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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53:20  浏览:96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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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1998]44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爱辉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黑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和《黑龙江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河市城区内(不合郊区)持城市常住户口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市财政、劳动、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爱辉区人民政府要指导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日常工作。
第四条 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坚持政府承担,适当救济,属地管理,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不养懒汉,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
第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统计、财政、物价、民政等部门根据我市当年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凡城市居民按户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属保障对象,包括: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职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离退休人员领职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其它原因造成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保障对象按户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政府按月发给保障金。
第七条 家庭成员的计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赡养、抚养关系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居民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员各项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及其他收入;偶然所得;无固定职业人员和职工另谋职业劳动所得的所有收入;家庭成员在技校、大中专院校读书或学徒得到的奖学金、生活津贴等收入;依法享受的赡养费、抚养费及遗产、遗款。社会救济对象及失业人员领取的救济金、失业保险金;接受的馈赠;家庭成员的存款、股金、债券等。
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伤残抚恤(保健)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九条 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的不在岗职工工资和离退人员的离退休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按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离退休费标准计算。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和离退休费标准的按单位实际支付计算.
第十条 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的无固定职业、下岗和待业人员,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实际收入低于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高于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第十一条 居民申请社会保障金,应当由户主向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申请,填写《黑河市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经居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发给《黑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十二条 居民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在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家属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收入情况的证明。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由保障对象持《黑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月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领取。
第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市、爱辉区财政预算,爱辉区财政部门设立最低生活保障金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保障金由市、爱辉区财政各承担50%,当年节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按季度进行复查。对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停止发放保障金,收回《黑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如实反映家庭成及情况及收入,冒领保障金的,取消其领取最低保障金资格,并责令其退回多领的保障金。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况定期张榜公布,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保障资金发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负责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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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09〕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
津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现转发给你们,
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天津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规范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工作,依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
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结
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
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排污单位排放的主要污染
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
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
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掌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
  第四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依据国家及市和区县环保局确定
的名单进行监测,国控、市控重点污染源监测工作由市环保局负
责组织市和区县两级环境监测部门共同承担,区控重点污染源由
区县环保局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
  第五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技术规定〉等3项技术规定的通知》(总站源字(2007)148号)中附件1《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技术规定(暂行)》、附件2《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附件3《污染源监测数据报告技术规定(暂行)》等有关技术规定要求执行。
  第六条 排污单位的排污量数据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
一采集、核定、统计,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
放量。
  排污单位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
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每月进行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
  第七条 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符合
规范要求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后,实时传输监测数据,其自动监测
数据经有效性审核后,作为污染物排放量核定依据。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设备尚未与环保部门联网
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依据监督性监测数据进行污染物排放量核
定。
  第八条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实验室比
对监测及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达不到规
定要求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
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
放量按照原环保总局《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
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
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的规定核算。
  第九条 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必须采用国家标准监
测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
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污染源监督性监
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每年对全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质量控
制工作进行检查,并组织开展不定期抽查工作,检查、抽查监测
结果与区县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不一致时,以市环保局监测结
果为准。
  第十条 市和区县环保局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
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区县环保局要将污染源监督
性监测数据按季度报送市环保局。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环境监测部门在人
员配备和培训、仪器设备、实验用房和工作经费等方面满足监督
性监测工作需要;要保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将其纳入年度
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3日起施行,至2014年1月13
日废止。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办理商品房土地房屋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办理商品房土地房屋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6〕1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办理商品房土地房屋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三亚市办理商品房土地房屋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构建一个高效快捷、办事透明、服务优良的房地产发展政务环境和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城市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国土、房产、税务、财政等部门要互相配合,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尽量缩短操作流程,加快办理商品房土地房屋权证速度,为开发商和购房者提供更便捷的商品房交易服务。

第二条 商品房工程竣工后由开发商向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30个工作日内完结,并及时做出验收结果,由市建设局出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市规划局出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公安消防局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市人防办出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对新建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手续的办理。

第三条 商品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商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测绘单位对测绘的结果负责,保证所测绘的商品房分户建筑面积和土地分摊面积准确无误。测绘工作在双方约定的时限内完结。市国土、房产部门收到报送的测绘结果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开发商在商品房转让过户前应将已经国土、房产部门确认并加盖印章的测绘结果送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以此作为发放分户土地房屋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标准和土地分摊面积标准。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设立商品房交易窗口,对办理商品房土地房屋权证工作负总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应在商品房交易前办理分摊土地变更审核,并对分摊土地面积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但对商品房转让过户的法律程序不负法律责任。

第五条 新建商品房交易原则上不作评估,但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应作评估,其评估价作为收取税费的依据。

二手房交易应作评估,其评估价格可作为收取税费的参考标准:合同价高于评估价的,按合同价收取;评估价高于合同价的,按评估价或核实后的成交价收取。

第六条 商品房交易窗口设立商品房评估机构库,商品房的评估,由交易双方从评估机构库中,按抽签的方式随机抽出任意一家评估公司对商品房进行评估。

第七条 新建商品房分户交易,提供材料齐全的只要购房者纳完契税、印花税,即可交易发证。二手房交易,转让双方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和印花税后发证。有关税费统一在市房产管理局所设窗口一次性缴完。

第八条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前已将土地及项目设定抵押的,按照《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九条 商品房分户过户手续实行窗口一站式办理制,由房产管理局统一办理。新建商品房成批量办理过户手续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办结;单宗办理过户的,不超过5个工作日办结,二手房交易过户不超过6个工作日办结。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对制作虚假商品房交易合同偷逃税费的责任人,由市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凡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人一律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在市监察局设立投诉电话,鼓励企业、客户对负责办理商品房土地房屋权证部门或个人进行监督并举报,对企业和举报人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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