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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22:21  浏览:84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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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长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宋春华
                           
1996年8月9日


           长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护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保障公民健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各级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酒店的会议室(场);
  (二)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茶座室;
  (三)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四)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五)商店(场)的经营场所;
  (六)金融、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的经营场所;
  (七)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
  (八)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
  (九)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三条 长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实施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文化、教育、卫生、环境保护、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消除禁止吸烟场所内的烟草广告;
  (四)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五)根据本规定和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委托对违反本规定的吸烟者进行处罚。


  第六条 吸烟者不得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


  第七条 非吸烟者有下列权力:
  (一)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五条的各项职责;
  (三)向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和其委托的组织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由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提出警告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和其委托的组织应当责令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行为,并可以处以一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和其委托的组织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规定范围以外的场所,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禁止吸烟制度,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提倡开展无吸烟学校、无吸烟办公室、无吸烟车间和无吸烟工厂活动。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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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4日,人事部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颁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在积极组织实施。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1994年各级行政机关年度考核工作问题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具体步骤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凡尚未开展考核工作的,都要从1994年起,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要求,在政府机关建立起正规的考核制度,认真实行。1994年度未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实施年度考核的单位,不得兑现《考核暂行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关于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问题
为了保证年度考核工作的质量,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宏观管理,各级行政机关从1994年起要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地方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备案。国务院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审核备案。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三、关于几类人员的考核问题
(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其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挂职锻炼的国家公务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国家公务员,由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国家公务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五)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国家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六)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七)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关于加强内部报纸期刊审批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加强内部报纸期刊审批管理的通知
 (1994年2月25日新闻出版署发布)


  近年来,一些地区的内部报刊公开定价销售、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有的甚至组织公开的社会活动,公开征订或将内部报刊发往海外,“准印证”及其编号刊印也十分混乱,严重违反内部报刊管理原则。为使内部报刊出版工作守法有序的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内部报刊是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用于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卖性连续出版物。它的创办和出版必须有正当的经费来源。《内部报刊管理原则》、《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均明确规定,内部报刊的发放和交换范围不得超越本行业、本系统;不得公开陈列、销售,更不得传播到海外和港澳、台地区;不得进行或参与任何经营活动(包括经营广告)和公开性的社会活动;不准定价销售等。各地内部报刊必须严格遵守。


  二、内部报刊的审批,必须严格遵守《内部报刊管理原则》的各项规定。各省(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按年度于每年3月1日前向新闻出版署报告上年度内部报刊管理情况,包括实有内部报刊名单及变更登记项目情况。
  对现有地市级以下行政单位擅自批准的任何报刊应立即宣布无效,并停止出版活动。


  三、各内部报刊应在报头下面或期刊封底下角和版本记录页,完整地刊印“准印证”及其编号全称、不得将“准印证”名称省略,仅以“刊号”两字替代,或仅以汉语拼音及编号替代“准印证”名称及编号。内部报刊不准刊印“定价”。


  四、今后审批、登记内部报刊,各审批、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内部报刊管理原则》所限定的范围进行。对不属内部报刊范围的不予批准、登记,对违反规定批准、登记的要追究其责任。新闻出版署实施对内部报刊审批的监督,内部报刊的批准文件应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对备案的批准文件,如发现不符合内部报刊规定或超越范围的,新闻出版署可宣布其批准文件无效,并不准登记。  


  五、自文到之日起,各违反规定的内部报刊应在两个月内自行纠正。逾期不能纠正的,由各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照《内部报刊管理原则》作停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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