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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21:16  浏览:89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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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标准的通知

吉府发〔2010〕9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改善菜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提高市中心城区菜市场整体建设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中心城区新建、提质和加固改造的菜市场。

  第三条 本标准所指菜市场是指经批准建设,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瓜果、水产品、粮油、禽蛋、肉类及其制品、粮油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调味品、土特产等农副产品的零售经营为主,由若干经营者入场经营,分别纳税,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四条 菜市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施规范、交通畅通、节约用地、卫生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菜市场销售商品的布置应遵循“合理布局、清洁卫生、分区明确、划类归市”的原则。销售商品主要分为以下类别: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肉禽蛋类、果品类、熟食类等。

  第六条 菜市场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 类别规模与建筑形式

  第七条 菜市场的类别分为三类:

  一类:场所固定的综合菜市场;

  二类:农超对接的超市菜市场;

  三类:住宅小区的菜市场。

  第八条 菜市场的建设具体形式可分为新建、提质、加固改造三种。

  新建是指在规划的小区中按江西省标准化菜市场要求建设新的菜市场。新建菜市场,应以独立式室内菜市场为主(指在独立用地内建设的室内菜市场);连体式室内菜市场为辅(指与其它公共服务建筑结合而建的室内菜市场),不搞市场加住宅的建设模式。

  提质是指对原有菜市场按江西省标准化菜市场要求进行提质改造。

  加固改造是指对原有存在安全隐患但又不可或缺的临时性菜市场按此标准进行加固、疏导、改造。

  第九条  菜市场的规模,按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划分为二类:  

  一类: 城区综合菜市场,服务半径500米左右,服务人口2-3万人;

  二类:居住小区(社区)菜市场,服务半径300米左右,服务人口0.7-1.5万人。

  城区综合菜市场建筑面积1500-2500 m2,居住小区菜市场建筑面积900 m 2。根据我市中心城区建设的要求确定适宜的建筑形式、建设规模,以满足群众日常生活的要求。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条 菜市场选址应符合《吉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吉安市城区商业网点规划》和交通规划的要求,具体的建设地点结合居住区服务中心,选在有条件的地段,采用适宜的建筑形式。其中在新建城区、新建住宅小区内的菜市场建设,应以生鲜超市形式为主。

  第十一条 菜市场的建设地点应有良好的地形、地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场地附近应具有满足菜市场使用的电源、给排水和交通条件。以菜市场的外墙为界,距离1公里范围,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

  第十二条 新城区开发配建的菜市场应独立设置或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不得与住宅建筑连体设置;旧城区改造配建的菜市场,根据用地条件以独立设置的形式为主。严禁占用城市道路或其它用地建设菜市场。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独立式、连体式菜市场,在层数、高度、造型、色彩以及与其它用地、建筑的关系上,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四章 规划与建筑设计

  第十四条 独立式菜市场的建筑覆盖率宜控制在45%左右,绿化率宜控制在15%一20%,连体式菜市场应在满足主体建筑使用功能前提下,满足市场使用的功能,并同时报批。

  第十五条 菜市场宜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轻钢结构,柱距不小于6米。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交易场所可与服务、办公等设施合建多层建筑。市场内净高在自然通风的条件下,不少于最大进深的四分之一,且不应低于5米。

  第十六条 菜市场主入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4米。市场进、出口处应设不锈钢护栏,限时禁止车辆进出(批发性交易场所除外)。市场进出口一侧要设置供轮椅进出的无障碍缓坡,并设有无障碍标识。市场内通道应保持畅通、连通,满足经营与购物的需要。场内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5米,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米。

  第十七条 菜市场的总平面布置、消防给水、建筑内部消防设计及附设的停车场 (停车库)应符合国家防火规范的要求。依据规范划分防火分区,设置防火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每个防火区进出大门不少于2个,大门净宽不小于4米,以保证消防和紧急疏散的要求。

  第十八条 菜市场周边道路机动车道的路面宽不得小于7米,至少设两个车行道出入口。菜市场应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停车场占菜市场面积的20%以上,菜市场停车场 (停车库)可独立设置,亦可与其它公共服务建筑共用停车场(停车库)。停车场应便于车辆进出。

  第十九条 菜市场的建筑消防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菜市场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配套工程设施

  第二十条 给排水设施除应遵循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外,应按以下标准建设。

  l、给水干管管径不小于40mm。

  2、经营水产、熟食等摊位或营业房应单独计量。

  3、城市新区的菜市场内部管网必须雨、污水分流;市场内污水管道应与市政污水管相接,不可直接排入雨水管道;市场内部的污水管道(沟)应单独布置、自成系统,不得与其它建筑污水管道共用。

  水产摊位前须设置有覆盖板的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300×300 mm,其余摊位前应设置地漏,便于污水排除。

  4、污水应采用开沟式排污,沟最浅处不少于800mm,宽不小于400mm。

  5、为方便市场污水管道清理和疏通,窨井间距不得大于lOm。

  第二十一条 电气设备除应符合建筑电器设计规范的要求外,尚应按以下标准建设:

  1、市场用电容量按30-5OW/ m 2的标准配置。

  2、插座须采用防溅插座,每个摊位不宜少于1个,水产摊位和鲜肉摊位不宜少于2个。水产、鲜肉每个摊位前至少安装照明灯一只。

  3、市场交易场所照明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4、熟食、家禽冷冻制品等营业房照明灯具、插座,根据经营业户不同需要安装并装表计量。

  5、市场内电气管线采用暗敷,电线必须穿管敷设。电线管线采用聚乙烯管材,埋地管线套管敷设。

  第二十二条 市场内所有管线必须下地埋设。

  第二十三条 菜市场附属设施规定

  1、市场应设置公共厕所。室内菜市场内的公共厕所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2、市场内部须按有关规定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内设垃圾密封桶,垃圾倾倒在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场或垃圾中转站。

  3、城区综合菜市场内须设置物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治安管理办公室。居住小区菜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综合管理办公室。

  4、新建菜市场应配套适当面积的内部仓库。

  5、菜市场的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

第六章 场内经营设施

  第二十四条 市场经营设施既应满足市场经营需要,又要符合市场卫生要求。

  售货台要采用标准配台,每个售货台平面尺寸长1200-1500mm,宽900-1100mm,高度700-800mm;相背的售货台工作空间之间相距不小于1600 mm。

  鲜肉和熟食类应按类别分区,采取封闭式营业房,具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营业房面积不宜小于3平方米。水产宰杀台前方要求安装铁皮罩。

  第二十五条 售货台须整齐美观,应采用整洁、易清洁的贴面,地面应采用防水、防滑材料;内墙瓷砖贴面高度不宜小于1800mm。

  第二十六条 交易场所内应有良好的冲洗、排水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和技术规定。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菜市场管理主体负责监督经营户依法配置和使用标准计量器具,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每个摊位应统一设置台架。

  第二十八条 菜市场应统一设置悬挂营业执照的附属设施,做到亮照经营。熟食区应有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

  第二十九条 市场应设置分区布局导购图,安全通道指示牌,场牌应醒目美观,商品划行归市有明显标志,有防蝇、灭蝇装置。

  市场内应设置告示栏、宣传橱窗。综合市场内应设置电子监控、电子价格行情屏幕等。

  第三十条 市场内应设立服务台(投诉处)、复秤处、配电室。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菜市场建设要严格执行江西省标准化菜市场规定,由城建部门和商务部门按城市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进行联合审批。建成后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中心城区是指吉州区、青原区和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其它各县(市)农贸市场建设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由吉安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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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紧当前出口退税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紧当前出口退税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总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紧当前出口退税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7〕16号)转发给你们,请积极配合所在地税务部门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切实做好当前的出口退税工作。


国税明电〔1997〕16号 1997年4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1-3月,全国出口退税累计完成40.1亿元,进度较慢,4月上中旬进度也不理想。对此,国务院领导极为重视,朱■基副总理3月14日在我局1-2月税收完成情况的报告上批示:“出口退税老是前松后紧,造成麻烦不少,舆论不佳,要认真解决”。4月16日朱副总理
又在我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情况的报告》上批示:“今年任务繁重,要抓紧、抓紧、再抓紧”。为了积极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加快退税进度,切实支持出口创汇,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7〕8号)等有关电报的指示精神,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把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作为当前出口退税工作中的首要工作来抓,尽快扭转目前退税进度较慢的被
动局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集中人力,采取切实措施,定期督促检查,将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第二批退税计划近日下达)尽快准确地退给企业。
二、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干部应进一步提高认识,树立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的为企业服务的观念。对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允许退税而又单证齐全、无骗税嫌疑,但单证规范和技术上存在一些问题的业务,应主动灵活地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尽快退税。
三、对出口企业已申报的退税业务,退税机关要摸清底数,分门别类,分别处理。对退税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无需调查的,应不受出口业务发生时间先后的限制,及时办理退税;对退税单证齐全、真实,而电子信息存在技术性问题的,要及时调查了解,区别对待,主
动想办法解决问题;对退税单证齐全、真实,能够排除骗税嫌疑,而电子信息暂时核对不上的,可以先人机结合办理退税,然后在本年度内适当时间重新核对审查;对退税单证有骗税嫌疑及电子信息明显有疑问的,要及时发函调查,俟调查清楚后方可决定是否办理退税。发函未回函或回函
不清的,要及时清理、催办。有关函调及其他相关问题,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0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7〕8号)第三条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会同外经贸部门督促企业及时申报退税。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和国税明电〔1997〕8号通知第五条规定精神,1996年11月30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应于今年3月31日前办理退税申报手续,逾期未申报的,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手续,对个
别理由正当而不能按时申报的,应申报备案;1996年12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应在出口业务发生后半年内办理该笔出口业务的退税手续,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也应在此期间向退税机关登记备案。对逾期不申报退税和登记备案的,将不再退税。
五、因各种原因不能排除骗税疑点而不能批准办理的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向所在地有关政府领导汇报,争取其理解和支持,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及出口企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同时可要求出口企业协助或自行做好办理退税的调查和举证工作。
六、今后仍应继续有选择地优先办理纺织、机电、丝绸货物的出口退税。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出口俄罗斯的货物也应优先办理退税。
七、新三资企业、自营和代理出口业务,在免抵退办法未下达前所发生的出口退税业务(含以前年度),凡单证齐全、能排除骗税嫌疑的,原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依然要加速办理免抵退;没有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应依“先征后退”办法尽快办理退税。
八、在加速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既要积极主动,又要实事求是;既要求用好、用活、用足指标,又要防止虚报和弄虚作假,加速退税和防止骗税同等重要。
九、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退税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充实主管出口退税工作的税务干部,努力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从人力上、组织上确保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对二季度退税进度仍明显偏慢的省、市、自治区,总局将视情况派工作组督促、检查。



1997年5月8日

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贯彻落实新资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贯彻落实新资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财〔20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5月1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以下简称《意见》)。5月16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会议,对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的各项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6月,财政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又下发了一系列配套实施办法。目前,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正在进行2007年招生录取工作,为切实做好2007年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工作,全面贯彻落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资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这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做好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的“绿色通道”和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资助政策体系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开通“绿色通道”,确保畅通无阻

  “绿色通道”是确保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的有效措施。今年高校新生入学时,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要认真总结经验,继续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通“绿色通道”;要加强对“绿色通道”工作的领导,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牵头,资助、学工、财务、教务、后勤、保卫等有关部门和各院(系)有关负责人参加,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校内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将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在新生报到现场;要制订和完善管理办法,使“绿色通道”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无阻,使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都能顺利报到入学。

  三、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新资助政策家喻户晓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要求各地和有关媒体加强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落实和宣传的通知》要求,突出重点、把握节奏,通过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运用广大群众和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全方位宣传新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政策宣传的重心要下移,辐射到所有城市和农村尤其是偏远山区、库区、牧区,要覆盖到所有的高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媒体或其他各种途径反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困难的问题,可进行专访并现场帮助解决,以取得好的宣传效果。

  四、向新生发放《简介》,确保人手一册

  为使高校新生全面详细地了解新资助政策体系的具体内容,使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消除顾虑,按时报到入学,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制了《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宣传手册(以下简称《简介》),正在发送各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简介》后,要立即按照属地原则,由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免费发送给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普通高校(包括中央部门高校)。各高校在寄送普通本专科(含高职)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必须同时夹送《简介》。如高校收到《简介》时,录取通知书已发出,必须及时向新生补寄《简介》,以确保当年录取的新生人手一册。与此同时,各高校要充分利用招生简章、校园网等形式,宣传本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措施。

  五、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各项资助工作全面落实

  秋季学期开学前,各地区、各高校要根据国务院《意见》和财政部、教育部配套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充分做好实施新资助政策体系的各项准备工作。开学后,各高校要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积极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切实加强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继续认真做好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其他各项资助工作。

  在高校新资助政策体系中,国家助学贷款仍然是主要的资助措施之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不能因为国家加大了奖助学金的投入力度就放松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的工作。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各高校要主动与经办银行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和发放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贷尽贷。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新资助政策取得实效

  我部将于8月15日至9月15日开通资助工作热线电话,接受有关政策咨询和问题投诉,并对投诉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同时要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10月-12月,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绿色通道”和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资助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较突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部门高校主管部门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

教育部

二○○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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