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国家职工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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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国家职工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
劳动人事部工资局
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国家职工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
劳动人事部工资局
公安部研究室3月20日来函及转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国家职工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工资问题的请示报告》均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国家职工在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按本人原工资的75%发给生活费(与停工津贴待遇相同);审查后,构不成刑事犯罪以及不给
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可以补发工资;如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工资。
1984年4月1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81号
2005-05-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将你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3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一)私自设立、迁移、撤销渡口的;
(二)无证照渡运的;
(三)刁难勒索乘客或者擅自提高运价的;
(四)酒后驾船、冒险航行、超员超载等违章作业的;
(五)侮辱、殴打渡工或者抢渡、强渡扰乱渡运秩序的;
(六)损毁渡运设施或者设置渡运障碍影响渡运安全的。
有前款所列(一)、(二)、(三)项行为的,按渡口管理权限,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港航监督机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50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书、证件。
有第一款所列(四)、(五)、(六)项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删去第二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