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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百色市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14:03  浏览:89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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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百色市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百色市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百色市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百色市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第一条 为帮助就读百色市直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大学新生(以下简称贫困大学新生)顺利入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补助经费及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经费和社会捐助资金组成。

第三条 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在市教育局设立专户管理,并向社会公布账号,广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

第四条 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本年度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品学兼优,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市直高中毕业贫困学生。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优先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如: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子女、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经济困难独生子女家庭的学生)。

第六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1)学生本人对照资助的基本条件凭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向所在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向学校领取并填写《百色市资助贫困大学新生入学金申请表》,经学生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后交回学校。

(2)市直高中学校成立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程序进行评审,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资助名单。

(3)市直高中学校将受助学生的相关资料(包括受助学生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录取的高等院校名称、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归档保存。

(4)市直高中学校把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批。

第七条 当年已获得其他入学补助项目的大学新生,不能再申请本项新生入学资金补助。

第八条 市直贫困大学新生的资助标准:

(1)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按如下标准一次性补助上学路费:长江以北的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600元∕生,长江以南的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500元∕生,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400元∕生。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除了按标准享受路费补助外,同时还可享受市本级财政补助2000元/生。

第九条 入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1)市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学工作协调小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做好资助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市直各高中学校要在已建立的市直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资料库中,遴选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规定程序予以公示,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按照有关补助标准将入学补助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让受助学生能在赴录取院校前拿到入学补助资金,确保贫困新生顺利入学就读。如入学补助资金无法按时到位时,受助学生在赴录取院校前,先办理个人银行卡,并将姓名、卡号、开户行等信息提交原毕业高中学校备案。待入学补助资金到位后,再及时拨付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内。

(2)市财政局、教育局将市本级财政年度安排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专项经费下达市直各高中学校。

(3)加强入学补助资金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当年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该项资金。审计部门定期进行审计,经查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4)市直高中学校建立受资助学生的跟踪管理制度。如发现有领取入学补助资金后,不到学校报到注册的,学校要负责追回所补助的资金。

第十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资助贫困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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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梅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推荐上报人社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称工作站)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促进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优秀人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博士后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协调机构,主要研究涉及博士后工作的各项资金和博士后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户口迁移、入学及居留等事宜。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具体业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工作;

(二)指导工作站招收博士后人员;

(三)指导协助工作站开展考核、评估等有关工作;

(四)指导在站博士后人员申请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资助。

第七条 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单位应制定博士后人员的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站的设立和管理



第八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九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协助组织申报,申报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开展申请增设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对工作站的博士后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一条 工作站应在每年年底根据拟定的研究项目向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报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人员的计划,报送一份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二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其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工作站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审核,择优招收,提出接收意见后,将人选的有关材料汇总报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申请批准后,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到省博士后管理部门为博士后人员办理进站和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并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工作协议,协议要明确在站期间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工作站把博士后人员的进站通知和工作协议等有关材料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确有需要的可转到另一个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时间不超过六年。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因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因科研工作需要须延长在国(境)外时间的,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一个月。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的人员,由流动站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导师作为学术指导人,工作站选派相关专家作为项目研究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工作站单独招收的,由工作站选派相关专家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指导人。

第二十条 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社会医疗保障等福利待遇按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工作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作站根据博士后人员的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成立科研项目小组,配备专业人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二十二条 设站单位应当为在站博士后人员建立考核制度,对博士后人员进行中期和期满考核,考核人员由相关专家组成,考核过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考核形式以答辩为主,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将户口迁入设站单位,其配偶、子女也可办理随迁入户或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办理入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士后人员进站入户核准表》;

(二)工作协议;

(三)国家或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出具的进站通知;

(四)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五)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已办理本市户籍或《人才居住证》的,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入托上学,可享受本市户籍人员待遇,教育部门应协助落实。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工作协议办理。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本人申请,工作站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按照职称政策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其申报相应的职称。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由设站单位按照省博士后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站手续;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凭省博士后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出站就业等手续。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四)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五)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一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省及市对在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设站单位作出终止其在站工作的决定后,报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六章 博士后工作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工作站必须按工作协议规定为博士后人员提供日常经费。日常经费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对国家和省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可以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具体申请办法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对国家批准设立的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建站补助;对人社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组织评估为优秀等级的工作站,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对在站期间在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经人社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组织评为优秀博士后人员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期满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并与单位签订了5年工作合同的博士后人员,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安家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期满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的博士后人员,符合《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梅市发〔2005〕5号)和市政府《关于实施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津贴制度的意见(试行)》(梅市府〔2007〕50号)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舟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政办发〔2002〕32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二年四月十二日



舟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促进户外广告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实施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一)在户外设置的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户外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辖区内户外广告内容的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城建部门负责定海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形式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县(区)城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形式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城建监察单位受城建部门的委托,负责对城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广告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交通部门分别负责国、省道和市内主干线公路及县、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临时性广告设置位置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市及县交通部门分别负责市区及县内营业性机动车辆上广告设置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公安、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建、工商、交通、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健康、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八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垄断或变相垄断某一领域的广告经营,排斥其他经营者。

第二章 户外广告的审批
第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或相关证件;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户外广告主自行发布户外广告除外);
(三)户外广告设计图案;
(四)场地使用协议(利用自身场地设置用于自我宣传户外广告除外);
(五)户外广告设置地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户外广告样示图;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发布内容涉及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农药、兽药、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特殊商品或服务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二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设置。有效期满后,必须予以拆除,但经原审批机关一致同意允许保留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申请发布招生广告、房地产广告和中介服务等广告,申请人必须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经拍卖取得设置权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证》。公益广告登记审批手续从简。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退回申请。
第十六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登记后,3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六)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
第十九条 城区主要街道内应严格控制烟草广告数量,规范墙体广告,跨街横幅广告只能设置在专用的横幅杆上,设置间距应符合规划要求。
第二十条 利用人行道设置灯箱广告,灯箱之间的间距应符合规划要求,对破损或断电不亮的灯箱广告,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应及时修整。
城区主要街道的灯箱样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与当地市容、市貌相适的原则,经审定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张贴式户外广告,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应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张贴于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
禁止在建(构)筑物、设施、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第二十二条 对户外广告设置地段或其它载体的设置权实行公开拍卖的,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和其它有关规定,拟定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
拍卖方案应明确该地段或其它载体可发布的广告内容、样式、规格、使用年限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推销商品实行优惠、让利的广告,应当标明优惠、让利的时限、幅度和数额。推销商品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属限量、限时赠送的,应当标明所赠送礼品的品种、数量、期限和质量保证。
第二十四条 推销设备的广告,不得含有分析、预测使用该设备所生产的产品的市场供求情况和经济效果的内容。有专用附件的设备,其推销广告应当同时标明该种设备必须购买的附件及价格。
第二十五条 推销种子、种苗、种畜禽的广告,应当标明适宜种植或养殖的地域范围和条件;广告中不得作欺骗性的包收购产品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 加工承揽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对经济效益预测和分析等不能核实的事项不得发布。加工承揽广告中应当注明该广告不能作为承接业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的忠告语。
第二十七条 禁止发布有关组织“投资移民”、“商业移民”、“技术移民”、“出国考察移民”等内容的移民服务广告。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等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更改。户外广告应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编号、有效期限和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安装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对破损、脱色、影响市容市貌、损坏绿化,阻碍交通、危及公共安全的,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第三十条 除国家建设以及公益活动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损坏经批准设置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利用户外广告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户外广告登记后,3个月内未予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收回其《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根据《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违反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的,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收回其《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并影响城区市容的,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由城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置的霓虹灯、灯箱断亮或不亮影响市容的,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由城建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修复或更新,并可处50元到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建(构)筑物、设施、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城建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已陈旧不洁、破损不整、影响市容市貌的,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和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城建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其它条款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 工商、城建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舟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2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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