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02:59  浏览:86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湘教发[ 2008 ] 51 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精神,为在我省高等学校遴选、培育和建设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能为国家和湖南经济社会发展解决重大科技问题的优秀科技创新群体,进一步加强高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五日


湖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我省高等学校遴选、培育和建设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能为国家和湖南经济社会发展解决重大科技难题的优秀科技创新群体,进一步加强高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一般应以国家或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为依托,以优秀领军人才为核心,形成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实现科技资源的有机整合。主要从事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基础研究,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两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支撑和引领作用的应用性研究。所从事的研究有明确的知识产权目标或产业化前景,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切实可行。

第三条 创新团队的带头人应具有创新性学术思想,较高学术造诣和组织协调能力。团队带头人应为本省高校科研教学第一线的全职人员,并获得部省级人才计划资助,具有主持部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经验。

第四条 创新团队应是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集体(8人以上),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共同研究的科研问题、合理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以及良好的合作机制和氛围。


第二章 资助范围、申报与评审


 第五条 创新团队的资助范围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已获得国家和教育部创新团队计划资助的团队不再列入本计划支持范围。

第六条 创新团队申报名额由省教育厅下达。高等学校根据基本条件和省教育厅的申报要求组织校内申报,经校学术委员会遴选后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申报。省级创新团队原则上应从校级创新团队中推荐。

第七条 申报创新团队需由学校管理部门统一报送《湖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申请书》和学校推荐公函。

第八条 省教育厅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的创新团队进行会议答辩评审,在此基础上形成建议资助方案。

第九条 省教育厅对专家提出的建议支持方案进行审核,经公示半个月无异议后正式公布获资助的创新团队名单。


第三章 支持措施与管理

第十条 “十一五”期间,全省共资助创新团队50个左右。

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的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团队的科学研究和人才队伍建设。研究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安排,资助期限为三年。学校要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对立项建设的创新团队进行配套资助,并严格执行现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二条 获资助的创新团队及团队所在学校应按照《湖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申请书》的有关承诺,支持和组织团队的科学研究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团队带头人应按年度填写《湖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经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创新团队研究产生的科研成果均应标注,中文标注为:“湖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资助”;英文标注为:Aid program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ve Research Team in Higher Educational Instituions of Hunan Province.

第十四条 创新团队应加强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资助期内至少应组织一次国际或全国性的学术研讨会。

第十五条 在资助期内,创新团队所在高校要及时了解、掌握获资助的创新团队的工作状态,协助解决研究中遇到的问题,营造良好的学术科研环境。

第十六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调整的书面报告,经审查后由省教育厅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资助。

第十七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考核小组,采取适当方式重点对资助团队的标志性创新成果进行评估。对创新成果显著,发展潜力大,创新氛围好的创新团队可建议继续给予新一轮的支持。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按照本办法并根据本校科技创新及科技人员队伍建设的需要,制定并实施本校的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

第十九条 本项目遴选资助的省属高校科技创新团队,省教育厅优先推荐其申报竞争教育部创新团队。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税地[1989]81号

1989-08-07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三(1989)489号《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使用的房屋及土地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意见,对中、小学校办企业应比照(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中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非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原则上也应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给于适当的减税或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八月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发(2001)3号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持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由本人与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结算。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时用IC卡结算,不足部分由本人现金支付。
第三条 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凭IC卡结算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月汇总,于下月15日前报自治区医保中心,经审查合格后,先支付费用的90%。
计算机管理网络投入运行前,个人帐户暂由参保单位代管、按期填报有关情况表。
第四条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办法结算。
自治区医保中心区别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参照以前年度或季度每人次住院发生的平均医疗费用,剔除不合理因素,合理制定总量指标和每人次住院平均定额管理标准。定额标准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比例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可上下浮动10%,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定额标准10%-15%之间的,定点医疗机构和自治区医保中心各自承担超标部分的50%;超过定额标准15%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费用低于定额标准10%-15%之间的结余费用,将其结余部分的50%奖给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费用低于定额标准15%以下的,自治区医保中心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将参保患者的出院结算单、住院病历资料等汇总上报自治区医保中心,审查合格后,自治区医保中心先支付其费用的90%。
第六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外配处方在零售药店购药时,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处方划价、计账、开具购药明细单,其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定点零售药店开出的购药明细单,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购药费用一并计入住院医疗费用。
第七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按医嘱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须经自治区医保中心批准;按医嘱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乙类药品,其费用均先由本人支付20%,其余80%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
第八条 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因病需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者,须经自治区医保中心批准,其费用个人支付30%。
第九条 急危重症参保人员在急救、抢救期间按医嘱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的,可先使用,并在5日内到自治区医保中心补办审批手续,其费用先由参保单位或本人垫付,急救结束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凭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复式处方、医疗费收据等有效凭证,到自治区医保中心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支付,其费用先由本人支付30%,其余70%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
第十条 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单项计算,普通正规床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按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确定,统筹基金支付70%;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费,先由个人支付20%,其余部分按规定比例支付。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发生的符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门诊、住院或紧急抢救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垫付,诊治结束后,凭所在单位出具的因公出差证明、就诊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或复印件、诊断证明、复式处方、医疗费收据、IC卡等有效凭证,到自治区医保中心办理支付手续。其中:门诊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本人支付;住院或紧急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暂行办法》第二十四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自治区医保中心审核批准转往外地公立医院诊治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单位或本人垫付。诊治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或本人凭转院审批手续、病历资料或复印件、医疗费收据、IC卡等有效凭证到自治区医保中心审核后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因工作需要驻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门诊、住院或紧急抢救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家属持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或复印件、诊断证明、复式处方、医疗费结算单等有关凭证到自治区医保中心办理支付手续,门诊医疗费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第十四条 对欠缴基本医疗费的单位或个人,在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暂付,待参保单位和个人补缴所欠全部费用后,由单位或个人持有效凭证到自治区医保中心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 在呼和浩特市内转院发生的费用按一次住院结算,由低一级转入高一级医院的参保人员要补交起付线标准的差额部分。
第十六条 自治区医保中心对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要分别管理,严格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围结算,不得相互挤占。
第十七条 自治区医保中心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履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合同情况的评价。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自治区医保中心给付剩余部分;未达到的,按协议予以扣减。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月22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