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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59:16  浏览:84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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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4〕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泸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泸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促进中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全市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设立泸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政府性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调动和组织社会资源,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展资金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市政府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各项活动而设立,并由市财政管理的政府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泸州市注册登记的各类中小企业(包括政策性资金担保机构和非盈利性的公共服务机构),其标准按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四部委(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责任明确、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
  第四条 资金来源包括:
  (一)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的资金;
  (二)利息;
  (三)其他。
  第五条 资金的使用原则: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培植财源为优先,实施扶持专项计划,支持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生态环保型和外向型等五类重点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近期重点用于市级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贴息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重大事项的政策研究、规划制定、咨询论证等前期工作经费。
  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方向
  第六条 在我市境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企业为使用对象,重
点支持高科技中小生产型企业。
  第七条 申请使用市级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企业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较好;
  (三)产品技术含量高,销售市场前景好;
  (四)项目具有超前性;
  (五)经济效益良好。
  第八条 考虑到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导向性强,为稳步推进,本办法作为试行,优先支持的项目为:
  (一)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研究及建设周期短、经济效益好,有较强还贷能力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
  (二)环保和“三废”治理项目。
  第九条 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商业性金融活动,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及国家明文禁止的活动,以及个人福利、奖励和消费性开支。
  第四章 用款管理
  第十条 中小企业申请技术改造贴息,必须认真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和《技术改
造项目申报表》,并附该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议书》,将资料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由其组织专家对该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贴息的初步审查意见,批准后方可进行贴息。
  第十一条 对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贴息在该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后一次性支付。项目贴息额度一般不能超过50万元。贴息的方式主要采取向该技改项目的贷款银行支付利息。
  第十二条 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重大事项的政策研究、规划制定、咨询论证等前期的工作经费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共同审定后拨付。
  第五章 管理职能
  第十三条 市经贸委是发展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发展资金年度支持
重点和工作指南,制定发展资金的年度安排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发展资金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是发展资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发展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和工作指南,负责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发展资金管理部门要对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等。检查的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十六条 发展资金管理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的使用效益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十七条 使用发展资金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每年对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发展资金的投向、使用等情况。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任何企业(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发展资金的用途。
  对截留、挪用、侵占资金的企业(单位),财政部门立即追缴并停止拨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承办单位取消其承办资格。
  第二十条 企业(单位)应据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对于骗取和挪用发展资金的企业,财政部门有权追回已经取得的款项,并在5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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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府令第26号

揭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按照《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的规定获得相应扶助。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应当通过多种途径给予救济。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按照下列规定获得救济:

(一)属于城市户籍的残疾人,符合低保条件的,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属于农村户籍的残疾人,符合五保或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第五条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补助金,或者采取其他特别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鼓励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高补贴水平。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城乡医疗和社会保障范围,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条件的地区,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康复救助,对重症入院的贫困残疾人实施特别救助。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白内障复明手术、功能性肢体残疾(偏瘫、截瘫、脑瘫、截肢、小儿麻痹后遗症、骨关节病)矫治、精神病治疗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贫困残疾人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县以上公办医院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20%的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婚前检查。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应当按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适当减免基本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和防护用品配送所需费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工作,对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包括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内容的抢救性康复服务。

第十一条 公办康复机构对接受康复训练的聋、脑瘫和智残等贫困残疾儿童免收康复训练费。

第十二条 市和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区)应当根据本地区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至少建立一所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设具有教育、康复、养护功能的综合性残疾人教养实验学校,重点解决不适宜在普通教育机构就读的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问题。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倡导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将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纳入普通教育机构实施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为其学习提供方便和帮助。普通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特殊教育师资和康复、心理等专业人员,配置必要的康复设施,为残疾学生提供帮助。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给予适当的生活费、交通费等补贴,对接受普通高中或者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残疾人提供优惠和帮助。各项助学补贴项目和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接受非义务教育的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其所在学校应当适当减收学费、杂费。

第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中专院校不得拒绝招收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残疾考生。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当地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登记造册,免费办理求职登记或者失业登记,免费进行职业指导,优先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档案保管和推荐就业等服务。

第十八条 各类公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接受符合相应条件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并减免培训费用;减免的费用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开支。

第十九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按照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鼓励社会举办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或者农疗机构、辅助性就业工场或者农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和生产劳动单位。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工作,加强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提高农村残疾人劳动技能。农业部门应当把残疾人种养技术培训纳入农业科技推广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举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承接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有条件的公办医疗机构应当安排具备执业资格的盲人专业按摩人员就业;对个体开业的盲人按摩所,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申办私营企业的,应当优先给予办理。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准予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当场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符合办医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证照。

第二十七条  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应当对残疾人提供优惠服务。残疾人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凭残疾人证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的优惠。对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可以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或减半缴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办理图书馆借书证、阅览证。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当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优先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并主要以实物配租的方式安排住房。

  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征收残疾人房屋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应当给予残疾人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 农村残疾人申请宅基地时,在服从村镇规划的前提下,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宅基地。

第三十条 公安部门对残疾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请户口迁移,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当优先办理,并免收有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法律服务机构对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办理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事务,应当优先受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可以减收有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盲人和重度(一级)肢残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优惠。

第三十三条 贫困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县残疾人联合会可以给予适当的残疾鉴定费补助。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残疾人扶助而未给予的,或者滥用职权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持有由当地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贫困证明的残疾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31日。《揭阳市保障残疾人权益若干优惠办法》(揭府〔1993〕27号)、《揭阳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揭府〔2001〕28号)同时废止。






关于开展打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全国


关于开展打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新出联〔2002〕16号


  2000年9月,新闻出版署、教育部、国家版权局、全国"打黄""打非"工作小组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各级各类学校使用盗版教材的通知》(新出联[2000]31号)以来,各地积极开展打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制售和使用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现象仍在相当的范围内存在,有的地区甚至还十分猖獗,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影响了教学质量,腐蚀了教职工队伍,损害了著作权人和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为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版权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对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2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中办发[2002〕4号),将打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纳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扫黄""打非"斗争的整体部署,坚持专项治理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标本兼治,务求实效,坚决将盗版教材、教辅读物赶出市场、赶出课堂,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青少年权益、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服务。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依法查处一批非法印刷、发行盗版 教材和教辅读物的案件,收缴各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严厉整治承印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印刷企业,深入查堵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流通渠道,严肃查处订购、使用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行为,有效遏止盗版教材、教辅读物征订发行过程中滋生的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规范教材、教辅读物出版发行秩序,形成一个良好的教材、教辅读物使用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清查学校使用教材、教辅读物情况。各地要对本辖区内各类学校秋季订购、使用教材、教辅读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严肃查处订购、使用盗版教材、教辅读物和非法编印教材、教辅读物的行为。对学校内部人员正在非法印刷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对正在使用的盗版教材、教辅读物,应全部收缴。各类中小学教学用书的发行机构及各类学校自办的图书代办点、发行部是此次专项治理的重点。在清查工作中,对从事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编印、订购的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当地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对图书发行单位的监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图书批发市场的管理和图书零售单位的检查。对从非法渠道进货、销售盗版教材、教辅读物和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发行各类教材、教辅读物的单位应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无证从事图书发行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坚决取缔。各类学校周边的书店、书摊是此次专项治理的重点。
  (三)加强对印刷企业的监管。各地要继续落实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打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的通知》(新出联[2001]16号),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坚决取缔无证照印刷企业,依法查处非法印制教材、教辅读物的印刷企业。各类学校自办的印刷企业和有图书印制能力的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是此次专项治理的重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责任落实到人,并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工作部署,务求标本兼治,措施到位,狠抓落实,取得成效。
  (二)排除干扰,依法行政。在这次专项治理行动中,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法,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顶住说情风,杜绝人情案,坚决避免有案不查、执法不严或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由各地"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版权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并做好督查工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图书发行单位和印刷企业进行检查,并对上述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类学校秋季订购、使用教材、教辅读物情况进行清查,对已发现的订购、使用盗版教材、教辅读物情况,要立即向当地新闻出版、版权部门?quot;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积极协助对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制作者和销售者进行查处。版权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从事盗版活动构成侵权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侵权犯罪的,移交当地司法 部门处理。
  (四)建立机制,巩固成果。通过专项治理行动,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巩固治理成果。各地区、各部门要层层落实领导干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逐级健全检查制度、报告制度、突出问题通报制度以及举报奖励制度等一系列长效措施。各类学校要 建立健全教材使用管理制度。
  (五)注重宣传,扩大影响。各地要充分利用当地新闻媒体,调动各种宣传力量,对专项治理行动进行连续和追踪报道,加强对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治理成果和重大行动的宣传,以求形成有利于专项治理的社会舆论环境。
  (六)维护稳定,保障教学。在此次专项治理中,各地要注意维护好正常的教学秩序,避免出现影响稳定的问题。凡是目录上的教材,新华书店要主动上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以确保正常教学需要。

四、行动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 8月15日至8月2 4日)。各地有关部门要制定部署行动方案,明确指导思想、行动目标、主要任务、 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向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治理行动。
  (二)治理行动阶段(8月25日至9月20日)。对各类学校秋季订购、使用教材、教辅读物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图书批发市场、图书零售单位和图书印刷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收缴盗版教材、教辅读物,查处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完善教材、教辅读物使用管理制度。
  (三)检查评估阶段(9月 21日至10月31日)。各地有关部门对专项治理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总结行动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并将专项治理情况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和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和国家版权局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地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治理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表彰,对问题突出、治理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
新闻出版总署
教育部
国家版权局
200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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