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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健全房地产交易所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44:35  浏览:97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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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健全房地产交易所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健全房地产交易所的通知
建设部


近两年来,各地根据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以及建立房地产场的需要,相继成立了近200个房(地)产交易所、交易市场或交易中心,还有不少地方正在积极筹备成立房地产交易机构。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形成,对加快房地产流通,推动房屋商品化和土地有偿使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适应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在宪法中得到确认,以及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后所引起的不断增长的住房出售,房地产交易业务将不断扩大这一新的形势。为了适应在房产交易活动中,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产权产籍的相互印证,以及评估、登记等法律程序上的需要,新
旧住房出售应一律在交易所进行,以加强政府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建立和健全市场信息网络系统,使市场经营活动规范化。为此,建议各地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名称统一为房地产交易所。
过去有些地方建立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名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请按审批程序予以更名。正在筹备建立房地产交易机构的城市,应按房地产交易所名称进行申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挂牌营业。没有建立房地产交易机构的城市,应创造条件,把房地产交易所尽快建立起来。房地产交易所
的业务范围、服务项目,也应按其名称,相应予以确定。
各地房地产交易所,要在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本着既要搞活、又要管好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适时调控价格,为交易各方提供良好的服务,要尽快制定房地产交易的有关法规,抓紧培训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逐步完善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体制。





198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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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益广告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益广告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1997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主题公益广告月活动,有效地引导了公益广告事业的发展,发挥了广告在社会教育、文化传播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得到了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1998年,各级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组织广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继续开展公益广告活动,充分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树立广告界的良好形象。为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公益广告活动的积极性,拓展广告创意思路,深入开展公益广告活动,1998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再组织主题公益广告月活动,各类主题的公益广告都可以参加年度公益广告政府奖的评选。现就有关工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1998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开展公益广告活动,作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工商形象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二、要按照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将公益广告活动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常抓不懈,使此项工作逐步长期化、法制化。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党委宣传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公益广告内容政治、思想导向的监督管理,避免某些消极思想倾向对公益广告产生不良影响。为了使公益广告内容导向更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各地可以倡导一些针对性较强的主题,增强本地公益广告活动的声势和宣传力度

四、要动员有实力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积极出资、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在新闻媒介的黄金时间或版面,要有公益广告;在城市的繁华地段或主要交通要道,要有一定比例的户外公益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媒介单位执行中宣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广播电
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工商广字〔1997〕第211号)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公益广告活动情况要作为评定广告企业资质等级的重要指标。
五、在公益广告活动中,各地可以做一些有益的探索,建立公益广告良性循环机制。同时要注意掌握好有关政策界限。有些地方进行公益广告作品冠名权拍卖,其收入一定要用于公益广告事业,不得以赢利为目的或挪作他用。要严格区分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的界限,防止公益广告成为
变相的商业广告。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继续组织公益广告活动政府奖评定工作,对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和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表彰大会定于1998年11月召开。请各地组织好本地区公益广告活动评奖工作,并于1998年9月30日之前,将本地的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先进单
位和先进个人事迹材料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1998年公益广告政府奖设立以下几个奖项:公益广告作品政府奖金奖、银奖、铜奖及政府奖四个等级;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奖(不含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单位或个人)。对于获奖作品的创作单位和出资单位,分别进行表彰;对于获奖作品的主创人员,采用适当形式予以鼓励。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公益广告活动中的工作情况,作为广告监督管理工作评选先进的一个重要指标。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认真组织本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开展公益广告活动。



1998年4月7日

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人办发(20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规划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人事局、规划局:
根据我国城市规划队伍的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0〕20号)第四款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并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审查学历和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一)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并参加了2000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其《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均达到当年国家确定的合格标准者,即可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请各地在组织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前,将本规定的各项条件予以公布,并在报名过程中,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严禁弄虚作假。


200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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