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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33:54  浏览:89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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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通知略)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使个体经济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使用、保管账簿和凭证,但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账:
  (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二)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
  (三)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
  (四)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建立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账:
  (一)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
  (二)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建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建立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五条 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不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存登记簿等。
  第六条 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第七条 建立复式账和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统一格式的账簿、凭证;设立账户、启用账簿时应事先送主管税务机关审验盖章。
  第八条 建账户必须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账务,不得涂改、撕毁、挖补。
  第九条 账簿和凭证(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要按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填写、装订或粘贴。
  第十条 建账户对各种账簿、凭证、表格必须保存10年以上,销毁时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验,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建立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代办有关建账事宜。聘请财会人员建账应填报《个体工商户聘请财会人员代为建账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实施。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理建账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培训考试,合格者准予代理建账记账;对在代理建账记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代理建账记账资格,不准代办账务。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经税务机关批准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其机内账可视为经营收入账。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建账户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也可实行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可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以建账户流转税征收权的归属划分建账管辖权,即: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业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业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本办法建账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建账管辖权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账簿、凭证、表格,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办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设计、印制和管理。
  第十九条 现行税收征管中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置账簿,建立复式账,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税务机关对其不得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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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府办〔2005〕90号


印发汕头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日



汕头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05年就业再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的意见》、《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的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三)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情况;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情况;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情况;
(六)落实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情况;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二、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12分)
1、各区县政府制订深入实施“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并把城乡统筹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将公共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纳入再就业目标责任制考评,明确职能分工(3分)。
2、将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年度考评工作(2分)。
3、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就业岗位数(2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2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1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数(2分)。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16分)
1、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各项扩大与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且具有结合实际、实际操作性强等特点(3分)。
2、各有关部门能及时兑现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各项补贴资金和小额担保贷款(12分)。
3、向社会公布政策咨询及举报投诉电话(1分)。
(三)推进城乡统筹就业(15分)
1、出台有关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政策文件,明确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3分)。
2、把就业服务全面延伸到农村,100%的街道(乡镇)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机构(2分),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3分),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培训转移就业的原始台帐和信息库(4分)。
3、建立劳动农村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和接收安置基地(3分),各区均需建立1个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基地,年总培训能力在2500人以上。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23分)
1、加强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各区县均建立远程可视招聘系统并开通使用(2分),实现省、市、区(县)和50%以上的街道(乡镇)联网(4分);各区县均使用《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管理软件》、《再就业扶持管理系统》(2分)。
2、各区县全面建立财政核拨经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5分);将高校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1分),对登记求职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成功率不低于40%(2分)。
3、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帐、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和人员配置等“八统一”规范建设(5分),全部启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就业服务管理系统》(2分)。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11分)
抓好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年底前要建设一所综合性培训基地(5分);完成市下达的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计划任务,再就业培训后再就业率不低于60%,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率不低于30%(6分)。
(六)落实各种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14分)
1、各区县均把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2分)、落实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运行费用(1分),落实街道(乡镇)机构人员与业务经费(2分)。
2、按规定落实各项再就业补贴,及时审核、拨付社保、岗位、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补贴资金(3分)。
3、各区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并及时拨付培训补贴资金(4分)。
4、加强和规范再就业资金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2分)。
(七)落实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9分)
1、各区县全面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行动,年底前帮助70%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4分)。
2、落实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各区县政府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街道(乡镇)以及各级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完成市下达的年度“4050”人员再就业任务(2分)。
3、抓好农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年底前50%以上有青壮年劳动力的贫困户每户有1人经培训后成功转移就业(3分)。
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见《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
对2003、2004年度市考评办法中明确的工作项目未能完成的,各区县必须在2005年6月底前整改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并在2005年7月10日前将整改情况向市政府作详细报告(送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否则按市考评办法确定的该项目分数在2005年考评总分中加倍扣分。
三、考评步骤
(一)自评:2006年1月31日前,各区县政府组织对本地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5年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核对: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区县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抽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赴各区县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面不少于50%。
(四)评定: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交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会议评定。
四、奖惩办法
(一)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上的,为达标区(县),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并奖励8万元。2003-2005年连续三年达标或2004、2005年两年评分均在95分以上的,可参加再就业工作先进区县评选。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取消其评选资格,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已表彰奖励的,撤销奖励,收回奖金。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区县,取消其当年参加市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市颁发的奖金由各区县政府掌握,用于奖励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和补贴再就业工作。
(二)本办法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
http://www.shantou.gov.cn/search/fggb_view.asp?id=506&zw=首页%20>>%20政府公报%20>>%20信息正文

共青团中央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的意见
(1983年8月1日)

 

  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已经在我国青年中开展四年多了。四年多来,它深深地吸引着亿万青年,不仅鼓舞青年为振兴中华而勤奋学习,英勇劳动,创造了大量的物质财富,而且培养了青年的共产主义劳动态度和主人翁责任感,激发了青年的爱国热忱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实践证明: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是共青团在新的历史时期带领广大青年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是在实践中培养青年一代成为共产主义新人的有效方法。为落实团十一大提出的“做现代化建设的英勇突击队”的光荣任务,适应经济改革的新形势,带领青年为实现党的十二大制定的“翻两番”的战略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各级团组织要牢固地树立“以四化为中心开展团的工作”的指导思想,把新长征突击手活动作为重要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总结经验,不断创新,使之在原有的基础上更加广泛深入,卓有成效地开展起来。



  深入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要适应经济体制的改革,把着眼点和落脚点放在创造物质财富、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技术进步上,在活动中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一代新人。

  确定新长征突击手活动的内容,要根据工、农、商业等各条战线、各行各业的不同特点,从实际出发。就全国来讲,应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活动;

  (一)带领广大青年在祖国需要的一切岗位上英勇劳动,创造第一流成绩。在我国四化建设的大军中,青年已占半数以上,他们在生产建设中的作用,直接关系到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在新长征突击手活动中,要广泛开展爱祖国、爱家乡、爱企业、爱劳动的教育,引导青年在各自的岗位上从事创造性的劳动,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本单位、本地区、本行业的第一流成绩,不断向更高的目标攀登。

  (二)组织青年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钻研业务技术,做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合格人材。现代化建设需要大批的各种专门家和千千万万掌握现代化生产技能的劳动者。开展新长征突击手活动,要把学习、应用科学技术作为重点,不断提高活动的实效和水平。要组织好各种形式的学习、科研和技术练兵活动,使广大青年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过硬本领,成为各条战线的行家能手。

  (三)发动青年积极参加重点建设,在重点建设中展才华,显身手。各级团组织要教育青年艰苦奋斗、多作贡献,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共产主义的劳动态度,积极参加重点建设,支援重点建设。承担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团组织要通过各种形式的竞赛,激发广大青年的劳动热情和创造精神,带领青年做重点建设的突击队。

  (四)引导青年站在改革的前列,积极参加经营管理,在提高经济效益上发挥作用。各种经济责任制的实行,为青年参加经营管理活动开辟了用武之地。各级团组织要带领青年围绕生产经营管理,广泛开展经济分析、市场预测、质量管理等活动,为提高经济效益出力献策。

  (五)继续围绕急、难、新的任务开展义务劳动,广泛开展植树造林和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新长征突击手是青年中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先锋和模范,是广大青年学习的榜样。凡是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思想进步,品德高尚,在四化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青年和团干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评为新长征突击手:(一)热爱本职工作,在生产建设、生活服务和各项工作中创造出全国或本行业、本地区第一流成绩者;(二)努力学习科学文化技术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科学实验中有发明创造者;(三)积极参加改革,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者;(四)在保卫祖国、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同各种坏人坏事作斗争中有突出贡献者;(五)组织和带领青年在四化建设中充分发挥突击队作用,取得优异成绩的团干部。

  新长征突击队应是生产建设、生活服务等各条战线创造出的优异成绩的青年先进集体。凡行政部门命名的青年集体和青年比例占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车间、班组、队等,在青年中经常、广泛、深入地开展了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技术进步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的,都可以评为新长征突击队。

  评选新长征突击手(队)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自下而上地进行。对已有转变的后进青年,只要成绩突出,符合条件,也应予以评选。

  新长征突击手(队)分全国、省(市、自治区)、市(地)、县(相当的企业、局)四级命名表彰。一般情况下,全国和省、市、自治区每三年命名表彰一次,省以下每年命名表彰一次。有特殊贡献者,可随时命名表彰。新长征突击手的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岁。新长征突出手是青年时期的一种荣誉称号,获得全国新长征突击手(队)称号者,以后不再重复授予称号。对新长征突击手(队)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全国和省、市、自治区新长征突击手颁发证书和奖章;对市(地)、县的新长征突击手颁发奖状或证书。新长征突击队一律颁发奖状。

  要加强对新长征突击手的培养和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模范带头作用。各级团组织要大力宣传突击手的先进事迹,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他们不断提高觉悟,保持先进。要同岐视、压制、打击先进的不良倾向做斗争。各地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同有关部门积极协商,帮助新长征突击手解决学习、工作、婚姻、健康等实际问题。

  各级团组织要经常了解、掌握本地区、本单位突击手(队)的基本情况。要确定专人负责突击手(队)的管理工作,建立档案,定期分析研究情况。对于犯了严重错误的突击手和出现重大问题的突击队,要认真调查,慎重处理。取消荣誉称号,须经授予称号单位批准。



  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是全团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各级团组织必须切实加强领导,不断克服松劲情绪和无所作为的思想,正确处理这项活动同团的其他工作的关系,统筹兼顾,有机结合。

  要加强调查研究,实行分类指导。根据工、农、商业各条战线改革的新形势,要努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对突击手活动的内容、形式、方法等进行必要的改革。要加强活动的组织工作,制定科学的竞赛方案,采取新颖的活动方式,完善考核评比制度,做好表彰奖励工作。要把重点放在基层,狠抓落实,讲究效果,不断把活动提高到新水平。

  要依靠党的领导,争取各方面的支持。新长征突击手活动是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组成部分,要在党的领导下,与行政、技术、工会、妇联等部门密切配合。要引导青年虚心向工程技术人员和老工人、老农民学习,拜他们为师,在他们的指导、帮助下更好地发挥突击作用。

  共青团中央希望各级团组织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动员、组织广大青年更加积极踊跃地投入争当新长征突击手的活动中去,振奋革命精神,创造新的业绩,以实际行动迎接全国新长征突击手代表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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