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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54:24  浏览:95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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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邢政[1998]10号 1998年5月5日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广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河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凡具有本行政区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够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办本办法分散按比例安排对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自谋职业、且有稳定收入的残疾人暂不作为安置对象。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负责总体规划和协调有关事项。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在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要设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市成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县成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同级劳动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的待业调查、能力评估就业登记、职业介绍、上岗前培训、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等业务。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岗位和工种的特点,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末在职承工(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半年以上的临时工)总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达不到1人但超过0.5人的按1人安排;不足0.5人的可免于接收安排(含0.5人),但需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一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六条 凡未经批准,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向市和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按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其计算方法是: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单位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
  第七条 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任务的单位,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在职职工人数、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下年度拟录用残疾人数就业人数,填入《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表》,报送所在地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八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查工作,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应缴款单位在接到通知20日内将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财政厅负责制的专用标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后,由财政专户储存。
  第九条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单位年度结算或决算报表,报当地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经审查批准后,可减、免、缓缴。
  不适合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特殊部门或单位,可不安置残疾人,但要按本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残疾人就业又拒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补缴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当事人或单位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优先从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无业残疾人中招收,或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公开面向社会招工。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律以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手续为依据。各单位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和因公致残的干部、职工必须由市或县(市、区)残疾评定委员会评定。符合标准的,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手续,以此为准计算在1.5%的比例内。否则,不予承认。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残疾人的自身特点,为其选择、调整适当的岗位和工种。辞退、开除残疾职工,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15%的比例上缴邢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统一纳入市财政管理。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1、补贴残疾职工上岗前培训费用;
  2、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3、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4、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补贴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5、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它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它用。保障金当年用不完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单设科目、专项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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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在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总书记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中提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性,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指明了我们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思路和战略,明确了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于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和新的中国国情相结合达到了新的高度和阶段。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所以也是推进法院工作、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事业的重要指导方针。当前,随着我国审判事业的加速推进以及法院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审判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既迎来了良好的机遇,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笔者认为,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各级审判机关司法警察部门实践科学发展观,着眼解决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薄弱环节,着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着眼解决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提高履职能力,更好地服务审判工作大局,为审判机关提供优质高效的
警务保障。
一、 开拓创新,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近年来,随着审判事业的不断深化,审判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也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笔者认为,司法警察的所有工作都必须立足于审判事业的发展,司法警察能否服务于审判工作大局是衡量其职责与作用的重要标准。
1、加强队伍管理,提高综合素质。要发展,人是第一位的,各级审判机关司法警察部门只有加强队伍管理,通过培训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切实提高广大 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才能让司法警察队伍健康、有序、规范地发展。
2、加快制度建设,服务审判大局。司法警察制度的发展与变革往往是自下而上逐步推进的,目前还很不完善,要更好地服务审判大局就要加快各项制度建设的进程,让司法警察履职、队伍管理、学习培训等早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 
3、顺应时代发展,不断深化改革。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正在不断深入,审判机关司法警察的发展也应该与时俱进,顺应时代的需要,各级司法警察部门和广大司法警察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增强克服困难、解决问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开拓创新,将司法警察制度建设和队伍管理引向深入。
二、以人为本,公正执法,转变工作作风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司法警察工作是审判机关文明执法的窗口,起着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放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切实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理念。同时,在队伍管理上也应该努力营造一种积极向上、团结协作的氛围,关心、爱护干警,认真听取同志们的心声,努力解决干警的后顾之忧,让每名干警在轻松、和谐、奋进的环境中工作、学习。
  1、坚持公平正义,强化法律意识。审判机关司法警察担负着维护办案秩序、保证办案安全和审判机关的重任,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公正地处置每一起案件,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公民。要倾听群众呼声,掌握社情民意,做好领导的耳目和助手。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主动消除不稳定因素,提高群众工作能力。
  2、转变工作作风,树立良好形象。作为审判机关文明执法的窗口之一,司法警察要切实改变在政法队伍中存在的“冷、横、硬、冲”的衙门作风、霸权思想等不良风气,时时处处维护审判机关形象,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刚直不阿。履职过程中要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统一,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尤其在面对来访群众时要将心比心、以心换心,怀着对人民群众的真情实感,用心倾听群众呼声。真心实意在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用真诚和热情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以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和当事人的支持和信赖。 
3、改进工作方式,增强团结协作。笔者认为,以人为本的理念不仅针对来访群众,对“内”同样适用。一方面,我们要改进工作方式,关心、爱护每一名干警,努力营造一种和谐、团结的氛围,让司法警察在轻松、奋进的环境里工作、学习;另一方面,司法警察部门还应主动与各业务部门加强沟通、联系,端正自己的位置,服从、服务于审判大局,认真履职,为办案法官分忧解难。
三、立足实际,循序渐进,坚持科学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司法警察队伍在不断发展、壮大,但怎样才算是科学的发展方式?如何才能做到承上启下、协调左右、联系内外?这给司法警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各级审判机关司法警察部门应该树立因地制宜、立足实际、循序渐进的观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盲目照搬,不贪多求快,脚踏实地地推进司法警察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
  1、立足本职工作,切勿好高鹜远。司法警察各项制度的完善和队伍建设要从实际出发,要以做好本职工作为基础,不能在自身工作还没有做到尽善尽美时就想去“开拓创新”。广大司法警察要严格按照职责规定履行职务,不能越俎代庖,从事一些应该由法官负责的工作。
  2、坚持统筹兼顾,禁止照搬照套。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不能搞“一刀切”,要因地制宜,因时而异:上级院的做法不一定适合基层院,经济发达地区的思路也未必适宜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实际,因此,不能照搬照套。各级审判机关要立足本单位司法警察部门实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思路的要求,以统筹兼顾的方法,建立适合本地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3、保持循序渐进,杜绝盲目跃进。与社会主义建设一样,审判机关司法警察各项制度的完善和队伍建设也有一个过程,不要奢望一步到位。目前,司法警察部门,尤其是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在人员、制度、经费保障等方面,都还不能达到完全适应司法警察发展的需要,对此,我们应该多向先进法院在管理模式、制度建设等各方面学习,借鉴和研究后,结合自身实际,循序渐进,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将司法警察工作引向深入。
  笔者相信,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以开拓创新、真抓实干的精神,通过每一名司法警察的不懈努力,必将推动法警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从而确保通过公正审判,使纠纷得到解决,积怨得以释放,让广大的人民群众满意。真正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迎来司法警察发展的崭新局面!。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刘顺涛


二0一0 年七月十五日

能源部安全生产指令(第二号)

能源部


能源部安全生产指令

能源部

19920601

能源办(1992)537号

能源部安全生产指令 第二号



能源部颁发第一号安全生产指令以来,能源系统各企业认真贯彻指令要求,有力地促进了安全工作。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特发布第二号指令如下:

一、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1.各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切实做到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1)亲自批阅和传达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并组织落实。

(2)亲自主持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措施四落实。

(3)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各煤矿、供电局、发电厂、建设工地都要落实每天24小时有干部在生产第一线领导和指挥生产;各电管局、省(区、市)电力局、水电工程局、火电建设局、矿务局局长每月至少一次,供电局局长、发电厂厂长、煤矿矿长每月至少二次下班组(下井)跟班工作,每次8小时,并进行登记、记录,逐级严格考核。

(4)定期听取安监部门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安监部门提出的问题,配备必要的安监装备,完善监察手段。

(5)亲自主持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发生的事故坚持“三不放过”,更不许隐瞒、说情和弄虚作假,违者加重处分。

2.各级行政副职必须抓好各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3.各企业的工区、车间、班组的行政正职是各自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要明确、落实各自的安全职责,坚持上岗到位。

二、强化劳动纪律和岗位培训

1.加强劳动纪律教育,增强职业道德,人人遵章守纪,做到认真监盘、准确记录、按章操作、精心维护。

2.严格执行劳动纪律检查制度,定期检查,随时抽查,坚持夜班查岗制度。对违章违纪人员,一经发现,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

3.严格培训制度。各岗位工种上岗前必须进行岗位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持证上岗;2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发电机组运行人员应定期进行模拟机培训和考试。同时建立考核档案。

三、严格执行设计、基建、检修质量责任制

1.坚持计划检修制度,不得随意延长检修周期和削减检修项目,要确保检修质量。

2.加强设备的维修管理,明确设备专责人,做好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发现设备缺陷和隐患必须及时消除或采取措施,指定专人限期解决。

3.认真落实设计、基建、检修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三级验收制度,做到质量不合格不验收、不交工、不投产。凡发生因设计、基建或检修质量造成的责任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安全监察

1.认真执行部颁发的《能源部煤炭、电力行业安全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察体系,对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生产的全过程进行安全监察。

2.加强安全监察队伍自身建设,坚持经常性安全思想教育,定期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监察人员素质,逐步完善安全监察手段。

3.落实安全监察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安监人员的权力、责任。安监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煤炭、电力行业各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工作要贯彻重奖重罚原则。

2.对安全生产实现长周期无事故记录和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领导干部和职工,以及发现和处理重大设备缺陷、防止或避免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

3.对发生重大人身伤亡和设备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主要领导(含设计、基建),要追究责任,因官僚主义渎职造成的要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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