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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国营企业全面整顿验收奖惩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55:08  浏览:8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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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国营企业全面整顿验收奖惩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地方国营企业全面整顿验收奖惩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了鼓励企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2]2号文件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具体部署,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改善企业素质,加快企业全面整顿的步伐,特制订如下奖惩试行办法:
一、凡在各地区、各部门企业整顿规划规定的验收时间内完成“五项工作”,验收合格,发给“验收合格证”的企业,实行以下奖励办法:
1.对在整顿中成绩突出,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主管部门应给予奖励。除登光荣榜或通报表扬等荣誉鼓励以外,并可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省级主管部门、地县企业整顿领导小组批准,在不突破核定的奖金总额的前提下,发给一定的一次性资金,但企业不得按人平均发放。
2.对在整顿中贡献突出,企业素质明显改善,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领导干部,可由企业“职代会”建议,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记功、表彰及晋升工资一级(列入企业百分之一晋级名额之内),并填写记功、表彰及晋级的事迹登记表载入档案。
二、在各地区、各部门企业整顿规划规定的验收时间之内,不能按照按质完成“五项工作”,到期验收不合格,限期在三个月内进行补课整顿的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在补课期间实行以下惩罚办法:
1.全厂按核定的奖金水平减发百分之二十的奖金。
2.厂级领导干部停发奖金。
3.停止厂长当年行使百分之一的晋级权。
三、对一次限期整顿仍不合格,须再次限期整顿或停产整顿的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在再次补课期间实行以下惩罚办法:
1.停发全厂奖金。
2.停止厂长当年行使百分之一的晋级权。
3.对无法搞好企业整顿和办好企业的书记、厂长,应自动向主管部门申请辞职或就地免职,并不得调到其他单位任同等及现职以上职务。
四、经过整顿验收合格的企业,如有严重“回潮”,应限期在三个月内搞好巩固性的整顿,停止执行第一条规定的各项奖励,并执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惩罚办法;如到期仍未恢复和达到验收标准,由颁发“验收合格证”的单位吊销合格证并执行第三条规定的各项惩罚办法。
五、第一批整顿已验收合格的企业,经颁发合格证的部门批准,按本办法执行;尚未验收的企业,由各地区、各部门纳入一九八三年整顿规划,按上述规定实行奖励或惩罚。
六、本办法适用于国营工业、交通、建筑、财贸、农垦、农牧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由主管部门制订具体的整顿验收奖惩办法。



198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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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鼓励经营和投资优惠政策(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1998〕6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鼓励经营和投资优惠政策(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鼓励经营和投资的优惠政策(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





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鼓励经营和投资的优惠政策(暂行)



第一条 为加快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发展步伐,推进全市经济发展,凡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符合开发区功能定位并在开发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二条 开发区注册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审核,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企业所得税从征收之日起,由开发区财政按季度足额返还,享受3年优惠。

第三条 开发区内从事技术交易或技术经纪活动者取得的收入,经税务部门审核,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个人所得税从征收之日起,由开发区财政按季度足额返还,享受3年优惠。

第四条 开发区企业、科研单位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代理、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得技术性收入和服务收入,经企业申请,市科委认定,税务部门核准,企业营业税和所得税从征收之日起,由开发区财政按季度足额返还(营业税按财政体制市分成部分),享受3年优惠。

第五条 开发区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交易的企业或个人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第六条 开发区对区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部门予以适当照顾。

第七条 开发区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或经管人应缴纳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企业申请,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税务部门给予适当照顾。

第八条 符合开发区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的区内新建(续建)工程,经企业申请,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有关部门审批,可免交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以外的向建设项目收取的其他各项管理费用。

第九条 开发区企业和个人缴纳土地收益金、房屋交易管理费、租赁管理费确有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企业申请,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市财政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减免征收。

第十条 经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经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区内高新科技商品经营企业、技术交易企业,享受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即将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中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国家规定的部门外,有关部门进入开发区进行检查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持证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开发区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方便、快捷服务,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材料齐全3天之内办理完企业一切入区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浅谈诉讼代表人的地位

刘四根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人的当事人同意。第五十六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即代表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未被授予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
笔者认为这条规定的设定不符和现代的司法精神。法律设定诉讼代表人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对法院来说是减少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但在诉讼实践中,因该条规定诉讼代表人的权限过于狭窄,因而不能体现出诉讼代表人的法律优越性。在诉讼中当事人要么就只办理了诉讼代表人推荐书,要么同时另行办理全权委托书。对只办理了推荐书的,因没有被代表人的授权,诉讼代表人在庭审中不能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不能参加法庭调解,这样一来,本来可以一次开完的庭拖延到二次、三次,可以当庭调解结案的结不了案,可以当庭宣判的不能宣判。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大多数当事人都会在办理推荐书的同时办理全权委托书,但这又显得多此一举。《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了“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的公民为诉讼代理人。”如果其他没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直接办理委托手续不更简单吗?特别是法律规定每一个诉讼代表人又可以委托一至二个代理人,这尤显繁琐。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该条实际上已间接的承认诉讼代表人的地位等同于全权代表。因此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赋予诉讼代表人相当与全权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这样也使得法律在整体上保持一致。
立法时之所以限定诉讼代表人的权限,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诉讼代表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互相沟通以损害被代表人的合法利益和避免诉讼代表人为了自己个人的利益而作出不利被代表人诉讼行为。对这一点,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规范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来予以解决,即法律可以规定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应当善意的进行诉讼,如果发现代表人存在恶意的诉讼行为,被代表人可以不接受其诉讼结果,也即该诉讼结果对被代表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刘四根
邮政编码 331600
电话 0796——35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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