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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具体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22:21  浏览:96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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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具体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具体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关于林业建设的重大决策,是治林的根本大计。完全符合我省情况,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的林业,是国家富足、民族繁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对改变自然面貌,恢复生态平衡,保障农业高产稳产,促进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三十多年来,我省的林业生产取得了很大成绩,对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贡献。但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对林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特别是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政治不落实,林权不稳定;木材多头经营,乱砍滥伐严重;造林质量不高,保存率低;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贯彻不力,重砍轻
造。当前最突出的问题,仍然是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等人为的破坏严重,致使一些地方森林资源减少,生态环境恶化,这种情况如果继续下去,后果不堪设想。
为了彻底改变我省林业建设面临的这种严重局面,切实保护好现有森林,加快造林育林速度,完成林业建设上的两大战略任务,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稳定山林权属,划分好自留山
确定山林所属,应以现有的权属为基础,一般不动,个别调整。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它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是权属原来清楚和经过清理复查的,都应予以承认。原发的林权证仍然有效,未发的由县人民政府补发。
在确定林权中,不能把国有林划给集体和个人。社队在国有林地上造的林,或国营林场在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上造的林,已有国社合作造林合同的,仍然有效;没有订合同的,都应通过协商,采取补订合同,收益分成等办法,予以解决。
过去错收了社员人个树木的,要落实政策。本着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发展林业生产的原则,同群众协商,妥善解决。
处理林权遗留问题,关系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必须在各级党政的统一领导下,以县为单位组织力量,通过试点,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于明年春季基本结束。对地区与地区、县与县间长期达不成协议的边界林权争议问题,由上一级政府组
织有关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在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违者依法惩处。对有意制造林权纠纷,引起破坏森林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在处理林权遗留问题的同时,要按照省委〔1879〕201号文件精神,将应分给社员的自留山在明春前全部划定。如社员自己愿意多造林的,划拨面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所划自留山,只许植树造林,不许开荒种粮或其它作物。限期内不造林者,生产队有权收回调整。
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指定的其它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
二、建立健全林业生产责任制
各地在结合中央1980年《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和省委〔1981〕51号文件精神中,要结合林业生产的特点,建立和不断完善各种形式的木业生产责任制。集体林业,可以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包到场、组、户和劳。四旁植树,可以
划区分段,责任落实到专业队、组,付给合理报酬。具体办法要从实际出发,走群众路线,允许多种多样,因地制宜。
国营林业局、林场、苗圃,干部要实行岗位责任制,工人要实行生产责任制。可以采取几定一奖,责任到队、班、组、人。可以专业承包,也可以实行小段包干工或计件付酬。
三、木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严格控制采伐量。不论国有林或集体林,都要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产量的原则,合理计算年采伐量,进行轮伐。国家统配材、地方用材、国营林业单位和其它部门自用材,都要纳入计划,实行“一本帐”。全省木材生产,只能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由省计委会同省林业局综合平衡
,统一下达,各级都不准层层加码,不准计划外采伐。木材不进行议购议销。
国有林的采伐,由国营林业局、林场根据国家计划制定采伐作业设计,分别报省、地(市)林业局审批。集体林的采伐,也要按照国家计划,在县林业局的指导下,搞好作业设计,经县林业局审批,发给采伐证。铁路、公路、煤炭、水利等部门采伐自己经营的林木和社队集体采伐自用
材,由当地林业部门按照《森林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发给采伐证。无采伐证的,不得进行采伐。
国营林业局、林场按国家计划生产的规格材,除留自用材百分之五和留给地、县百分之十五外,全部由国家统购。林区社队按国家计划生产的规格材,国家统购百分之七十,自留百分之三十。林区的非规格材和社员的木材,国家不实行统购。
根据《森林法(试行)》第四条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第十条关于划分林区县、社、队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初步提出划分林区县的条件是(1)现有森林面积在一百万亩以上;(2)森林覆盖率在百分之五十以上;(3)按农业人口计算,每人平均有林业用地十亩以
上,历史上盛产林特产品的。以上三条,凡达到其中两条的,划为林区县。据此,确定镇安、柞水、洛南、丹凤、商南、山阳、西乡、镇巴、宁强、略阳、佛坪、留坝、太白、凤县、陇县、宁陕、镇坪、岚皋、平利、富县、甘泉、黄龙、黄陵等二十三个县为林区县。其他凡是有森林(包括
人工林)的县,都应根据具体情况,划定林区社、队。林区县和林区社队的经济建设,应按省委确定的陕南、陕北、关中的生产方针执行。
林区的木材及半成品林业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进入林区采伐、收购和加工。销区的木材供应和市场销售体制不变。供销、轻工、外贸、社队企业等部门需要的柴、炭、木柄、木棍及大宗木制成品、半成品,均应纳入计划,由林业部门组织生产,提供货源。
林区的木材及半成品由林业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原物资部门设在林区的木材和收购站(包括人员编制、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应全部移交林业部门,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增减。林区县要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林产品经销公司,管理木材收购站,负责组织生产、收购以及部分代销
业务。其他划有林区社队的县,也应参照上述办法,对林区社队木材实行统一管理。
林业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收购的规格材,统一交售给木材公司。木材交售价格,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收购木材中,属政策性亏损的部分,由省财政予以补贴。
将凤县、太白、留坝、宁陕、镇坪、柞水等六个县的木材公司划归林业部门,进行林工商综合经营试点。
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第六条规定,林区社队集体生产的非规格材、自留材(包括社队集体参加国营林业生产建设分得的木材)及其加工的大宗成品、半成品,由林业部门代售,也可以由林业部门批准,统一组织产区和销区互通有无。社员自有的木材,可以凭大队证明,由林业
部门代销。
林区及毗邻县不开放木竹自由市场。但个别林区毗邻县距林区较远的地方,确需设立林竹市场的,必须由县林业部门逐级上报,由省林业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研究批准。非林区木竹自由市场可以有组织、有领导地开放,以便群众之间互通有无。
四、对林业的经济扶持
按照国家对林业生产进行经济扶持的精神,决定对我省现行的木材价格作适当调整。各地、各部门应坚决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国家林业基金制度和征收育林基金问题,由省财政局、林业局提出方案,另文下达。
国家支援我省老区和贫困地区的投资、支援人民公社专款、省上扶持多种经营专款以及银行用于农业的贷款,要抽出一定的数量,用于林业生产方面。供销、粮食等部门提取的生漆、桐油等技术改进费和垦复费,应交林业部门用于培育资源。社队造林补助款从明年起,由省上掌握安排
各地使用,不再切块下达。地、市、县都应尽可能从自己的财政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增加对林业的经济扶持。
五、坚决贯彻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
秦岭、巴山、关山、乔山、黄龙山五大林区的森林,均属水源涵养林,都必须坚决贯彻以营业为基础的方针。特别是秦岭林区各国营林业局、场和集体林场,必须在切实管好现有林的基础上,实行以抚育性采伐为主,封、护、育、造、用五结合,逐步改善林分结构,抓紧荒山荒坡造林
,改造灌木、次生林,加强中、幼龄林抚育间伐,更新过熟林。不允许以抚育为名或单纯以出材为目的,变相进行主伐。
在林业调整中,要逐年把木材采伐量调减下来。要逐步改革现行林业管理体制,按山脉、水系和森林分布设立林业局、场,实行省、地(市)、县分级管理,以利于加强对现有林的经营管护。
更新采伐必须做到在采伐的当年或次年更新。逾期没有更新的,要追究领导责任。要把更新和育林列为考核国营林业局、场的首要标准。
国营林业局、林场要根据需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林区社队参加各项林业生产活动,付给合理报酬。对于零星分散便于国家管理的国有林,可以采取同附近社队联营或委托社队经营管理,明确权利的义务,签订合同,收益分成。居住在国有林区而没有集体林的社、队、国营林场要在
生产、生活用材方面给予照顾。
六、大力造林育林
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八0年《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坚持依靠社队集体造林为主,积极发展国营造林,并鼓励社员个人植树的方针,国家、集体、个人都来兴办林业。到本世纪末,使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百分之三十。
陕北是我省防护林建设重点地区,要按照“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的总体要求,大力发展造林、种草,努力增加覆盖率,因地制宜地积极营造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经济林、用材林和薪炭林。
关中农区和其他平原地区,自然条件好,树木生产快,产材量高,应列为近期造林的重点,认真抓好“四旁”植树、农田林网建设和成片造林。要把渭北旱原和黄、渭、泾河滩的植树造林首先搞上去,早日收到防风固堤、保持水土和抵御干热风的功效。
陕南秦巴山区,是我省速生用材林和以木本油料为主的经济林基地。要进一步制订和落实发展规划,大力营造松、杉用材林和生漆、油桐、油茶、核桃、桑、茶等经济林。汉中、安康地区种植油橄榄的条件优越,要总结经验,造用优良品种,改进栽培技术,尽快地把十二个油橄榄基地
县建设起来。
在人烟稀少、交通不便的大面积荒山、荒沙区,可以采取封山育林和飞机播种的办法,加快造林速度。
农垦、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都应当把造林绿化作为本部门的一项生产建设任务。煤炭、造纸等部门的矿柱林、原料林基地建设,可以在国家划定的地方植树造林,自造自有;也可以同林业部门或社队联合造林,收益由双方协商,按比例分成。
要注意提高造林质量,实行科学造林育林,包栽、包活、包成林,克服只造不管的偏向。
植树造林,种苗先行。要建立良种基地,健全社、队骨干苗圃,办好国营苗圃,培育良种壮苗,下决心尽快改变种苗不足的局面。
加强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在森林病虫普查的基础上,确定防治重点,积极开展预测预报,实行综合防治,提高防治水平。
切实办好社队林场。对现有的社队林场要进行整顿、巩固。有条件的,还要积极建立。要坚持“以林为主,多种经营,长短结合,以短养长”的办场方针,加强经济核算,增加收入。要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全理解决场员的劳动报酬,调动积极性,充分发挥社队林场在集体林业生产中
的骨干作用。
七、加强林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
林业科研要为林业生产建设服务。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要密切协作,解决好林业建设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要搞好林业资源调查,制订林业区划和发展规划,全面建立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体系。
切实办好现有省、地(市)专业科研单位,因地制宜地确定研究的重点和具体分工。在管理体制上,地(市)林科所实行省、地(市)双重领导,以地(市)为主,业务上受省林科所指导。
要重视林业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各级林业站要把技术推广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科研单位要与生产单位建立科研成果推广的联产计酬合同制。
广泛开展林业技术培训工作,普及林业科学知识。省、地(市)、县各级都要继续办好林业干部训练班,轮训林业干部。通过举办技术讲座、农民夜校,积极培养农民技术员,提高干部群众的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对现有的太白、佛坪两个自然保护区,要特别加强保护管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根据需要,再逐步增设若干自然保护区。
八、切实加强对林业的领导
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之一。林业问题的重要性,不能单从林业本身来看,而要从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农业结构和同整个国民经济的关系来看。农业的结构问题,从本质上讲,就是农林牧如何结合,按什么比例发展的问题。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一定要彻底清除“左”的思想
影响,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正确解决发展林业的问题,绝不能在整个农业建设中忽视林业而造成战略上的失误,影响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一定要把林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工专管,从上到下,逐步充实健全省、
地(市)、县林业机构和人员编制。同时,根据需要,建立林业分站,公社配备林业专干。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林业职工,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各级劳动部门在招工时要给国营林业局、林场一定比例的内招指标,招收林业职工子女。
进一步深入宣传和坚决贯彻《森林法(试行)》,加强法制教育,逐步在重点林区建立健全林业公、检、法组织机构。对现有护林检查站要进行整顿,健全护林制度。尚未建立护林检查站的,应根据需要抓紧建立。加强林政管理,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切实抓好护林
防火工作,建立健全防火设施。
省上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和本《规决》精神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198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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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夜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夜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十政办发[1998]115号
各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
市各单位:
  《十堰市城区夜市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十堰市城区夜市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城区夜市的规范管理,维护正常的夜市经营秩序, 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
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凡十堰市城区内的所有夜市摊主,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城建监察支队是十堰市城区夜市管理的主管单位,市公安、卫生、 工商等
部门要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夜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十堰城区内摆放夜市摊点,必须报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在指定的区域
内经营,严禁在非指定区域摆摊设点。
  第四条 为了保持城区市容整洁、环境优美,夜市摊点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摊棚和就餐桌椅应按指定地点摆放,不得任意增设和摆放;
  (二)应使用燃气灶具、卫生餐具,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
  (三)经营者应做到衣着整洁卫生,持证(摊位证、卫生证、健康证)上岗,文明经营,
不得无证经营;
  (四)经营者应自备垃圾容器,不得随意乱倒污物,保持经营场地卫生;
  (五)经营者应净菜上市,不得在场内择洗蔬菜;
  第五条 经营夜市小吃摊主及其经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湖北省街
头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严禁出售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食品, 并配备必要的防尘、防蝇设
备。
  第六条 夜市摊主应主动维护夜市治安秩序,不得在经营场地内高声喧哗、划拳酗酒、
寻衅滋事和其它不文明行为,对情节恶劣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进行处理。
  第七条 凡经市政府批准而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停止夜市时,各摊主应无条件服
从。
  第八条 夜市经营人员应自觉遵守夜市管理规定,服从市城建监察支队管理,接受市公
安、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摊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直至
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城建监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费用收支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费用收支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




全国各有关法院,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外发(1986)47号文件《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第六条,对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费用的收支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三年来的实践
表明,每遇需收费案件,我驻外使馆、外交部和人民法院均要逐案折算人民币,相互转帐,手续繁琐,费时费事,在实际执行中有不少困难。为改进工作,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民、商事案法律文书和民、商事案调查取证所需费用的收支办法通知
如下:
一、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或调查取证所需费用的支付办法如下:
1、每次金额折合人民币100元以下的,由我国受托使馆支付并在该馆“其他费用”科目中报销;
2、每次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100元但不足1,000元的,由受托使馆垫付,每年第四季度汇总一次向外交部财务司托收;
3、每次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元但不足3,000元的,委托法院在给外交部领事司的委托函中应注明同意支付该笔费用,在外交部当年外汇额度许可的情况下,由外交部领事司通知受托使馆办理。受托使馆垫付外汇后,逐案向外交部财务司托收,然后由外交部财务司通知委托
法院转帐支付人民币(外交部人民币账号: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东四南分理处930005—38号);
4、每次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委托法院在给外交部领事司的委托函中应注明同意支付该笔费用,然后由外交部领事司商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共同研究处理。
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国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应支付的费用,由我国受托法院将送达或调查取证的情况连同建议收费额一并随案函告外交部领事司,再由领事司按对等原则向委托法院所在国驻华使馆统一收取。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每次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外交部领事司收取后直接交外交部财务司;
2、每次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但不足3,000元的,外交部领事司向委托法院所在国驻华使馆收取后,交外交部财务司以人民币向我国受委托法院转汇或转帐支付;
3、每次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由外交部领事司向委托法院所在国驻华使馆收取后转交我国受委托法院。
此外,我国法院向当事人收取送达法律文书或调查取证的费用,由该法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施行。



199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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