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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旅游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35:04  浏览:90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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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旅游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政办[2001]48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舟山市旅游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关于《舟山市旅游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舟山市旅游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旅游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普陀山正山门票收入使用管理的通知》(舟政发[2001]112号)精神,为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旅游专项基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金来源
(一)普陀山正山门票提价增收部分的50%;
(二)基金投资收益;
(三)其他。
二、基金主要用途
(一)旅游资源开发;
(二)旅游规划及基础设施建设;
(三)旅游产品设计与旅游线路开发;
(四)旅游宣传促销;
(五)旅游商品开发生产与销售,特别是支持有地方特色的重点旅游商品的开发;
(六)旅游教育与人才培养;
(七)支持开发有特色、上品位,对缩短旅游淡季有明显作用的项目;
(八)经市政府批准的用于旅游事业的其它项目。
三、基金使用的对象及方式
(一)基金的使用对象:市本级组织开发的项目。
(二)基金使用方式:投资、补助、贴息。每年用于项目开发的比例不得少于当年使用资金的80%。
(三)投资贴息的项目须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批立项(或备案)。贴息资金按项目实际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贴补率一般不超过3个百分点,贴补期原则上在三年以内。
(四)补助,主要用于市政府组织的旅游规划、宣传促销等直接用于促进旅游事业发展的开支。
四、基础使用审批程序
每年初由市旅游局、普陀山管理局提出旅游基金的使用计划,基金使用计划的项目须附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项目批准文件、银行贷款凭证及其它有关资料,并于每年的一月底前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市长审批。
五、基金的拨付
市财政局应根据批准的基金使用计划和用款单位的申请及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款。
六、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旅游专项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使用。
(二)用款单位必须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基金,并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基金使用情况及财务报表。年终,必须及时上报经法定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项目财务报告。项目结束后,用款单位应对基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
(三)市旅游局、普陀山管理局要加强对旅游专项基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市财政局要对旅游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或重点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旅游专项基金的,要追究有关项目单位及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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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依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医发〔2004〕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废物的依法管理,强化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完善对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杜绝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造成危害,国务院于2003年6月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我部根据《条例》的规定,制定颁布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并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下发了《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等配套规章、文件。
近期,陕西、福建、江苏等地相继发生不法分子利用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输血器、注射器等医疗器械加工制作成塑料制品以牟取利益的事件,暴露出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等问题。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依法监管,贯彻落实《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加强对《条例》和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提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保证全面、准确地领会、理解和掌握《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
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规定,切实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等工作,并将医疗废物交由经设区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买卖、丢弃医疗废物和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交由未经设区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条例》及配套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的管理,特别是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均作为感染性医疗废物,直接放入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中,针头、刀片等锐器放入符合规定的锐器盒中,一并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依法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地监管,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的违法行为。
四、尚未建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主动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协商,共同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确保对医疗废物的全程化管理。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4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4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1月29日 财企〔2004〕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驻外经商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企业“走出去”,拓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根据2004年中央财政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预算安排,对我国企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从国(境)内银行获得的商业贷款予以贴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国家批准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3.未发生恶意拖欠、挪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行为;
  4.接受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和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协调。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该项目的统计资料;
  2.项目合同于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且单个项目的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
  3.项目的贷款合同于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4.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必须为同一企业;
  5.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企业申请贴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贴息申请报告;
  2.《企业申报说明》(附件1);
  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及银行贷款2004年付息一览表》(附件2);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项目合同商务部分副本(中文本或中译本);
  6.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意见,包括:合同金额、开工日期、形象进度、预计竣工日期等;
  7.银行贷款合同副本;
  8.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二)申报程序:
  1.地方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5年2月28日前分别报送所在地省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初审,填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初审汇总表》(附件4),于2005年3月31日前联合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
  2.中央管理的企业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初审汇总表》(附件4)连同有关申报资料,于2005年3月31日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3.财政部、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联合下达贴息资金;
  4.在两部下达相关企业本年度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通知后15日内,由商务部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三、贴息标准
  (一)年贴息率不高于2个百分点;
  (二)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的公历月计算;
  (三)项目享受贴息的年度最长不超过3年;
  (四)正常贷款之外的加息、罚息等不予贴息;
  (五)每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只能有一笔贷款享受贴息;
  (六)贴息金额以人民币计算。
  四、驻外经商机构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6项的要求为企业出具书面意见(附件3)。
  五、为做好2004年财政贴息工作,提高效率,请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准备贴息申请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按项目编写目录。
  六、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做冲减当年财务费用处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骗取和截留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贴息资格。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将对贴息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附件:1.企业申报说明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及银行贷款2004年付息一览表
     3.驻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初审汇总表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410-caiqi04252f1_200507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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