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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27:50  浏览:97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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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


(1994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批转1997年12月31日修改1998年6月15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开展平等竞争,控制建设工期,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渠道
及方式,均须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 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必须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资质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公平竞争。
第四条 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建设单位以及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并经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年检注册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工程建设施工的招标和投标。施工招标投标为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各区、县及有关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本市辖区内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审批本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各级管理机构的资格;
(五)审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业务代理单位的资格;
(六)调解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纠纷,裁决定标结果;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直接投资或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一)市建委负责对下列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1、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2、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
3、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财政和市级财政(含各类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市重点工程项目。
(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含各区、县开发区)前款规定规模以下建设项目的管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三)建设项目规模统一以计划管理部门批准下达的立项或投资计划文件中明确的总投资和总建筑面积为划分依据。
第七条 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和区、县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是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各自权限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格和施工企业投标的资质;
(三)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四)审核确定标底;
(五)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裁决有异议的定标结果;
(七)检查和依法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八条 区、县招标办在业务上受市招标办的领导。
第九条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是本市组织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性机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应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条 按照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具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规定的资质标准选择和确定投标施工企业;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选定中标施工企业及中标价格;
(四)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将垫付工程款作为发包条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单位工程整体招标,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后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力量;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核辨认投标施工企业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十三条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的资料:
(一)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报建手续;
(二)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委托证件。
第十五条 招标形式分为工程施工包工包料招标和包工不包料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须持本章第十四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招标手续,领取招标审批书;
(二)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经招标办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招标。
(三)参加投标的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应按我市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办理并经招标办核准。
第十七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建设单位向具有投标资格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邀请议标:对不宜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选择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进行公开议标或分别议标。
第十八条 招标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组成符合要求的招标工作班子;
(二)向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单位的资格,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施工企业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报经招标办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施工企业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的施工企业;
(七)向合格的投标施工企业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施工企业踏勘现场,并由建设单位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施工企业;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施工企业签定承、发包合同。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工程的综合说明:招标工程名称、招标项目、工程地址、占地范围、建筑面积、结构层数、发包范围、发包方式、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总工期天数、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现场条件以及对投标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要求等;
(三)投标担保及中标后履约担保;
(四)施工图纸、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地质勘探资料;
(五)工程价款执行的定额标准;
(六)工程量清单,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不符时的调整方法;
(七)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八)主要合同条款(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九)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十)工程保修要求;
(十一)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十二)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的原则;
(十三)招标工作安排;领勘现场日期,交底、答疑时间,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及联系方法等;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经招标办同意发出后,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补充的,须报招标办批准后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在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通知各投标施工企业。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批准后,应召开发标会议,通知投标施工企业领取招标文件及图纸资料。图纸押金一般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发出后10日内,由建设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材料,经招标办审核后由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施工企
业。

第四章 标 底
第二十二条 标底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经批准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第二十三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资料,按照或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
(二)标底中的工期计算,应执行国家工期定额。如给定工期比国家工期定额缩短20%以上(含20%)的,在标底中应计算赶工措施费;
(三)标底中的市场价格应参照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服务中心发布的指导价格;
(四)标底中应包括因场地和其他情况而增加的不可预见费用,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的应计算在工程造价内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四条 允许调整的范围:
(一)重大设计变更(指结构、规模、标准的变更)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二)地基处理(指基础垫层以下需要处理的部分)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的标底,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的标底,在投标截止日之后,方可将标底报送招标办审定。
第二十六条 一项工程只编制一个标底。对群体建设工程、工业基建工程、大型装饰工程,可分别按招标项目编制标底。
第二十七条 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市场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决定是否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施工企业不得以垫付工程款作为承包工程的优惠条件。
第二十九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二)企业概况;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参加投标的法人委托证件及项目经理简历;
(五)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施工企业名称;
(六)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须提交市建委核发的进市施工证件。
第三十条 投标施工企业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项目报价表,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投标担保;
(四)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五)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
(六)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七)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说明。
第三十一条 投标书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投标的施工企业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和地点将投标书密封送达建设单位。如过后发现投标文件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允许投标的施工企业可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与投标文件一并密封送达建设单位,供建设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办监督下,由建设单位主持进行。同时须邀请建设单位和投标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及有关技术专家参加,并邀请公证部门对开标活动全过程进行公证。
第三十四条 开标时应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
(一)未按规定密封;
(二)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未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四)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要求;
(五)逾期送达。
第三十六条 投标的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和未按本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向评标小组提交资料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评标应组成评标小组,由招标办、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有关技术专家组成。评选中标施工企业必须经评标小组研究提出建议,由建设单位确定,其他个人和单位不得干预。
第三十八条 评标小组在评选中标施工企业时,须按投标施工企业的标价、质量、工期、信誉、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进行公正评选。
第三十九条 标价可合理浮动,市政工程、铁路工程、水利工程、园林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管道线路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等,应控制在标底的+5%和-5%之间;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应控制在标底的+3%和-3%之间。凡在合理浮度内的报价应优先考虑。对于确实违
反规定评选出的中标施工企业,招标办有权否决。并要求重新评标。
第四十条 一般工程应在正式评标当日内确定中标施工企业;大中型工程可在10日内定标。特殊情况经招标办同意可适当延长定标期限。
第四十一条 中标施工企业一经确定,应在开标会议上由建设单位公布标底和中标施工企业、中标标价、工期、质量及优惠条件等,并由建设单位写出评标报告,报招标办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定标后由建设单位在5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办复核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招标管理费。
第四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15日内,建设单位和中标施工企业应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管理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如需分包时,由中标施工企业负责分包事宜。承、发包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向招标办报送一份副本备查,以利实
施监督。
第四十四条 招标结束后,建设单位要向未中标的投标施工企业退还押金,并付给未中标的有效标函施工企业标书编制补偿金(按中标总价的万分之一计算,不足50元按50元计算,最多不超过1000元)。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招标办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定标后中标施工企业不得借故不予承包,建设单位不得变更中标施工企业,违者按中标总价的2%以下的款额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 对向投标施工企业泄露标底的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招标、投标中营私舞弊、行贿受贿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津政发〔1998〕50号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设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市人民政府修改发布的《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117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将第六条修改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一)市建委负责对下列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1、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2、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
3、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财政和市级财政(含各类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市重点工程项目。
(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含各区、县开发区)前款规定规模以下建设项目的管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三)建设项目规模统一以计划管理部门批准下达的立项或投资计划文件中明确的总投资和总建筑面积为划分依据。”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人民政府修改发布的《天津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199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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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行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举行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人事厅、建设厅,直辖市人事局、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的通知》(人办发[2003]18号)精神,现将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工作

  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应于8月15日之前完成。各地的报名时问由各地确定。

  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1)应按照数据库格式及说明(附件2)的要求建成数据库,并于2003年8月31日前将数据库软盘和报考名单及试卷预订单(附件3)报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邮政编码:100835,电子信箱:gjsbmk@cirea.org.cn。

  二、报考条件

  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上述规定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三、考试范围

  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为四个科目: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3)》。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以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的管理办法。

  四、考试时间

  10月11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 14:00—16:3O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

  10月12日 上午 9:00—11:3O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16:3O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自备计算器)

  五、试卷交接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报名数据库和试卷征订单核发试卷,试卷由专人于10月8日前送指定交接地点。

  考试结束后,试卷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存放;所有报考人员的答题卡和参考人员的答题纸请各地于2003年10月17日前送达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B座9001室,联系电话:(010)88083151,联系人:刘冬宁、张春明。

  六、其他

  1、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

  3、考生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已带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4、考生进入考场,监考老师要仔细核查准考证和身份证,并检查所有考生填写的准考证号和姓名是否正确,指导考生正确填涂。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注明缺考人员的准考证号和姓名,并在答题卡上填(涂)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缺考标志。监考人员不应将“缺考”或“违纪”章加盖于答题卡填涂信息的区域内,以免影响阅卷。

  5、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将派巡视员到部分考点巡视检查考试工作。

  6、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的值班电话为(010)88083151。各地在考试期间也要安排专人值班,并将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电话于10月8日前报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传真:(010)88083151。

  7、各地请于考前通知考生自备2B铅笔和橡皮。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2003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附件:1.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2.数据库格式及说明

     3.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预订单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2003年3月28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抗旱技术指导和全年全程科技服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抗旱技术指导和全年全程科技服务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抗旱工作的通知》和全国粮食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抗旱促春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扎实落实农业部党组各项工作部署,全力做好当前抗旱技术指导和全年全程科技服务工作,支撑农业和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科技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今年粮食和农业生产,高度重视当前的旱情和抗旱工作。在抗旱救灾和春耕生产的重要时节,中央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春节前后,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亲临河北、河南、山东、安徽等地考察旱情,对夏粮抗旱夺丰收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抗旱救灾的政策措施。农业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精神,全面部署了春季田间管理和春耕备耕工作,对扎实做好科技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广大农业科技管理人员、专家和技术员,要提高认识,认清形势,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扎实落实农业部的工作部署,牢固树立抗大旱、抗长旱、抗连旱的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科技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始终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扎实做好抗旱技术指导作为当前科教工作的重中之重。要高度重视冬春连旱对夏粮生产造成的威胁,迅速行动起来,掀起抗旱科技服务热潮,着力推进科学抗旱,最大限度减小旱灾影响,为抗旱保苗提供坚实技术和人才支撑,为夺取夏粮有个好收成做出应有的贡献。

  要立足当前,着眼全年,进一步发扬敢打硬仗、无私奉献的优良传统,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行动,继续深入基层,更加贴近农民,有效应对异常复杂的气候条件和各种不利因素影响,扎扎实实开展全年全程的科技服务工作,努力提高科技增产增收的贡献率。

  二、迅速抓好科技服务各项重点工作

  (一)细化技术方案。按照“技术方案细化到县、技术明白纸细化到乡、技术人员进村入户”的总体要求,切实抓好苗情、病虫情和墒情等监测,科学分析旱情和不同季节农作物以及畜禽等生产情况,大力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针对不同地区、种养模式、农时季节,研究制订分区域、分品种、分季节等针对性强的技术方案。围绕主导产业,遴选推介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筛选轻简实用、节本增效等生产管理技术,通过技术明白纸、科技光盘等形式,分发到基层农技员和广大农民手中。当前要针对不同区域的受旱程度和苗情长势,按照“抗旱保墒,浇水保苗,镇压划锄,促根壮蘖”的技术路线,组织发动专家在持续监测分析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抗旱技术指导方案,确保技术针对性、可行性和实效性,尤其是受旱严重的地区,要把早浇返青水、早施返青肥、促进冬小麦正常生长发育等作为技术指导的重要内容,细化技术方案和各项服务措施。

  (二)到位技术指导。按照“专家定点联系到县、农技人员包村联户”的总体要求,大力组织动员专家和农技人员,下乡进村,深入生产一线,查苗情、查墒情、查病虫情、查养殖情,因时、因地、因苗、因墒等落实好生产管理措施,努力抓好全年全程的科技服务工作。各省要普遍实施万名科技人员包万村行动,确保村村都有农技人员指导,大力推进农技人员与村、户的责任对接,指导农民科学抗旱、科学发展农业生产。产业技术体系专家要主动开展巡回指导,围绕农民实际需求,开展“手把手、面对面”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切实把技术送到千家万户,落实到田间地头。要把高产创建田、园艺标准园等作为科技服务的样板田、示范田和农民田间学校的实训基地,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引进、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工作,让农民现场学、照着干。农技人员要在关键环节主动入户、突发事件及时入户、技术咨询随时入户,确保全年、全程开展科技服务工作,全面提高技术的入户率和到位率。尤其要加大一喷三防、土地深松、节水灌溉等关键增产技术的推广力度。

  (三)开展技术培训。着力抓好全年全程的技术培训,通过集中办班、田间学校、现场指导、跟踪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机手、防疫员、植保员、沼气工、农民技术员、农业创业人员以及农村经纪人等培训,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素质,强化现代农业建设人才支撑。当前要重点围绕抗旱保苗夺丰收,尽快启动培训工作。一是培训农户。重点培训以小麦为重点的抗旱保苗和春播春管技术。二是培训抗旱服务人员。重点培训抗旱农机手和服务队,提高抗旱能力与效率。三是培训基层农技人员。结合当地抗旱技术方案,迅速开展基层农技人员培训,提高基层农技人员业务水平和应急服务能力。

  (四)强化抗灾减灾。应对好各种自然和生物灾害已成为确保农业和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关键,必须切实把抗灾减灾作为科技工作的重点任务。在科技服务上,要集成各种防灾减灾技术,研究分灾害、分区域、分品种、分生产环节的技术应急方案,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在技术培训上,要及时调整培训大纲,充实培训教材,切实将抗灾减灾作为农民培训的重点任务;在科研攻关上,要认真分析我国农业生产面临的主要灾害,梳理技术需求,及时充实科研选题,着力加紧科研攻关,强化科研针对性和实用性,同时要加强受灾品种的产业经济研究,提出不同阶段的供需预测,增强产业发展的预见性。

  三、切实保障各项工作尽快落实到位

  (一)加强领导。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积极组织农业科研、教学和推广单位的专家和农技人员进村入户开展科技服务。有关农业科研、教学单位要把科技服务工作列入重点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并制定工作方案。各省要提前启动实施阳光工程培训,利用2月中旬至5月中旬这三个月的时间,开展各级各类农业技能培训,特别是有针对性的抗旱技术培训。要统筹示范县与非示范县的基层农技人员培训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使县及县以下基层农技人员普遍接受1次以上技术培训。全国农技推广示范县要结合项目大力推行农技人员包村联户制度,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落实。农业部将统筹安排当前抗旱和全年全程的科技服务工作,根据需要适时派遣司局长带队的工作组检查督导和指导,并将各地各单位科技服务成效作为相关倾斜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机制。要不断创新农业科技服务机制,推进科研、教学、推广等系统的紧密衔接。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专家和各综合试验站要把开展科技服务作为重点工作,在为农服务中了解生产实际、发现科技需求、解决实际问题、服务农业生产。各部属科研单位、共建农业高校及有关农业科研教学单位要组织专家开展挂县强农、院县(校)共建等科技服务活动,组织好本单位有关专家开展形式多样的技术服务、指导和培训。全面构建“专家组+试验示范基地+技术指导员+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农业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应用通道,推进良种良法良机的融合。

  (三)加大宣传。要整合资源、凝聚力量、加大投入,确保各项科技服务措施落实到位。要通过政策引导、项目带动和表彰奖励等,进一步激励和引导科技人员进村入户开展科技服务工作。要充分挖掘、宣传扎根基层、服务农民的典型事迹和先进个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杂志等多种途径,开展系列宣传,扩大科技服务工作的影响力。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农业科研教学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新闻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

  联系人:纪绍勤、张振华、刘红强

  联系电话:010-59192266、59193081、59193019

  E-mail:kjstgch@agri.gov.cn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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