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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关于自然保护交流与合作议定书及附件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02:45  浏览:86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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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关于自然保护交流与合作议定书及附件

中国林业部 美国内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关于自然保护交流与合作议定书及附件


(签订日期1986年11月19日 生效日期1986年1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关于自然保护交流与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签署并于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延期的科技合作协定,为促进双方各自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双方确认交流与合作可包括下列范围:
  一、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二、野生动、植物种的保护、繁育、研究、合理利用以及野生生物栖息地的管理;
  三、迁徙鸟类环志;
  四、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的管理;
  五、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研究活动。

  第三条 双方同意交流与合作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交换有关自然保护的科学技术资料、出版物和其它文献;
  二、为科学研究和重新引进而交换野生动、植物种;
  三、双方互派代表团、考察组、专家,互换培训人员,组织合作研究,举办学术研讨会和专业培训班;
  四、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研究形式。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进行的交流和合作活动应遵守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 双方各自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外事司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渔和野生动物局、国家公园局为实施本议定书的执行机构,并负责协调各自国家有关机构或个人参加本议定书的第二条、第三条中所规定的交流与合作项目。

  第六条 双方执行机构通过通信方式互相协商来确定交流与合作项目的内容、人数、执行时间、期限和其它有关事宜。
  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举行会议,磋商执行本议定书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 双方根据互利原则向对方提供本议定书第三条中规定的资料、出版物、文献、野生动植物种;双方互派的代表团、考察组和个人的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自理,接待方境内的费用由接待方负担。双方的互派人数和停留期限(按人月计)应大致相等。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商定。

  第八条 双方同意的具体合作与交流项目及实施计划应作为本议定书的附件。新的合作项目应经双方代表以通信方式确认并作为本议定书的附件。如附件与本议定书的条款相抵触,应以本议定书为准。

  第九条 双方根据本议定书第三条的规定,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科技资料是提供方尽自方的知识确信是精确的,但不保证所提供的资料适合于接受方或第三方的使用或应用。

  第十条 双方同意,根据本议定书的规定,当进行设备交换或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用于合作活动的设备,应逐项达成具体谅解。

  第十一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开展的所有活动将在两国政府科技合作协定第十条中设立的中美科技合作委员会指导下进行。根据本议定书所开展的所有合作活动应取决于经费和人员的可能性而进行。

  第十二条 为了开展具体的活动,双方就保护版权、秘密情报及如何处理根据本议定书做出或构想出的发现和发明达成协议。该协议作为附件一成为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在议定书有效期内,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本议定书,但必须在六个月以前书面通知对方。本议定书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予延长。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对本议定书进行修改,修改内容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立即生效,并成为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在华盛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林业部代表          内政部代表
    刘广运            麦克劳林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
         内政部关于自然保护交流与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在华盛顿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关于自然保护交流与合作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十二条同意:

 一、除具有保密性质的情报外,各方根据议定书或附件对合作计划提供的一切情报以及由议定书或附件所产生的一切情报,均可通过科学杂志和通常用于传播科技情报的其它渠道发表。
  双方同意,根据议定书或附件所交换的任何具有保密性质的情报(例如商业秘密和技术诀窍,或任何一方要求承担保密义务的情报)应受到保护。双方只有通过各自指定的代表或根据议定书第五条指定的执行机构进行磋商,或双方同意的其它方式,逐项达成协议后,才能做出采用和提供此类情报的决定。此类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应如议定书第八条所述列入附件。

 二、对于根据议定书或附件所作出或构想的发明或发现,双方同意:
  1.如果此发明或发现是由一方人员通过双方交换情报,例如联合召开会议、研讨会或交换技术报告或论文,所作出或构想的:
  (1)作出或构想发明或发现的人员的一方(发明方)在所有国家有权获得此发明或发现的一切权利和利益,但须给另一方及其政府和国民非独占的、不可撤销的、免交使用费的许可证。
  (2)如果发明方决定不在另一方的国内或某第三国获得此种权利和利益,另一方则可获得。但须给发明方及其政府和国民非独占的,不可撤销的、免交使用费的许可证。
  2.如果此发明或发现是在科技人员交换中,由一方(派出方)人员派往另一方(接受方)独立地或联合地作出或构想的:
  (1)接受方在其本国及第三国有权获得此发明或发现的一切权利和利益。派出方在本国享有一切权利和利益,并拥有非独占的、不可撤销的、免交使用费的许可证,由派出方及其政府和国民在第三国使用。
  (2)如果接受方决定不在第三国或某特定第三国获得此种权利和利益,派出方则可获得,但须给接受方及其政府和国民非独占的、不可撤销的、免交使用费的许可证。
  3.如果此发明或发现是通过本议定书第三条所列的其它合作方式,例如合作研究和发展活动,或是在上述第一条情况下由双方人员(共同发明者)所作出或构想的:
  双方应规定适当的权利分配办法,并按议定书第八条所述列入附件。一般来讲,各方通常在其本国享有此发明的权利,而在第三国的权利双方则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商定。
  4.作出发明或发现的人员的一方应把此种发明及所选取专利或其他保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为另一方确定在此发明中的权利提供必要的文件。通知方可要求另一方推迟发表或公布此类情报,但是这一限制不得超过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

 三、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同意的实体,对根据议定书或附件由该方及其执行部门所产生的著作,均可在其本国和第三国获得版权保护,而非产生著作的一方及其政府和国民则应拥有非独占的、不可撤销的、免交使用费的许可证,以便翻译、复制、出版和发行这些著作。

 四、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每方应负责向其本国国民偿付需要付出的奖金或报酬。

 五、对在执行本附件时产生的其它问题或争议,双方应通过各自指定的执行机构进行磋商或双方同意的其它方式予以解决。

 六、本附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执行本议定书期间有效。
  本附件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在华盛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林业部代表          内政部代表
    刘广运            麦克劳林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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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行政区划改变后有关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行政区划改变后有关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贫困县所属乡划归非贫困县(市)管辖后其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征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规定,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由于贫困县的范围,是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因此,凡改变行政区划后,即将贫困县管辖的
农村信用社,随行政区域一同划归非贫困县(市)管辖的,改划之年仍享受贫困县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免税政策,从改划之年次年起,不再享受贫困县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免税政策,一律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1999年4月30日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四川省专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专利资金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攀枝花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二○○六年八月三日



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我市技术创新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加强和规范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是市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坚持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支持我市高新技术及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试点企业。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五条 资助条件和范围

(一) 第一专利权人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单位和有本市正式户口的个人。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居民,如其专利申请在本市提出且专利授权日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的,也可申请资助。

个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企业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优先考虑。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 27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 18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 1800元/件;

(四)涉外专利   5000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和地区)

(五)专利企业   5000-10000元/家

第七条 审核批准

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由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审核批准,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资助。

第八条 同一专利或企业只能申请一次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资助。

第九条 申请程序

1、领取表格:申请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到市知识产权局领取或网上下载《攀枝花市专利资助经费申请表》。

2、正式申请: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到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办理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正式申请手续。

3、审核批准: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资助。

4、公告:获得批准的项目,将在攀枝花市公众信息网(http://www.panzhihua.gov.cn)上对社会公告,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在七日内以真实姓名向市知识产权局书面反映,逾期不予受理。

5、补助领取:异议期后,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资助资金领取手续。

6、跟踪管理:市知识产权局将对获得资助的专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条 申报要求

1、个人 ① 办理攀枝花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手续需报送《攀枝花市专利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②有效专利证书(出示原件);

③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主要申请文件(有附图的提供附图);

④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的年费收据(出示原件,如收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⑤职务发明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非职务发明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出示原件);

⑥委托他人代办专利资助资金申请的需出具代办委托书(共同专利权人需出具共同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出示原件)。

2、企业

①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②有效专利证书(出示原件);

③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的年费收据(出示原件,如收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的费用全额追回,并追究其责任。对骗取资助资金的专利权人将拒绝其以后的全部资助申请。

第十二条 对受资助的项目实施后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鼓励受资助的企业或个人向专利申请经费困难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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