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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议案说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9:19:58  浏览:84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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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议案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议案说明


——1998年12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何椿霖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对提请审议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议案说明如下:
预算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实现宏观调控的一项主要手段。安排好预算与合理使用好预算资金,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和人民生活的提高。
根据我国宪法和预算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对预算的审批权、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对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权,对预算的监督权以及其他有关权力。自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一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这方面做了不少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成效。但由于这方面工作的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工作范围较宽,难以集中主要力量进行,目前基本上处于程序性的审查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预算审查监督的深度和力度。多年来,社会各有关方面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呼声很高,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许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曾提出过这方面的议案和建议,其中包括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机构建设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履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的职责,进一步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监督工作力度,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的预算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体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并使批准的预算得到正确、有效的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需要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为此,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二)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委托,承担有关财政、预算、税收等方面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和有关法规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有关法律草案审议方面的具体工作;
(三)承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委员长会议交办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需要协助办理的其他具体事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为正部级单位,内设若干职能室。
以上议案和说明,连同决定草案和委员长提名的名单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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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哈尔滨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7月28日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曹广亮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
            哈尔滨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酒类经营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酒类批发和零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白酒、啤酒、黄酒、果酒以及其它含有乙醇的饮料。


  第四条 市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酒类经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
  市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酒类专卖管理机构负责酒类经营的日常管理。
  县(市)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酒类经营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酒类专卖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公安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同进行本市酒类经营管理。


  第五条 本市酒类的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
  (二)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三)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次向所在地的市、县(市)酒类专卖管理机构、卫生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酒类的批发活动。
  市、县(市)酒类专卖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酒类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酒类批发活动。


  第八条 从事酒类零售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市)酒类专卖管理机构申办《酒类零售许可证》,并到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酒类零售。
  市、县(市)酒类专卖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应当在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酒类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酒类零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酒类商品的零售。


  第九条 《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酒类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第十条 酒类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许可证登记的经营地址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变更经营地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任何人不得伪造、转借、买卖、涂改许可证。


  第十一条 酒类批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经批准的酒类生产企业采购商品;酒类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经批准的酒类生产企业或者具有《酒类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采购酒类商品,并索取合格证明,其包装上标明优质产品的,还应当索取优质产品证明。
  酒类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进口酒类商品,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索取有关进口的证明材料。
  酒类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经销假冒伪劣酒类。


  第十二条 酒类专卖利润由市、县(市)酒类专卖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缴,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三条 酒类商品的质量需要鉴定的,应当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鉴定。
  酒类卫生质量需要鉴定的,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检验机构检验。


  第十四条 广告经营单位不得为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制作、发布酒类广告。


  第十五条 市、县(市)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及酒类及专卖管理机构,应当对酒类批发、零售活动进行经常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主动接受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
  酒类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第十六条 对酒类批发和零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酒类专卖管理机构及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组织检举。
  酒类专卖管理机构及其他有权处理部门或者组织,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检举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下列规定的,由市、县(市)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委托酒类专卖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擅自从事酒类批发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从事酒类零售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年检的,责令限期补办,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补办的,许可证自行废止。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二款规定,伪造、转借、买卖、涂改许可证的,予以收回,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一款规定,从未经批准的酒类生产企业或者不具有《酒类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购进酒类商品销售的,按购进酒的商品价款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酒类专卖利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以应交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经销假冒伪劣酒类的,酒类专卖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销售,会同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对防碍酒类专卖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酒类专卖管理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对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演讲稿

目录
第一部分 展会,想说爱你不容易
一、 我爱展会
(一)参展商将和客户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而这种交流可以节约30%的经费
(二)加速了整个销售过程,降低回访率40%
(三)是企业进行产品交易重要环节与场所
二、我怕展会
(一)参展方怕展品被仿制
(二)办展方怕展会被克隆
(三)服务方怕展位设计被模仿
三、我更怕国际展会
(一)开展前展品被没收
(二)展会中展台被查封
(三)参展商在法国被抓
(四)我们被国外拒绝
四、展会侵权都是知识产权惹的祸
(一)展会上知识产权为什么容易被侵权
(二)展会上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危害
第二部分 展会有关的知识产权介绍
一、展会中那些知识产权会遭侵权
二、展会中知识产权侵权的类型
(一)商标侵权
(二)专利侵权
(三)著作权侵权
三、商标介绍
(一)什么是商标
(二)商标的功能
(三)商标的主管部门
四、专利介绍
(一)专利有那些
(二)专利具有垄断性
(三)那些专利容易在展会被侵权
五、著作权介绍
(一)著作权包括那些
(二)展会中那些著作权容易被侵犯
(三)著作权主管部门
六、商业秘密介绍
(一)商业秘密包括那些
(二)那些商业秘密容易在展会被侵权
(三)商业秘密主管部门
第三部分 展会知识产权带来的新问题
一、政府对展会知识产权极为重视
(一)政府颁布法律保护展会知识产权
(二)制订保护纲要,打击展会知识产权侵权(蓝天行动)
(三)政府指导企业保护展会知识产权
(四)为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开通“执法快车道”
二、对参展人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国内展会对知识产权有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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