不抵扣分配指标,除国家规定不准自销的产品和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外,企业可以自销;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制订生产计划时应当给企业留有超产的余地,超产部分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自销。
企业按上述规定自销的综合利用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价格可以由企业自定。企业交售的黄金、白银,按照《国务院关于增产黄金、白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价格方面享受优惠价格。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出口商品,实行外汇分成。 *
第二十三条 化工企业利用硫酸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炭黑生产尾气等可燃性气体和其它可燃性废弃物及压差所发电力,不纳入国家分配计划,不抵扣企业用电分配指标。
企业综合利用电站所发电力,除自用外,多余电量可通过独立电网自销,也可送入大电网委托电力部门代销。对单机容量在500kW及以上有条件并网的电站,国家要求电力部门接受并网,并签订并网协议(或合同)。电网对上网电量实行代售制。
电网对化工企业综合利用发电多余电量的收购价格,应按其发电成本加上所在地区大电网的平均发电利润核定;电网代售的售电价格,除加上供电成本、线损、供电税金外,只加收购电价格5%的手续费;代售电价由省级物价部门核批,代售电量由当地经委负责分配。
综合利用发电企业与电网互供电量在同一计量点的,可以实行按月互抵,对企业的互抵电量可按其上网电量,扣除网内平均线损计算。
第二十四条 化学矿山企业对其用废渣、废石、煤灰充填塌陷区所恢复的土地,有经营使用权;转给其它单位使用时,可以适当收费。
第二十五条 化工企业必须大力开展节约用水,做到循环用水实现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化工企业采取节水措施取得的收益,与其它综合利用措施一样,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化工企业开展综合利用的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生产出口商品的,可以利用外资;对社会效益较大而企业不受益的项目,应当纳入国家计划,予以扶植;对微利和增产国家急需原料的综合利用项目,银行应积极贷款扶植,还贷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七条 综合利用的技术引进项目和进口设备、配件,可以视同技术改造项目,享受减免税、优先安排外汇等优惠。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发(1985)20号文《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第五项“企业对综合利用搞提好的车间、班组和职工,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奖金由综合利用利润留成中支付”和国务院(1985)117号文件第十三条的规定,化工企业设立综合利用奖,奖励对综合利用有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化工企业回收利废,节约原材料、水和能源,可按照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1986)财工字17号文件颁发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规定,设立回收利废单项奖,按回收利废的数量和规定的价格和该文件规定的提取比例计发节约利废奖金。节约利废奖金计入生产成本,不计入工资总额,不征收奖金税。
综合利用项目符合国家设立的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改进奖规定的,可按有关例的规定执行。
上述奖金不得重复发放。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经委、财政部(1987)272号文《关于对国营工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的通知》的规定:
对国营化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凡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能独立计算盈亏,有利润并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国家给予一次性奖励。一次性奖励的资金在当年企业按国家规定留用的该项目利润中列支,提奖比例和奖励标准由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奖金水平应与综合利用的经济效益挂钩,一般不要超过该项目留用利润的10%。对发放的一次性综合利用奖,不征奖金税。
对少数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显著成绩的化工企业,化学工业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进行表彰。受表彰单位当年一次性奖励的奖金提取比例,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提高的幅度不得超过5%。

第四章 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审批
第三十条 化工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应享受的优惠政策,要按照国家的下述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定期减免产品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审批;减免所得税、调节税和用项目新增利润归还贷款,中央企业由财政部审批,地方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税务局审评;综合利用项目的技术引进的进口设备减免关税,比照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项目的管理和优惠办法执行;企业综合利用生产的出口商品按规定享受外汇外汇分成;综合利用产品的分配和价格,按管理权限由各级物资和物价部门审批。
如有关部门对应给予优惠政策的综合利用项目有不同意见时,可报请同级经委与上述部门协商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在执行中如与国务院、国家经委、财政部有关文件有抵触,按国务院、国家经委、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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