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使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题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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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使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题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推荐使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题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市[2005]57号
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做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工作,应部分地方要求,我部拟建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题库,供各地自愿选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设置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设10个专业,分别是: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二、考试科目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每个专业设3个科目,分别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三、题库建设
建设部负责组织专家建立二级建造师试题库。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从题库中抽题并组卷、组织阅卷,并商当地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合格标准。
建设部、人事部对全国二级建造师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四、考试费用
各地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考试收费标准。建立题库发生的成本费用由抽题的地方按试卷份数分别向承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付。
五、考试时间和地点
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统一在每年第一季度,具体考试时间根据各地考试计划另行通知。
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首次考试时间定于2005年11月19日、20日举行,考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六、其他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标准、考务管理、成绩管理、培训等其他事项,按《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的规定执行。
请按本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做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易门龙泉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号)
现公布《易门龙泉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四月三十日
易门龙泉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龙泉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龙泉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泉自然保护区属市级自然保护区,是社会公益性质的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通过建设和保护,逐步达到改善易门县城区的生态环境和空气质量,确保城区生产生活用水的产量和质量,提高城区环境质量的目的。
第三条 龙泉自然保护区以现代林业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社区经济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四条 龙泉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捐赠全部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龙泉自然保护区范围及保护对象:
自然保护区地处滇中高原西部,位于北纬24°34′45"至 24°44′39"和东经101°00′37"至102°07′45" 之间。保护区范围涉及大龙泉、小龙泉、石莲寺补给、径流、排泄区;涉及龙泉、浦贝、铜厂、六街4个乡(镇)的11个村(居)委会,四至界限如下:
东:红通箐、大凹、上北屯、林士桥、六拉母马丑山;
南:六拉母马丑山、三棵树、丰收坝、金山;
西:普子哨、莫各顶、底尼、西山箐东山分水岭;
北:小百坡、猫猫洼、草顶山、红通菁。
主要保护对象是大龙口、小龙口、石莲寺水源径流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风景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自然环境。
第六条 龙泉市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1367公顷,其中核心区5428.8公顷,缓冲区2550.4公顷,实验区3387.8公顷。
第七条 龙泉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森林等一切资源按现有山林权属归国家和集体所有。龙泉市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面积、界限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龙泉自然保护区以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和自然环境为主,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合理利用,发挥整体效益。
第九条 在本保护区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举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龙泉自然保护区设立易门龙泉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隶属于易门县林业局的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保护管理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管理局下设石莲寺、普子哨、永靖哨、五公里和猫猫洼五个管理所,负责片区的巡山护林工作。
第十二条 龙泉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三)组织各类资源调查,建立自然保护区资源档案,实施对自然保护区环境与资源的监测;
(四)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参观、旅游等活动。
(五)进行自然保护区科普、保护、法制等方面的宣传。
第十三条 龙泉自然保护区设立森林公安派出所,隶属于玉溪市森林公安局易门分局。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林区治安;
(二)依法保护自然保护区的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和财产安全;
(三)依法查处破坏和侵占自然保护区资源和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维护自然保护区的林区治安秩序,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维护辖区的社会治安。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龙泉自然保护区行业和行政管理,并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保护区毗邻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联合制定保护公约,共同参与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保护及管理
第十六条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林木、放牧、采药、猎捕野生动物、开垦、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水和从事其他损害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活动。
第十七条 因科研、教学等特殊需要,需捕捉、采集野生动植物的,必须报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按规定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批准的品种、数量捕捉、采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自然保护区和破坏其设施,不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内占用林地,修筑设施。确因国家建设需要的,必须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并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凡需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考察、参观、拍摄影视片、登山等活动的,必须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交纳保护管理费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条 旅游人员、外来人员等严禁进入自然保护区留宿、居住。自然保护区内现有的耕地,不得扩大,鼓励农户退耕还林;农户不耕种的农地,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造林绿化。
第二十一条 严防自然保护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禁止携带火种进入自然保护区,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野炊、生产性用火、捕猎、放牧、砍柴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到保护区外活动,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经保护区管理局核实后,依照《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条件下,可按规划在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参观等活动,提高人们对自然保护区的认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龙泉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或破坏自然保护区设施案件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同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事迹突出,以及举报重大案件有功的;
(四)在宣传自然保护事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扑救森林火灾中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分别给予治安拘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补种树木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林木、开垦、放牧、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水以及未经批准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和采挖野生植物的;
(二)擅自采收自然保护区内野生药材、花卉及其他林副产品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
(三)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科研考察、教学实习、拍摄影视片、登山活动的;
(四)破坏自然保护区设施或擅自移动界标的;
(五)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等设施的;
(六)在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或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
(七)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进行正常管理工作的;
(八)实施其它林业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不依法管理或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0年5月4日 生效日期1990年5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根据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经过协商,就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1.一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于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期间访问厄瓜多尔。
2.一厄瓜多尔政府文化代表团访问中国,并同中方在北京举行中厄文化混委会。
3.双方互派艺术团到对方国家演出。
4.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期间,中国艺术家小组三——五人访问厄瓜多尔,厄瓜多尔艺术家小组访问中国。
5.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双方在对方国家举办艺术展览。
6.双方鼓励互派音乐舞蹈教师、乐队及合唱团的成员和指挥。
二、教育
7.中方每年向厄方提供三个进修生和本科生奖学金名额,并负担其学习期满后的回程国际机票。
8.自本计划生效起三年期间,中方向厄瓜多尔共和国外交部提供一个来华学习中文的奖学金名额,为期不超过三年。该生应持普通护照,且不享受外交特权。奖学金不含国际旅费。
9.三年内,厄方通过厄教育贷款及奖学金委员会(IECE)邀请中国专家赴厄讲学或进行学术研究活动,人数不超过四名。
三、体育
10.中方派出,厄方接待体育代表团进行表演赛,以发展厄体育运动。
11.中方派遣体育教员和教练到厄国家体育培训学会、体育联合会和体育组织任教。
12.双方支持互派由体育界领导人、技术人员和运动员组成的代表团。
13.双方鼓励交换有关体育训练和比赛的图书、影片和录相带。
四、图书、新闻、出版
14.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交换书刊资料和进行专业人员的交流。
15.中方于一九九0年派图书馆代表团访问厄瓜多尔,一九九一年厄方派图书馆代表团访华。
16.双方支持派遣新闻、出版代表团互访。
17.双方鼓励举办书展,尤其鼓励少儿读物书展。
18.双方支持实施两国记者组织已签订的双边合作协定并为对方临时来访记者提供工作之便。
19.双方支持互派记者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五、广播、电视
20.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合作,鼓励互换广播电视节目及人员交流。
21.中方鼓励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与对方相应机构建立业务联系。
六、财务规定
22.除有关奖学金的规定外,根据本计划派出的代表团、艺术团、展览和人员,由派出一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运费,接待一方力求负担其食宿交通和保证访问、演出、展览及其他活动所需费用及必要的医疗费。
本计划在执行中如遇问题或困难,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0年五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二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贺敬之 科多韦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