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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25:58  浏览:99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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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的通知

汇综发【2010】102号
2010-12-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表扬和鼓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及金融机构优秀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和中国统计学会国际收支统计分会,结合2009年度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经验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发展,对《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按评选办法的内容和要求成立评选领导小组,制定辖内评选办法,做好2010年度统计之星推荐的准备工作。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推荐名额及具体评选进度安排将由2010年度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委员会另行通知。
联系人:王一贺
联系电话:010-68402514
传真:010-68519211
电子邮箱:stat@bop.safe
附件一: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充分调动国际收支统计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包括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先进单位评选对象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先进个人评选对象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国际收支统计及相关工作者。
第三条 评比内容是指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相关内容,包括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银行结售汇统计、外汇形势分析和专题调研以及货币流通和汇率监测调查。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以下简称“收支司”)与中国统计学会国际收支统计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联合成立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评选工作。评委会由分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局长任顾问,收支司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任组长,收支司分管统计工作的副司长任副组长,分会常务理事、分会秘书长、分会常务副秘书长、收支司相关处处长和分会理事为组成成员。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收支司,负责具体实施评选工作。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成立相应的评选领导小组。

第二章 评选原则与标准

第五条 评选原则如下:
(一)激励先进,兼顾全面。
(二)以出色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以推荐上报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为重要参考,参照年度考核标准进行全面考评和综合平衡。
(三)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
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际收支统计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有效加强对辖内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二)高度重视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在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与承担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适应,并扎扎实实开展国际收支统计宣传与培训。
(三)能够及时、准确向上级局提供统计数据,分析判断宏观调控政策等因素对辖内外汇形势的影响。
(四)能够高质、高效完成上级局安排部署的各项统计工作及其它工作任务。
(五)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表现突出,在上级局考核评比中成绩优异。
(六)评委会认为应该增加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际收支统计相关内控制度。
(二)高度重视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在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与承担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三)能够认真完成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数据变动率和差错率较低,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四)每年定期对辖内各分支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培训,并积极开展数据自查和整改工作。
(五)国际收支考核成绩应为优秀且未出现重大、恶意违规行为,如有国际收支重大、恶意违规行为并被处罚的,取消当年评选资格。
(六)开办外汇业务满1年(含)。
第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先进个人评选标准包括:
(一)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认真履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国际收支统计有关制度和操作规范,在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
(三)熟练掌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操作规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业务操作能力,并根据业务需要不断学习提高。
(四)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耐心细致地解答相关人员的问题,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业务创新意识。
(五)能够深入开展国际收支和银行结售汇数据分析,及时发现数据异常情况,并及时反馈异常数据。
第九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先进个人评选标准包括:(一)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认真履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国际收支统计有关制度和操作规范,在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
(三)熟练掌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操作规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业务操作能力,并根据业务需要不断学习提高。
(四)能够认真完成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第三章 评选组织与方式

第十条 年度先进单位的名额为100名,先进个人的名额为200名,各分局负责辖内候选名单的推荐上报工作。
(一)评委会根据在评选周期内对各分局考核及各项工作的综合情况,确定36家分局的分类情况和各类分局可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候选名额。第一步,评委会公布36家分局的分类情况:第一类分局中包含6家分局;第二类分局中包含15家分局;第三类分局中包含15家分局。第二步,各分局按分类确定报送候选名单:第一类分局可推选4家候选单位以及8位候选个人;第二类分局可推选3家候选单位以及6位候选个人;第三类分局可推选2家候选单位以及4位候选个人。其中,各分局推荐上报的名单中金融机构(含单位和个人)的占比不能低于50%,第一类分局和第二、三类中进步最快的前三名分局可以推荐分局自身为候选单位。
(二)收支司负责推荐1家直接向总局报送数据的银行总行作为候选单位,以及2位直接向总局报送数据的银行总行工作人员作为候选个人。
(三)评选工作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年度考核相结合,如发现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即取消本年度评选资格。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选时段为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各分局以评选标准为依据,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初评,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上年辖内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候选名单上报评委会。被推选单位和个人须认真填写《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单位推荐表》(见附表1)或《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表2)。
第十二条 评委会按照评选标准对各分局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并对拟表扬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分会网站上公示十天。

第四章 表扬奖励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分会通过联合发文形式,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分别授予“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单位”和“国际收支统计之星—个人”的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或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对于被评为国际收支统计之星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收支司将择机在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分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内评选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收支司与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度起施行。




附表1: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单位推荐表
( )年度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主要做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2: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推荐表
( )年度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年 龄 民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职务
所在部门
主 要 事 迹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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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3〕149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常州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常州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财务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增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是指市政府批准其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范围为: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州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市政府确定需委派的其他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 财务总监的职责是对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营运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协助资产经营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一)列席公司董事会议,列席经营班子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监督资产经营公司的日常财务活动;参与公司重大财务事项的审议,了解公司项目计划、筹融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监督检查公司融资、担保、投资等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监督检查投资项目成本和银行开户情况;

  (三)参与审查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意见,作为董事会决策的参考依据;

  (四)对公司产权变动情况进行监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出意见;

  (五)审核公司向政府部门报送和对外披露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并签名;

  (六)每半年向市政府提交公司财务状况评价报告。对公司财务方面可能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七)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财务总监基本任职条件是: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掌握并认真执行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有较强的财务会计和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第六条 财务总监人选由市财政局推荐,经有关部门考察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确定并由市政府任用。

第七条 财务总监对市政府负责,并定期或按要求述职和报告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财务总监进行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过考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继续委任,但必须交流。

  第九条 财务总监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在市财政局,开展财务总监工作发生的有关经费,统一由市财政支付。财务总监任职期间不在所任职的公司享受福利待遇。

  第十条 建立财务总监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续任、奖励和处罚的依据;财务总监任职期间,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给予适当奖励;若发生与其职务不相称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实行回避制度,委派人员不得与被委派资产经营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行政经理、总会计师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

第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做好有关工作。资产经营公司有义务向财务总监提供监督所需的文件、资料。财务总监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不得接受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报销费用,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及他人牟取私利。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考核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贾雨村是《红楼梦》中的一个着墨不多却十分重要的人物。在第四回“薄命女偏逢薄命郎,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中,他“徇情枉法,胡乱判断”薛蟠打死冯渊一案,成为错判葫芦案的“葫芦(糊涂谐音)僧”。但是从全书中贾雨村的表现来看,他不仅一点不糊涂,还是一个非常善于利用法律和人情谋取私利的精明人。导致他最终“枷锁扛”的原因有很多,固然有他个人官德的问题,但他的堕落更多体现的是中国封建宗法关系对于司法者的熏染和同化。可以说,封建宗法关系决定了古代司法者必然处于公与私无法衡平的尴尬境地,贾雨村的悲剧也是中国古代司法者最寻常、又是难以摆脱的梦魇惊悸。

封建官场的腐朽和暮气扼杀了司法者的个性和锐气

贾雨村原是一介穷儒,出身没落官宦人家。他贫居乡间,但“抱负不浅”,连一个丫鬟也知道他“必非久困之人”,忍不住多看他几眼。此时的贾雨村如同待价而沽的美玉,才华横溢,意气风发。在得到甄士隐的赠银后当年便“会了进士,选入外办,升了本县知府”。初入仕途的贾雨村春风得意马蹄疾,却受到了同僚的排挤。

原来在同僚眼中,贾雨村“生情狡猾,擅篡礼仪,且沽清正之名,而暗结虎狼之属”。反过来看,这些评价不恰恰说明贾雨村心思缜密、敢于创新、看重名誉、抱负远大吗?但是这种个性和锐气“虽才干优长,未免有些贪酷之弊,且又恃才辱上”,不容于封建官场,也不被皇帝所接纳,最终“龙颜大怒,即批革职”。

这是贾雨村第一次仕途结局。从他的经历可以看出,他之所以被革职,并非因为贪污腐败,也不是因为没有政绩,而是因为他违反了封建社会为官之道,不谦恭、不圆滑,事业心强却不善于处理上下级关系,人人“侧目而视”。罢免消息传来,官员们“无不喜悦”,但贾雨村“全无一点怨色仍是嬉笑自若”,说明他确实是一条好汉,遭遇委屈和挫折仍能泰然处之。可见虽然经历一场失败的仕途,贾雨村还是保留了知识分子的清高孤傲,骨头仍是硬邦邦的。

贾雨村离开官场后先给贾宝玉当老师,因贾母溺爱辱师,他辞馆而出;游历中贫病交加,他只得托请朋友到林黛玉家再做个私塾先生。闲居无聊之时,贾雨村开始对自己的人生进行思考,大彻大悟。当冷子兴取笑宝玉“见了女儿,我便清爽;见了男子,便觉浊臭逼人”时,他罕然厉色制止,认为“若非多读书识事,加以致知格物之功,悟道参玄之力,不能知也”——可见遭受挫折后的贾雨村深深理解贾宝玉,他也同样聪慧、深刻、性灵,不同的是贾宝玉于幻灭后选择了出家,贾雨村在厄境后选择了泯灭个性和收敛锋芒,寻找时机再次步入了仕途。

司法者选拔的随意性决定了司法者执法的随意性

贾雨村在《红楼梦》中只是一个配角,名气却不输宝黛,主要是因为他曾经办理了一个“葫芦案”。原来小乡绅冯渊要买英莲做妾,金陵一霸薛蟠也要买英莲当丫头,拐子一女两卖,薛蟠便指使豪奴将冯渊打死。此案第一次庭审,贾雨村大怒,斥之为“岂有这样放屁的事” ,立即发签差人捉拿凶犯族人,签署通缉令要捉拿薛蟠归案,完全秉公执法的模样。但是最终该案的处理结果“皆由葫芦庙内之沙弥新门子所出”,即谎称冯渊薛蟠是夙孽相逢,双双死去,然后薛家出钱,冯家烧埋,拐子处治,余不略及。不仅如此,身为法官的贾雨村还修书被告薛蟠的舅父王子腾、姨夫贾政,告知“令甥之事已完,不必过虑”,呵护有加,关爱备至,成了凶手的贴心人。

贾雨村的首鼠两端并非完全慑于“护官符”的威力。官商勾结的前提是钱权互易,四大家族尽管炙手可热,但凡涉及诉讼,他们通常都会花些银两来买通官府(如张华诉贾琏偷娶尤二姐案),有时甚至会赢的非常艰难(如薛蟠第二起命案)。但只有薛蟠打死冯渊的案件四大家族没有花钱,却赢得风光,后来还成了薛蟠对外炫耀的资本。究其原因,表面在于司法者执法的随意性,而实质在于统治者对于司法者选拔的随意性。

在朝廷这个大案板上,贾雨村不过是块任人驱使的鸡鸭鱼肉,他的命运更多的决定于他与主子的亲疏远近。在他没有投靠贾家的时候,同僚诽谤几句便可丢掉乌纱;而在他效忠贾家后,即使是为了几把扇子就把石呆子害死,甚至连贾琏都对他的恶行发出指责,但只要贾家不倒,他就安若磐石。十年寒窗不过得到一个县令的职务,费尽心机“谋”来的职位只不过当一个9岁小女孩(黛玉)的启蒙教师。而现在,学生家长林如海和贾政联名一封举荐信,就能让他“轻轻谋了一个复职的候缺”,还是金陵应天府的肥缺,哪怕自己曾有贪酷之名也毫无妨碍。或一步登天,或随时罢免,全看你的靠山是谁——这种经历对贾雨村的教育是深刻的、醍醐灌顶的。

在被随意提拔的司法者手中,法律必然会表现出强烈的随意性。贾雨村之所以如此卖力掩盖薛蟠的故意杀人罪责,又如此置司法者的尊严于不顾修书讨好表功于贾政王子腾,主要动力就来自他上述戏剧化的经历。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法律当然就成了任人摆布的泥娃娃,“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也就不难理解了。

封建伦常关系决定了司法者难以独善其身

有人认为贾雨村是反复无常、恩将仇报的势利小人,理由是贾雨村收到甄士隐的赠银后不辞而别;英莲是恩人甄士隐的独生女,贾雨村却任由薛蟠掳入薛家;贾雨村为了几把古扇害死石呆子,这起案件成为贾家败落的导火索之一。

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从贾雨村的视角分析,就可以看出作为司法者的贾雨村其实常常面临十分尴尬的处境,而这种尴尬恰恰也是封建社会许多司法者难以破解的难题。

比如对于甄士隐的报答,当贾雨村回到故地的时候甄士隐已经出家,他只能赠银给甄士隐的岳父和妻子,同时不忘落魄时回首自己的娇杏,娶她为二房;关于石呆子的古扇,贾赦曾训斥贾琏说:“人家(指贾雨村)怎么弄了来?”言外之意贾赦曾让儿子和贾雨村都去“弄”,结果是贾雨村“弄”来了。可见石呆子被害是贾赦主谋指使的,贾雨村不过是个执行者。对于宦海两起两落的贾雨村来讲,除了枉法栽赃献媚权贵之外,他真的有什么其他选择吗?

英莲被掳一案,原本贾雨村也愤恨于“打死人命就这样白白的走了,再拿不来的!”但得知对方是金陵一霸后,他立即就明白此案被告人不可能到庭,遑论司法的执行力了。他面临的是一个两难选择,要么拼得一身剐,也未必能把皇帝拉下马;要么息事宁人,在精神上用“夙孽”之说宽慰冯家,在经济上多给烧埋之银安抚冯家,最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他只能选择第二个方案。因为英莲已经被薛蟠抢走,即使索回,在那个一女不嫁二夫的社会里,她还有其他归宿吗?何况冯渊和拐子都已经故去,英莲除了薛家已经无处可去。事实上,英莲后来在薛家过得还算舒心,一直到薛蟠娶妻她才开始真正的磨难,在饱受正房夏金桂的折磨后含恨死去。英莲的悲剧在于她的薄命:贾雨村落魄的时候,她不需要他人帮助;贾雨村得势的时候,她的命运已经无法逆转。

封建道德的虚伪造成了司法者心与行的脱节

其实何止英莲,即使是贾雨村,一个从小饱读诗书、长期接受儒家“建功立业、光宗耀祖”教育、没有其他谋生技能的封建知识分子,在“学而优则仕”的社会里,除了不顾一切追逐功名利禄,还有其他路径可选择吗?说起来贾雨村没见过贾宝玉的时候,就已经成为贾宝玉的知音,知道贾宝玉为何见了男人便觉浊臭。他羡慕贾宝玉有庞大的家族势力和“金满山,银满山”的资产供其保持纯净。但落花有意流水无情,史湘云劝宝玉见见贾雨村“谈谈讲讲些仕途经济学问”,被贾宝玉骂作“混账话”,下了逐客令。以贾雨村的聪明和贾宝玉的率真,贾雨村应该早就知道贾宝玉并不喜欢他,可他每次来贾府定要见见宝玉,哪怕明知公子哥的厌弃。

贾宝玉不懂贾雨村,贾雨村却懂宝玉的心。贾雨村,一个原本有情有义、知恩图报,不肯“因私废法”的封建司法者,在第二次步入仕途后选择了攀附权贵、助纣为虐之路,官至“补授了大司马,协理军机参赞朝政”,但最终“因嫌乌纱小,致使枷锁扛”。他的经历具有相当高的标本价值,集中体现了司法权在封建社会纲常伦理体系中的边缘地位。数百年来他头上的“葫芦僧”标签,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司法制度最具有特色的注解之一,诉说着司法者在封建统治机器中被动、游移、从属,时而被扛做大旗、时而被踩在脚下的尴尬境地。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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