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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28:41  浏览:86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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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引导全市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促进经济金融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冈市分行、黄冈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黄冈市分行。
  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所指的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有关数据以中国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统计的数据为准。各被考核单位应如实上报各类考核数据,保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如发现上报的考核数据不实或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单位当年的考核奖励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条 考核计奖方式
  奖励采取“总额控制,百分考核,按分奖励”的模式。根据可用财力确定奖励总额,依据项目权重分值对纳入考核对象的金融机构打分,按总分值对奖励总额进行分解,再计算各金融机构所得奖励〔金融机构所得奖励=(奖励总额/金融机构评分总值)×该金融机构评分分值〕。
  (一)贷款增量(权重55分)。
  1、增幅考核(权重40分)。纳入考核对象的金融机构在考核年度内贷款(不含市域外的企事业单位贷款,含当年核呆、剥离的不良贷款)总额增幅达到10%,得25分;总额增幅在10%—15%之间,得30分;总额增幅在15%—20%之间,得35分;总额增幅达到20%以上,得40分。
  2、存贷比考核(权重15分)。在考核年度内新增贷款达到新增存款50%以上的金融机构,得10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0.5分,直到10分扣完为止。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0.5分,直至15分得满为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冈市分行本项考核取其他金融机构的平均分值。
  (二)信用企业培植(权重10分)。在考核年度内增加40户A级信用企业的得满分,增加20—40户(不含40户)之间的得8分,增加20户以内的得5分,户数比上年减少的不得分。
  (三)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助学贷款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权重10分)。
  在考核年度内发放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助学贷款,每净增100万元得1分,10分为满分。
  在考核年度内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每净增1亿元得1.5分,10分为满分。此项仅考核黄冈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在考核年度内发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每净增1亿元得1分,10分为满分。此项仅考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冈市分行。
  (四)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权重25分)。
  在考核年度内发放中小企业贷款比上年每净增1亿元得3.5分,25分为满分。
  以上四项之和为该金融机构年度评分分值。
  第五条 全市年度贷款总额增幅、存贷比超过全省平均水平时,对中国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冈监管分局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条 各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
  第七条 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冈监管分局成立考评专班。市政府金融办公室承担考核评比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总额控制在市人大批准的预算范围内。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绩效考核奖励办法》(黄政办发〔2006〕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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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室内装饰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湖北省室内装饰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

             湖北省室内装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装饰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室内装饰的监督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含家庭装饰)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室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与陈设布置,环境设计及施工等。


  第四条 省二轻工业主管部门是全省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含地、州、直辖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二轻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审查和确认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或资格,下同)等级;监督、检查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及授权产品质量;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的招标和投标,制定定额和标准;审核施工工程预决算;对图签、统计、技术培训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中的违法行为等。
  各级工商、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调做好室内装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省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和省关于室内装饰行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资质等级证书和施工人员上岗证。并按规定,分别到工商和公安消防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消防许可证。凡未取得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消防许可证、上岗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


  第六条 室内装饰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其中室内装饰施工资质中的丁级分为一、二等),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申报审批。
  (一)甲级由省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乙级和丙级由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经省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国家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丁级由县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经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办理室内装饰资质或内涵相同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七条 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使用全国统一版本,统一编号,其文本由省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转借、复制、出卖和仿造。
  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年检一次。


  第八条 从事室内装饰的单位改变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或企业分立、合并、终止等,要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审批资质等级证的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的变更手续。


  第九条 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是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中介服务单位和个人参与投标和承揽业务的凭证,从事室内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室内装饰活动。在参与工程招标投标和与投资单位签定工程承包合同时,应主动向投资单位出示资质证书,并使用省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与工商部门统一制发的合同文本。


  第十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监督和管理,以工程设计和施工的总造价确定管理权限。总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由省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工程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应持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消防许可证、上岗证以及行业规定的相关资料,到相应的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证。经验证合格者,予以登记,并发放《室内装饰施工许可证》。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经室内装饰质量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省外来我省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乙级以上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消防许可证、上岗证、外出施工介绍信等,到省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验证,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省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到省外施工的,应到省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外出设计和施工手续。
  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到我省从事室内装饰的设计和施工,以及省内的单位和个人,到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从事室内装饰的设计和施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建设单位,不得将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项工程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更不能将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无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中介或倒手转包室内装饰工程。


  第十四条 具备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承包设计和施工的工程,根据需要,可以分包给其他具备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但分包部分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二分之一,具备丁级一等和丁级二等资质证的单位,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新颖。其中设计图纸应有签章。图章由省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禁止无图施工,禁止用无设计资质或超资质单位和个人的设计图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应将室内装饰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必须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改主体结构的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报批。已鉴定为危险建筑物、构筑物的,未进行加固,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


  第十七条 室内装饰施工应确保工程质量,严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室内装饰应当使用符合环保和消防规定,具有不燃、阻燃性能的材料进行装饰装修。局部确需使用可燃材料的,必须经过阻燃处理。
  大型室内装饰工程,应一并设计安装消防设施。


  第十八条 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和施工的招标和投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应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室内装饰预算定额和室内装饰设计取费标准的规定,不得高估冒算和哄抬造价。


  第二十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室内装饰管理费。管理费的缴纳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各级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职责范围,依法进行管理,按章亮证收费。无室内装饰行政执法证的,企业可拒绝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在申请资质等级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等级证书的,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可降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越权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的,资质等级证书无效。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整改和停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没有取得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上岗证、施工许可证,或超资质证范围进行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的;
  (二)涂改、转借、复制、出卖和伪造资质证的;
  (三)违法中介服务和倒手转包工程的;
  (四)无图或用无图签图纸施工,或施工工程未进行监理或工程竣工未取得验收合格证交付使用的;
  (五)违反施工工程预算定额规定,高估冒算或无故压价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
  (七)外来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和消防许可证的,由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优,违反操作规程,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罚没收入管理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妇幼卫生工作条例》等7件部门规章的令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废止《妇幼卫生工作条例》等7件部门规章的令(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号)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和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经2O12午3月19日原卫生部部务会议和2013年7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妇幼卫生工作条例》等7件部门规章(见附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



主任 李斌

2013年9月6日





附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
(7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

1
妇幼卫生工作条例
原卫生部
1986年4月20日

2
综合医院评审标准
原卫生部
1997年9月1日

3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
原卫生部
1999年3月26日

4
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原卫生部
1999年4月13日

5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原卫生部
1999年4月13日

6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
原卫生部
1999年10月25日

7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原卫生部
199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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