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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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交通厅
安徽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交通厅
皖价服(2001)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汽车旅客运价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促进我省旅客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旅客运价的依据。在我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计价办法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2002]7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行业办公室,直管协会:
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开发行。为进一步做好《公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重视《公告》工作
出版《公告》是我委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精简文件,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举措。《公告》是公布经贸工作法规、规章和重要信息的政府出版物,刊载的国家经贸委部门规章、政策文本为标准文本,具有法律效力,既是各级经贸委依法行政的重要工具,也是企业和社会了解掌握经贸工作政策规章的重要途径。做好《公告》工作,是公文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办公室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经贸委和各直管协会办公室应将《公告》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
二、建立《公告》工作站,加强《公告》工作
各地经贸委和直管协会办公室要建立《公告》工作站,负责做好《公告》宣传、本地区征订和赠阅工作,协助收集企业和其他部门的意见。工作站站长由办公室一位负责同志担任,并委派一位同志具体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工作站的业务管理工作归口我委办公厅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也可在有条件的地(市)、县经贸管理部门办公室建立相应的工作站。
三、切实做好《公告》宣传征订和赠阅工作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加强机关建设若干意见》(国经贸发[2002]16号),今后凡以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令、公告、意见、通知等),一律刊登《公告》,不再印发纸质文件。为此,各地经贸委要广泛宣传《公告》,加强订阅工作,扩大《公告》在社会和企业的影响,充分发挥《公告》在经贸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请省级经贸委和直管协会将建立工作站的情况于6月10日前报送我委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OO二年五月二十日
杭州国税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国税局
杭州国税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杭国税征〔2007〕312号
各区、县(市)局,市局各处(室、中心)、稽查局、开发区分局:
为了加强对全市办税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办税公开各项工作的落实,使全市办税公开工作顺利运行,特制定《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工作制度》,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工作制度
二○○七年八月二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办税公开工作落到实处,依法公开办税程序,确保公开办税的内容全面真实、及时更新,落实办税公开各项工作责任,规范管理和考核,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成立全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办税公开工作的开展,加强对全市办税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征管处),具体负责办税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也要成立办税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办税公开工作的开展,加强对办税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 设立办税公开联络员,由12366联络员担任,并作为办公室成员,主要承担公开内容的更新、维护和工作联系,以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和方便联系。
第四条 办税公开原则:依法公开、全面公开、及时公开。
第五条 办税公开方式:
一、相关政府网站的政务公开栏以及市局和各区、县(市)国税网站;
二、办税服务厅设立办税公开宣传栏(台),服务厅的触摸屏、显示屏、活页查询本等;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四、12366咨询服务,包括自动语音、人工服务、短信、特约传真;
五、印制办税公开宣传册和相关宣传单页,向纳税人免费发放;
六、其他方便纳税人的公开方式。
第六条 市局根据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对省局办税公开目录等内容进行补充完善,确定杭州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办税公开内容和全程服务项目一览表等。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对省局、市局提出的办税公开目录和办税公开内容以及全程服务项目一览表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第七条 对于本单位、本部门业务范围之内的、职责明确的单一办税公开事项,由本单位、本部门落实从修订、完善到日后更新调整的责任;对于职责有交叉、关联的办税公开事项,需要多个单位、部门协同处理的,应相互合作,必要时,提交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责任单位、部门。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若对市局办税公开事项需要进行补充、修改、更新的,应在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表式,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由市办税公开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市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各区、县(市)局对自行公开的事项需要补充、修改、更新的,由各自的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新的办税公开事项产生或办税公开事项变更、撤销、终止之后,应在办税公开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进行公开;若办税公开无规定时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条 市局办公室、征管处、信息中心、12366咨询服务中心应协同做好办税公开内容的更新、维护工作。各区、县(市)局相关部门应做好本地办税公开内容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办税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纳入市局的工作目标考核(具体方案另附):
一、办税公开组织机构的建立情况;
二、办税公开制度建设情况;
三、办税公开内容的全面性、规范性;
四、办税公开内容更新维护的及时性;
五、办税公开形式的多样性、便捷性;
六、办税公开的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区、县(市)局、市局稽查局、市局开发区分局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制定相应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