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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大力宣传认真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53:55  浏览:8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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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大力宣传认真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大力宣传认真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5月9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的第376号国务院令公布施行。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做好当前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卫生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当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实际,于5月12日发布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卫生部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责任,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在控制、救治措施及其职责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大力宣传条例和办法在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条例和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和办法。各地要将宣传贯彻条例和办法纳入“四五”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同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的部署和措施结合起来,同宣传普及科学预防疾病知识结合起来。要组织卫生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正确把握条例和办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卫生系统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自觉依法行政,依法做好当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各项工作。

二、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监测与处理应急预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条例和有关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监测与预警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每一位卫生行政人员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依法行政,明确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能和责任。

三、进一步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应急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健全信息网络,从疫情监测、卫生检疫、医疗救治、追踪调查和疫情处理等方面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别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通过对条例和办法的学习,提高法制意识,明确自己肩负的任务,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四、加强对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传染病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传染病特别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督察、指导,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进行查处。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各地发现的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告卫生部。

五、各地要在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和办法,将条例和办法真正落到实处。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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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国妇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全国妇联


妇字〔2004〕29号




关于加强全国妇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人才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实际,现提出加强全国妇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要求
全国妇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紧紧抓住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大力加强全国妇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为完成中国妇女九大提出的目标任务,推进妇女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具体要求是:
(一)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才工作。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科学人才观,认真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以人才队伍能力建设为主题,以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培养选拔领导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为重点,以为妇女事业提供人才支持为出发点,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于妇联人才工作的全过程。
(二)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形成党组统一领导,组织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妇联上下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新格局。全国妇联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培养,使其在成才道路上发挥带头作用。党管人才,要突出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搞好统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营造人才成长环境,推进妇联人才工作协调发展。
(三)坚持以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妇女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为出发点。树立和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把人才工作纳入全国妇联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之中。要围绕妇联事业的发展确立人才目标任务、制定人才工作的措施和办法。要用妇联事业发展的效果检验人才工作的成效。
二、人才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在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同时,使人才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素质有较大的提高,着力解决理论素养、政治立场、宗旨理念、业务能力和奉献精神等问题,努力实现“六个具有”,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扎实过硬的业务能力、牢固坚实的群众观念、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与时俱进的创新意识。
(二)人才队伍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机关干部具备岗位需要的任职能力和学历水平,人才队伍总量得到进一步扩大;不同专业人才在机关和直属单位间有序交流;分布趋于平衡;人才的专业、年龄结构比例趋于合理。
(三)人才成长环境得到进一步完善。树立人人成才的观念,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做到不拘一格选人才。大力强化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激发人才干大事业的环境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工作创业环境、生活学习环境、学术研究环境和人际环境。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措施
(一)深化全国妇联机关人事制度改革
1、推进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结合实际,不断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制度,改进民主推荐的方法,提高民主推荐的质量。探索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的做法。继续推行考察预告制、任前公示制、试用期制等制度,制定实施《全国妇联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深化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一是实行委任制。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完善全国妇联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探索任期制;二是实行考任制。落实《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完善全国妇联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办法;三是实行竞争上岗。落实《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完善全国妇联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办法;四是尝试聘用制。研究全国妇联机关有关领导职位实行聘用制的具体办法。
2、实行干部轮岗交流。结合全国妇联机关实际,制定《全国妇联机关干部轮岗交流暂行办法》,有计划地实施人才在机关各部门之间、机关和直属单位之间的交流,有目标地开展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以及外系统有关单位的协调联系,推进妇联干部向外部门的交流,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并在多岗位和工作实践中锻炼成长。
3、做好干部挂职和基层锻炼工作。落实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有计划安排干部到基层和环境相对艰苦的地方去锻炼。按照要求每2年选派1名优秀干部到西部地区、革命老区和老工业基地挂职,每3年选派2名优秀干部援藏、援疆,每年选派一批干部(包括新录用的大学毕业生)到甘肃漳县帮扶脱贫。对新录用且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机关工作人员,有计划,分期分批选派到基层进行锻炼。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落实一批省区市妇联科、处级干部到全国妇联机关挂职锻炼。
4、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后备干部队伍。建立机关局级后备干部人才库,对后备干部采取一职二备、备用结合、定期考察、及时调整的流动管理办法,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自身情况随时进行考核调整,结合换届,每五年进行一次整体考核调整,保证有一支充足的局级后备干部队伍。进一步加强后备干部管理工作,抓住理论培训、实践锻炼和管理监督三个环节,加大培养力度。给后备干部交任务、压担子,指导帮助,严格要求,促进后备干部经受考验、加强锻炼、尽快成长。
5、为人才成长创造条件。切实从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机关干部,通过建立制度、精神激励和创设环境,不断完善各类人才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进一步完善评优奖励、进修深造、带薪休假、体检疾养等制度,积极开展灵活多样的益智健身活动。领导要带头落实年休假制度,对年度考核优秀的人员试行休假奖励。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服务观念,建立科学的工作程序和办公秩序,改善办公条件和生活条件,通过营造宽松和谐的内部环境,达到吸引人才、激励人才和留住人才的目的。
(二)深化全国妇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1、进一步推行和规范聘用制度。落实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逐步研究和完善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合同管理、工资待遇、解聘辞聘等管理办法,通过签订合同,确立单位同职工的人事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努力实现聘用制度的正常化、规范化。加强岗位管理研究,探索对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形式;对专业技术人才,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择优聘用、以岗定酬;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职员制度,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促进事业单位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2、建立体现不同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分类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主要依靠政府财政保障的公益型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统一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的基础上,加大津贴分配改革力度,适当拉开差距,搞活内部分配。具有公益型又可实行经营运作的单位,可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根据国家有关分配政策,将工作人员的收入和所在岗位、实际贡献直接挂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单位,可根据经营业绩、社会贡献和单位积累,合理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可以尝试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改革,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量、所承担责任及风险的大小、劳动的复杂程度等情况,将管理、技术、责任一并纳入分配因素,确定岗位工资。对于少数贡献十分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可以实行较高的内部分配标准。经向组织部备案同意,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高薪聘用高、精、尖专业人才。
(三)深化全国妇联企业人事制度改革
1、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继续对全国妇联直属公司进行公司制改革,实行股份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实行妇联党组派出制,对经理人实行董事会聘任制和契约化管理,实行企业经营管理者任期制和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发现和吸引优秀企业人才,努力建设妇联特色企业文化。
2、构建以经营业绩为核心的多元分配体制。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收入与企业效益密切挂钩。试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年薪制。
(四)加强对人才的教育培训
1、落实继续教育。认真落实《全国妇联2001-2005年教育培训规划》,创建学习型组织,培养学习型干部。加大继续教育力度,形成单位、个人双方负担的继续教育投入机制,加大经费投入,鼓励多岗位、多专业的技能和高层次文化的学习,激发终身学习的内在动力。
2、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干部和人才培训。利用中央党校(包括中直分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及妇联培训等机构,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各类干部和人才进行理论培训、任职和初任培训、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培训,努力提高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重点培养人才的创新精神和开发人才的创造能力。运用现代培训方法,开展国际项目合作、公派出国留学、出国(境)培训,努力提高人才的综合素质及能力。
3、优化整合教育资源。注重整合妇联教育资源,将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妇联人才开发培训中心、中国儿童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的职能,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建立优势互补的教育培训机构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妇联现有教育培训资源作用,并利用国外培训资源。加强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努力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五)确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
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完善妇联三支人才队伍评价标准,克服人才评价中重学历、资历,轻能力、业绩的倾向,逐步建立以业绩为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各类人才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探索妇联各类人才的评价方法,努力提高人才评价的科学水平。
1、妇联机关党政人才的评价重在群众认可。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制度,把群众意见作为考核评价妇联机关党政人才的重要尺度。加强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妇联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和考核评价标准研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探索实践。规范和完善妇联机关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制度,结合实际改进考核方法。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深入研究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结合事业单位情况,制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落实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按照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学习和掌握国家关于资格考试、考核和同行评议相结合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法,有针对性地指导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规范开展。
3、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评价重在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积极探索反映经营业绩的财务指标和反映综合管理能力等非财务指标相结合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体系,围绕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突出对经营业绩和综合素质的考核。
四、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计划,保证人才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要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把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领导要从妇女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从保证中国妇女九大提出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妇联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做好妇联人才工作的自觉性。成立全国妇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国妇女人才工作和全国妇联人才工作的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配套措施,认真研究和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脚踏实地抓好落实。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组织在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于做好人才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要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积聚人才、服务人才,做到知人善任,唯才是举,广纳群贤。各级领导班子要用事业造就人才,用环境凝聚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法制保障人才,努力调动妇联各类人才的积极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妇联人才工作方面的要求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妇联人才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三)要加大对人才资源开发的投入。牢固树立人才投入是效益最大的投入观念,逐步提高发展性投入中用于人才资源开发的比例。机关和直属单位要把人才培养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人才培养、教育、引进和开发。
全 国 妇 联
2004年7月16日


中山市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办[2002]10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中山市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的管理,进一步经营好城市市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市政设施是指城市的人行道、隔离带、路肩边坡、广场、公共停车场、路灯及其他照明设施、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地下通道、路(街)桥名牌、人行护栏、公共汽车候车站、垃圾箱、公共绿地和未出让用地等市政公用设施。
第三条 在本市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火炬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的城市市政设施上设置广告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中山市建设局是城市市政设施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的拍卖进行监督。中山市市政维护管理处是城市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部门,负责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实行公开拍卖、有偿使用的原则,广告设置单位(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通过公开竞买方式,取得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并向市政维护管理部门交纳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第六条 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的拍卖,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市规划局应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合理分布原则,会同市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工商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等部门编制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必须符合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在实施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拍卖前,市政维护管理处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广告设置规划预许可手续。
第九条 参加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拍卖的广告设置单位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与广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三)有相应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的拍卖必须在合法拍卖企业中进行。
第十一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日7日前通过报刊、电视、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时间、地点;
(二)广告设置地点、位置、时间、期限、内容限制、广告规模、数量、规格、广告裁体、广告设施结构、面积等信息;
(三)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拍卖按《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市政维护管理处于拍卖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买受人签订《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书》。买受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清有偿使用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
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设置广告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广告设置单位与市政维护管理处签订合同后,应到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广告设置规划许可手续,并按照《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市工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手续;
(二)在市政设施上设置广告不得妨碍市政设施使用功能的正常发挥;
(三)市政设施设置广告应做到安全合理,在可能妨碍车辆安全通行的地方,最低高度不得低于4.5m,在弯道处设置的广告不得阻碍和影响车辆通行的视距;
(四)在广告设置期间,广告设置单位应保持广告的完好,经常检查,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应立即修饰,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应及时更换或拆除,以免影响城市景观和造成安全事故;
(五)不得在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中使用未经批准的命名,或者擅自更改建筑物名称;
(六)在设置和拆除广告过程中,必须由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不得损坏市政设施。
第十五条 对时效较强,设置期限较短(不超过30天)的广告可由市政维护管理处与广告设置单位协商,转让经营权。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期满前一个月,市政维护管理处应重新组织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拍卖。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期满后,广告设置单位不再享有该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的,应负责清拆广告,或与新的广告设置单位协商转让原广告载体主结构体。广告设置单位拒不清拆的由市政维护管理处负责清拆,所需费用由广告设置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收取的市政设施设置广告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上缴“中山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专户”,专款专用,用于城市市政设施的保养维护。
第十九条 广告设置单位必须守法经营,如有违反国家、省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处理。市政维护管理工作人员及拍卖人在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拍卖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镇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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