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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6:25:46  浏览:94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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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范 围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国营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 (包括各项自然减员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近几年来,各单位按照省或市、地、州的规定,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论是否签订合同,均不得改为固定工。除矿山、建筑业、交通、铁路部门装卸搬运作业实行农民轮换工 (合同)制的,仍按国务院和劳动人事部的规定执行外,对其他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办法,从一九八? 晔乱蝗掌鸶陌础对菪泄娑ā泛捅臼凳┌旆ㄖ葱小? 二、招收和践约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所在市、地、州、县 (市、区,下同)劳动人事局 (劳动局)的指导下,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和我省的实施办法进行招收。对重新就业的人员,其年龄可以放宽,经过考核合格的,应优先录用。
(二)劳动者一经被招收录用。双方应即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应解除劳动合同,退回原地。由此而产生的缺额,用人单位可直接向所在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申请补充。
(三)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经双方协商可签订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含五年)的短期合同,也可以签订五年以上的长期合同,但第一次被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一般应签订短期合同。有毒有害工种一般不得签订长期合同。
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必须终止合同。
企业使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不得安排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双方亦应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必须终止。
(四)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劳动合同收除签约双方各自持有外,用人单位应分送上级主管部门一份、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人事局 (劳动局)三份。
(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向所在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交纳服务管理费,其数额为每人五元。
(六)劳动合同制工人因生产、工作需要,或因夫妻两地分居、父母年老身边无子女,以及军队转业干部的家属符合规定随迁的子女,需要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时,由进出单位分别向所在县以上劳动人事局 (劳动局)申请,经双方劳动人事局 (劳动局)协商同意,在与原单位解除劳
动合同并办理户口和退休养老基金的转移手续后,可转到另一方工作,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七)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单位工作期间,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市、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坚持原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另行分配力所能及的工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续订长期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制工人要求报考中等专业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应经单位同意,录取后应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从生产需要出发,作为智力投资,选送报考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培养本单位所需专业人才时,劳动合同制工人享有与所在单位原固定工人在职学习的同等待遇。但需事先签订
协议,规定对学习的要求和毕业后必须回本单位继续工作的年限。凡毕业后不回本单位或虽回本单位但继续工作年限未到擅自离去的,由本人赔偿学习期间单位支付的全部费用 (包括工资)。
三、在职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被用工单位招收录用后,应实行试用期和熟练期。熟练期满后,在企业单位的实行等级工资制;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实行结构工资制。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企业单位的执行本单位一级工工资标准 (指新拟国营企业工人十五级制工资标准,下同);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五类工资区执行三十九元。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试用期满后,应根据所从事工种 (岗位)的技术要求实行熟练期。熟练期限和熟练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1.从事技术工种 (岗位)的,熟练期一般为一年半至两年。熟练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企业单位的执行本单位三级工工资标准;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五类工资区执行五十元五角。
2.从事熟练工种 (岗位)的,熟练期一般为半年。熟练期间工资待遇:在企业单位的执行本单位二级工工资标准;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五类工资区执行四十五元。
3.从事普工工种 (岗位)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熟练期一般为三个月。熟练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普工的按本项第2款规定执行;是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按本项第1款规定执行。
4.劳动合同制工人就业前如经过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组织的技术培训 (包括经过县以上劳动人事局 (劳动局)认可的技术培训)取得结业证书,所学专业与从事工种对口的,其参加技术培训的时间可相应抵扣上述熟练期限。
5.三年制职业高中毕业生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所学专业与从事工种对口的,试用期满后不再实行熟练期。所学专业与从事工种不对口的,在技术工种 (岗位)的熟练期一般为一年;在熟练工种 (岗位)的熟练期一般为半年。熟练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项第1款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制工人熟练期满后,由用工单位按原定向培训的要求,以中央产业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等级标准 (岗位职责条例)为依据进行考核定级。
劳动合同制工人熟练期满,经考核成绩合格并能胜任本工种 (岗位)工作的,一般可按以下工资水平定级:
1.从事技术工种 (岗位)的,在企业可定为本单位五级;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五类工资区可定为基础、职务工资五十六元五角。
2.从事熟练工种 (岗位)的,在企业可定为本单位四级;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五类工资区可定为基础、职务工资五十元五角。
3.从事普工工种 (岗位)的,在企业可定为本单位四级;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五类工资区可定为基础、职务工资五十元五角。
4.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在企业可定为本单位五级。
5.三年制职业高中毕业生熟练期满后,在企业单位的可定为本单位五级;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五类工资区可定为基础、职务工资五十六元五角。
少数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延期六个月再考核定级。再次考核不合格的,应按上述定级工资水平低定一级。
(五)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他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待遇:
1.根据《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固定工的部分,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的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从初次参加工作试用期满后第一个月起 (重新就业的从录用的第一个月起),在企业单位的可以按月享受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十五的工资性补贴;在? 一亍⑹乱档ノ缓腿嗣裢盘宓目梢园丛孪硎鼙救吮曜脊ぷ拾俜种墓ぷ市圆固? 2.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同本单位同工种 (岗位)原固定工一样享受奖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为奖励工资)、津贴、补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招收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工龄津贴按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和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川工改[1985]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劳动合同制工人定级后,由企业单位根据经济效益和按劳分配原则,自行确定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增长形式和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工资增长形式和办法按本单位同工种 (岗位)原固定工的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合同和重新就业后的工资待遇:
1.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在原单位续订合同后,其工资按本人续订合同前执行的原工资等级支付。
2.劳动合同制工人重新就业后仍从事原工种 (岗位)的,其工资按本人重新就业前的原工资等级 (暂不含企业自费浮动升级工资)支付。
3.劳动合同制工人重新就业后改变工种 (岗位)的,应实行三至六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①重新就业前工作满一年不满三年,在企业单位的按本单位二级工工资标准执行;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五类工资区按四十元执行。
②重新就业前工作满三年以上,在企业单位从事技术工种 (岗位)的,按不低于本单位四级工工资标准执行。从事熟练工和普工工种的,按不低于本单位三级工工资标准执行,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从事技术工种 (岗位)的,按五类工资区不低于五十六元五角执行,从事
熟练工种 (岗位)和普工工种 (岗位)的,按五类工资区不低于五十元五角执行。
4.重新就业后改变工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凡重新就业前工作不满三年的,试用期满后按上述第 (三)、 (四)项规定实行后,可不实行熟练期,直接考核定级。
5.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后,工资待遇按本项第2、3、4款规定执行。
四、在职期间的保险待遇
(一)患病、非因工负伤待遇:
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给予三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医疗期。具体划分为: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五年的,为三个月;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为六个月;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为九个月;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为十二个月;满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的计算办法,当年内累计计算,跨年度连续医疗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医疗时间累计计算。
医疗期内 (包括超过医疗期限仍在住院治疗的时间),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所在单位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医疗期满,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由本单位发给医疗补助费。其标准;在本单位工作不满十年的,为五个月本人标准工资;在本单位? ぷ髀暌陨系模鲈卤救吮曜脊ぷ省? (二)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待遇: 1.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患职业病符合所在单位原固定工人退休条件的,按所在单位原固定工人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其退休养老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原固定工人规定发给,直至去世为止。单位和本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应
退还所在单位。
2.“残废”的鉴定,按所在单位原固定工人有关规定执行。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供养直系亲属,不享受半费医疗和死亡丧葬补助待遇。
五、退休养老期间的保险待遇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办理退休,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本人按规定缴纳退休养老基金 (简称“投保”,“投保”年限累计计算,下同)满十五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投保”满十五年的。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退休金。其标准为“投保”满十五年的,为本人工作期间最后五年月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六十;“投保”超过十五年的,从第十六年起,每满一年,加发百分之一。)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未到达退休年龄,因病、非因工负伤,由医院证明,经市、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投保”满十五年的,本人工作期间最后五年月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四)劳动合同制工人到达退休年龄,或因病、非因工负伤由医院证明,经市、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投保”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本人工作期间最后五年月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四十;“投保”不满十年的,发给一次性
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的本人工作期间最后一年月平均标准工资。
(五)按照以上 (二)项领取退休金和 (三)、 (四)项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养老期间的医疗费和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按退休时当地在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按上述 (一)、 (二)项规定办理退休和按 (三)、 (四)项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的,应事先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审批。按月领取的退休费和生活补助费,从批准的下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
(七)退休养老基金来源:
1.用工单位,每月按全部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 (按国家统计工资总额的口径计算)的百分之十六缴纳。逾期不缴者,每逾期一日,增收应缴数百分之一的滞纳金,转为退休养老基金。
2.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期内,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缴纳。
3.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由单位开户银行根据社会保险机构的通知,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
4.退休养老基金存入银行的款项,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存款利率计算,其存活期、定期、零存整取及其年限的选择,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对过去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单位和个人未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原来有规定的,按原规定标准补缴;原来没有规定的,按《暂行规定》和本实施规定标准补缴;一次补缴有困难的,可以分期补缴。
(八)未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而死亡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本人缴纳的退休养老金,全部退还其直系亲属。
六、其 他
(一)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市、县劳动人事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未建立前暂由市、县劳动人事局 (劳动局)受理劳动争议的申诉,进行仲裁。劳动争议的申诉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 磺趾χ掌鹨桓鲈履谔岢觯谙薜牟挥枋芾怼? (二)我省原有规定凡与《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为准。
(三)本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198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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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全国少工委


中青联发[2001]7号



关于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的意见
(2001年2月5日)



  农村少先队工作是整个少先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农村少先队组织、辅导员和少先队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开拓,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为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使农村少先队工作适应培养未来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的高素质的人才和建设者,适应农村基础教育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改变农村少先队工作相对薄弱的状况,推进少先队事业的整体发展,现就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少先队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确定了我国新世纪初发展的奋斗目标、指导方针和重要任务,并强调了做好农村工作的重要性。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农业、农村的未来发展问题归根结底是人的问题。要把党赋予的培养21世纪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务完成好,少先队就要把农村少年儿童培养成推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

  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任务的实施,对于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要成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少先队就要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科技兴农、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需要,把广大农村少年儿童团结在少先队组织中,充分发挥实践育人的优势,通过开展丰富多采的活动,把农村对未来建设者的要求传递给少年儿童,把农村生产生活的基本知识技能传授给少年儿童,用适应农业现代化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武装少年儿童,帮助他们提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

  农村少先队员占全体队员的绝大多数,少先队基层组织大多数在农村,农村工作在少先队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虽然目前农村少先队工作的整体水平与城市相比相对薄弱,农村少年儿童成长发展的需求还没能得到充分的满足。但是应该看到,农村少先队工作具有独特优势,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拥有可供创造的广阔空间。要推进少先队事业在新世纪的新发展,少先队就要把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作为迫切任务,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农村少年儿童的现实成长需求和少先队组织肩负的历史责任,下大力气,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

  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0〕37号),以引导和教育农村少年儿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好全面准备为主题,以有组织、有队伍、有阵地、有活动、有机制为基本目标,以竭诚为农村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为根本出发点,以实践育人、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中体验为基本途径,以“争当科技小能手”农业实用科技实践活动(以下简称“争当科技小能手”活动)和“争当文明小使者”倡导现代文明新风活动(以下简称“争当文明小使者”活动)为载体,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少先队辅导员队伍为重要保证,推进农村少先队工作向前发展。

  二、深入开展“争当科技小能手”活动和“争当文明小使者”活动

  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不搞“大而全”,要搞“特而精”,以适合农村少年儿童开展的活动为载体和突破口。

  开展“争当科技小能手”活动,就是要提供给少年儿童能够学习掌握的基本农业科技知识和技能,以及他们年龄阶段能够接受的正在推广的最新实用农业科技成果,供他们自主选择;让他们通过实践了解其基本原理、基本操作程序,通过亲自动脑动手消化和掌握;让他们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在一定范围内,如在自己的家庭和亲友中推广。总之,是组织少年儿童积极参与科技兴农的实践,逐步培养他们科技创新的勇气、意识、思维和技能,为农村物质文明建设作贡献。

  开展“争当文明小使者”活动,就是要围绕农村生活设施条件的改善,如改水改厕和新盖功能较齐全的住房等,组织少年儿童了解相应的知识,宣传与之相适应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围绕农村以水利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建设,组织少年儿童了解节约、保护水资源,保护耕地、森林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环境污染的知识,宣传保护生态环境;围绕农村科普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少年儿童了解生产生活中的科学知识,进行科普宣传,反对封建迷信活动,让自己周围的人远离“黄、赌、毒”;围绕农村文化生活的需要,组织少年儿童了解当地的民俗风情,开展当地农民喜闻乐见的文艺、体育活动。总之,是组织少年儿童积极参与“文明户”、“文明村镇”的建设,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开展这两项活动,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对未来农村劳动者素质的要求,符合当前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努力增加农民收入、逐步实现城镇化的大局,符合农村少年儿童成长发展的需求。开展“争当科技小能手”活动,可以保护好农村少年儿童的好奇心、求知欲、好胜心,把他们培养成勤于动脑、乐于动手的“小能手”,为他们将来成为各行各业的创造者奠定基础。开展“争当文明小使者”活动,可以帮助他们养成文明生活的良好习惯,发挥他们对成人和成人社会的影响力,培养他们助人为乐、热心公益事业的思想品德和眼界开阔、面向未来的宽广心胸,为他们将来成为有现代意识和文明素养的合格新农民奠定基础。

  开展这两项活动,要发挥农村少先队组织的优势。开展“争当科技小能手”活动,要发挥少先队组织拥有的课外和校外时间的优势,开展小种植、小养殖、小制作、小发明、小创造活动;发挥和政府有关部门密切联系的优势,及时了解最新的科技发展和产业调整信息以及实现城镇化建设的步骤;发挥和科技部门特别是农技推广机构联系的优势,加强指导和辅导;发挥借助社会各方面力量的优势,广泛建立小型、多样的农业科技实践基地。开展“争当文明小使者”活动,要发挥少先队组织少年儿童的优势,使每一名少年儿童都行动起来;发挥少先队组织开展活动的优势,使倡导现代文明新风活动形成规模,造成影响;发挥少年儿童群体优势,用他们的小行动影响父母,影响亲友,影响成人;发挥少先队作为社会组织的优势,使对少年儿童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和当地社会风气的改善和精神文明建设融为一体。

  开展这两项活动,要贯彻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中体验的教育思想,使这两项活动都着眼于把对少年儿童科技素质和文明素养方面的要求,内化为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要使少年儿童成为活动的主人,依据活动的主题,让他们自主选择和参与的形式,在活动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启发他们,带领他们寻求问题的解决。要把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和所要达到的教育目的紧密地联系到一起,依据活动的目标,设计活动每一部分的内容,使每一个环节都体现教育的思想,为教育的目标服务。要把少年儿童完成体验获得真实感受,作为活动必须达到的具体目标,让少年儿童在体验中获得的真实感受与教育目标相一致,把少年儿童是否完成了符合教育目标的体验作为检验教育活动效果的重要标准。

  开展这两项活动,要和深化“中国少年雏鹰行动”和“手拉手”活动结合起来,和“新世纪我能行”体验教育活动结合起来。要把雏鹰奖章作为活动的激励体系,根据活动实际设立以农业科技实践和倡导文明新风为内容的雏鹰奖章。要使城乡少年儿童紧密联系起来,通过深化“城乡少年手拉手助学活动”、“东西部少年手拉手助学活动”,帮助农村少年儿童掌握科技知识,了解现代文明成果。要以科技和文明为内容,帮助农村少年儿童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找到相应的“岗位”,扮演相应的角色,获得科技创造和文明生活的真实感受,明白科技兴农和追求文明生活的道理,养成热爱劳动、热爱生活、热爱科学、热爱家乡、热爱农村的品质,学会用自己的双手创造美好生活的本领。

  三、加大为农村少年儿童和少先队组织服务力度

  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不断增强少先队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是少先队的光荣传统和基本经验。抓服务就是抓落实,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要更加强调服务。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要为农村基层少先队组织服务,为农村少年儿童和少先队辅导员服务;农村少先队辅导员要为少年儿童服务;农村少先队小干部也要为队员服务。

  为农村少年儿童服务,要从他们生活、安全的实际和求知、求乐、渴望交流等方面的具体需求入手,尽心竭力地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为他们改善营养结构、增强体质提供服务。要关心他们的人身安全,配合农村环境治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他们生活、学习、劳动场所的自然环境和治安环境。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农村广泛深入地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明确成年人的法律责任,促进对农村少年儿童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要加强对他们的自护教育,提高他们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要关心他们的学业,想方设法地为他们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服务,发动多方力量向贫困地区农村捐赠图书、教具、远程教育设备等。要引导他们走出自我,走出家庭,走出校园,走进社区,面向社会,与身边和远方的小伙伴通过“手拉手”,勤沟通,多交流,同进步,共发展。

  为农村基层少先队组织服务,要从加强指导、加强协调和优化环境等方面入手,不断焕发基层队组织的活力。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要及时传达全国工作的精神,抓好政策落实,经常深入工作第一线,为基层少先队组织排忧解难。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调动多种社会资源,为基层少先队组织开展活动创造条件。要适应新情况,健全农村基层少先队组织,努力做到有组织、有辅导员、有活动。要了解农村乡镇、村建设的情况,着手进行农村社区开展农村少先队工作的探索。

  各级少工委每年都要想方设法为农村少年儿童、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基层组织办几件实事。特别是要广泛开展助队支教活动,根据农村的实际需求,采取社会公开招募的方式,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志愿者到农村担任少先队志愿辅导员,从事时间长短不一的少先队志愿服务。开展志愿辅导员假日农村援助和农村助队服务,组织城市大中学生、社区工作干部、学生家长、企事业职员和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工作者等,利用节假日到农村担任少先队志愿辅导员,或帮助基层少先队组织开展辅导员短期培训、工作咨询和项目指导等工作。

  四、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农村少先队辅导员队伍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少先队辅导员队伍,是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的关键。要特别关心农村少先队辅导员的工作、生活、学习和成长,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农村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农村少先队辅导员实施素质教育的水平和能力。要按照团中央、教育部的意见(中青联发〔2000〕37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切实解决好辅导员的政策待遇问题。积极鼓励优秀青年人才充实到县(市)、乡(镇)和农村学校少先队辅导员队伍中来。有条件的县(市)可以在同级团委或教育部门设总辅导员,乡(镇)总辅导员由中心小学辅导员兼任。县(市)、乡(镇)总辅导员是团员的,可参选同级团委委员。县(市)、乡(镇)总辅导员工作调动时,在征求上级团委和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才能履行解聘手续,并做到随缺随补。要大力宣传、大力表彰农村少先队辅导员的先进典型,在涉及少先队辅导员的表彰中,大幅度地增加对农村少先队辅导员的表彰比例。

  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要把培训辅导员工作的重心放在农村,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重实效地开展培训,帮助农村少先队辅导员开阔眼界,树立素质教育的观念,提高综合素质。各级团委和少先队工作委员会要为县(市)、乡(镇)和农村学校辅导员参加各种培训和进修创造条件。各级团校要逐步把农村辅导员培训工作列入工作计划,把与少先队工作相关内容纳入相关课程,配合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建立辅导员培训制度。鼓励农村辅导员接受继续教育。鼓励农村少先队辅导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加强城市、农村少先队辅导员之间的交流,在少年儿童“手拉手”基础上,帮助城乡少先队辅导员“手拉手”,共同提高,城市少先队辅导员要为农村辅导员提供必要的帮助。

  要积极发展农村志愿辅导员,形成学校辅导员,农科技人员,乡镇、村各级管理人员,家长,邻里等各方面人士组成的辅导员队伍,力争实现农村学校、社区每个大队都至少有一名志愿辅导员。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和学校要对志愿辅导员进行岗前资格认证和岗位监督,不合格的不予聘任或坚决解聘。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少先队工作的领导

  各级团委要特别重视和大力加强农村少先队组织建设,加强对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条件下少先队工作的分类指导,不断改善对农村少先队工作的领导。

  各级团组织要进一步明确农村少先队工作在团、队工作全局中的重要位置,明确农村少先队工作的思路,确定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的突破口,落实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的保证措施,扎实推进农村少先队工作的新发展。要主动争取党政领导和教育部门对农村少先队工作发展的了解、关心与支持,发挥少先队组织的优势,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好少年儿童素质教育。要为少先队开展好“争当科技小能手”和“争当文明小使者”活动出思路,办实事,鼓励少先队组织发挥好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把农村少先队工作作为检查、考核基层团委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支持少先队组织不断加强对农村少先队工作背景、方向、方法、措施的应用性理论研究和前瞻性学术探索,因地制宜地借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农村少年儿童工作经验。重视农村少先队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各级团组织和少先队组织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协调与合作,积极争取在教育行政部门督导、评估的工作范畴中,重视和加强对农村少先队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督促农村中小学校开展好少先队工作。要争取农村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部门根据学校教育目标开展行之有效的活动。争取多方支持,建好少先队校内活动阵地。

  各级团组织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少先队工作运行机制,把少年儿童带入农村广阔的社会生活中,调动社会资源支持少先队组织开展活动。重点做好在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下,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齐抓共管,为农村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服务。做好农村少先队工作动员、活动内容、组织形式、队伍建设、阵地依托的社会化工作。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源,创办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基地。

  少先队是党的预备队,少先队事业是党的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服务农村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服务少年儿童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推进少先队事业在新世纪的新发展,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课题。各级团组织和少先队工作委员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农村少先队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引导和教育农村少年儿童努力成长为21世纪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共青团中央
                         全国少工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使用期的通知

财政部国库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使用期的通知
国税函[2005]7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鉴于目前国家税务局系统车辆购置税纳入税收大征管的各项准备工作尚未完成,经财政部批准(批件附后),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使用期延长至2006年6月底,在此之前,各地可继续使用专户办理车辆购置税缴库事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的有关规定,统一向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所属征收单位专户延期的报批和备案手续,批复后及时通知征收单位。
二、在专户使用期内,车辆购置税缴(退)税凭证种类、式样、用途保持不变。各地应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票证使用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4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管理,做好车辆购置税缴(退)税凭证的印制、发放、使用、结报等工作,保证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各征收单位要加强专户管理,及时办理税款缴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专户存入车辆购置税税款以外的其他收入、办理其他划转和支出。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延期及相关征缴方式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延期及相关征缴方式问题的复函

财库便函〔2005〕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
你司《关于申请延长车辆购置税专户使用期和解决征缴方式问题的函》(计便函〔2005〕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延期问题。鉴于你局系统经我部批准保留的“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到期后,有关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设置、征管系统业务流程改造、软件开发等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在过渡期内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正常进行,同意你局系统内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所开设的“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保留期延长至2006年6月底,限期撤销。期间,若你局上述工作提前完成,应立即办理撤户手续。
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方式问题。鉴于车辆购置税移交你局征收管理后仍沿用支票、银行卡和现金等征缴方式,为妥善解决“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撤销后有关支票、银行卡纳税所带来的资金清算和税款入库等操作问题,建议你局尽快就车辆购置税征缴方式问题制订出详细的工作计划,我部和人民银行共同配合,对上述问题进行调研。
此复。



财政部国库司

二○○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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