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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精神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8:02:48  浏览:89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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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精神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学习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精神的通知

人社机党[2008]1号


部属各单位党组织:



刚刚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是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对新的一年各项工作和任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和部署。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迈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步伐。大会选举和决定了国家机构新一届领导成员,为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战略任务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证。两会的成功召开,对于进一步动员和激励全国各族人民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动科学发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征程上奋勇前进,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学习好、贯彻好“两会”精神,是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单位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两会”精神的重要性,坚持把学习贯彻“两会”精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学习贯彻工作,及时将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两会”精神上来。一是突出学习重点。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集体讨论与学习交流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党员干部职工重点学习领会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和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所作的部署。二是坚持领导带头。司处级党员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实际行动带动本单位整个学习贯彻活动的深入开展。三是紧密结合实际。坚持把学习贯彻“两会”精神与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尹蔚民同志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月19日领导干部会议、3月24日司处级干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新部组建工作结合起来,与做好当前各项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务求取得实效。



关于在离退休干部中传达学习“两会”精神,请离退休干部局党委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



各单位学习贯彻落实“两会”精神的情况,请以简要文字材料形式,及时报部机关党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机关党委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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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现对执行中的若干问题再补充通知如下:
1.凡在已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均须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批准。经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在上述地域范围内承揽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其评估人员需具备房地产评估知识,不具备的,须接受房地产管理部
门的专业培训。
2.1994年8月8日以前,对抵押房地产已进行评估、抵押权人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均不再重新评估。
3.凡应依法缴纳税费或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房地产转让,其价格评估均须由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所属的评估机构或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评估机构办理。
4.受托评估抵押房地产,评估机构一般应自委托人提交全部评估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5.抵押房地产的评估费,暂按国家物价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价费字625号《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收费标准(见附件)掌握。评估机构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擅自提高的,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有权进行纠正。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2%
的买卖过户手续费的,均不得再另收评估费用。
6.《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抵押的房地产,因故不能按规定期限补办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7.抵押登记时,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对抵押房地产投保的,可不提交保险单复印件。
8.各专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将其有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及负责人名单已函告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或已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可不必再提交法人委托证明文件。
9.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抵押,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不予办理登记。



1994年8月31日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2011〕3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
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违法证券期货交易工作,督导建立对各类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证监会。
联席会议不代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及相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
三、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程序
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四、稳妥推进清理整顿工作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决定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其中重点是坚决纠正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未经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限期清理规范。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于2011年12月底前报国务院备案。
联席会议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有效、有序开展。商务部要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下,负责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抓紧制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确保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回归现货市场。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尽职尽责做好工作。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及时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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