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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印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专业协会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16:47  浏览:92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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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印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专业协会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印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专业协会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1991年9月2日,商业部

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农村第二步改革的中心内容。各地供销合作社在体制改革中,牢固树立以农为本,富民兴社的思想,创造了许多新做法,积累了丰富的为农村商品生产服务的经验。截止到1990年,全国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以从事同类(项)商品生产的农户为主体,组建的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达3.3万个,为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使全国供销社系统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这项工作,并使之规范化,我们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和《专业协会示范章程(试行)》,供各地参考。
附件:如文

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引导农民走合作致富的社会主义道路,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是由从事同类(项)商品生产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互利原则,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按经济区域建立起来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为社员提供供销、加工、贮藏、运输、技术以及其它所需的服务,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发展农村经济。
第四条 本社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 本社加入当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作为其团体社员,按受其业务指导和组织管理。
第六条 本社定名为××专业合作社。

第二章 社 员
第七条 凡从事同类(项)商品生产的农民,承认本社章程,经本人申请,社务委员会同意,均可加入本社成为社员。
社员入社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第八条 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社员要求退社须向社务委员会提出申请。社员退社时不退入社费,股金在年度末退还。
第九条 社员的权利:
(一)在本社范围内享有本社章程所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讨论本社重要事宜;
(三)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信息、技术、教育、培训、购销等服务的权利;
(四)享有股金分红和按农产品交售量分红的权利。
第十条 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社员大会和社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凡获批准入社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入社费和股金;
(三)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财产;
(四)认真按本社计划发展生产,并努力保质、保量将产品交由本社加工、推销。

第三章 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有要求,可召集临时性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第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或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社务委员会成员,处理违章社员;
(三)审查和通过本社上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查和决定本社盈余分配以及对社员的奖惩;
(五)其他需由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社员(代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出席者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社务委员会主任
第十四条 社务委员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社务委员会成员均不脱产。
第十五条 社务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六条 社务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本社的决议;
(二)负责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三)负责组织和开展本社的业务活动;
(四)作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和协议;
(五)向社员大会定期报告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分配
第十七条 本社的资金来源:
(一)社员入社费;
(二)社员股金;
(三)开展业务活动的收入;
(四)供销合作社的预购定金和扶持生产资金;
(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个人的资助;
(六)其他来源。
第十八条 本社财务管理制度参照供销合作社的财务制度制订。
第十九条 本社盈余按以下项目分配,具体比例由社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股金分红;
(二)按农产品交售量分红;
(三)公共积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系示范章程,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专业协会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专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以从事同类(项)商品生产的农户为主体,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自愿互助的原则,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建立起来的群众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提高会员的组织化程度和技术水平,通过互助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以及产品销售的组织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会员收入。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从事同类(项)商品生产的农民以及有关技术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五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入会时需缴纳会费,退会时不退会费。会员入会不受行政区划限制,一个农户可同时加入几个不同专业的专业协会。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范围内,享有本会章程所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在会员大会上的表决权和参与讨论重要事宜的权利;
(三)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四)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权益和名誉;
(三)根据本会的要求,认真组织生产,严格覆行合同,保证产品的数量和质量。
第八条 本会对成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本会章程和本会决议的会员,给予批评,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通过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讨论本会的工作计划;
(四)审查本会收支情况;
(五)决定对会员的奖惩;
(六)其他。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召集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所通过的决议才能生效。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集体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 理事会主任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和法令,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对会员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组织、协调服务;
(三)协调本会同外部门的经济技术协作关系;
(四)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并向大会报告本会的工作;
(五)其他。

第五章 财 务
第十四条 本会财务制度参照供销合作社的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的会费;
(二)开展服务业务的收入;
(三)供销合作社给予的农产品分红基金;
(四)有关部门或个人的赞助;
(五)其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系示范性章程,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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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6〕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八日  




晋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和使用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必须申领到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主体资格证(以下简称主体资格证)。执法人员在实施具体执法行为时,必须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以下简称执法证)。

  禁止无主体资格证的机关、组织及无执法证的工作人员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 申领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件程度;
  (五)经过市政府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
  (六)所在单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生分离、合并或撤销的,应将原执法主体资格证上交市法制办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本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登记管理。

  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离本机关,执法机关要将其执法证件及时收回,交回市政府法制办进行销毁。

  执法人员执法岗位或职务发生变动,执法机关要将情况上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变更登记并换发证件。

  执法人员遗失执法证件,要由行政执法机关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后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六十日,公告期满后,予以补发执法证。补发后再次遗失者,不再发放执法证。

  第八条 执法证件只用于持证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

  执法证只限于执法区域内的执法活动。不得跨区域使用。

  执法证只限于部门业务内的执法活动。不得跨部门使用。

  第九条 执法证不得转借、租用。一旦发现执法人员有转借、租用,立即没收执法证件,并不再发放。

  第十条 建立执法证年检制度。

  持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执法证年检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年检通过;培训考核不合格,执法证暂停使用,直至考核合格,年检通过。

  未加盖年度检验专用章的执法证为无效执法证。

  连续两年未年检的执法证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暂行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暂行规则》的通知

长政发〔201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交易的管理,保障农村土地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等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市、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统称为农村土地)的流转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农经、林业、长沙大河西先导区(以下简称先导区)管委会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做好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工作。
  (一)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为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流转交易平台。
  (二)市、县(市)国土资源、农经、林业等部门分别依法批准、核实、审批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方案。
  (三)岳麓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方案的批准、核实、审批,由先导区国土规划部门(含国土、农经、林业职能)依法办理。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审查批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审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交易方案。
  第四条 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工作,具体承办市辖五区内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经土地综合整治后产生的耕地指标置换为新增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统一在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办理流转交易手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面积较大的项目,经申请人申请,也可在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办理。
  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有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股份合作、转让、转包等。流转交易的方式有招标、拍卖和挂牌等(以下统称为交易)。
  第六条 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土地入市交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入市交易的标的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镇、村庄建设等规划;
  (三)已确权登记发证,且无权属纠纷;
  (四)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
  (五)符合国土资源、农经和林业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
  (六)法律、法规法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拟交易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用益物权人为交易委托人,负责流转交易方案的拟订、送交议定、报审工作,负责成交合同的履行及权利范围内的监督。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委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交易前期准备工作。
  第九条 流转交易方案的议定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条 委托人在完成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材料的议定、核实、批准手续后,向有管辖权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递交交易委托书。
  第十一条 市、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后,负责发布媒体公告、向委托人提供公告版本、向竞买人提供交易须知和组织报价、竞买(竞投)等活动。
  流转方案、交易委托书和交易的公告及须知中交易条件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 交易公告应于交易前20日发布。
  公告载体为市、县(市)主要平面媒体、国土资源网、农经网、林业网、农村当地经常性发布公开信息的场所,必要时可扩大公告信息发布的范围,增加公告信息发布的次数。
  第十三条 委托人自收到交易中心提供的公告版本3日内,在拟交易土地所在地书面公示交易信息。公示期不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符合交易公告须知规定资格且参加流转交易的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为竞买人),应当对自己的报价或竞价行为负完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竞买人应按公告、须知所载要求,领取交易文件资料、勘察宗地开发状况、了解宗地权属、规划情况以及承包经营土地和林地投入产出的现状等。
  (二)竞买人应按交易须知要求提出竞买申请,递交申请材料,交付竞买保证金,遵守现场竞价规则,不得违规操作。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需按交易公告和须知所载明的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优先购买权人出具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交易活动中的投标、竞买和报价行为在交易公告所指定的场所进行。挂牌时间不少于10日。
  设有底价的,在达到底价的基础上,实行价高或高分者得的规则。拍卖和挂牌最高应价人或招标最高得分人为竞得人。在最高应价或最高得分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人有优先竞得权。
  其他交易方式由委托人、交易中心和竞买人按合法公开互利互惠的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交易成交时,委托人应当场与竞得人及市或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共同签订《成交确认书》。
  自成交确认之时起,竞得人所交付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与委托人签订流转交易合同的定金(不超过成交额的20%)。竞得人和委托人双方相互承担定金的责任和行使各自的定金权利。
  委托人、竞得人应按照交易须知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签订流转交易合同,并自行履行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流转交易合同应具体表述权利转移后竞得人的达标要求、委托人的监督、协调职责。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市、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应当中止交易:
  (一)交易公告或者交易须知有误,明显误导竞买人的;
  (二)交易当事人之间出现重大分歧,导致交易现场出现秩序混乱而影响正常交易的;
  (三)交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足以影响交易进行或影响成交合同执行的异议,并举证的;
  (四)流转交易方案的批准人、核实人及交易监督人提出需要重新查证资料,并说明理由的;
  (五)其他必须中止的情形。
  中止情形消除后,交易继续进行;中止情形无法消除的,交易应当终止。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市、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应当终止交易:
  (一)委托人解除委托的;
  (二)土地权属存在重大瑕疵的;
  (三)利害关系人提出足以影响交易进行的权利主张且查证属实的;
  (四)交易程序出现纰漏或错误且短期内无法补正的;
  (五)其他必须终止的情形。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应当接受市、县(市)国土资源、农经、林业、监察等部门和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交易委托人)的监督。
  第二十条 流转合同生效后,交易当事人可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益变更登记,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受理。
  委托人应配合竞得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管理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市)农经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合同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
  市、县(市)林业部门负责林权流转登记、林权流转合同管理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合同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林权流转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管理。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拟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拟交易土地的地点、面积、界址、开发现状;规划用途和指标、空间范围、流转年限;价格、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等);集体资产增长目标、收益分配以及其他交易条件等。
  委托人在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的指导下,完成流转交易方案下列附件的准备工作:
 (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表决情况登记表;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红线图;
 (三)地籍权属证明文件和测绘成果图;
 (四)规划设计条件书;
 (五)有地面建筑物的出具权属证明文件;
 (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委托书》(申请承诺书);
 (七)核算或地价证明文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拟订的流转交易方案经在本地张榜公告10日后,依法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对方案进行审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方案须经合法程序批准。
  (一)市辖区范围内的交易委托人负责将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报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和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县(市)范围内的交易委托人负责将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报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三)先导区范围内的交易委托人负责将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报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先导区国土规划部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在完成流转交易方案的议定、审核、同意及批准程序后,向市或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递交交易委托书及附件材料。
  (一)交易委托书主要内容:委托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土地的地点、面积、界址、开发现状、地面附着物;规划用途和指标、空间范围、流转年限;租赁权人和共有人情况;价格、是否设定底价、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集体资产增长目标、收益分配;定金责任、交地约定、税费与产权登记约定、交易收费;土地利用及环境保护的监管约定等。
  (二)委托书的附件:
  1、流转交易方案及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附件。
  2、审核批准材料。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委托书》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范本由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提供。
  第二十六条 交易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委托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土地的地点、面积、界址、开发现状、地面附着物;规划用途和指标、空间范围、流转年限;租赁权人和共有人情况;起始价格、是否设定底价、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竞买保证金;定金责任;交易时间地点和方式;索取文件资料和申请竞买的办法;优先竞买人权利条款;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四章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拟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拟交易土地的地点、面积、用途、流转年限;价格、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等);村民增收目标、收益分配;其他交易条件等。
  委托人在市、县(市)农经部门的指导下,完成流转交易方案下列附件的准备工作: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表决情况登记表;
  (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表决情况登记表;
  (三)经依法批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
  (四)承包土地现状图;
  (五)《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流转交易委托书》(申请承诺书);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拟订的流转交易方案经在本地张榜公告10日后,依法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对方案进行审议表决。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委托人的,还应当依法召开成员大会对流转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须经合法程序批准;承包经营土地流转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同时报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一)市辖区范围内的委托人负责将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经市农经局核实后予以实施。
  (二)县(市)范围内的委托人负责将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经县(市)农经局核实后予以实施。
  (三)先导区范围内的委托人负责将流转交易方案及附件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经先导区管委会国土规划部(含农经职能)核实后予以实施。
  第三十条 委托人在完成流转交易方案的议定、批准、核实后,向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递交交易委托书及附件材料。
  (一)交易委托书主要内容:委托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土地的地点、面积、质量等级、水利设施;用途、流转年限;价格、是否设定底价、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农民增收目标;定金责任、交地约定、税费与产权登记约定、交易收费;综合治理的监管约定、服务承诺等。
  (二)委托书的附件:
  1、流转交易方案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附件。
  2、批准、核实材料。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委托书》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范本分别由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农经部门提供。
  第三十一条 交易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委托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土地的地点、面积、质量等级;用途分类、流转年限;起始价格、是否设定底价、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竞买保证金和定金责任;交易时间、地点和方式;索取文件资料和申请竞买的办法;优先竞买人权利条款;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五章 林权流转交易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拟订林权流转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拟交易林地的地点、产权构成、面积、林木种类、用途、流转年限;价格、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等);森林蓄积增长目标、收益分配;其他交易条件等。
  委托人在市(县)林业部门指导下,完成流转交易方案下列附件的资料准备工作:
  (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表决情况登记表;
  (二)林地、林木权属证书;
  (三)流转林地资源状况现状调查成果及资源现状图;
  (四)《林权流转交易委托书》(申请承诺书);
  (五)评估机构出具的林权资产评估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拟定的流转交易方案经在本地张榜公告10日后,依法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对方案进行审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向市、县林业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林权流转面积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在完成流转交易方案的议定、审批程序后,向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递交交易委托书及附件材料。
  (一)交易委托书主要内容: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林地地点、面积、地形、地表、用途、地面附着物、林木种类、珍稀动植物、地下矿藏及开采;流转年限;价格、是否设定底价、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森林蓄积增长目标;定金责任、交地约定、税费与产权登记约定、交易收费、综合治理及防火监管约定;其他交易条件等。
  (二)委托书的附件:
  1、流转交易方案及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附件;
  2、审核批准材料。
  《林权流转交易委托书》和《林权流转合同》范本分别由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林业部门提供。
  第三十六条 交易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交易林地地点、面积、地形、地表、用途、林木树种种类、流转年限;起始价格、是否设定底价、付款方式;竞买人资格、是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流转;竞买保证金和定金责任;交易时间地点和方式;索取文件资料和申请竞买的办法;优先竞买人权利条款;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按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的承包人、受让人、接包人、承租人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交易程序、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0年5月1日起试行1年。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国有林权的流转,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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