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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特困残疾人经济补助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7:27:47  浏览:85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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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特困残疾人经济补助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特困残疾人经济补助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3〕36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特困残疾人经济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二日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市区特困残疾人的补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特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系市区常住户口,并依靠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日常生活的残疾人。
第三条 特困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人民币。对日常生活起居不能自理,需要专门护理的特困残疾人,每月再补助1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对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但一时难以就业的特困残疾人,给予下列补助:
(一)初次要求就业人员,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6个月内未被推荐就业的,从第7个月起,每月给予100元人民币的补助,期限为6个月。期间如就业或被推荐就业而本人自愿放弃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项补助;
(二)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失业救济金期满后仍未找到工作的,每月给予150元人民币的补助,期限为1年。期间如就业或被推荐再就业而本人自愿放弃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项补助。
第五条 凡符合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特困残疾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绍兴市区特困残疾人经济补助申请表》,经所在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审核、公示后,报市残联审批。
第六条 特困救助金按月发放,从批准的当日起计发。每季度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残联提供的补助清单,将补助金核拨给市残联,由市残联下拨给补助对象所在的镇(街道),由镇(街道)残联发放给补助对象。
第七条 对特困残疾人的经济补助实行动态管理。家庭收入增加,被民政部门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经济补助待遇随即终止。
第八条 经济补助金是对特困残疾人在享受其他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后的补充,特困残疾人按本办法所得补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第九条 经济补助金从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财政、审计、残联等部门对各镇(街道)发放补助金情况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条 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特困残疾人经济补助措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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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函》的复函

(2003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19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3]1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是中编办会同国务院法制办、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经多次协调后下发的,是对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补充,在国务院对有关部门职责尚未作出调整的情况下,仍应执行14号文件的规定。

二、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在地热水、矿泉水管理问题上,今后的改革方向应该是“发一证、收一费”。



附:国土资源部关于请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函

(2003年6月6日国土资函[2003]152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新的《水法》颁布实施后,一些地方政府在进行相关地方立法时,考虑将矿泉水、地热水进行统一管理规定,这就涉及到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近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会同辽宁省人大农经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四部门,就《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文件的效力问题到你办进行了咨询,有关同志作出了口头答复。据其反映,答复内容是:第一,对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已经答复多次,14号文件是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编办、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经过多次协调后下发的,是对国务院“三定方案”的一个补充,该文件是合法有效的;第二,新的《水法》颁布实施后,强调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地热、矿泉水、采砂等问题,原则上应发一证,收一费;第三,地热、矿泉水由哪个部门进行管理,地方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自行决定。

接到有关地方的情况反映后我部领导非常重视,进行了慎重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从1994年国务院法制局对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的复函起,至2000年中编办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问题分工的复函》止,已多次明确了矿泉水、地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及法律解释,已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并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密切合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

二、在国家有关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中编办14号文件,不能随意变化。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地方政府在立法时应当遵循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立法原则,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

三、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咨询的问题涉及国土资源、水利两部门的职责分工问题,问题比较敏感,影响面大。

为避免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随意变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引起新的矛盾,我们建议国务院法制办进一步明确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


关于抓紧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中国人民银行 等


关于抓紧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银行



有关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自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国经贸法〔1994〕6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抓紧由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租金拖欠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276号)下发以来,解决拖欠
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的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为进一步推动欠租问题的解决,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决欠租问题仍应坚持国经贸法〔1994〕69号文确定的“谁承租谁还租、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和有关规定,有关企业要采取措施尽快偿还拖欠租金。担保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帮助企业尽快解决欠租问题。
二、对企业确难偿还拖欠租金,又是地方政府担保的项目,为维护国家信誉,采取债务转换办法,将外债转为内债。即由国务院批准安排人民币特种贷款,将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和欠租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转成国内银行与欠租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次国务院安排解决欠租总金额控
制在2亿美元之内,由中国银行按国务院特种贷款规定具体办理有关贷款业务,有关特种贷款的政策问题与具体操作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另行商定。
三、这次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范围,是指198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的司法解释之前,由地方各级政府出具担保的融资租赁项目。
四、在债务转换中,省级政府或计划单列市政府要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别提交确保企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承诺书。对企业逾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承诺同意由财政部从中央财政给地方的财政返还中等额扣回,用以偿还银行贷款的本息。各有关省、市政府应要求企业制定年度
还款计划,督促企业按期偿还银行垫付的资金。
五、为明确担保责任,省级政府或计划单列市政府亦可责成本级财政部门相应抵扣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或地方原担保部门的财政拨款。
六、欠租企业要按有关规定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并保证按期归还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按正常固定资产同期限档次利率执行。中国银行在每年2月底之前将各地归还贷款情况报财政部,抄送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外经贸部。每年3月,企业拖欠部分由财政部从地方财政
扣回,归还银行贷款,并与中国银行办理结算。3年还贷期满,企业拖欠部分由财政部一次性从地方财政扣回并与中国银行办理结算。
七、租赁公司应根据租赁项目的不同运行情况及不同的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欠租问题的顺利解决,具体解决的方案由租赁公司与欠租企业、担保单位协商确定。
八、中国银行在收到欠租企业提供的下列文件后,办理贷款手续。
1、企业向当地中国银行提出的贷款申请。
2、原租赁合同及已交付租金的证明材料。
3、省政府或计划单列市政府向财政部和中国银行出具的按期归还贷款和逾期不还同意扣款的承诺书。
4、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的确认意见。
九、为便于管理和避免损失,统一由中国银行为欠租企业将人民币换成外汇以偿还租金,其有关费用由申贷企业承担。
十、对已诉诸法律的欠租纠纷案件,建议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当地法院加快审理和执行进度,秉公办理,依法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对此问题应予以高度重视,由一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自下文之日起用半年左右时间将这一问题基本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写出专题报告,同时报送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外经贸部及
中国银行。对清欠不力的地区,上述部门可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相应采取其他合法有效的措施,以促进欠租问题的尽快解决。
十二、租赁公司在开展新的业务中,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严格加强管理,避免新的拖欠。
附件:关于解决企业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实施方案

附件:关于解决企业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的实施方案
一、根据国经贸法〔1994〕69号文确定的“谁承租谁还租、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各省市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欠租企业抓紧解决欠租问题。
对确难偿还拖欠租金的企业,经批准,可使用人民币特种贷款进行债务转换,变外债为内债。
二、这次国务院安排的人民币特种贷款为2亿美元的等值人民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制定的特种贷款管理规定,由中国银行办理有关贷款业务。
三、分配方法原则上按各省欠租合同余额的一定比例(50%),将贷款分配给各省、市政府,再由各省、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转给本辖区内的欠租企业。在解决欠租工作中,对贷款的分配方案应进行测算,使有关租赁公司所得偿还欠租大体占拖欠合同余额的50%左右。
四、对债务的处理,可采取多种方式:
1、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及责任,欠租企业与租赁公司协商还款数额及还款方式。
2、地方政府比照本通知的作法,安排一定资金,协助欠租企业偿还债务。
3、租赁公司与欠租企业双方协商,并经地方政府初审同意,报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租赁公司可以把债权转为对企业的投资。
4、对确难偿还欠租的企业,可申请这次人民币特种贷款,用于偿还欠租。
5、其他可以采取的方式。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指定有关部门,组织欠租企业与租赁公司协商,签署有关协议,协议至少应含下列内容:
1、原租赁合同;
2、已交付租金的证明材料;
3、剩余欠租的解决方式、期限及数额;
4、拟使用特种贷款偿还租金数额;
5、解除地方政府担保责任。
该协议连同企业贷款申请及地方政府还款承诺书一起由省、市政府报送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以便办理申请贷款的有关事宜。
六、为加强对贷款的管理和避免因汇率变动造成的损失,由中国银行代欠租企业统一将人民币换成外汇,其有关费用由申贷企业承担。
七、为了更好的解决欠租问题,由国家经贸委牵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外经贸部及中国银行等参加,组成协调机构,负责解决欠租问题的组织工作。各欠租省市也应组成工作领导小组,由一位省、直辖市政府领导同志负责,指定有关部门具体组织落实解决欠租问题,并将省市政
府解决欠租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工作机构及联系电话等情况抓紧函告五部委。



199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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