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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教委、劳动部、广播影视部关于广泛宣传《消防安全20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22:31  浏览:84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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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教委、劳动部、广播影视部关于广泛宣传《消防安全20条》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教委 劳动部 等


公安部、国家教委、劳动部、广播影视部关于广泛宣传《消防安全20条》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教委、劳动部、广播影视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委、教育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广播电视厅(局):
在当前火灾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的《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消防意识,让人民群众学会和掌握一些最基本的防火、灭火和在火灾中逃生的知识,减少重、特大火灾,避免人员大量伤亡,保持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总结我国多次发生重大火灾的惨痛教训,借鉴世界一些经济发达国家消防宣传的成功做法,依据我国的国情,公安部制定了《消防安全20条》。《消防安全20条》是从国家的消防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常识中提炼、概括的,具有内容简练、通俗易记、便于操作、实用性强的特
点,是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应当掌握的最基本的消防知识。广泛深入宣传《消防安全20条》,不仅对提高国民的消防意识、减少火灾和伤亡有实际的作用,而且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
接到本通知后,各地公安、新闻、宣传、文化、教育、劳动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向社会广泛宣传《消防安全20条》,力争达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公安部根据《消防安全20条》编印了宣传挂图,各地要广泛宣传和张贴,同时还可根据《消防安全20条
》内容利用文字、摄影、美术、文艺、音像、教材等多种形式,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好各种新闻媒介进行宣传。在宣传活动中,提倡社会公益性免费宣传。通过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中小学生都能自防自救,以减少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给人民生命、财产造
成的损失,为保障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作出贡献。

附件:《消防安全20条》

1.父母师长要教育儿童养成不玩火的好习惯。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人扑救火灾。
2.切莫乱扔烟头和火种。
3.室内装修装饰不宜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4.消防栓关系公共安全,切勿损坏、圈占或埋压。
5.爱护消防器材,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切勿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7.进入公共场所要注意观察消防标志,记住疏散方向。
8.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9.任何人发现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都可向公安消防部门或值勤公安人员举报。
10.生活用火要特别小心,火源附近不要放置可燃、易燃物品。
11.发现煤气泄漏,速关阀门,打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12.电器线路破旧老化要及时修理更换。
13.电路保险丝(片)熔断,切勿用铜线铁线代替。
14.不能超负荷用电。
15.发现火灾速打报警电话119,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16.了解火场情况的人,应及时将火场内被困人员及易燃易爆物品情况告诉消防人员。
17.火灾袭来时要迅速疏散逃生,不要贪恋财物。
18.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应尽量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捂住口鼻,贴近地面。
19.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20.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门缝,泼水降温,呼救待援。



199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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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2007]144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上海、深圳专员办,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

2007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不再审批。

二、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请按附件中确定的后续管理方式执行。

三、请根据《决定》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研究并及时处理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如有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附件:中国证监会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方式和工作衔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中国证监会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方式和工作衔接



序号
取消项目名称
后续管理和工作衔接

1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核准

凡发行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应就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问题征求原中外合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意见,在获得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发布关于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市流通的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
开放式基金广告、宣传推介核准
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和使用,中国证监会不再进行事前审批,改由基金销售机构在分发或公布后报基金监管部及机构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证监局;对涉及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据此依法对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人员采取行政监管及行政处罚措施。

3
网上证券委托资格核准
机构监管部负责网上证券交易后续监管工作,将网上证券交易后续监管工作纳入以证券公司分类监管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中。

4
证券公司类型核定
取消后依法对证券公司实施业务牌照管理。

5
上市公司暂停、恢复、终止上市审批
取消。

6
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核准
取消。

7
国有企业开展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资格的审批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执行。

8
期货经纪公司持有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资格核准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执行。
再思考梅因的《古代法》

林杰

  英国法学家梅因的代表作《古代法》开拓了对古罗马时期法学的研究。众所周知,古罗马的法学对当今世界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罗马法学对私法的贡献也是公认的。更有甚者,《拿破仑法典》草拟的时候,法国法学家们,包括拿破仑自己很大部分都借鉴了《法学阶梯》。当然,梅因以他的博学还不时地比较了印度法。他甚至认为,印度之所以没有像罗马那么强盛,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法典不兴。梅因把法学与一国之国运相联系。罗马帝国的强大得益于其法令之齐备。她拥有世界上最发达的法律。通过法律保障了罗马文明对其他文明的强势地位。

  梅因从社会学视野剖析了人类法律的发展。法律也是人类文明的一个产物。特别是家族在古代社会中占据着特殊的地位。相较现代社会的个人主义,那么古代社会则是以家族为核心的小团体1。所谓权利、义务,是无法脱离对家族结构的理解。其中,家父权是家族中的政治权。家族长好比公务员,执掌整个家族。这些家族是构成古代社会的基石。在中国则是宗族制度,此制度对律法之发展有极大的影响。国家之兴起,政法权力的取得,是从家族手中剥夺了政治权。在这个演化过程中,家父权受到了限制,对家族内个体的管辖权也随之转移。于是,个人权利得到了解放。这里所谓的权利,包括诸多领域,从人身自由、婚嫁、财产分配,再到子女继承、对奴隶的处分等。

  社会之发展,把法律从道德中分离出来,把宗教从法律中分离出来。“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神权逐步与世俗权力相区分。在这个分离的过程中充满了斗争和反复,人类的文明史也一部血腥史。那么在这些阵痛中现代文明分娩了。法律获得了新生。私法的发达是把个人从各种枷锁中解救出来。虽然,卢梭有言,“人生而自由却无所不在枷锁之中。”衡量一国文明之发达,私法是一个权重极大的指标。

  自然法最伟大的职能是产生现代“国际法”。后者是罗马法的后裔,就此一点而言,罗马法的贡献不仅于民法,也在于国际法。万民法是国际法的雏形,虽然这是罗马的统治者对统治下各民族往来而采用的政治制度之一。2自然法之“自然”有匀称秩序之意。国际法中的原则就是依自然法的精神。当然,普世价值观的宣扬,在多元化社会的今日,颇受挑战。几大文明体系的冲突在亨廷顿的《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中有具体阐述。

  从历史的角度来审视法律的发展,有其演变的过程。《古代法》正是阐明法律是如何适应社会之发展。古往今来,法之变迁,是无法脱离社会现实。对社会现实真真切切之理解是立法之需求。在英美法系里,法官造法亦要基于社会之现实。再思考《古代法》,重新回顾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法律是如何一步步地走过来,推动着文明的进程。这也使我们对未来立法之走向更加明朗。



【作者简介】
林杰:福建福清人,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UTS)法学硕士,福建省福州市1895映画传媒有限公司总监。

【注释】
[1]关于家族的分界点,有一个有趣的观点,“一个妇女是家族的终点。”
[2]当时居住在罗马的异邦人不能享受市民法之保护。随着罗马对外扩张,如何妥善安置大量的异邦人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

【参考文献】
{1}(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2}(美)塞缪尔。亨廷顿著,周琪译:《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新华出版社2010年版。

原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pkulaw.cn/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77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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