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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4:18:28  浏览:8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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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池办发〔2004〕17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开发区工委、管委,市直各单位,驻池各单位:
《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1月5日

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奖励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鼓励多出人才、多出精品,进一步繁荣池州文艺创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的评选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为”方向,贯彻“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艺术性和思想性并重及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为人民奉献更多无愧时代的精神文化产品,促进文化和经济的结合,推进池州“三个文明”建设。
第三条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成立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由市有关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文艺界(或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专家、学者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根据文艺作品门类,市评委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由相关专业或学会中有一定学术权威或德艺双馨的专家学者组成,每个专业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3人。本人有参评作品的评审人员,在评本人作品时必须回避。评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
第五条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
第三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必须是池州市的专业或业余作者创作的文艺理论、文学、戏剧、广播影视、图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词曲)、舞蹈(编创)作品以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作品。
第七条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应由本人或协会按一定程序向市委宣传部提出申报。凡申报参评者,均须填写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作品申报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交与作品相关的素材(如出版物、剧目整体框架或构思台本、激光视盘或录像带、剧照、演出节目单、演出场次证明)和有关附件材料(如评论文章、获奖证书)。
第八条凡池州市的专业或业余作者创作的文艺作品均可申报,与外市人员合作的作品,我市文艺工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外市作者受我市有关单位委托创作的宣传池州的文艺作品也可以申报,但要提供委托方的证明。
第九条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获得全国和省级各类奖项的文艺作品;参加全国专业协会举办的参展作品;参加全国专业协会举办的单项展作品;已经播放或上映的广播影视作品,演出30场以上的戏剧作品;拟定的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重点文艺作品;在省级以上大型文学期刊发表的文学作品;各级出版社出版的文学专著、作品集。
第十条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每两年申报评审一次,参评文艺作品的公展、公演或发表时间为该次评审年限范围的第一年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第四章标准
第十一条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采用等级制奖,设一、二、三等三个级别,另设新人新作奖、荣誉奖和特别奖。
第十二条参评作品必须是坚持“双百”方针和“两为”方向,弘扬主旋律,思想内容健康向上,艺术形式新颖独到,获得读者、观众好评,给人以精神力量和艺术享受的优秀作品。评奖的参照标准分别是:
(一)在国家级权威和著名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并获得较高奖项及专家、媒体好评,产生较明显的社会效果,思想性、艺术性兼备的文艺精品可为一等奖;
(二)在省以上公开发行报刊及同级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较强艺术感染力的文艺佳作可为二等奖;
(三)在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文艺专业杂志及其他同级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受到读者广泛欢迎,具有一定思想高度和艺术品位的好作品可为三等奖;
(四)在一定级别文艺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参展,获奖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文艺新秀和文艺新作可为新人创作奖;
(五)对本市文艺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特殊贡献者可获得荣誉奖。
第五章评选
第十三条评审工作按专业评审组(初评)和市评委会(终评)两级进行。所有申报作品均需逐级参加评审。
第十四条各专业评审组(或学会)事先制订相关门类文艺作品评审细则并报评委会审定,然后按照该评审细则对申报的作品进行认真评审,并推荐一、二、三等奖作品。第十五条市评委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或学会)的推荐,对一、二、三等奖进行终评,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票超过参会评委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评选获奖的文艺作品将通过有关媒体公示,以接受群众监督,一周内无异议,即为最终结果。
第六章奖励
第十七条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按文艺理论、文学、戏剧、广播影视、图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词曲)、舞蹈(编创)十大类原则上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新人新作奖和荣誉奖若干名。并严格执行标准,宁缺勿滥,确保质量。
第十八条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由市委市政府公布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各门类等级奖的奖金标准如下:
一等奖:影视、戏剧、图书类,奖4000元;文艺理论、文学、音乐(词曲)、舞蹈(编创)类,奖3000元;美术、书法、摄影类,奖2000元。
二等奖:影视、戏剧、图书类,奖2000元;文艺理论、文学、音乐(词曲)、舞蹈(编创)类,奖1500元;美术、书法、摄影类,奖1000元。三等奖:影视、戏剧、图书类,奖1000元;文艺理论、文学、音乐(词曲)、舞蹈(编创)类,奖500元;美术、书法、摄影类,奖300元。
第二十条设立特别奖,以奖励获全国、全省文艺创作大奖的优秀作品。
(一)获文化部、中国文联、广播电影电视部大奖和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文艺项目入选作品奖的,按照类别给予奖励:影视类奖1.5万元;戏剧类奖1万元;其他类奖5000元;
(二)获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文艺作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文艺项目入选作品奖的,按照获奖金额1∶1原则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以上获奖项目,按最高奖项金额,予以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七章纪律
第二十一条凡申报人或单位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及多头评奖的获奖作品,由市评委会向市委、市政府申报撤销有关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申报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评委会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评审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市评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评选工作实施细则。对不符合本办法的文艺作品,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市评委会也不予评审。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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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2000年3月2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增加技术工种的范围。
第三条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第四条 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第五条 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规定的学徒期进行培训。
对转岗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第六条 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先招收再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用人单位安排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当先组织培训,达到相应工种(职业)技能要求后上岗。
第七条 对本规定发布前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使其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
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劳动者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技术工种范围内就业时,应当按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在应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中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部1995年6月11日颁发的《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
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
商业、服务业人员
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保育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会(2001)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的行为,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制度,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及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
二、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等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报告,应当遵照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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