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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一九七二年贸易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32:56  浏览:90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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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一九七二年贸易议定书

中国革命政府 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一九七二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2年3月4日 生效日期197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间的友谊,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根据一九七一年五月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友好地会谈,决定签订一九七二年日历年度中、古贸易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一九七二年日历年度内货物的相互交换,将根据双方进出口平衡的原则,在本议定书附表“甲”(古巴共和国出口商品)和附表“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的基础上进行。上述附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经双方同意,未包括在上述附表中的商品可以进行交换,对附表“甲”和“乙”中已订定的商品数量也可以调整。

  第二条 价格、交货期和其他技术条件,以及与第一条中提及的附表“甲”和“乙”所列商品有关的其他条件,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根据一九七一年五月十一日签订的两国政府“贸易协定”、“支付协定”和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两国对外贸易部“交货共同条件”的规定,在具体合同中商定。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银行和古巴国家银行根据“支付协定”和“关于执行中、古贸易和支付协定的技术细则和记帐办法的银行协议”,以及有关换函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议定书是“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的组成部分。自一九七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二年三月四日在哈瓦那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和附表“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代表
     周 化 民          埃米尼奥·加西亚·拉索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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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发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则》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合法、准确、及时地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依据《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复议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接待复议申请人,没有复议机构的单位,应由专(兼)职复议人员负责接待复议申请人。
接待复议申请人应在固定地点;没有条件的,可在约定地点。
第三条 复议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申请复议的,复议人员应告知复议申请人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
第四条 直接到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的,应由申请人递交;因特殊情况申请人不能递交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递交,但同时应向复议机关递交委托书。
第五条 以邮寄方式申请复议的,发信地邮局邮戳日期为申请日期,复议机构收到日期为登记日期。
第六条 复议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进行登记。登记须记载以下内容:
(一)收到时间、地点;
(二)复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三)争议事由及复议请求;
(四)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份数。
第七条 复议人员应及时审查复议申请的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案件;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三)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期限;
(五)是否有具体复议请求和事实;
(六)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已受理;
(七)有无重复申请的情况;
(八)复议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定内容。
第八条 复议人员经过审查,应根据不同情况报批或处理:
(一)对应予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逐级报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对不应受理的,报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
(三)对复议申请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直接执行补正程序。
第九条 对不应受理的复议案件,可采用口头或便函方式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在口头或便函通知后,申请人仍坚持复议的,应书面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对复议前置、应予受理或直接补正的案件,应采用书面方式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案件受理后,复议机构负责人应指定1至2名复议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对管辖内发生的重大、疑难或有影响的复议案件,可由复议机构负责人承办。
第十一条 申请人认为复议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有权向复议机关申请,要求其回避,但必须提出理由和事实。
复议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复议人员的回避,由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复议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决定。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应告知申请人,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复议人员接案后,应进行阅卷,并写出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应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三)基本案情及有关证据;
(四)双方争议的焦点及存在的疑点;
(五)下一步审理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 复议人员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制作移送管辖函,写明移送理由、法律依据、移送时间等事项,附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逐级报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十四条 复议机关对复议管辖争议协商不成,争议各方应自协商不成之日起五日内,向指定管辖机关提请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机关接到管辖争议报告后,应在五日内作出指定管辖决定,并分别通知争议各方。
第十五条 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需要第三人参加复议的,复议人员应提出意见,报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书和答辩书(副本)各一份,发送第三人。
第十六条 在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复议人员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是否完全出于自愿;
(二)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否有回避法律的行为;
(三)申请人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是否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主动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的,复议人员应记录在案,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报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并制作《准予撤回复议申请裁决书》,发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八条 复议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人员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通知申请人到场;
(二)询问申请人是否同意撤回复议申请;
(三)申请人同意撤回的,可由申请人提交撤回复议申请书或当场记录在案,并按本规则第十七条办理;
(四)申请人不同意或多人申请其中一人不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复议应继续进行。
第十九条 复议中须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复议人员应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裁决书》,发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条 复议人员在案件审理后,应提出处理意见,起划《复议案件结案报告》和复议决定书,并填写复议案件审批表,将上述材料及案卷一并逐级报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复议人员对复议案件应及时审理,及时报批;复议期间为两个月的,报送领导审批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2月2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 教育部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为了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带职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优化结构”是这次机构改革进行人员分流安排的基本原则。对分流人员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各种形式的职业、岗位、技能、学历等多方面的学习和培训,有利于发挥分流人员的潜能和优势,有利于优化结构和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对分流人员走上新岗位做好准备将起到重要作用,也是完成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重要措施。组织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也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分流人员的爱护和关心。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培训形式
学习和培训工作将在统一规划下,通过统一安排和自行组织等多种方式进行,使在机构改革中尚未安排业务工作的分流人员都能接受不同形式的培训。
(一)统一安排的学习和培训。
定向专业培训
目前,社会发展急需会计、工商管理、审计、金融、税务、外语等专业人才。针对这种情况,结合分流人员的实际情况,将委托有关高校举办一批这些专业的培训班。培训期2年左右,合格者可获得专业培训证书。
攻读硕士专业学位
攻读工商管理硕士(MBA)、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工程硕士等专业硕士学位。
参加此种方式培训的分流人员,应是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3年或5年工龄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通过今年底或明年初分别组织的培训入学考试入学。培训期2-2.5年左右,合格者授予相应的硕士学位。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这种培训形式,主要是学习有关专业的研究生课程,培训期2年左右,结业后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身份申请硕士学位。
研究生教育
参加此种方式培训的分流人员,应是年龄40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获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有两年工作经历),通过国家规定的研究生入学考试且成绩符合规定者。
在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中招收博士研究生。
对以上学习和培训方式,教育部可在京提供8000个名额,基本上可以满足分流人员的要求。
(二)自行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在统一规划下,有条件的部门可以依托本部门的高等院校和干部管理学院开展本科教育和多种形式的岗位技能专业培训。
三、有关政策
(一)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安排。
(二)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分流人员,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
(三)培训结束后,由行政关系所在部门负责推荐安排工作,或者自愿到人才市场参与竞争。
(四)今后3年内,国务院各部门有职位空缺时,优先选用经过这次学习和培训、符合职位要求的分流人员。
四、组织实施
“三定”方案确定后,各部门要根据编制数额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抓紧进行定编定岗和分流人员工作;分流人员确定后,抓紧制定学习和培训计划。人事部和教育部将下达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的具体办法,各单位要按统一部署,做好选报工作。



199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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