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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3:55:48  浏览:80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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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26日四川省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社会监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和区(市)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爱卫会可以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聘任监督员。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及青少年活动基地;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三)各类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及师生集中活动的场所;
(四)会议室;
(五)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六)室内体育训练、比赛、经营场所;
(七)图书馆的阅览室,档案馆的查阅室,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科技馆的展示厅;
(八)邮电、金融机构、大中型商店(场)、书店的营业场所;
(九)市内公共汽车,民航、铁路、长途客运的售票厅、等候室;
(十)市人民政府确定禁止吸烟的其它公共场所。
本条第(五)、(六)、(七)、(八)项所列公共场所及第(九)项规定的等候室,可以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区),并报爱卫办备案。
第五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政府各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摆放吸烟器具,不得摆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应劝其停止吸烟。
第七条 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职责。
公民有权向市或区(市)县爱卫会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或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区(市)县爱卫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五)项,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不予劝阻的,由市或区(市)县爱卫会对该单位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不听劝阻的,由爱卫会所聘任的监督员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监督员在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条 市和区(市)县爱卫会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诉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场所,并参照本规定做好自身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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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防御第14号台风“黑格比”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防御第14号台风“黑格比”的紧急通知


浙江、江西、湖南、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区)农业、渔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厅(委、局),东海区、南海区渔政局:

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信息,今年第14号热带风暴“黑格比”于9月19日晚上在菲律宾以东的西北太平洋洋面上生成,20日11时加强为强热带风暴,21日下午加强为台风。22日上午8时位于我国台湾省恒春市东南方大约430公里的西北太平洋洋面上(北纬18.9度,东经123.5度),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3级(40米/秒)。

预计,台风中心将以每小时20-25公里的速度向西北偏西方向移动,将于今天夜间进入南海东北部海面,以后将向广东中西部沿海靠近,强度还将有所加强,并可能于24日凌晨至傍晚在广东徐闻至珠海沿岸登陆。受“黑格比”的影响,今天中午到明天中午,台湾以东洋面、台湾东部和南部沿海、台湾海峡、福建中南部沿海、广东中东部沿海的风力将逐渐加大到7-9级,巴士海峡、巴林塘海峡、南海东北部海面的风力可达10-11级,“黑格比”中心经过的附近海面的风力可达12-14级。受“黑格比”的影响,今天中午到明天中午,台湾以东洋面、台湾东部和南部沿海、台湾海峡、福建中南部沿海、广东中东部沿海的风力将逐渐加大到7-9级,巴士海峡、巴林塘海峡、南海东北部海面的风力可达10-11级,“黑格比”中心经过的附近海面的风力可达12-14级。

另据国家海洋预报台9月22日8时发布的海浪橙色警报,受今年第14号台风“黑格比”影响,预计今天中午到明天中午,巴士海峡至东沙群岛以东海面将出现9-10米的狂涛区;福建、广东东部沿海将出现2.5-3米的大浪。

为切实做好“黑格比”防御工作,努力减轻其给农业和渔业生产带来的不利影响,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黑格比”防御工作

秋分已至,大部分秋粮已经成熟,农业生产正处于即将收获的关键时期,渔业正处于秋季渔汛生产旺季,“黑格比”带来的大风、大浪和强降雨可能给农(渔)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对此,各级农业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防御“黑格比”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迅速行动,及早部署,精心组织,强化协调,狠抓各项措施落实,确保广大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

二、认真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各地要借鉴以往防御台风的成功经验,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抓紧落实各项防灾减灾措施。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发布台风预警信息和防御要求,尤其要通知相关海域的渔船及养殖人员,尽快回港或就近避风、避浪,及时维护、加固养殖鱼排、堤坝和渔港设施。同时,注意妥善安排非本地渔船进渔港避风;禁止港内渔船出海航行作业,做好台风前各项监督检查。组织农民抓紧抢收成熟的在田作物,做好橡胶、果树和大棚设施等防风处理,及时疏通田间沟渠,防止发生大面积内涝。组织和帮助养殖户、养殖场加固畜禽圈舍,搞好饲料、消毒液和应急疫苗储备。提前检修维护农业机械设备,做好抗洪抢险准备工作。积极组织农垦企业、学校、医院和乡镇企业等单位做好相关防范工作。

三、切实加强灾情信息调度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海洋、水利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黑格比”动向,掌握其路径、范围、强度等变化情况,跟踪其对农业生产可能带来的影响。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根据灾情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进一步强化灾情信息调度,在“黑格比”影响期间实行灾情每日一报制度,省级有关管理机构要于每天14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进展情况分别报送我部有关行业主管司局。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灾害评估和影响分析,为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提供决策依据。渔业部门要及时将渔船回港、养殖渔民撤离上岸、渔政船待命和其他防御措施落实及受灾情况,报送我部渔政指挥中心。

四、狠抓灾后恢复生产

各级农业部门要把灾后恢复生产作为减轻农业灾害损失的重点来抓,及时组织干部和技术人员深入灾区,结合灾害影响、受灾程度和行业特点,制定完善农(渔)业生产恢复方案,指导农(渔)民搞好生产自救。对风暴损毁的港口、堤坝、渔船、鱼塘和养殖设施,要多方筹集资金,尽快加以修复;对参加保险的渔民,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尽快理赔到户;对洪水冲走的鱼苗,要组织和帮助养殖户及时补苗。对受淹农田,要抓紧排水降渍,并结合秋冬种,统筹安排改种补种,能保则保,宜补则补,需改即改;对受灾作物,要指导农民加强田间管理,做到应管尽管,促进正常生长;对水毁农田,要尽快整理修复,恢复生产能力。大力发展抗灾救灾专业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农机作用,开展抢收抢种、抢排积水、抢修灾毁农田、抢运救灾物资等应急服务。加强灾区动物疫病和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防治,防止灾后动植物重大疫病和病虫害暴发流行。组织好救灾种子、种苗、化肥、柴油、农药、疫苗等生产资料的调剂和调运,为恢复生产提供物资保障。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渝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渝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办发「1995」68号 1995年6月23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渝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办发「1995」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我市成渝高速公路旅客运输实行由市交通局统一管理。经营成渝高速公路的定线班车的始发站点,由市交通局重庆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根据我市汽车客运站的情况统筹安排。任何客运站点不得擅自接纳未经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批准的客运车辆进站参营。
二、无道路运输证的各种营运客车(含出租汽车),临时需通行成渝高速公路的必须办理“一次性返使用道路运输证”(含各种效能规费)。“一次性往返使用道路运输证”由重庆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统一印制,并委托市成渝高速公路管理处在成渝高速公路各入口处代办。
三、成渝高速公路客运线路调节费的分配,按照省政府“川府函「1995」171号”文所规定的省交通厅和市交通局商定的车辆通行费的分配意见办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渝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成渝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渝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广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培育和建立成渝高速公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客运市场,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成渝高速公路客运管理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4」14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成渝高速公路经营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成渝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实行统一政令、分级管理。成渝高速公路全线的旅客运输由省效能厅管理,成都、重庆、内江市交通局管理本辖区内高速公路旅客运输工作。
各管理所运政人员在闸道口对各类营运客车实施必要的监督检查。有条件的收费站应开辟客车专用通道。
第四条 成渝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开放市场,审查资格,有偿使用,进出自主,公平竞争,适度调控。
第五条 凡通过成渝高速公路全程或部分里程的营运客车(含客运班车、加班车、包车、旅游车、出租车),除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外,还应缴纳客运线路调节费。
跨省运行的省外营运暂不收取客运线路调节费。
第六条 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必须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的规定,营运客车必须符合交通部第13号令)的一级车的车辆技术状况要求。
新增车辆必须坚持“先审批、后购置”的原则。
第七条 凡申请从事成渝高速公路旅客运输(含通行成渝高速公路物过路车,下同)的单位和个人,持公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向当地县以一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成渝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线路申请表》,所申请的线路应以经营者工商登记所
在地为起点,原已跨县(市、区)设立正式车站的运输企业,可以原设车站为起点。
第八条 成都、重庆、内江三市行政区域内的客动线路由当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批;跨区线路经起点的公路运输管理处初审,由讫点的公路运输管理签注意见后,报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审批。
第九条 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经营成渝高速公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持《成渝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线路申请表》到起、讫站点签订进站协议。
第十条 经营成渝高速公路客运线路的经营者,凭《成渝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线路申请表》和进让协议,缴纳客运线路调节费,领取省统一制作的志用线路牌后,方可营运。
私营企业和个体(联)户必须保险。
第十一条 1995年5月31日前批准经营成渝公路旅客运输和通行成渝公路的过路的过路车的经营者,如申请转入或通行成渝高速公路经营客动(起、讫点不得变更),须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按第七条、第八条的程序办理,并禽成渝高速公路期限为一年的客运线路调节费滞
缴证和省统一制作的专用线路牌,即可营运。一年后需继续经营者按规定缴纳客运线路调节费,方可继续营运。
第十二条 成渝高速公路成简段客运线路牌况行者,继续经营该路段,在线路牌有效期限内,不再缴纳客运线路调节费。成简段的客运班次不得转入成渝高速公路答线营运。
第十三条 经营市境内客运线路的经营者到当地公路运输管理处缴纳客运线路调节费,经营跨区客运线路的经营者到车籍所在地的公路运输管理处缴纳客运线路调节费。客运线路调节费的解缴按《成渝高速公路客运线路调节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成渝高速公路专用线路牌由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统一制发,各地公路运输管理处将应上缴的客运线路调节费交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后,领取线路牌发放给经营者,并负责过期线路的回收,集中上交四川省效能厅公路运输管理局注销。
第十五条 成渝高速公路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不秘省于三个月。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定期向社会公布成渝高速公路客运运力、动量的情况。
第十六条 警告经营权的车辆在经营期限内,应进入指定车站应班,按核定的运价、线路和时间营运,自学遵守公路运输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客运线路牌经营期满后,需继续经营的,持线路牌的原发牌机关办理续营手续;不再经营者应在10内将线路牌交回原发牌机关;经营期限未满但需要停运的,应在停运前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经审查同意交交回线路牌后,方可停运。
第十八条 成渝高速公路专用线路眚一车一牌,不得伪造、涂、改、转借;需转让线路牌的经营进入者应向原发牌机关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转让。市境内的线路牌转让,当地公路运输管理处须报省效能厅公路运输管理局备案。
因故遗失线路牌需补发的应及时向原发牌机关报告,经查实同意、登报作废后,补发线路牌并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 不定期的加班车、包车、旅游车的经营者凭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制发的线路牌,出租车凭道路运输证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购买客运线路调节费的次票通行。
第二十条 营运客车在运输途中因故抛锚,经营者要及时把旅客转移到安全地带,并负责联系急救车辆,将旅客送达目的地。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和运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1990年交通部第23号令)和《违反四川省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罚款标准》(川交运「1988」152号)的规定,按情节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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