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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8:28:34  浏览:8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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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盐城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民房建设规划管理,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的民房建设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盐都区、亭湖区的全部行政管辖区域;市区高速公路围合圈是指盐锡、盐徐、沈海三条高速公路围合的市区部分;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是指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的远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第三条盐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民房是指市区居民在其宅基地建设的房屋,不包括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和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等。
  民房建设分为新建、改建、复建、维修。
  (一)新建:指在新宅基或原有宅基空地上新建设房屋。
  (二)改建:指在现有宅基地范围,拆除现状建筑,变更原建筑四址重新建设房屋或在原建筑基础上加层、加高。
  (三)复建:指原有建筑拆除后,按原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在原建筑四址上建设房屋。
  (四)维修:指对原有房屋局部进行墙体加固、整饰或屋面维修维护。
  第五条民房建设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民房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第六条鼓励城郊居民以农民公寓的形式建房,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进镇居住,集中到规划的小区或居民点建房。
  第七条经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规定,按期拆除原有老房屋,将原宅基地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不按期拆除的,新建房屋不得进行规划竣工验收。
  第八条镇村布局规划应当纳入镇总体规划,原总体规划中未列入的,可单独编制镇村布局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以规划指导建设。村庄建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章民房建设规划的实施
  第九条市区民房建设,原则上以维修为主,对符合申请民房改建、复建条件的,鼓励实施提前拆迁安置。
  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及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环保产业园内不得新建和改建民房,有合法权属的可进行民房维修,系危房且无法维修的可以申请民房复建;市区高速公路围合圈内不得新建和改建民房,有合法权属的可以进行复建和维修。对上述范围内符合新建、改建规定条件的,应当集中新建住宅小区。
  市区高速公路围合圈外新建、改建民房的,应当到规划的村庄居住点建设,不符合镇村布局规划的现有民房只能进行复建和维修。
  第十条申请民房建设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土地使用权人;
  (二)申请改建、复建、维修的房屋应为合法建筑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过规划认定处理的建筑;
  (三)申请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规划认定通知书)、土地使用证等证书上户主姓名不一致的,需先行到有关部门调整一致;
  第十一条申请民房建设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署明确意见并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意见;
  (二)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新批宅基地的,需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申请改建、复建、维修民房的房屋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执照、规划认定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改建、复建、维修民房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六)申请新建、改建房屋的,应当提供建设施工图纸;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民房新建、改建、复建规划许可手续的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人持第十一条所列材料按行政区划到所在地的规划分局进行申报;
  (二)市规划局应当在受理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现场勘察和内部审批,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申请人房屋所在处周边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公示期间如无异议提出或无复核要求的,对应当缴费的申请人应依据市规划局的缴费通知按房屋批准建设面积缴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市规划局应当在收缴规费后向申请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如公示期间有异议提出或要求复核的,市规划局应予调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发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建设工程开工前,申请人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现场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市规划局向申请人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本;
  (五)申请人应当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发放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房屋施工,在有效期限内未能施工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民房维修规划许可手续的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民房维修规划许可手续的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关于民房新建、改建、复建规划许可手续的审批程序规定;
  (二)在公示期间如无异议提出或无复核要求的,市规划局应向申请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公示期间有异议提出或要求复核的,市规划局应予以调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发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应当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房屋维修,在有效期限内未能施工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新建、改建、复建规划许可手续:
  (一)已列入近期规划改造的地段或拆迁红线已划定地段内的建筑物;
  (二)在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规划绿地或其它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
  (三)现有完好住房可以满足家庭成员生活、居住需要;
  (四)影响四邻、消防、交通及其它不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现行法规和规定的房屋;
  (五)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十五条市规划局可委托镇人民政府具体办理辖区内居民民房建设规划许可的相关审核事宜。
  第三章 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十六条按照多层、高层方式建设的民房参照《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执行。规划中应考虑居民农业生产的需要,布置生产辅助用房。
  第十七条集中居民点的选址应考虑近远期相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民房建设选址应当避免穿越规划中或已经规划的铁路、公路、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规划绿地和高压输电线路,避免沿主要公路展开布局。
  第十八条民房建设应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统筹安排好与村庄相关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九条在单户宅基上的民房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占地:平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70%,楼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60%;
  (二)层次:以两层为主,最高不得超过三层;
  (三)层高:一般控制在2.8-3.3米之间;对原有房屋层高达不到2.8米且符合复建要求的,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在复建审批时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层高;
  (四)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3米以内并符合相关的排水要求,位于城市洼地或由于道路改造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五)日照间距:每户一半居住空间日照间距不小于1:1.39;按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复建的危房、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及厨房等附属用房均不考虑日照间距;
  (六)建筑间距及离界:主房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少于6米;附房及非平行布置的主房应考虑通风、采光的要求,酌情留足建筑间距;主房与附房的离界距离一般为0.5米,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以酌情减少;
  (七)阳台:沿街不得建造突出开敞式阳台。非沿街的,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可以建造阳台,但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和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八)屋面及排水:屋面宜采用四破顶屋面,屋面坡度控制在跨度的1/2.5-1/2。并应组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不得向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墙体、屋面和院内排水。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民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市规划局应当按照各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做好民房建设的规划审批工作,并定期巡查,对民房建设是否按规划许可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依法处理。被检查者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碍。
  第二十二条市规划局应当加大对市区范围内民房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民房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民房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民房建设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分级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民房建设长效管理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民房建设情况的巡查和监督,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市规划局予以处理。
  凡因巡查和监督不到位或对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报告,造成违法建设严重后果的,由区人民政府追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民房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规划局报告。
  第二十四条未经验线,擅自开工进行民房建设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市规划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民房建设规划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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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文书样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文书样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第31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文书的样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8年2月27日

关于加快我国家用电器行业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快我国家用电器行业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消费〔2010〕48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关于加强自主品牌建设的任务要求,推动家电行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我国家电行业自主品牌建设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家电行业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生产制造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品牌集中度相对较高,自主品牌在国内市场占据优势地位,一些优势自主品牌不仅在国内市场引领行业发展,在国际市场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家电行业的品牌建设水平与生产制造能力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品牌附加值较低,产品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出口以定牌加工为主。为此,家电行业亟需进一步强化品牌意识,提高核心技术研发和工业设计水平,提升品牌国际化的经营能力,提高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和国际市场影响力。
  品牌竞争已成为家电行业国内外市场竞争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当前行业发展的关键阶段,加强自主品牌建设,推动我国家电行业的制造优势向品牌优势转化,有利于保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扩大我国家电在全球领域的影响力,从而实现行业整体发展水平的提升。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自主创新为支撑,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各种要素向优势品牌集聚,进一步提升产业集中度和品牌核心竞争力,形成适应加快转变行业发展方式要求的品牌培育体系,推动我国从家电“制造大国”向“品牌大国”的转变。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行业80%以上企业制定实施明确的品牌战略;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实现核心技术的创新突破,及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加快产业化速度;扩大品牌在全球市场的影响力,自主品牌出口比例不低于30%;培育一批在国内市场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形成3至5个拥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在国际市场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优势自主品牌。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发挥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和市场创新方面的主体作用,不断提升品牌价值;坚持以市场为主导,加强国际合作,充分运用全球资源,促进优势品牌企业的发展壮大;坚持以政策为引导,综合运用指导和规范等方式,为自主品牌成长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增强品牌意识。一是强化品牌竞争意识,并把其融入到产品、传播和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推动企业的产品、市场和人才等资源优势向品牌竞争优势转化。二是不断增强全员参与意识,使争创、培育和爱护自主品牌成为共同意识和自觉行动。三是深化品牌发展意识,通过产品、技术的持续创新和有效的品牌推广策略,不断提高品牌的市场形象和竞争力。四是巩固品牌保护意识,积极维护品牌的合法权益,自觉塑造品牌的良好社会形象。五是提升企业发展的全局意识,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家电”的国际市场形象。
  (二)提升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一是加大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力度,加快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和产业化,努力提高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及关键零部件的升级改造,不断开发智能化、高效节能、环保低碳的家电产品。二是加快新材料开发和新工艺技术的研发推广,提高产品工艺制造能力,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产品适用性、质量稳定性和高端产品加工精细化程度。三是加强消费市场调研和消费行为分析,围绕消费者对节能环保和个性、时尚家电产品的消费需求,开发和设计新产品,不断引导和创造新的市场需求。
  (三)加强售后服务体系建设。一是企业要从品牌战略的高度规划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提升服务品质,增加服务对品牌的贡献,不断满足消费者差异化服务需求。二是建立健全涵盖售前、售中和售后过程的服务体系,根据自身目标市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三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业检测机构及相关信息系统,为建立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创造客观公正的行业环境。四是加强农村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形成企业自身售后服务网络和第三方售后服务网络相补充的服务体系。
  (四)提高品牌经营管理水平。一是制定实施符合自身实际、定位明晰的品牌长远发展规划,不断提高品牌规划的执行力,通过专业化经营确保品牌优势。二是深入挖掘品牌的文化内涵,突出品牌个性,完善和提升品牌形象,推动品牌价值的提高。三是建立适应目标市场的品牌体系,通过品牌细分、品牌并购等途径不断完善品牌系列,处理好企业品牌与产品品牌、母品牌和子品牌之间的关系。四是创新品牌营销传播模式,形成与自身品牌形象相一致的多元化传播渠道,提升消费者对品牌的美誉度和忠诚度。五是着力培育和引进国际化品牌经营管理人才,了解并尊重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消费文化差异,全面提升品牌国际化经营运作水平。
  (五)推动区域品牌建设。一是充分发挥产业集群在地理位置、政策环境、资本、技术和劳动力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加强规划引导,塑造特色鲜明并具有较高价值和影响力的家电区域品牌。二是大力完善区域服务配套体系建设,不断满足企业对技术创新、工业设计、检测检验、商贸物流、信用担保和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需求,提高区域品牌的整体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是加快关键零部件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增强产业链上下游之间的协作配套能力,提升产业链整体运营效率。四是发挥优势品牌企业对区域品牌建设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着力提升产业集群的发展水平。
  (六)实施品牌的差异化培育。一是从行业整体发展的实际出发,统筹规划自主品牌建设。二是区别企业在品牌建设和竞争优势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实施差异化目标管理和培育服务,推动优势自主品牌实施国际化战略,推动品牌建设基础较好的区域性品牌实施全国性品牌战略。三是重点选择一批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市场占有率高和盈利能力强的自主品牌企业,从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及海外市场拓展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和跟踪培育。四是加强品牌培育过程的动态监测,督促企业认真实施品牌战略,加强经验交流与推广,指导行业组织定期发布品牌报告,通过认定评价结果跟踪掌握品牌建设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扶持目标和措施,确保培育品牌的领先性和竞争性。五是打破地方保护,消除市场壁垒,减轻企业负担,为家电自主品牌开拓国内市场提供便利服务。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一是大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保持产品与品牌承诺及宣传的一致性,以良好的信誉赢得社会大众的信赖和支持。二是大力推广高效节能和环保低碳的家电产品,从产品设计、制造、运输、使用到报废处理的整个过程,综合考虑环境影响和资源利用,为建设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多做贡献。三是积极履行废旧家电处置义务,自行或委托销售、维修、专业回收等相关单位主动回收废弃家电产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四是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和谐统一,不断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
  (八)提高行业组织的服务能力。一是加强企业的品牌研究,不断丰富品牌建设的实践经验,为自主品牌建设提供咨询指导和信息服务。二是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制修订工作,提升我国家电行业标准体系的整体水平,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三是大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国家电企业更多地参与目标市场的标准及国际标准的制订,提高国际市场对我国检测及认证结果的认可度。四是加强产业技术联盟建设,开展行业共享和关键技术的研发,增强行业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五是建立协商对话机制,充分发挥在行业发展、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和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等重大问题上的组织协调作用,推动企业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提升。
  四、政策措施
  (一)继续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鼓励支持家电品牌企业积极参与“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等;充分利用加快自主创新的相关政策,引导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引导支持品牌企业加强对关键零部件、高端及高效节能和环保低碳的产品生产线的技术改造,支持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零部件及生产性设备;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和服务;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家电产业转移和整合,鼓励品牌企业跨区域、跨国界的兼并重组。
  (二)大力支持自主品牌的国际化战略。支持自主品牌在境外的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加大对自主品牌向海外注册商标、申请专利的保护力度;引导支持自主品牌积极开展出国(境)参展、海外并购、设厂及工业园区建设等活动,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支持企业联合建设海外营销渠道和售后服务网络,为自主品牌企业建立国际化研发、生产体系及品牌推广搭建金融服务平台。
  (三)加强对家电区域品牌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引导规模效益好、创新能力强的家电产业集群,积极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并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等方面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优势产业集群所在地各级政府要继续完善技术研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和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体系,并在发展规划、政务服务和资源配置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家电区域品牌建设的支持力度。
  (四)加大对自主品牌的保护和宣传力度。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管,依法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严厉惩处侵犯知识产权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对自主品牌商标、外观设计、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加大对自主品牌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对自主品牌的认知度,为自主品牌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不断建立和完善自主品牌建设的激励机制,大力表彰和宣传品牌建设成就突出的企业,营造企业加快自主品牌建设的良好氛围。
  (五)支持企业实施人才战略。完善人才培养机制,重视品牌经营管理人才培养,满足企业对优秀品牌经营管理人才的需求,提高品牌建设能力和运作能力;借鉴和总结国际知名家电品牌及其他行业优秀品牌的培育和发展经验,为家电行业培养、引进品牌建设人才提供更多的先进理念和创新模式;引导企业完善和实施人才战略,鼓励企业建立适应自身品牌发展战略的国际化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品牌战略的有效实施;建立和完善家电行业品牌专家库,为行业品牌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六)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品牌建设方面的服务作用。鼓励支持行业组织加强品牌建设的实践研究,充分发挥其在品牌建设过程中的服务支持作用;加大对行业组织参与国际标准、相关技术法规制修订和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在推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方面的组织协调作用;支持行业组织联合企业共同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和国际贸易壁垒,充分发挥其联系企业的纽带作用。
  五、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与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密切协调与配合,不断总结自主品牌建设中的经验和问题,确保家电自主品牌建设工作的稳步实施。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推进自主品牌建设与本地区家电行业发展目标有机结合起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做好信息的搜集和反馈,切实做好自主品牌建设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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