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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11项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57:15  浏览:94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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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11项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11项制度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丽水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丽水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丽水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丽水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帐制度》、《丽水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丽水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丽水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丽水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季报制度》、《丽水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丽水市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丽水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第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四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第二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三条 行政机关要指定具体的机构受理依申请公开等事项,并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方便申请人对有关信息的申请或咨询。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发放、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一是当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交申请表。二是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三是网上申请。申请人进入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行政机关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第七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行政机关审核后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编号,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书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制作《补正申请告知书》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制作《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送交申请人。

(五)对于要求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研究课题类申请,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

(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七)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八)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九)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十一条 对审查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以及有关缴费事项。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书面说明不应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应当按照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登记表(略)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略)

3.补正申请告知书(略)

4.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略)

5.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略)

6.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略)

7.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略)

8.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略)

9.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略)











丽水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分管保密审查工作的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申请机关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收到申请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机关。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由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就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提请确定时,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有关政府信息的文本和争议双方的理由。

第十六条 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应予公开,而认定为不宜公开的;

(二)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第十七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丽水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切实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八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拟公开政府信息必须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帐制度





第一条 为了督促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帐。

第三条 工作台帐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领导或工作人员变动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季报、年报、工作思路和工作总结;

(四)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

(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记录;

(六)学习、培训、宣传记录;

(七)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第四条 工作台帐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存档。

第五条 工作台帐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检查工作。

第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台帐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台帐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丽水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季度考核情况每季度通报1次。年终考核每年组织1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次年年初。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二)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六)保密审查情况;

(七)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信息报送情况;

(八)举报投诉处理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第六条 年度考核基本程序:

(一)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市保密局等单位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

(四)考核组依据考核评分细则,采取实地检查、听取汇报、社会评议等形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逐项打分,确定考核等次。

第七条 考核采用100分制,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处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足60分)四个等次。

第八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根据《丽水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市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考评所得分值按比例折算计入年度目标考核分值。

第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略)

2.市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略)



丽水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把政府机关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丽水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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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1993年5月12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5月12日公布施行

  【章名】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职权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主任和主任会议

  第五章 秘书长

  第六章 办公厅

  第七章 工作委员会

  第八章 派出机构

  第九章 联系、视察和调查

  第十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和建设,坚
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应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民
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保障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章名】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的遵守
和执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领导或者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决定
和分配代表名额,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是
否有效,并公布代表名单。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
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持省人民代表
大会的预备会议。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
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第二款的规定。

  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省的具体情
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
布地方性法规,批准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下列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
作出决议或决定:

  (一)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
、民政、民族、宗教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省人民政府建议的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的部分
变更;

  (三)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中级人民
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院的工作报告;

  (四)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质询案;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事项;

  (七)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八)授予省的荣誉称号;

  (九)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建议讨论决定的
其他事项;

  (十)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
委员会提出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
检察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院进行监督:

  (一)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地方性法
规的情况;

  (三)重大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

  (四)省人民政府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五)各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
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对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七)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八)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其他关系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九)地方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

  (十)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以及违法
的选举和任免。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地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的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
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会派出机构的负责人


  常务委员会依法撤销由它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可以接受由它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

  第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接受由省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个别人员的辞职。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的选举工作。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接受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
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案和
其他议案。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省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后的厅、局
、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以及关于本省行政区域划分
和变动的报告。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批准对省人大代表的逮捕、刑事审判;批准对
省人大代表中现行犯的拘留;批准对省人大代表采取的法律规定的其他限
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章名】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主任主
持,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
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案和其他议案。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一周前,将开会日
期和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根据会议议题进行调查、视察。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
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办理请假和批准手续。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
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
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院的质询
案。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对省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中级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院提出询问,被询问的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
问。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可以对各方
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部门应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
答复提意见者,同时抄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
,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及所属有关工作部
门的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
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顾问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常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列席
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设立旁听席,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大专院
校和其他单位派人到会旁听。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任免案和其他议
案,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章名】 第四章 主任和主任会议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
工作。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代行主任的部分职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处
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制定本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三)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任免案和其他
议案;

  (四)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质询案的答复形式;

  (五)检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审查被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或决定、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的决议或决定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办法、决定,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的决议或决定;

  (七)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中级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院的工作汇报;

  (八)听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的工作汇报;

  (九)决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下属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

  (十)决定工作委员会顾问的聘请;

  (十一)决定组织代表视察、代表评议;

  (十二)研究处理重大的信访案件;

  (十三)研究有关办事机构起草的解释地方性法规的文件;

  (十四)研究法制宣传工作;

  (十五)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常务委员会不能及时召开会议时,主任会议批准对省
人大代表中现行犯的逮捕,并提请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

  第三十三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二次。

  出席主任会议的成员未过半数时,可以召开主任办公会议。

  主任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主任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

  【章名】 第五章 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和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
议交办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秘书长会议一般每
周召开一次,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根据需要,可邀请
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参加会议。

  【章名】 第六章 办公厅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办公厅是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
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办公厅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

  办公厅下设必要的处室。

  第三十七条 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
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秘书长会议和本机关的重要会议的会务、资料工作


  (二)负责检查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秘书长
会议以及机关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三)受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
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四)处理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和意
见;

  (五)负责汇总全省人大系统开展代表评议工作的情况及经验总结;

  (六)处理机关文书、公务和行政事务;

  (七)承办常务委员会报刊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八)承办外事活动的有关事项;

  (九)承办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办公厅应定期向主任会议汇报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
信来访工作。重大的来信、来访案件,及时送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审阅
处理。

  【章名】 第七章 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需要设立的其他
工作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领
导下工作。

  第四十条 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

  工作委员会下设必要的处室。

  第四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
员会审议的议案和地方性法规案,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二)审查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
民检察院的规定、办法、决定以及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
出的决议或决定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向
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三)对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和重要案件,进行调查研
究,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和建议;

  (四)起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地方
性法规;

  (五)组织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

  (六)检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七)检查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
的执行情况;

  (八)处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意见;

  (九)审查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
规,并提出审查报告;

  (十)承办人大代表评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
院以及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的具体工作;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参加省人民政府及
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

  (十二)负责法制宣传工作;

  (十三)办理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

  (十四)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还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会前计划预算委
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还承办与省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的
联系事宜、人事任免、代表视察以及换届选举工作;

  (十六)法制工作委员会还承办拟订地方立法规划、计划,组织清理
地方性法规,起草解释地方性法规文件,答复关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询
问以及汇编地方性法规。

  第四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承担
地方立法中各自的任务。

  【章名】 第八章 派出机构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在各地区的派出机构,承办下列事项:

  (一)检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
的执行情况;

  (三)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院监督的
具体工作;

  (四)联系驻本地区的省人大代表,协助组织代表视察和调查,为代
表执行职务服务;

  (五)指导本行政区县(市)、乡(镇)换届选举的具体工作;

  (六)根据工作需要,听取地区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参加地区行政
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院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

  (七)组织讨论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并提出修改
意见;

  (八)其他事项。

  【章名】 第九章 联系、视察和调查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
接受代表的监督。加强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组织县
、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经验的交流。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围绕改革开放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社会稳定、廉政建设等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
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进行调查研究。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视察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
的建议,属于所在地职权范围的,由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人民
政府研究处理,需由省有关单位解决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根据主任
会议的决定处理。

  【章名】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山西
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198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七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山西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执行中的两个问题以及对第七条修改的
决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预算经费管理制度(试行)》《海洋事业会计制度(试行)》和《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部分(预算)开支标准》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预算经费管理制度(试行)》《海洋事业会计制度(试行)》和《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部分(预算)开支标准》的通知

1979年8月7日,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预算经费管理制度(试行)》、《国家海洋局海洋事业会计制度(试行)》和《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部分(预算)开支标准》的通知

各分局、研究所、各直供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军委关于财务工作的标准制度结合我局情况曾制定过一些贯彻执行的措施及补充规定,对加强我局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促进海洋事业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全局广大财会人员在毛主席革命路线的指引下,兢兢业业,辛勤劳动,为发展海洋事业作出了贡献。但由于林彪、“四人邦”的极左路线的干扰破坏,加之我们的财会制度也欠完善,使一些单位的财务工作制度松弛,管理不严。滥用职权,违犯财经纪律的现象不断发生。
为了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整顿和加强我局的财务工作。搞好经费供应,严格财务管理,加强业务建设,使财务工作适应海洋工作着重点的转移。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军委《关于整顿和加强军队财务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局情况,经局财务工作座谈会讨论研究拟定了《国家海洋局预算经费管理制度(试行)》、《国家海洋局海洋事业会计制度(试行)》和《海洋事业公务费、修缮费部分(预算)开支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开始试行。试行中,过去的有关规定,凡是与此有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国家海洋局预算经费管理制度(试行)
一、总则
(一)预算经费管理。加强党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加强计划监督管理,严格审批权限,一切经费都应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各单位一切经费开支都必须根据上级规定,按照经费性质和开支范围、标准、编造计划,作出预算,经党委讨论上报审批后安排开支,超过本级职权和财力范围的开支,必须报请上级审批。不得先斩后奏。坚持党委领导,经济民主,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保障供给,厉行节约的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凡是国家、省市和全军统一的计划、标准、制度和规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得修改和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各级财务部门是党委分管财务工作的办事机构,一切经费预算、决算、请示、报告,经费请领、拨款、报销,财务标准制定的制订、修改、补充、解释事宜,统由财务部门归口办理。财权要集中于各级党委,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要从全局出发,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坚持面向基层,和海洋调查、科研服务的方向。坚持勤俭办海洋事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坚决纠正化大公为小公,损公肥私和讲排场、比阔气、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
(二)预算经费,包括海洋事业费、海洋环保事业费、海洋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研补助费)、海洋基本建设费(包括基建工程(含配套设备)费、造船费、两万元以上(单台)仪器设备更新添置费)、其他专项经费、按军人实力向海军领报的军人生活费和公务事业费。
(三)预算经费管理办法
1、海洋局专管经费:
修缮费中的房屋大修费、单项工程不超过两万元的另星土建费、油料费(指由海军代供,海洋局统一结算的车、船、动力用油费)、基建工程(含配套设备)费、造船费、两万元以上(单台)仪器设备费、其他专项经费。专管经费按照任务、计划、报经上级批准的经费预算,专款专用,单独上报。
2、实报实销:
海洋局系统的编内职工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根据职工工资指标、供应实力和标准,从局下达的海洋事业费限额指标内按实际支出报销。军人工资、津贴、伙食费、抚恤费、退役费等按供应实力和全军统一标准分别向海后和舰后领报,其中根据军人实力向海军领报的公务事业费,领报之后按局规定上交。

3、指标控制:
海洋事业费是发展海洋事业的重要保障,除编内职工工资、补助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实报实销外,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善费、业务费、其他费用等按指标控制开支,其中按标准分配的公务费、房屋维修费(含机动费)在其标准内可以自行调整使用,科研业务、设备购置等经费不能调整到公务费和房屋维修费中使用。因此,在经费安排上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尽量节约行政公务费、房屋维修费开支,以保证海洋调查、科研重点项目需要。如因特殊情况,按标准分配公务费、房屋维修费(含机动费)调整后还不够开支时,应先报局批准后安排开支。
(1)按标准计划开支部分:
公务费:包括办公费(含公杂费、厨具费、政治工作费)、水电费、邮电费、会议费、差旅费、取暖费、修理费(含汽车修理费、其他修理费)、燃料费(指行政车辆用油向当地自购油料开支)。修缮费中的房屋维修费,指按标准分配的经费和本单位宿舍收取住房费(含水电支出冲减)。
机动费是解决定额标准分配不足的机动补助财力和标准中未包括的(军事训练费、新兵连厨具费等)行政公务、公用特殊需要的开支。因此,机动费均应掌握在分局、研究所以上的财务部门(各大队、台、中心站等具体下分数字,由分局依照实际情况自行制订),用于经领导批准解决标准分配不足或公用的财力补助,各主管业务部门开支仍按预算计划开支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看戏、看电影搞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
(2)按指标分配部份:
海洋事业费中的设备购置费的一般设备费、被服购置、专业图书、专用设备。修缮费中的房屋租赁费,指经批准租用地方办公生活用房(宿舍含付房租费、水电和收回房租费冲减支出)的补差,业务费中的修船费、码头管理费、帆缆费、科研调查费、通讯业务费、工厂仓库管理费、其他业务费、其他费用,差额补助。根据科研调查任务的需要,要逐步实现按专业任务,课题核算编报预算,由上级根据事业任务分配指标,各级财务部门负责经费指标综合平衡计划,在本级指标财力内,划出实报实销和标准计划开支部分,在保证调查、科研重点任务的前提下,安排本级开支计划,报党委批准执行,年终结余交银行注销。
(四)各部门的库存物资实行定额管理
基本建设物资材料的储备周转量,应是当年使用消耗量的三至五个月的周转量,所需经费在基建费内开支。科研、调查、生产用部管统配物资材料的储备周转量,应是当年消耗量的一年半的周转量。仓库管理按二级管理。即:海洋局为一级,负责储备部管统配物资,为全局周转消耗量的70%;分局、研究所为二级仓库管理,储备部管统配物资,为本单位周转消耗量的30%;各单位地方物资的储备周转量,除生活物资实行计划采购随时供应外,属于科研、调查、生产物资,应为本单位当年消耗量的一年的周转量。按上述要求各单位进行核定周转金定额后,挂账物资材料占用经费额凡超出定额部分,分配翌年经费指标时实行扣减制度,以促进物资材料加速周转,积极调剂利用库存,压缩超储物资材料经费开支,防止积压浪费。

(五)军人经费管理
军人生活费和公务事业费,各分局和海洋第一、二、三研究所仍分别向各舰队领报,京津地区的研究所和直供单位由局统一向海后领报。关于军人经费的预算管理、标准、制度规定和会计科目设置要求、报告、请示均按供管业务关系规定、批复、解释答复、通知执行。
1、军人生活费、旅差费,按人员实力和实际开支领报(按军队预决算制度管理)。
2、公务事业费,包括被装购置费、公杂费、给养器材费、水电照明费、烤火费、军事训练费、政治工作费、卫生事业费。根据海后财务部(77)后财字第七号《关于国家海洋局各分局现役军人正常经费领报办法的通知》“各分局(研究所)现役军人的人马生活费和按人员实力计领的行政事业费,自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起,按季分别向舰队供应单位领报”的规定和总后(77)财预字第520号文批复“军队只负责海洋局现役军人的个人生活待遇费用及其按现行标准以人头计领的公务事业费的供应”规定,为了便于预算管理,除了军人生活费、行政差旅费、卫生事业费部分不列入海洋事业费预(决)算管理外,其余公务事业费科目均列入海洋事业费预(决)算统一管理,各单位从海军报领来的公务事业费,实行分成办法,各分局、研究所留40%,作为单位卫生事业费标准开支和机动费补贴使用;60%上交海洋局。注(凡海洋调查船介绍至海军供应站供管,已报领过“四项经费”的,不得再报领公务事业费)。
(六)各级财务部门要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经常了解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情况,年终要将全年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情况向本级党委报告,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
二、预算编报:
(一)预算编造的根据和要求
1、预算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的重要工具,整个国民经济收入是整个预算支出的基础,量入为出,搞好综合平衡,是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经济的管理原则。我局是国家组织机构的一个事业单位,预算支出是国家的一部分,需要纳入国家计划,所以要根据国家的财力可能,结合本单位事业的需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编制切合实际的年度预算,应做到与国家计划基本上一致起来,不能任意编造大预算。
2、预算编造必须根据国家和海洋局规定的统一标准制度预算科目及开支范围,逐项编造年度预算。
3、编造预算要根据上级批准的编制各种装备实力和上级下达的海洋调查科研生产等项任务,结合本单位历年开支水平和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报,一般年度递增率在百分之十以内。
4、编造预算还要根据本单位库存物资,充分利用现有人力物力财力,挖掘潜力,节约开支,发挥物资经费最大效果。
(二)预算编造的程序
1、预算的编制,要在各级党委和分工主管首长亲自领导和主持下进行,由财务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具体组织,自下而上的编造,由同级财务部门审查汇总,报单位党委或分管首长审查签章后上报。
2、预算报送时间,根据国家预算管理规定,年度预算要报送两次。
(1)年度概算,要按预算科目和统一格式要求编报下年度概算,于当年七月十五日前报局一式一份。
(2)年度开支详细预算,要按预算科目和统一格式要求编制,并附有计算过程和文字说明,于十月底前一式两份报局,局于十一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3、根据国家规定财务统管的原则,基本建设和专项经费年度预算,由各级主管业务部门编造,财务部门审查,单位党委和分工首长签章后,报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
各级主管业务部门,在上级批准的预算指标内,根据所属单位报的预算,提出综合平衡的分配意见,汇同财务部门,报单位党委和分工首长批准后,由业务部门下达所属单位执行。
4、在上级批准的海洋事业费预算指标内,各级财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提出预算分配方案,报党委和分工首长批准后,下达所属单位执行。
各级主管业务部门,在上级批准的指标内,编制详细开支计划和用款计划,作为财务部门掌握开支的依据,由财务部门汇总上报上级财务部门备案,作为检查预算执行和拨款的依据。
5、在编报年度预算时,按国家规定的“控制购买商品”附预算计划一式两份,根据海洋局审核意见,向当地有关部门办理购置手续;临时特殊情况需要,先报局批复后,向当地有关部门办理购买手续。

(三)预算执行与管理
1、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在批准的预算指标范围内,加强预算管理,要贯彻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在经费的使用上,要分清主次与轻重缓急,保征重点兼顾一般,在本级财力内,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2、要严格按财政标准制度办事,加强计划性,要做到先有计划后开支,防止任意提高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加强财务监督,财务部门对开支凭证,要认真进行审查。对违犯标准制度和无计划开支,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报销。
3、在未下达年度预算指标前的开支和订货合同的签订,必须控制在上年指标和开支水平以内,并要留有余地。要坚决杜绝不顾本级财力可能的盲目订货,因此造成预算指标超支的无经费保障和物资积压均由本单位负责。
4、在执行批准预算过程中,遇有编制体制等重大变动的特殊情况;本级财力无法解决时,可按预算报送程序,在当年七月底以前办理追加预算,逾期不报者,做为自行预算调整安排,当年不再办理汇总上报。
5、在年度预算指标下达后,遇有建制单位合并和调动时,必须按照规定将预算指标划转到新单位继续执行,调出局外单位由局统一办理。
6、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如出版社或工厂)按企业管理,进行成本核算,该收的一定按规定收足,各项开支严格按规定开支,搞好成本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7、对各项暂付款,要及时进行清理归还,不准任意拖欠公款,对拖欠不还者要从工资中扣除,对前年度暂付款收回,必须按规定转入应交预算收入上交,不得挪用。
8、各单位的一切经费收入,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准搞账外有账和小家务,凡属应缴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要按照规定及时上交,不准任意挪用,允许留用的预算外收入部分要按规定合理使用,不得随意开支。
在办理上交款时,必须填写上交款报告书,并附有款项来源性质清单,随银行交款凭证办理上交。
9、各单位领导和上级机关,应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工作,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有权调阅凭证资料进行审查。被检查单位应主动汇报,如实反映情况,发现不合标准制度的开支,可提出建议,不预报销办理退报手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改进财务工作。
10、各级财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委首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和反映财务工作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首长和上级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应进行了解研究处理,各级党委和领导要积极支持财会人员的工作和提出的合理建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财会人员因向上级反映情况进行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对进行打击报复者,上级机关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以党纪国法制裁。
各级财务部门,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协助各业务部门管好钱和物,出主意想办法,合情合理的解决实际问题,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海洋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
┌──┬─┬─┬────┬──────────────────────┐
│款 │项│目│科目名称│ 开 支 内 容 │
├──┼─┼─┼────┼──────────────────────┤
│ │ │ │工 资│ 指标准工资、未定级人员工资、试用人员工资、│
│ │1│ │ │待分配工作人员工资、保留工资、仍在本单位编制│
│ │ │ │ │内的调出进修人员工资。 │
│ ├─┼─┼────┼──────────────────────┤
│ │ │ │补助工资│ │
│ │ ├─┼────┼──────────────────────┤
│ │ │ │艰苦台站│ 按标准规定享受的艰苦台站补贴。 │
│ │ │1│补 贴│ │
│ │ ├─┼────┼──────────────────────┤
│ │ │ │生活伙食│ 指海洋科研专业队在海上或陆地野外作业人员伙│
│ │ │2│补 贴│食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回族等职工补贴,工作│
│127 │ │ │ │人员夜餐费。 │
│ │ ├─┼────┼──────────────────────┤
│ │ │ │ │ 指从事有害于身体健康工作,按国家和当地规定│
│ │ │3│保健津贴│标准批准享受,发给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或营养│
│ │2│ │ │补贴)。 │
│ │ ├─┼────┼──────────────────────┤
│ │ │ │粮食差价│ 按当地规定发给工作人员的粮(煤)差价补贴。│
│ │ │4│补 贴│ │
│ │ ├─┼────┼──────────────────────┤
│ │ │5│交通补贴│ 指按当地规定标准补贴给职工的上下班交通费。│
│ │ ├─┼────┼──────────────────────┤
│ │ │6│取暖补贴│ 按当地规定发给工作人员(含军人)的取暖补贴│
│ │ ├─┼────┼──────────────────────┤
│ │ │7│工资补贴│ 调往高工资标准地区干训学习人员工资差额补贴│
│ │ │ │ │、学校代课代职金、兼职人员津贴、稿费。 │
│ │ ├─┼────┼──────────────────────┤
│ │ │8│奖 金│ 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奖金。 │
│ │ ├─┼────┼──────────────────────┤
│ │ │ │ │ 按规定发给在职人员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
│ │ │9│其他补贴│成范围内专业津贴、补贴等(临时工工资应按用途│
│ │ │ │ │分别列入"修缮费""公务费"等有关"目"内开支)。│
└──┴─┴─┴────┴──────────────────────┘
┌──┬─┬─┬────┬──────────────────────┐
│款 │项│目│科目名称│ 开 支 内 容 │
├──┼─┼─┼────┼──────────────────────┤
│ │ │ │职 工│ │
│ │ │ │福 利 费│ │
│ │ ├─┼────┼──────────────────────┤
│ │ │1│福 利 费│ 按国家或当地规定标准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
│ │ ├─┼────┼──────────────────────┤
│ │ │2│探 亲│ 按国务院关于工作人员探亲规定开支的车船费 │
│ │ │ │车 船 费│ │
│ │ ├─┼────┼──────────────────────┤
│ │ │3│退休退职│ 指退职金、退休金及退职(休)人员及其随行家│
│ │ │ │抚 恤 费│属,职工死亡丧葬费,遗属补助费。 │
│ │3├─┼────┼──────────────────────┤
│ │ │4│劳保用品│ 按当地和有关规定发给工作人员应享受的劳动保│
│ │ │ │ │护消耗用品。 │
│ │ ├─┼────┼──────────────────────┤
│ │ │ │其 它│ 指出国留学生家属困难补助费,未参加医疗单位│
│127 │ │5│福 利 费│的职工医疗费和边远台站另星院疗补助,因公负伤│
│ │ │ │ │等住院期间的饮食补助费、暂列编外的老弱残职工│
│ │ │ │ │待遇长期赡养人员待遇、病假六个月以上长期休养│
│ │ │ │ │人员待遇等。 │
│ ├─┼─┼────┼──────────────────────┤
│ │ │ │公 务 费│ │
│ │ ├─┼────┼──────────────────────┤
│ │ │ │ │ 指办公用具、纸张、账表、日常印刷、邮资汇费│
│ │ │ │ │、另星修理、办公照明用具及饮水燃料、各项捐税│
│ │ │1│公 杂 费│、搬运、其它另星购置和清洁卫生用品、公用被褥│
│ │ │ │ │拆洗及被装管理费等。 │
│ │ ├─┼────┼──────────────────────┤
│ │ │2│厨 具 费│ 指厨食具的零星添置与修理(厨房食堂机械设备│
│ │ │ │ │购置,经批准在一般设备费内开支) │
│ │ ├─┼────┼──────────────────────┤
│ │ │ │ │ 指宣传、文化、组织、干部、保卫、军法、联络│
│ │ │ │ │、群工等业务所需费用;报刊、参考资料(业务用│
│ │ │ │政 治│报和图书资料要本着节约原则,从严掌握,政治机│
│ │ │3│ │关和党团支部根据需要订的《红旗》、《中国青年│
│ │ │ │工 作 费│》、杂志,应在留用党团费中开支),广播器材的│
│ │ │ │ │添置和维修、电影放映设备维修、环境宣传布置、│
│127 │4│ │ │添购图书馆图书,为连队购发图书,补充黑板、修│
│ │ │ │ │理电视、收音机、补充电池、墙板报以及开展群众│
│ │ │ │ │性文体活动和政治机关各项业务开支。 │
│ │ ├─┼────┼──────────────────────┤
│ │ │4│水 电 费│ 指行政办公用水、电费(实验厂、站、所及码头│
│ │ │ │ │、船大队和船员用水、电,在业务费中的码头、工│
│ │ │ │ │厂管理费内)开支。 │
│ │ ├─┼────┼──────────────────────┤
│ │ │ │ │ 指大宗邮资、电话会议、电报、邮寄挂号、长途│
│ │ │5│邮 电 费│电话费、电话租赁费、中继线总(单)机维修保养│
│ │ │ │ │费。 │
└──┴─┴─┴────┴──────────────────────┘
┌──┬─┬─┬────┬──────────────────────┐
│款 │项│目│科目名称│ 开 支 内 容 │
├──┼─┼─┼────┼──────────────────────┤
│ │ │ │ │ 指师以上单位经批准召开的会议,按规定开支的│
│ │ │ │ │会议伙食补助费、会议公杂费、所需文具、纸张、│
│ │ │6│会 议 费│印刷、报纸、夜餐、医疗及其它零星费用以及住宿│
│ │ │ │ │、会场和交通车辆租赁费。 │
│ │ ├─┼────┼──────────────────────┤
│ │ │7│取 暖 费│ 按国家规定机关冬季在取暖区(期)内开支的取│
│ │ │ │ │暖费(包括小型炉、锅炉燃料费、临时雇请合同炉│
│ │ │ │ │工工资)。 │
│ │ ├─┼────┼──────────────────────┤
│ │ │8│差 旅 费│ 按现行国家和当地有关差旅费标准规定及开支范│
│ │ │ │ │围执行(不包括业务旅费)。 │
│127 │4├─┼────┼──────────────────────┤
│ │ │9│修 理 费│ 指汽车大、中、小修理、保养费;其它大中型行│
│ │ │ │ │政设备(含自行车)修理费。 │
│ │ ├─┼────┼──────────────────────┤
│ │ │ │ │ 指按编制配备的车辆燃料(自购)费,基建、生│
│ │ │10│燃 料 费│产、业务等购油应列有关业务费内开支。 │
│ │ ├─┼────┼──────────────────────┤
│ │ │11│机 动 费│ 指按机动费标准掌握在分局、研究所以上单位使│
│ │ │ │ │用,用于按标准开支不足的补助 │
└──┴─┴─┴────┴──────────────────────┘
┌──┬─┬─┬────┬──────────────────────┐
│款 │项│目│科目名称│ 开 支 内 容 │
├──┼─┼─┼────┼──────────────────────┤
│ │ │ │设 备│ │
│ │ │ │购 置 费│ │
│ │ ├─┼────┼──────────────────────┤
│ │ │ │一般设备│ 指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的一般设备,车辆、│
│ │ │1│ │生活、医疗等设备购置、大型文体设备、电视机、│
│ │ │ │购 置 费│照像机购置费(不含业务专用)单台(件)在二万│
│ │ │ │ │元以下的。 │
│ │ ├─┼────┼──────────────────────┤
│ │ │2│公用被服│ 指公用被褥和公用服装等购置开支 │
│ │ │ │购 置 费│ │
│ │ ├─┼────┼──────────────────────┤
│ │ │3│专业图书│ 指科研情报资料、业务图书购置费 │
│127 │5│ │购 置 费│ │
│ │ ├─┼────┼──────────────────────┤
│ │ │4│专业设备│ 指单台(件)价值二万元以下(不含二万元)的│
│ │ │ │购 置 费│科研专用设备。 │
│ │ ├─┼────┼──────────────────────┤
│ │ │ │修 缮 费│ │
│ ├─┼─┼────┼──────────────────────┤
│ │ │ │ │ 指房屋正常小修,水电暖卫等设备线路维修,检│
│ │ │ │房 屋│查和零件更换;保养油漆粉刷;营具和消防器材的│
│ │ │1│维 修 费│修理;营区道路、场地水沟、护坡等修整、绿化以│
│ │ │ │ │及为上述维修批准开支的临时工工资。 │
│ │ ├─┼────┼──────────────────────┤
│ │6│2│房 屋│ 指批准的大修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 │
│ │ │ │大 修 费│ │
│ │ ├─┼────┼──────────────────────┤
│ │ │3│零星土建│ 指经批准的二万元以下的零星土建 │
└──┴─┴─┴────┴──────────────────────┘
┌──┬─┬─┬────┬──────────────────────┐
│款 │项│目│科目名称│ 开 支 内 容 │
├──┼─┼─┼────┼──────────────────────┤
│ │ │4│房 屋│ 指经批准租赁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的租赁费(│
│ │ │ │租 赁 费│含收取职工住房费冲减水电费)。 │
│ │ ├─┼────┼──────────────────────┤
│ │ │ │业 务 费│ │
│ │ ├─┼────┼──────────────────────┤
│ │ │ │ │ 指船只进厂中、小修、航修,国内外船舶配件、│
│ │ │1│ │材料消耗,浮动码头、水鼓保养维修及其维修所需│
│ │ │ │修 船 费│工具等开支。 │
│ │ ├─┼────┼──────────────────────┤
│ │ │2│帆 缆 费│ 指船用帆缆、防险救生器材添制更新 │
│ │ ├─┼────┼──────────────────────┤
│ │ │3│油 料 费│ 指局专管经费,按标准通过海军供应的车、船用│
│ │ │ │ │油料费 │
│127 │ ├─┼────┼──────────────────────┤
│ │ │4│码 头│ 指固定码头一切设备(不含营房)维修保养,供│
│ │7 │ │管 理 费│电、供水开支(含船大队与码头在一起的水电费)│
│ │ │ │ │,船只引水费等开支。 │
│ │ ├─┼────┼──────────────────────┤
│ │ │ │科 研│ 指科研调查部门用的原材料、无线电元件、配件│
│ │ │5│业 务 费│、仪表、工具及消耗性物资等。 │
│ │ ├─┼────┼──────────────────────┤
│ │ │ │工厂、仓│ 指工厂、仓库设备维修保养开支及低值易耗品开│
│ │ │6│库管理费│支和仓库运费及其物资降价等开支 │
└──┴─┴─┴────┴──────────────────────┘
┌──┬─┬─┬────┬──────────────────────┐
│款 │项│目│科目名称│ 开 支 内 容 │
├──┼─┼─┼────┼──────────────────────┤
│ │ │7│业 务│ 按国家和当地有关差旅费标准及开支范围规定执│
│ │ │ │差 旅 费│行 │
│ │ ├─┼────┼──────────────────────┤
│ │ │8│通 讯│ 指通讯导航、观通雷达维修保养开支、长途电话│
│ │ │ │业 务 费│专线租赁费。船上、码头、船大队的邮寄挂号、电│
│ │ │ │ │话租赁和总机维修保养开支 │
│ │ ├─┼────┼──────────────────────┤
│ │ │ │其 它│ 指航海、海洋调查仪器、仪表修理保养(含海洋│
│ │ │9│业 务 费│台站)、动力燃料、水电、军械保养及其消耗性材│
│ │ │ │ │料,以及1-8目未包括的业务开支。 │
│ ├─┼─┼────┼──────────────────────┤
│ │ │ │ │ 指外籍专家经费、事业机关出国人员服装零用费│
│127 │ │ │ │、出国人员生活,高等学校附设函授夜校大学经费│
│ │ │ │ │,革命残废军人教养、休养、疗养人员伙食及服装│
│ │ │ │其它费用│费、烈军属补助、复员军人补助费、赔偿费、享受│
│ │8│ │ │保健津贴人员定期体检费、新建单位开办费,以及│
│ │ │ │ │1-8项未包括的其它必要开支。 │
│ ├─┼─┼────┼──────────────────────┤
│ │ │ │ │ 指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补助费│
│ │ │ │差 额│。如:医院、出版社以及机关托儿所幼儿园的差额│
│ │9│ │补 助 费│补助等费。 │
└──┴─┴─┴────┴──────────────────────┘
三、经费决算的编审与要求
(一)做好年终决算编报前清理工作
1.认真抓好年前的增收节支工作,要努力组织收入,清理拖欠款,在支出方面,确保重点开支的前题下,对于一切可花可不花的钱都要力求节约,各单位年终各项限额经费节余,都要按规定上交,不准用打埋伏或转移资金的办法扩大开支,切实防止年终突击花钱的错误作法。
2.各单位要加强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领导,狠抓经济领域的阶级斗争,认真进行开支凭证的审核,防止虚报冒领,贪污事件的发生,坚决按计划和财政制度办事,同一切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3.抓紧做好年终清理工作,各单位的各项预付款和应收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该收的收足,该付的付清,各项暂存款和代管款项,应在年前,与委托单位结算清楚,以便于委托单位办理年终决算,各单位属限额拨款的库存现金,年终前应送银行一起签证注销,各单位应当结合办理年终决算,对帐目和库存物资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4.各单位应缴预算收入,必须在十二月二十五日前,通过银行办理上交。
5.认真总结财务工作经验,通过决算编审工作,对全年财务收支管理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特别是总结好的经验,借以指导今后的工作,对于坚决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办事,全局观念强,并在增产节约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要大力推广他们的经验,宣传他们的事迹。
(二)决算的编报
1.决算收支数字必须按统一口径,年终决算数的收入和支出,均以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截止期,支出数一律以各单位银行支出数和实际支出数为准,分别以银行支出数和实际支出数编列决算,上级单位转拨限额不能列为支出数。
2.收入支出的对账签证,年度终了后,必须同银行核对无误后办理对账签证工作,其签证程序是,各单位根据开户行,经费限额对账单、核对相符后,在年终后七天内,按“款”编制银行支出数签证单一式四份,盖章后送开户行,银行经过核对相符合,加盖公章,二份退回用款单位,一份作为冲拨入经费凭证依据。一份随年度决算上报主管部门。各单位只能签证一次。如果发现原签证有误,必须重新签证时,应在第二次签证单上注明“第一次×月×日签证单作废”字样。
3.年终经费结余的处理。各单位的经费限额结余(包括库存现金要送开户行)一律由银行注销。为了保证下年初用款,各主管单位将下年度一月份所用经费,可提前在十二月上旬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下拨在新年度开始使用。
4.决算编报,各单位的决算表,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格式内容、要求,认真填报,要求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附完成重要任务简要的文字说明,编好后送单位首长审阅签发,加盖公章后,于一月底前上报主管部门一式两份(各分局对下属单位可提出具体要求)。

国家海洋局海洋事业会计制度(试行)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是国家管理财政经济的工具之一。它通过核算、反映和监督,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服务。因此,会计人员必须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确立为革命当会计的思想,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坚决依靠党的领导,依靠广大群众,贯彻执行“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
一、基本任务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正确地执行国家批准的预算,保证及时地、合理地供应资金,支持事业发展和机关工作任务的完成。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少花钱、多办事,发挥资金最大的经济效果。
根据政策规定,积极组织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2、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财政制度,正确地进行会计监督。保护国家资金、财产和物资的安全,向一切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贪污盗窃、铺张浪费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3、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做好算账、记账、对账、报账工作。保证手续严密清楚,数字有根有据,账表准确及时,情况真实可靠。
4、熟悉本单位的业务情况,当好领导参谋助手,协助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用好、管好钱和物,促进增产节约,提高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水平。
5、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系统、本单位有关财会工作的具体制度办法,辅导和监督所属会计单位和报销单位的财会工作,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为了更好地完成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必须经常注意工作方法,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1、各级会计单位,要经常向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积极提出建议,使领导心中有数,便于指导工作。
2、各单位内部,必须实行财务民主,逐步建立群众性专业核算理财组织。要定期向有关人员报告财务状况,宣传有关的标准制度,定期公布有关账目;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总结先进经验,表扬好人好事,揭发铺张浪费,堵塞一切漏洞,不断改进工作。
3、各单位之间,应当组织会计人员建立互检互学、联审互查的小组。这是会计工作贯彻群众路线、实行群众监督,开展比学赶帮的一种好方式,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实施。
4、正确处理服务和监督的关系。要按政策、计划办事。服务要有利于事业发展,有利于厉行节约,因此,监督也是为了更好的服务。财会人员自己要廉洁奉公,以身作则,遵守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5、财会人员必须面向基层,面向海洋调查、面向科研、为海洋调查科研服务,把路子走宽,把工作做好。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把财务工作和事业发展情况结合起来,找差距、挖潜力,提建议,事事从有利于调查科研事业发展、便利基层、方便群众出发,积极为加速海洋调查科研现代化多做贡献。
6、财会人员必须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主席著作,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阶级斗争觉悟和办事能力,热爱本行工作,任劳任怨,忠于职守,作红色的管家人。
三、会计组织机构和人员
根据军委《整顿和加强军队财务工作的决定》和总部有关文件精神,团以上后勤财务部门审计、会计、出纳工作应分管,其行政职务按编制仍称助理员。
1、事业单位会计机构,应当和事业规模以及担负的会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凡会计业务多的单位,应当单独设立会计机构;会计业务不多的单位,可不单设会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员、出纳员办理会计工作。人员不多,经费很少的单位,可指定人员兼职,拿单据向上级报账。凡配备的兼职人员,都必须把会计工作做好,不得把会计工作挤掉。所有单位,原则上会计、出纳员要分设、钱账要分管。小单位分设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决定可由会计兼办。
2、各单位的会计组织,根据国家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分级管理,按级负责。
海洋局为主管会计单位,向财政部直接领报经费;各分局、研究所等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各船大队(含独立船、中心站等)为三级会计单位。以上三级统称会计单位,实行比较完整的会计核算,以适应工作的需要。其它单位均为报销单位。
3、各单位会计工作的职责划分是:各单位领导人对财会工作负总的责任;会计主管人员根据各项政策制度的规定,负责具体组织领导;会计人员在会计主管人员的领导下,根据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进行分工,办理会计工作。会计和出纳在财务手续制度上,应当严格划分,各负其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加强协作,互相帮助。
单位领导人和会计人员,都要对国家负责。对于违反财政制度、财政纪律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并予揭发。
四、账务核算组织和方法
事业单位的预算收支活动,通过账务核算组织,以便有效地监督和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事业单位会计年度的划分,以国家预算年度为准。每年一月一日开始,十二月三十一日终了。记账方法,采用以资金活动为主体的“收付记账法”。
1、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是各单位预算资金的总分类。它概括地反映资金活动的总情况。根据预算管理需要和简化核算,通俗易懂的原则,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三大类,共设置十八个会计科目。“资金来源类”减掉“资金运用类”等于“资金结存类”。会计科目名称如下:
(1)资金来源类:固定资产基金,拨入经费,应缴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经费暂存,其他暂存。
(2)资金运用类:经费支出,预算外支出,拨出经费,经费暂付,其他暂付。
(3)资金结存类:库存现金,经费存款,经费限额,其他存款,经费材料,其他材料,固定资产。
2、会计账薄
会计账薄是资金活动的系统的分类记录。它是监督和反映预算收支、往来账款和保护国家资金、财产、物资安全的核算工具。
(1)事业单位的会计账薄包括以下八种,不需用的,可以不设;能用总账代替的,可以不设明细账。
①总账:应按会计科目名称设户,作为考核资金平衡,控制各种明细账和现金出纳账之用。根据总账科目汇总表或记账凭单记账。
②拨出经费明细账。作为和所属会计单位结算之用。按照所属单位名称和不同资金性质,设账户,根据记账凭单所附原始单据记账。
经费暂付,其它暂付明细账。作为同级各部门和个人预借款结算之用,根据借据和原始单据结算记账,按部门和个人设账户。
③经费支出明细账。是反映具体开支项目的明细账根据国家预算支出科目规定的“目”设账户,按照“目”或“节”设专栏。根据记账凭单的“目”或“节”记账。财务部门根据报表及经常需用的“节”级科目来设置。
④往来款项明细账。按照单位和个人设账户,作为收付结算之用,根据记账凭单所附的原始单据记账。往来款项不多的,可以在总账上记细一点,不单设明细核算。
⑤应缴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明细账,作为核算应缴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之用,按照资金来源设账户,根据记账凭单所附的原始单据记账。业务不多的,也可以在总账上记细一点,不设明细账。
⑥经费限额、经费存款明细账。作为和银行结算,并产生本单位银行支出数和事后查考会计事项之用。按照款项来源性质,和开户行名称设账户。根据记账凭单所附的银行凭证一单一记,详细摘要经常核对。
其它存款明细账,按上述办法办理。
⑦现金出纳账。作为核算现金收、付和事后查考会计之用,本账只设一个总户,必须用订本账,每天要进行结账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⑧固定资产明细账,库存材料明细账。按照实物分类和管理分工设账户,根据实物出入库凭证和汇总表记账。
(2)各种会计账薄的设置方法,应按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在保证规定的核算内容,便于利用,分析、检查,汇编统一规定会计报表的原则下,可以灵活变通。
(3)各种会计账薄的首页,都要印上“经管人员一览表”和账户目录(明细)明确责任,便于查考;保管部门的固定资产和库存材料明细账,一年用不完的,可以在年终结账后,连年使用旧账页。其它各种会计账薄,年度终了时一律另换新账,不得连年使用。
(4)各种会计账薄,必须按照有关记账凭证的时间顺序及时记账。银行存款明细账,现金出纳账必须每天结出余额,保证账款相符。
(5)各种会计账薄必须按月结账,作出试算平衡,核对余额。结账的方法在便于编制会计报表,便于核对账目和事后查考的原则下,各单位灵活掌握。
(6)会计账薄,要保持账面整洁、字迹清楚,如果记账错误不得括擦、涂抹、挖补或用化学药水退色,应按下列规定更正。
①月份结账前发现科目对照关系或金额记错,如果记账凭单填制并无错误,划红线订正,并由记账员在更正错误处盖章;如果是记账凭单编制错误,用红字记账凭单,冲销原账户记录,并重新编制一个正确的凭单记入账户。
②月份结账后,发现账户记载有错误,如果是记账凭单的错误,应另制红字账凭单更正,如果记账凭单无错误,只是记账科目串户,可直接将原错误的账户中用红字冲去原记入的数字,再在应记账户中补记相同的数字,并由记账员在账上盖章证明。
③账户中各科目和金额记载并无错误,只是其他文字或金额结算错误,不论在结账前或结账后,都可以划红线订正。
3、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单据和记账凭单两种。原始单据是发生会计事项的唯一合法证明。根据原始单据,按照账务核算要求整理后填制记账凭单作为会计记账的依据,会计事项多的单位可以把每天的记账凭单汇总为“总账科目汇总表”,做为记总账的依据。
(2)原始单据包括以下六种
①存、取款和拨款单据。如银行送款薄和支票存根,付款委托书存根等。
②借款单据。如本单位职工因公办事的预付借据等。
③经费报销单据。如直接作为支出的购物发货票、工资花名册(有领款人盖章的)、材料、工器具的领料单、差旅费报销单据,以及按规定可以作经费支出报销的领据等。
④收款单据。指本单位开出的收款收据的记账凭证联。
⑤其他能够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的单据、表册、文件等。
⑥对于集体或个人发生的经济事项,也要取得集体或个人开给的书面证明,确实无法取得单据的,应由经手人出书面和验收人证明,属于数额较大的,应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属于零星开支,应经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视同原始单据。
(3)存取款、拨款单据和借款单据,一律不准作为经费支出报销的依据。
(4)各单位的收款收据,一律由海洋局财务部门统一印购、统一编号、统一发放使用,并应建立缴销制度。
各单位需要的其他自制的原始单据,如借款单、报销单、材料出库、入库单等的样式,可由财务部门或主管部门制订。
(5)各种原始单据,都应当分别有单位或个人的签章,购物发货票还应当有本单位的经手人和验收人签章。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原始单据应当翻译成中文或汉族文字。各种原始单据都应当有大写的金额合计、数码涂改的一律无效。
(6)会计部门对于非法的单据,一律拒绝报销并追查责任,对于内容不完备的原始单据,应当由经手人补齐手续后才能入账。
(7)记账凭单的格式如下:
4、记账凭单
附单据 张 年 月 日 顺序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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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来源及运用类科目名称│资金结存类科目名称│ ┃
┃摘 要├─────┬──────┼────┬────┤金 额┃
┃ │ 收 方 │ 付 方 │ 收 方 │ 付 方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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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制单 记账

(1)记账凭单,分资金来源及运用科目和资金结存科目两部分。每一会计分录都是收就记收,付就记付,两个科目,一个数字,对应平衡。
每一部分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必定有收有付;两部分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必定是同收同付。有收有付的会计事项,收付两方对应平衡,同收或同付的会计事项,两部分之间对应平衡。
(2)记账凭单,应当按照会计事项发生的日期,顺序整理制单记账,不许把几天的会计事项,加在一起作一个记账凭单,以保持会计事项发生日期和记账日期准确一致。
(3)记账凭单,经过其他人员复核后即可据以记账。但是,会计员自制转账事项的凭单,如更正记账错误,年终结账等记账凭单,因为没有原始单据为凭,应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后才能生效。
(4)记账凭单按照制单的顺序,每月或年编一个连续号。月终,连同每个记账凭单后面的原始单据装订成册,加上封面,妥善保管。
(5)本制度规定的记账凭单格式,各分局、研究所,局机关、总台的财务部门,可以因地制宜,灵活变通。
5、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是向上级反映预算执行、各项经费收支存余情况的数字报告。各单位必须认真填报,做到不漏单位,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层单位根据会计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上级单位除根据会计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本级的会计报表外,还应根据本级报表和经审查过的所属单位会计报表,编制汇总的会计报表,逐级汇编上报。会计报表必须经过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审阅后签章上报。
(3)会计报表按季编报,逐级汇总上报。各分局于季度终了廿五天内报局,各研究所和直供单位于季度终后十五天内报局。
6、会计交接
(1)会计主管和经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没有交接清楚不得离职。
(2)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应将工作情况作详细介绍,并将所经管的有关文件、资料、凭证、账表、公章、支票、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卷、贵重物品等,编造移交清单,会同会计主管人员当面向接替人交清,并由移交、接替、会计主管人员盖章。经管账薄的人员办理交接时,应进行结账,经核对无误后,在账数字下盖章,并在“经管账薄人员一览表”上注明移交日期,由交接双方盖章。
短期离职的移交手续,可按单位首长指示办理。
(3)单位撤销、合并、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必须办好清理工作,结清账目。并向接收单位或上级机关移交清楚后,方可离开。
(4)各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的人员离职,办理交接,应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7、查帐制度
各分局、研究所对下属开支单位,每年至少查帐一至二次,平时发现了重大问题,应随时进行专项检查。通过查帐主要是对帐薄、单据、凭证和各种报表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超支,有无铺张浪费等违犯政策、法令、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现金管理是否严格,有无挪用、垫支及违犯结算制度的现象;会计核算资料是否完整、正确,会计手续是否完备,帐目清理是否及时,有无弄虚作假、帐目混乱、不遵守会计制度的现象;会计人员是否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权限。在查帐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肯定成绩;对发现的问题要反复核实,找出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五、预算资金的核算和管理
预算资金是事业单位进行业务活动的财力保证。既要满足事业需要,又要合理地、节约地使用资金。根据预算资金活动的过程和内容,分别规定主要管理原则和核算手续如下:
1、领拨经费
加强资金调度使用,上下协同做好保证工作。各单位应当按季分月份编制用款计划,原则上按下达年度预算分月拨款,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用款计划时,必须事先申请并注明那个月份减拨,在上级资金可能保证的情况下予以增拨。各单位用款计划应在本季度用款之前二十天内报来(在未下达指标前由局酌情拨款),按上报计划请领和拨款。
按财政部“限额拨款”、“划拨资金”两种方式下拨预算资金。各种预算资金,应当按照财政体制和预算级次逐级领拨。各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向没有经费关系的单位垂直拨款,同级主管部门之间也不得发生经费领拨关系。如果需要时,应通过同级财务部门办理划转预算手续,以减少资金渠道,加强资金管理。
2、资金管理
(1)银行开户,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资金的性质,分别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海洋局机关、各分局、研究所和总台等会计核算单位,根据核定的经费限额,在当地开立中央预算经费限额户。
海洋局所属(含营以下单位)报销单位的经费、差额单位的差额补助和其他的业务收入、特种资金、应缴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留用)、福利费、留用党、团费、代管经费和其他往来款项,应在人民银行“中央机关、团体其他存款”科目下开立有关存款户。
各单位食堂的存款和职工的互助金存款,不应与预算资金存款户、其他存款户和一般机关、团体存款户混淆。
①93户,中央金库限额支出(含海洋事业费、海洋环保事业费等),核算实行“中央经费限额拨款办法”的中央预算单位,在用限额内向银行支取款项。
②85户,特种存款,核算各军兵种,团以上各级后勤财务等单位的存款。海洋局各单位按海后、舰后规定执行。
86户,特种企业存款,核算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军区、军兵种所属工厂、农场、军马场(包括师、团自办的和经营的小工厂、小农场,以及家属工厂)、军人服务社等企业单位存款。
③88户,机关团体预算存款,核算预算单位由财政机关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资金的存款。
④89户,机关团体一般存款,核算范围;机关团体预算外资金存款,财政预算单位所属的报销单位的经费存款,差额补助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业务收入,以及党团、工会费等存款,不属于企业性质,又无财政拨款关系的福利事业单位,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附属的职工食堂、托儿所等单位存款;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连队、机关食堂、招待所等单位的存款。

账户名称,除85户、86户按军队规定外,“限额拨款”、“其他存款”户,均按单位名称和另加财务专用章逐级办理开户手续(印鉴按银行规定办理)。
经费限额的缴回,均应填制“缴回经费限额通知”(可用转拨经费限额通知代替,但须将“转拨”二字改为“缴回”字样),以用款机关为拨出,上级机关为拨入,由下而上地送本机关开户行办理缴回手续。缴回上级机关的经费限额余额,不得以现款(含信汇)来办理缴还手续,以免年终决算核算银行支出数时发生差额。
(2)支票管理。支票存根应由领取人签章(有借据的,可不再签章);支票存根和银行送款薄存根,一律作为原始凭证,附于记账凭单之后(报销单位按月份装订保管),均不得散失废弃。平时开出支票,应尽量不跨月支取,一律不准跨年,应按月和开户行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凡不属于资金供应与开支报销的单位,严禁帐户资金出借或随意挪用。凡属于局系统兄弟单位内部临时借垫款,原则上应事先汇入后(在本单位计划内)支用,特殊情况亦应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借垫挪用资金。
为了防止盲目采购物资,避免账目错乱和发生空头支票,加强资金管理,堵塞漏洞,财务会计部门,原则不签发无金额支票,如果事先不能确定品种、数量、金额时,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财务部门可以在符合下列条件下,签发不填写金额的支票。
①签发的支票,只限于转账支票,并需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的名称和签发日期。
②财务部门必须规定支票的用途和限额,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财务会计部门(在一天内报告开支数字和及时报账,最多不超过三天)报销。
(3)现金管理: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使用现金。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限额按规定分别由上级后勤财务部门或开户银行核定。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提取、运送、保管现金要有安全措施,防止丢失、被盗。库存现金管理,不准以借据和白条顶库存现金;也不准提取大量现金进行异地(含当地)采购和上交或偿还借款;不准私借公款。
3、经费支出:
(1)经费支出是各单位会计的主要核算对象。经费支出应当以用款单位实际消耗掉的资金和材料,体现事业效果的实际支出数字为准。各单位应当根据预算、计划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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