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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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商检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检检联〔1997〕353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
为了做好新疆棉顶替进口棉加工出口产品(以下简称“出疆棉”)的工作,落实“出疆棉”的退税政策,国家经贸委等16个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市〔1997〕598号)、外经贸部等5个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648号)、财政部等3个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见附件一、二、三)。为贯彻落实中央鼓励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有关精神,做好出口棉产品的含棉率检验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经“出疆棉”协调小组同意,出口棉产品含棉率的检验工作由商检机构承担,税务部门凭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核定退税。商检机构含棉率的检验不另行收费。
二、外经贸部等有关单位核定的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的出口企业,在出口报验时要向商检机构提供《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见附件四)。
三、各地商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棉产品(纯棉及棉混纺纱线、织物、服装及其它制品)的相关标准对出口棉产品的含棉率进行检验。含棉率检验是指棉产品中棉花含量的测定,并不要求确定其中新疆棉的用量。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总量,由其他部门核定。
各地商检机构要单独建立《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原始记录单》,填写《监管证书》并交报验人,同时复印一份留存。
四、各地商检机构要与当地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出口棉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掌握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国家商检局,并通报当地国税机关等有关部门。
附件一至四(略)
关于进一步加强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根据当前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增加农业投入,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的精神,结合前3年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为了进一步贯彻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财政部、农牧渔业部、水利电力部《关于加强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再作如下重申:
一、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配套部分,必须保证如数配齐。各地不得为了争取上级投资而虚列支出,不能拿上级的其他专款作为配套资金,更不能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林水利气象部门的正常事业费抵顶。地方各级财政的配套资金都要列入当年预算安排,以确保配套资
金的足额落实。同时,要按照国家、集体、农民一起上的原则,充分发挥国家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农民自愿集资、投劳,积极兴修农田水利工程,平整、改良土地。以集中各方面的财力、物力,促进发展粮食生产。
二、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的分配要切实从增产粮食出发,要把重点放在改善生产条件的基础设施上,因地制宜,讲求实效,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不要不切实际地划分资金分配、使用比例,以避免脱离实际,影响资金效益。坚持按项目投资,按项目检查效果。各省(区、市)应根
据本省各市(区)县的项目、财力状况、资金管理和配套能力,以及所应实现的效益目标等条件,对县(市)实行项目管理。可通过招标,以效益定项目,择扰扶持,落实责任,明确效益,切实把竞争机制引入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中。项目一经确定,应按照项目的权属,分别
由各主管部门与实施单位签订经济合同。财政、农业、水利部门要共同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对执行合同不力者,要及时处理,决不能听之任之。
三、使用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的县,为发展粮食生产所必须的生产性房屋建设,应严格控制在《若干规定》的范围之内。重点应用于区、乡的农业技术、种籽经营用房等,应以县为单位实行总额控制,一般不得超过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总指标的10%。对建房资金要从严掌握。各县安
排的建房项目和建房资金要报经省级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专案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动用粮食生产专项资金。任何单位、部门绝对不许以任何名义变相搞楼堂馆所,建办公室及各种中心和宿舍等非生产性用房。否则,一经查出,必须追回全部挪用资金,而且还要根据情节轻重停止财政拨款。
四、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有条件的要尽可能做到有偿使用。县、区、乡农业技术、种籽经营、排灌技术等服务单位开展的综合经营、有偿服务项目,国营农业良(原)种场(站)为发展良原种生产而改善生产条件的项目,乡、村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短期内具有直接经济效
益的,可以采取借给周转金的办法予以支持。今后,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用于有偿的部分,一般不得少于10-20%,收回的资金继续用于发展粮食生产。要通过资金的有偿使用和回收,逐步建立起一笔发展粮食生产的专项基金。
五、各地要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看得见、摸得着的考核指标。如: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要规定完成改造的面积,增产粮食的数量;小型农田水利项目,要规定新增和改善的有效灌溉面积;良种繁育项目,要规定提高良种生产的数量和增加的播种面积;排涝项目,要规定新增改善的排
涝面积;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要规定新增的技术推广覆盖面积,各种综合措施的采用,最终要反映粮食增产情况。具体考核指标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并将各种考核指标写进经济合同中。
六、各地对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要认真加强领导,合理使 用,切实提高资金效益。资金的具体管理由财政部门牵头,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财政、农业和水利部门每年要对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比较全面系统的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资金的配套情况;资金的
使用范围;资金的使用结构,如改造中低产田的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等;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财经纪律的遵守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检查重点由省自行规定。每年各省对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的检查情况,请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农业部和水利部。
1989年2月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办字[2003]5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
责任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为省政府考核各设区市再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提供依据,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发〔2003〕1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城镇新增就业情况。
(二)落实再就业政策情况。
(三)强化再就业服务情况。
(四)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情况。
(五)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工作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工作。
(二)省政府根据考核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和具体评分标准(考核指标内容附后)。
(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查和自评;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审核和综合评定;经省政府审定后以适当形式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采取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当年7月份进行半年考核,主要以工作检查、各设区市报表和汇报调度为依据;年度考核以综合性考核检查、审核、评分为依据,在次年3月份以前完成。
(五)考核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严肃认真的原则对各设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各设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目标责任任务的考核工作,如实上报有关数据,积极配合考核。
省政府对各设区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内容
项目区分指标名称及内容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全省城镇当年新增就业50万人。其中:石家庄市8.86万人、承德市
2.59万人、张家口市3.41万人、秦皇岛市3.17万人、唐山市6.74
万人、廊坊市2.39万人、保定市6.30万人、沧州市4.92万人、衡水
市2.62万人、邢台市3.13万人、邯郸市5.87万人。
当年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20万人。其中:石家庄市3.54
万人、承德市1.04万人、张家口市1.37万人、秦皇岛市1.27万人、
唐山市2.7万人、廊坊市0.95万人、保定市2.52万人、沧州市1.96
万人、衡水市1.05万人、邢台市1.25万人、邯郸市2.35万人。
全省当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其中:石家庄市
4.5%、承德市3.5%、张家口市4.0%、唐山市4.0%、廊坊市3.5%、
保定市4.0%、沧州市3.5%、衡水市3.5%、邢台市4.5%、邯郸市
4.5%
落实再就业政策
设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再就业实施办法在6月底前全部出台,7月
份全面进入实施阶段。
《再就业优惠证》6月份前基本发放到位。
建立市级再就业联席会议制度,按时开展活动。建立再就业政策落实月通报制度、宣传和咨询制度,工作成效明显
市、县政府建立了落实再就业政策督导检查机制,对当地落实再就业
政策中出现的总是处理及时妥当,职责明确,落实政策措施到位。
项目区分指标名称及内容
Q〗强化再就业服务
政府部门落实再就业政策工作实行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性办完
工商、税务、社会保险登记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
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
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的采集发布制度健全,为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提供及时、便捷、多形式的岗位信息服务。努力提高就业服务网
络化建设。
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按照省委、省政府冀发〔2003〕1
号文件关于“四统一”的原则进行整合成就业服务局,其人员编制和
经费落实;在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设立劳动保障事务站和在社
区居委会聘用劳动保障协助员工作落实。其工作任务和标准明确,
人员编制和经费落实,此项工作在6月底前已经完成,并逐步发挥应
有作用。
组建小额贷款机构并开展工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要求6月底前
足额到位,工作运行正常。
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
按当地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及再就业工作任务要求,当地政府调整财
政支出结构,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全年再就业所需资
金的方案和列入预算的资金数额。
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
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帮
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确保进中心、签协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
和社会保险费近旮足额代缴达到100%。
为就业困难、大龄就业对象提供包括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援助服
务,具体措施明确,工作落实。
建立对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又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救助制度,继续运用现有“三三制”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
生活工作落实。
当年全省各级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再就业3万
人。其中:石家庄市5315人、承德市1550人、张家口市2050人、秦
皇岛市1900人、唐山市4050人、廊坊市1435人、保定市3780人、沧
州市2950人、衡水市1570人、邢台市1875人、邯郸市3525人。 注:各市当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再就业具体数量是根据各市2002年底城镇从业人数情况和全省目标数按比例计算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