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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26:02  浏览:82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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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 〔2010〕137号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财政差额供给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与业务用房、公务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教学科研设备和体育器材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统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批准资产购置计划,监督和规范资产配置工作。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事项,并监督和规范其资产配置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事项,并监督和规范其资产配置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工作,并接受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单位资产存量、资产使用情况、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合理申请配置资产。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配置资产时,首先应当从现有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充分利用现有存量资产满足配置资产需要,避免资产重复购置与浪费。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配置大型仪器、教学科研设备等价值较高的资产时,首先应当考虑通过共享共用方式解决;无法解决的,按照保障需要、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十条 省财政厅建立省级政府公物仓,将有关资产纳入政府公物仓管理,统一调剂使用。主要包括:省级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购置的资产;成立临时办公机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申请购置的资产;上级部门组织考核、检查、验收、评比,由接待单位申请购置的资产;单位上缴的资产;政府罚没物资;单位申请处置的资产等。

  第二章 资产配置条件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新增职责和工作任务,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四)未达到配置标准或者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十二条 因机构设立或者变更需配置资产的,由新设立或者变更的单位根据单位职能、人员编制和资产存量状况,以调拨、调剂为主要方式提出资产配置方案,按照规定配置标准和程序配置资产。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新增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当先通过内部或者省级政府公物仓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按照规定配置标准和程序配置资产。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未达到配置标准的,按照规定配置标准和程序逐步到位。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资产需要更新的,在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后,按照规定配置标准和程序配置资产。

  第三章 资产配置程序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计划由需要配置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七条 使用财政预算资金配置资产的,按以下程序报批:(一)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资产使用需求、存量资产状况和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并随部门预算一起报省财政厅审核。(二)省财政厅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资产存量、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财力状况,审核编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并将其列入部门预算。(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经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批复省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安排本单位资产购置。(四)行政事业单位在购置资产时,应当按预算批复将资产购置意见列入资产购置计划报省财政厅,经批准后在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内执行。在预算执行中,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及资产购置说明,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八条 未纳入资产购置预算管理范围,单价5000元以下、批量5万元以下资产,原则上由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购置。对单价较高或者一次性购置数量较多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经省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配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非明确安排有设备购置的上级补助资金或者同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进行资产购置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应当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于审批后30日内将审批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在配置后30日内,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由其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资产配置标准

  第二十二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的设定,是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安排资产购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对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资产配置标准另行下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财力状况、技术水平以及资产普及程度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规定配置标准。无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资产购置计划批复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购置计划进行资产配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资产。未经批准购置资产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的,不得办理购置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后,应当及时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同时,按照各类资产计价方式的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履行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配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资产配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应当会同省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配置或者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的,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的,拒绝将有关资产纳入政府公物仓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由省财政厅对已经购置的资产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相关资产的配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车辆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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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年来,各地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开展了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对稳定社会、促进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保障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确保养
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保护农民的利益,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现就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专项基金。为维护农民群众的养老权益,基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挪用、截留基金。
二、基金运作必须遵循确保安全、保值增值和谁使用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并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动作。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都不得使用基金直接投资以及进行拆借、抵押、担保。基金应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
三、要认真做好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基金保值增值的原则要求是,略高于社会商品零售和服务项目价格总指数上涨水平或与之持平。具体应参照三年期国库券和三年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加上相应保值贴补率的数值。
四、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进行基金运作,或为之提供服务,进行业务管理的地方,应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该机构为独立的事业法人,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收费、核算、支付及其它服务管理工作。其经费由各级财政拨款和在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中
解决,不得从基金中开支。
五、各级民政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管理与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各地要在今年底以前对基金的使用管理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挪用的部分限期(1994年底)收回本息。对自行投资已造成损失的,要根据情况分别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



1994年9月19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利息收入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利息收入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西藏不发):
为加强利息收入管理,保障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准确反映贷款企业亏损状况,防止利息收入资金不到位而占用农发行的信贷资金,实现“保本经营”的财务管理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利息收入管理的要求
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大收息力度。至6月24日止,二季度各级行上划总行系统内借款利息仅26亿元,致使总行欠付人行利息高达143亿元,不能按期偿还人行再贷款利息。实现信贷资金封闭运行的管理不仅要抓好贷款本金的回收,同时也要采取有力措施收回贷款利息,两者必须兼顾,不能
顾此失彼。回笼销货款先收本、后收息,不得以贷收息。这样,虽加大了利息收回的难度,但收取利息的资金来源是有保证的。各行要认真学习谢行长6月份在全国分行长会议上的讲话,掌握政策要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落实上下功夫。从分析、搞清利息资金来源入手,狠抓利息收? 兀员Vの倚屑笆惫榛谷诵性俅罾ⅰ? (一)粮食风险基金及时到位与拨付是收息来源的关键。目前粮油贷款是我行的主要贷款,而粮食风险基金又是粮油贷款利息的重要来源,因此,各级行要想方设法促进粮食风险基金及时到位与拨付,凡是到位不及时的,各级行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报告。对已到位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督促
财政部门及时办理资金的拨付手续,不能在农发行账上滞留,该主动收回的要主动收回利息,决不允许企业挪作他用。
(二)加大回笼销货款收息力度。对粮棉油企业的回笼销货款,要严格按税金、本金、利息、费用的顺序使用,收取利息数量不能仅局限于本次销售货物所占用的利息,还要根据企业欠息数额合理确定收息额。特别是对表内、外应收息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只要企业有合理的收息资金来源
,不分时间做到应收尽收。
(三)发放的费用贷款,要严格按照总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凡是用于支付利息的部分,要及时足额收回利息,不得挪作他用。
(四)抓好财政补贴款的利息收取。6月份中央财政又下划了粮油储备贷款费用和利息补贴,各行收到后要严格把关,对补贴利息的部分要及时足额收息,决不允许挪作他用。对地方财政应到位的补贴款,应督促财政及时到位。
(五)要落实收息责任制。各行要把收贷、收息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进行考核,落实到责任人,与责任目标津贴挂钩,使责权利相结合,以促进目前财务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从企业收回的利息,要按系统内资金往来计息规定,及时足额上划系统内借款利息。凡没有按期上划的,仍按万分之四收取加息。考虑到第二季度收息变化较大,系统还息暂不与费用挂钩,第二季度系统内还息情况将并入第三季度与费用挂钩一并考核。各行一定要瞻前顾后统筹考
虑。
三、鉴于农业发展银行实行信贷资金封闭运行的特殊机制,防止企业挪用利息资金,总行决定从1998年7月份开始,改按季结息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非结息日收到回笼销货款、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补贴款中的利息资金,有欠息的先收取欠息,无欠息的转入“单位应付利息? 婵睢笨颇浚嵯⑷帐笔杖 ? 四、严格执行复利政策。对企业按期不能归还的表内应收利息,应严格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收取复利。
五、加强利息收入信息的反馈。各分行接本通知后,请按文后所附表样准确填报,6月20日的结息情况务必于6月27日前通过传真(68081804,68081614)上报总行,不得有误。

附一:粮油企业贷款收息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
| | | | | 本季实收利息来源 |
| 内容 |序| |本季应|----------------------|
| | |贷款余额| | |销货收|费用贷|财政补|风险基|其他来|
| 项目 |号| |收利息|合计| | | | | |
| | | | | |入收息|款收息|贴收息|金收息|源收息|
|------------------|-|----|---|--|---|---|---|---|---|
| |1 | 2 | 3 |4 | 5 | 6 | 7 | 8 | 9 |
|------------------|-|----|---|--|---|---|---|---|---|
|一、粮油正常贷款 |2 | | | | | | | | |
|------------------|-|----|---|--|---|---|---|---|---|
|1.国家粮油专项储备贷款 |3 | | | | | | | | |
|------------------|-|----|---|--|---|---|---|---|---|
|2.地方粮油储备贷款 |4 | | | | | | | | |
|------------------|-|----|---|--|---|---|---|---|---|
|3.收购粮油贷款 |5 | | | | | | | | |
|------------------|-|----|---|--|---|---|---|---|---|
| 其中:超合理库存粮油贷款 |6 | | | | | | | | |
|------------------|-|----|---|--|---|---|---|---|---|
|4.调销贷款 |7 | | | | | | | | |
|------------------|-|----|---|--|---|---|---|---|---|

|二、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8 | | | | | | | | |
|------------------|-|----|---|--|---|---|---|---|---|
|1.中央财政消化挂账 |9 | | | | | | | | |
|------------------|-|----|---|--|---|---|---|---|---|
|2.地方政府消化挂账 |10| | | | | | | | |
|------------------|-|----|---|--|---|---|---|---|---|
|3.企业自行消化的不合理占用贷款 |11| | | | | | | | |
|------------------|-|----|---|--|---|---|---|---|---|
|三、1991年粮食年度末财务挂账 |12| | | | | | | | |
|------------------|-|----|---|--|---|---|---|---|---|
|1.中财财政消化的政策性财务挂账 |13| | | | | | | | |
|------------------|-|----|---|--|---|---|---|---|---|
|2.地方政府消化财务挂账 |14| | | | | | | | |
|------------------|-|----|---|--|---|---|---|---|---|
|3.企业自行消化财务挂账 |15| | | | | | | | |
|------------------|-|----|---|--|---|---|---|---|---|

|四、费用贷款 |16| | | | | | | | |
|------------------|-|----|---|--|---|---|---|---|---|
| 贷款小计 |17| | | | | | | | |
|------------------|-|----|---|--|---|---|---|---|---|
|五、建仓贷款 |18| | | | | | | | |
|------------------|-|----|---|--|---|---|---|---|---|
| 贷款合计 |19| | | | | | | | |
|------------------|-|----|---|--|---|---|---|---|---|
| |20| | | | | | | | |
|------------------|-|----|---|--|---|---|---|---|---|
|1.中央财政拨补利息到位情况 |21| | | | | | | | |
|------------------|-|----|---|--|---|---|---|---|---|
|2.地方财政拨补利息到位情况 |22| | | | | | | | |
|------------------|-|----|---|--|---|---|---|---|---|
|3.企业负担利息到位情况 |23| | | | | | | | |
------------------------------------------------------
行长: 信贷部门负责人: 计划部门负责人: 财务部门负责人: 制表人:

------------
利息拨补情况 |
-----------|
上年末拖|未应|季末实|
| | |
欠利息 |收息|收息 |
----|--|---|
10 |11|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二:棉花及其他贷款收息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
| 贷款名称 | 余 额 | 本期应收利息 | 本期实收利息 |
|-----------|-----|--------|--------|
| | 收购贷款 | | | |
| 棉 |-------|-----|--------|--------|
| | 国家储备 | | | |
| 花 | 贷 款 | | | |
| |-------|-----|--------|--------|
| 贷 | 地方储 | | | |
| | 备贷款 | | | |
| 款 |-------|-----|--------|--------|
| | 调销贷款 | | | |
|-----------|-----|--------|--------|
| 加工贷款 | | | |
|-----------|-----|--------|--------|
| 其他贷款 | | | |
-------------------------------------
行长: 信贷部门负责人: 制表人:
财会部门负责人:
计划部门负责人:

附三:“粮油企业贷款收息情况统计表”填表说明
一、平衡关系:2行=3行+4行+5行+7行;8行=9行+10行+11行;12行=13行+14行+15行;17行=2行+8行+12行+16行;19行=17行+18行;21行=以上各行中属于中央财政拨补利息合计;22行=以上各行属于地方财政拨补利息(包括粮食风险基金中的利息)合计;23行=以上各行属于企业筹集偿还
利息合计。
二、4列=5列+6列+7列+8列+9列;12列=10列-11列。
三、2列由信贷部门负责填写。其中:“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暂按各行清理结果上报(以后审计部门确认后再按审计确认数据上报)。
四、10列、11列、12列中中央财政拨补利息到位情况、地方财政拨补利息到位情况由计划部门负责填写。
五、其他内容由财会部门负责填写汇总由行长审核确认后上报。
六、第3列的第21、22、23行分别填写本季应到位的中央、地方财政拨补利息数和向企业应收回的利息。
七、贷款余额按6月20日数据填报;本季应收利息、实收利息来源按本季结息数额填报。



199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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