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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人口计生委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在抗震救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4:05:11  浏览:90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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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人口计生委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在抗震救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中共国家人口计生委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在抗震救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通知


委直属机关各单位党组织:

  5月12日,四川汶川等地发生特大地震灾害,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紧急行动、全力以赴,开展了规模空前的抗震救灾斗争。

经过顽强努力,抗震救灾斗争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果,显示了党和人民的伟大力量,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战胜艰难险阻、实现国家富强的决心和勇气。

在这场抗震救灾斗争中,全委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委党组的指示精神,迅速行动起来,以多种方式支援灾区,为抗震救灾贡献力量,用实际行动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践行了共产党员先进性要求,展示了中央国家机关党员干部的风采。

  当前,抗震救灾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时间紧迫。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抗震救灾的工作部署,在全力支援抗震救灾的同时,确保全面完成直属机关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现就进一步发挥全委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为支援抗震救灾和落实年度任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关于抗震救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引导党员干部冷静面对当前形势和困难,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委党组的工作部署上来。要大力宣传抗震救灾中激发出的强大民族精神和涌现出的感人事迹,激励党员干部继续为支援抗震救灾斗争贡献力量。要按照委党组的部署,明确重点、完善机制、大力协同、密切配合,发挥委机关在组织协调全系统的力量上的特殊作用,继续做好参与抗震救灾斗争的各项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职责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认真落实好全年工作计划,做到抗震救灾和重点工作"两不误、两促进",以高质量的工作实绩,展现党组织的坚强战斗堡垒作用。

 二、进一步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将在支援抗震救灾斗争中的表现作为对党员干部最现实最直接的考验。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委党组的部署,身先士卒、勇挑重担,组织和动员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的力量,全力做好工作。机关各司局及各直属联系单位,要结合职责任务,及早考虑灾情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的影响,加强对策研究,周密部署,安排好相关工作预案。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在大力支持抗震救灾的同时,立足本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以实际行动彰显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三、教育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振奋精神、坚定信心,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热情。要把支援抗震救灾工作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结合起来,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在第一线抗震救灾斗争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事迹,学习新时期共产党员挺身而出、顽强拼搏、连续奋战、恪尽职守、忘我工作的伟大精神。同时,要注意发现和宣传表彰本单位党员干部中不畏艰险、深入一线,坚守岗位、勤勉工作,心系灾区、奉献爱心的典型事例,激励党员和干部职工以实际行动支援灾区、在本职岗位建功立业。各单位在年终评选优秀先进、推优入党等工作中,要重点考虑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党员和干部职工。

  四、发挥组织优势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党组织要热情关心本单位参与一线抗震救灾和家庭成员在灾区的党员干部职工,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与他们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沟通情况,积极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千方百计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要切实加强直属机关稳定工作,结合抗震救灾、迎接北京奥运会等重大事项,严格执行《直属机关维护稳定工作预案》,落实责任制和相关措施,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五、在抗震救灾中深入开展"学党章、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要把抗震救灾工作与组织开展"学党章、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党员认真认识和分析抗震救灾的伟大实践,深刻剖析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体现和现实要求,认真分析自身党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未来自身努力的方向。要结合实际,把握工作节奏,认真开好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要切实收集开展活动的资料和信息,用具体的事例和工作的细节做好总结工作。

  请各单位将本单位开展抗震救灾和主题教育活动的有关情况,及时送机关党委办公室(各单位抗震救灾中的先进典型事迹材料于6月10日前送机关党委办公室)。

二 ○ ○ 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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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4〕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15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南通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消灭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其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市)建制镇的建成区,上述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消灭四害的义务。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组织协调,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实施,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经贸、教育、建设、城管、农业、环保、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四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划分责任区域,明确责任单位,落实责任管理。

  第五条 除四害工作所需经费,由各单位和住户自行承担,公共无主地块由所在地政府予以补贴。

  第六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除四害工作的技术指导、四害密度的监测、消杀药物效果与抗性监测,并定期报告四害密度的检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

  第七条 各单位及各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除四害工作网络,积极宣传普及除四害知识,协同做好所在辖区的除四害工作。

  第八条 除四害应当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直接杀灭四害等综合防治措施。易招致或易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管理、养护及废弃物处理中,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并严格控制四害的繁殖。

  第九条 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灭鼠。重点单位和场所包括农贸市场、宾馆、饮食店、食品加工厂、屠宰场、粮库、医院、机场、客运站等应建防鼠门、设防鼠板、安防鼠网、放毒饵盒、及时堵塞鼠洞,消除鼠迹。提倡采用鼠夹、毒饵、毒饵站等物理、生物方法灭鼠,一年不少于4次。严禁使用急性剧毒鼠药灭鼠。

  (二)灭蚊。做好河、湖、塘、沟等各种水体改造,清淤治污,定期活水冲刷河道;填平各种积水坑、塘;经常疏通楼顶阳台和楼门水泥雨棚积水;密闭化粪池、翻放缸罐,严格控制蚊虫的各种孳生水体。提倡用养鱼、杀虫剂等物理、生物方法杀灭蚊幼虫和成蚊。

  (三)灭蟑。重点单位和场所应定期查找清除卵鞘,封堵蟑螂藏身的孔洞缝隙,密闭储放食物。提倡采用粘捕、杀虫剂等物理、生物方法杀灭蟑螂的成虫和幼虫。

  (四)灭蝇。按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修建改造足够的基础公共卫生设施,并加强日常的清洁和维修管理。生活垃圾袋装化、垃圾容器密闭化,生活垃圾和其它易招苍蝇的孳生物必须日产日清;人畜粪便、垃圾、污水处理应达到无害化要求。重点单位和场所必须配置防蝇、灭蝇设施。提倡采用灭蝇灯、杀虫剂等物理、生物方法杀灭蝇、蛆。

  第十条 一切从事饮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单位和学校的集体食堂必须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应有有效的消毒、防尘、防蝇、防鼠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污水排放、垃圾和废弃物存放的设施;食品加工、经营、贮存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鼠迹、苍蝇、蟑螂。

  第十一条 除四害消杀业务,可委托专业服务企业代为进行。

  除四害专业服务企业开展消杀业务,应当自觉接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或爱卫办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设置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卫生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分别由县(市)、区爱卫会任命。除四害监督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依据本办法对所管理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除四害检查员开展工作;

  (三)处理违反本办法的事件。

  第十三条 各建制镇(街道)可结合本地实际设置除四害检查员。除四害检查员由建制镇(街道)爱卫会任命,并报县(市)、区爱卫办备案。除四害检查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除四害监督员的指导下,检查、督促本地区及地区内的单位和住户进行除四害工作;

  (二)协助除四害监督员处理违反本办法的事件。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农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除四害所用药物、器械的生产经营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准予销售的药物、器械产品目录(包括批准文号、商标、厂名、地址等)。

  第十五条 严禁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急性剧毒灭鼠剂、卫生杀虫药物和伪劣药品。

  第十六条 对在除四害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开展除四害活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地区和单位,由市、县(市)、区爱卫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考核鉴定,通过考核鉴定的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对不重视除四害工作、经检查不合格、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爱卫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依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除四害药物或生产、经营伪劣药品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自1999年8月5日起,启用“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专用章”。“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专用章”用于加盖《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问答书》等总署商品归类决定性文件,加盖此章的商品归类决定为中国海关商品归类最高决定。
特此公告。



199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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