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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39:38  浏览:92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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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现决定对《合肥市城市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市区、巢湖市窨井设施的设置、维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各区、巢湖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窨井设施的监督管理。

  “各区、巢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机构(以下简称窨井处置机构),具体负责协调和督促窨井设施产权单位和管理维护责任单位落实管理维护责任,承担窨井设施的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其工作经费由财政拨付。”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窨井设施管理工作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协调、督促和考核各区、巢湖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应急处置职责。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履行物业服务区域内窨井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窨井设施的规划设计指导工作;窨井设施宜定位在绿化带、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确需定位在机动车道的,应当定位在车辆不易碾压的位置。

  “市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盗窃、破坏窨井设施以及违法收购井盖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窨井设施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查处违法生产窨井设施行为。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窨井设施行为。

  “市供销社负责对收购废旧窨井设施行为的监督检查,监督再生资源经营者依法经营。

  “交通运输、林业和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窨井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在建工程的窨井设施质量和安全负责,并应当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和落实窨井设施质量控制、监管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制度。”

  五、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窨井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井框、井盖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

  “本市市区、巢湖市建设工程推广使用统一标准、规格的非金属类井盖;推广使用混凝土模块式、钢筋混凝土预制装配式、现浇钢筋混凝土式等质量可靠、工艺先进的检查井。

  “禁止砖砌检查井。”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核实时,广播电视、排水等职能部门和供水、供电、燃气、通信、供热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并同时查验井盖的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七、将第五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窨井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道路范围内的窨井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无法确认产权单位的,由辖区窨井处置机构负责。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窨井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业主共有或者无法确认产权单位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各单位内部的窨井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无法确认产权单位的,由该单位负责。

  “(四)在建工程的窨井设施尚未建成或者虽建成但尚未移交给产权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对影响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无法确认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的废弃窨井设施,窨井处置机构应当予以填埋。”

  八、将第六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窨井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窨井设施内壁设置标有单位名称及抢修电话的标志牌;原有窨井设施未设置标志牌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齐。

  “(二)建立健全窨井设施档案资料,并将窨井设施的设置路段、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及委托的维护单位等资料报窨井处置机构备案。

  “(三)配备窨井设施巡查和维护专职人员,按照窨井处置机构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巡查、维护制度,对丢失、移位、损毁的窨井设施及时予以补缺、更换或者维修。

  “(四)按照井盖设施的种类、规格向窨井处置机构提供一定数量的井盖设施备用件,并保持相应的库存量。

  “窨井处置机构应当定期向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反馈备用井盖设施使用和库存情况。”

  九、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未按照要求在窨井设施内壁设置标有单位名称及抢修电话的标志牌或者标志牌模糊不清、内容难以辨认的;

  “(二)未建立窨井设施档案资料或者未将资料报窨井处置机构备案的;

  “(三)未及时对缺损窨井设施予以补缺、更换或者维修的;

  “(四)未按照要求向窨井处置机构配送规定数量和规格的井盖的。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窨井处置机构在各自区域内行使窨井设施监督管理的处罚权。”

  十、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规定收购窨井设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十一、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承运无产权单位证明的窨井设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罚款。”

  十二、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做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做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城市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合肥市城市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2008年6月19日市政府令第139号发布 根据2011年9月7日市政府令第158号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窨井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城市窨井设施完好,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巢湖市窨井设施的设置、维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窨井设施,是指电力、通讯、燃气、供热、供水、排水、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各类检查井、阀门井及其井框、井盖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各区、巢湖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窨井设施的监督管理。

  各区、巢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机构(以下简称窨井处置机构),具体负责协调和督促窨井设施产权单位和管理维护责任单位落实管理维护责任,承担窨井设施的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其工作经费由财政拨付。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窨井设施管理工作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协调、督促和考核各区、巢湖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应急处置职责。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履行物业服务区域内窨井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窨井设施的规划设计指导工作;窨井设施宜定位在绿化带、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确需定位在机动车道的,应当定位在车辆不易碾压的位置。

  市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盗窃、破坏窨井设施以及违法收购井盖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窨井设施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查处违法生产窨井设施行为。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窨井设施行为。

  市供销社负责对收购废旧窨井设施行为的监督检查,监督再生资源经营者依法经营。

  交通运输、林业和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窨井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在建工程的窨井设施质量和安全负责,并应当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和落实窨井设施质量控制、监管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制度。

  第六条 窨井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井框、井盖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

  本市市区、巢湖市建设工程推广使用统一标准、规格的非金属类井盖;推广使用混凝土模块式、钢筋混凝土预制装配式、现浇钢筋混凝土式等质量可靠、工艺先进的检查井。

  禁止砖砌检查井。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核实时,广播电视、排水等职能部门和供水、供电、燃气、通信、供热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并同时查验井盖的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窨井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道路范围内的窨井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无法确认产权单位的,由辖区窨井处置机构负责。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窨井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业主共有或者无法确认产权单位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各单位内部的窨井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无法确认产权单位的,由该单位负责。

  (四)在建工程的窨井设施尚未建成或者虽建成但尚未移交给产权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对影响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无法确认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的废弃窨井设施,窨井处置机构应当予以填埋。

  第九条 窨井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窨井设施内壁设置标有单位名称及抢修电话的标志牌;原有窨井设施未设置标志牌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齐。

  (二)建立健全窨井设施档案资料,并将窨井设施的设置路段、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及委托的维护单位等资料报窨井处置机构备案。

  (三)配备窨井设施巡查和维护专职人员,按照窨井处置机构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巡查、维护制度,对丢失、移位、损毁的窨井设施及时予以补缺、更换或者维修。

  (四)按照井盖设施的种类、规格向窨井处置机构提供一定数量的井盖设施备用件,并保持相应的库存量。

  窨井处置机构应当定期向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反馈备用井盖设施使用和库存情况。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窨井设施。

  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维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废旧、碎裂窨井井盖、井框,由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统一回收、处理。单位或者个人在收购、承运废旧、碎裂井盖、井框时,应当查验出售、托运单位出具的相关单位的证明和清单;无产权单位证明的,不得收购、承运。

  收购人、承运人应当如实登记出售、托运单位的名称,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收购、承运的时间。

  第十二条 对盗窃、损毁、违法收购与承运窨井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未按照要求在窨井设施内壁设置标有单位名称及抢修电话的标志牌或者标志牌模糊不清、内容难以辨认的;

  (二)未建立窨井设施档案资料或者未将资料报窨井处置机构备案的;

  (三)未及时对缺损窨井设施予以补缺、更换或者维修的;

  (四)未按照要求向窨井处置机构配送规定数量和规格的井盖的。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窨井处置机构在各自区域内行使窨井设施监督管理的处罚权。

  第十四条 窨井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接到报修电话或者通知后未及时对缺损窨井设施予以补缺、更换或者维修的,由窨井处置机构代为补缺、更换或者维修。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收购窨井设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十六条 承运无产权单位证明的窨井设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十七条 盗窃、损毁路面井盖设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窨井处置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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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对手“挑刺”座谈会制度化
杨涛
由于刑事诉讼制度上的设计,代表控方的检察官与代表辩方的律师追求的诉讼目的侧重点截然不同,唇枪舌剑、针锋相对是我们经常看到的控辩双方出场的形象。然而,这对法庭上的老对手是否就应该老死不相往来呢?
但是,北京市检察院却并不抱封闭自守的观念。据《新京报》近日报道,他们专门请来田文昌、巩沙等京城6位刑事辩护名律师,与各基层检察院反贪局长座谈。长期做为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进行激烈论辩的一对“对手”首次就如何全面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坐在了一起。面对法庭上的老对手,名嘴们毫不留情给检察工作挑刺,律师们的意见集中在程序方面。
能敞开胸襟请对手来挑刺,的确是检察机关推行司法民主化、公开化的一个良好举措。因为,尽管说检察官与律师的追求的诉讼目的侧重点不同,但是双方都是为了保护人权、维护公平与正义,为法治大夏的建设添砖加瓦,从更高层次的追求是一致的。其次,更为重要的是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律师可以仅仅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同的是,检察机关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在刑事诉讼中维护国家、社会利益、被害人利益的同时,也要注重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请律师来挑刺应是检察机关的职责的内在要求。
然而,笔者在高唱赞歌的同时,也注意到之所以北京市检察院这一举措会成为记者笔下的新闻,正是因为我们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并没有实施这一有益的举措。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高兴时便请律师来谈一谈,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并不这么做;便是一起座谈了,对于律师们提出的许多良好建议,也只是表态“回去好好研究”,至于研究的结果也是往往没有了下文,座谈没有反聩要求,座谈会便在某种程度上流于形式。
因此,让这种挑刺的座谈会制度化显得十分必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可以联合下文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下文,将座谈会规范起来,如对座谈会定期举行、邀请对象的范围、座谈的主要内容作出相应的规定;座谈会要倡导知无不言、言者无罪的氛围;座谈会搜集的意见要检察机关有义务及时反聩等等。
当然,这种座谈会以挑检察机关的刺为主,这是毫无疑义的,因为检察机关掌有国家公权,滥用公权是常有发生,后果也是严重的,必须时刻警惕。但是,由于一些律师过份关注当事人利益,少数律师更是素质低下、利益驱动,实践中律师违规甚至违法也是屡见不鲜,检察官也不妨利用这种座谈给律师提提意见、敲敲警钟,使座谈达到双赢。总之,将座谈会制度化的目的是促使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同时使控辩双方在对抗中寻求合作,最大程度上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更新和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更新和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工作的通知

国税人函〔2008〕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随着国家税收事业的发展和我国对外交往的进一步增多,税务系统各类外事活动不断增加,为规范税务干部出国(境)培训选送工作,2003年6月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库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29号),决定在税务系统建立一支外语人才队伍。外语人才库建立5年多以来,每年总局都会从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库中选送部分人员参加英国"志奋领"培训项目、中日"人才培养奖学金"项目以及一些部委出国留学人员项目的选拔。从2003年截至到目前,共有40多名税务干部获得了奖学金并分赴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接受行政管理、经济、财政等方面的研究生课程培训,大部分人员已学成回国,并在外事、国际税收等部门工作中发挥作用。因此,各地要继续鼓励税务干部参加以雅思和托福为主的外语水平考试,积极推荐人员入选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
  一、 外语人才库人员的资格和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道德品行良好;
  (二)热爱税收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业务能力,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均在称职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四)从事税务工作3年以上(不含录用阶段实习、锻炼、试用期);
  (五)近2年内取得托福(TOEFL)550分或雅思(IELTS)5.5分以上成绩;
  二、推荐选拔程序
  符合推荐条件的人员填写《全国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备案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批,总局机关符合推荐条件的人员填写《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外语人才备案表》由所在司(局)审批,审批同意后连同成绩单复印件一并报总局人事司。总局将根据上报情况,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有关方面的选拔考试。
  各单位要从税收工作发展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外语人才的培养,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常规性人事工作,积极鼓励年轻干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提高外语水平。各省局人事部门要注意了解本系统年轻干部参加外语考试的情况,及时向总局外语人才库推荐人员。此外,由于雅思、托福等外语成绩均两年有效,对于已经进入外语人才库的人员新取得的雅思、托福等外语成绩也要及时上报更新。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备案表
     2.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外语人才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1  全国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备案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籍 贯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第一学历及学位

毕业院校

及所学专业


第二学历及学位

毕业院校

及所学专业


工作单位

职 务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税务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手 机


外语合格条件(符合下列的条件,请在空格内划“√”)

1
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外语本科毕业


2
北京外国语大学“高级涉外税收研修班”


3
两年内参加其它外语考试及成绩(统计最高分)

英语
TOEFL
   年  分
其他语种
    语
   年     分

IELTS
   年  分
    语
   年     分

GRE
   年  分
    语
   年     分

GMAT
   年  分
    语
   年     分

被推荐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局人

事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外语人才备案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籍 贯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第一学历及学位

毕业院校

及所学专业


第二学历及学位

毕业院校

及所学专业


工作单位

职 务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税务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手 机


外语合格条件(符合下列的条件,请在空格内划“√”)

1
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外语本科毕业


2
北京外国语大学“高级涉外税收研修班”


3
两年内参加其它外语考试及成绩(统计最高分)

英语
TOEFL
   年  分
其他语种
    语
   年     分

IELTS
   年  分
    语
   年     分

GRE
   年  分
    语
   年     分

GMAT
   年  分
    语
   年     分

被推荐人所在处室领导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司(局)领导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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