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15:07  浏览:92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府〔2008〕79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8 年7月23 日十四届市政府第2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九日

  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办学水平进行评估,对依法办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

  第三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指导和督促民办学校依法办学,促进民办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督导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规定的有关材料以及规划部门关于规划意见的相关有效文件。利用租赁场地和房屋办学的,其材料中还应包含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以及场地、房屋允许用于办学的有关证明;属转租形式的,要有原产权所有者的相关证明。

  第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除了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手续,提交避雷检测报告和校舍安全的有关鉴定材料;有学生就餐的,必须提交卫生许可证。幼儿园还要提交卫生保健合格证。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不得搞“校中校”和校中办班。

  第六条 批准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查举办者提交的申请办学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实地考察办学场地、办学条件,核实举办者填报的有关材料,并做出考察意见;

  (三)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

  (四)根据考察意见和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做出审批决定;

  (五)根据审批决定,向举办者做出批复或者答复;

  (六)给同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

  (七)需要备案的要报相应机关备案。

  对不批准设立的,审批机关要向申请人做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民办学校审批和管理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建立民办学校评议的专家库。每次参加专家委员会评议的成员,必须从专家库中产生。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审批机关的委托,对拟设立的民办学校是否符合教育发展需要和学校校址、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办学规模、校内管理体制、师资来源、校园规划以及建设情况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办学条件等提出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设置申请进行实地考察或请举办者进行答辩和补充有关材料。

  专家委员会向审批机关提出的咨询意见,应当经参加评议的委员充分协商,并获得该委员会全体成员1/2 以上人数的同意。

  第八条 审批机关应将需要进行专家评议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审批时限内。

  第九条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确定校长人选后,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

  审批机关参照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对所报人选是否合适予以审查,并将核准情况书面通知申报学校。

  申报学校接到审批机关的核准通知后,方可正式聘任校长。如果所报人选未获核准,应另行选聘。

  第十条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应当先进行财产清算,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后,由举办者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根据举办者提出的理由和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签署的同意变更意见以及新的举办者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准。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变更原因,对变更办学层次、类别后的生源提出可行性报告,审批机关根据社会需求状况和专业整体布局全面衡量,于受理之日起3 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变更校址或增设教学点,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必须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原因,并提供新校办学地点、教室和办公用房间数、校舍面积、房地产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增设教学点的还要提供拟开教学班类型和班数等情况。审批机关经过现场勘查后,根据本辖区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整体布局进行审批,并于受理之日起3 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类别,按照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的注册入学、升学、留级、休学、转学、纪律处分等做出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在新生入学后1 个月内编制好学籍卡和学生名册,并将电子学籍和注册学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应当保管好学生的学籍档案,不得篡改或伪造学生学籍。在每年高考、中考报名时,民办学校应当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考生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招生计划要根据办学能力制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经核定的招生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允许有超出班额规定标准和降低办学条件标准等情况出现。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利用媒体和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或者发放招生简章及各类广告之前的10 个工作日内,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并提交与发布广告内容一致的文本及证明广告内容真实的有关文件或材料。

  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学校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状况、办学形式、招生对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糊、夸大其词,不能有虚假许诺内容。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收费应当按学期收取,并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将收费项目、标准、金额准确填写清楚,不得跨学期提前收费。

  民办中小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学生入学后提出退学、退费的,须向学校写出书面申请,阐明原因,出具收费票据。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15 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退学、退费手续,不得无端拒绝学生的申请。

  民办学校因发布虚假广告和简章等违法行为误导学生报名以及不履行事先承诺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退费的,学校必须退还学生交纳的所有费用。因其他原因造成学生退学、退费的,学校可以扣除已经发生的费用,退还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决策机构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财务监控,防止学校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办学规模合理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财会专业知识及上岗资格证书的专(兼)职财会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并建立和完善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财务应独立核算;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其财务由举办单位核算,但应分开设账、记账。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所有经费支出都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支出,不得报销。杜绝以领代报、白条报账等违纪现象。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学校资金。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就以下事项依法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预算内外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学校收费及依法提取发展基金和按比例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

  (四)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学校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学校的所有资产、负债和损益;

  (七)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八)办学效益,经济效益;

  (九)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决策机构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十)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十一)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结果必须报送审批机关,并在校务公开栏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必须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保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发展基金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提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发展基金从年度净收益中提取。

  民办学校不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专项风险资金以1 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形式存入银行,在会计账本中设立专项科目单独记账,并将预存资金存折复印件送教育行政部门留存。

  专项风险资金专门用于学校停止办学后清退学生缴交的费用和重新安置学生就读,民办学校不得随意动用。使用专项风险资金时,学校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预存专项风险资金的数额,按照以下表格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民办学校的办学规模以教育行政部门年度检查时核定的人数为准。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按规定标准预存专项风险资金后,教育行政部门每两年对预存资金进行一次核定。办学规模减少和保持不变的,预存资金维持原来的标准;办学规模增加的,学校必须按核定后的标准预存专项风险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项风险资金归民办学校所有,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预存和使用进行监督。民办学校不按规定预存专项风险资金,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教育行政部门可视其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加强教学场地、食宿场所、设施设备(含校车)安全和饮食卫生管理,确保师生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理,并按应急预案规定时限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对民办学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学校在一个学年内教育教学、办学水平、学校管理、财务收支和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预存专项风险资金等各个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年度检查按照教学年度进行,一般安排在每年4月份。年度检查前民办学校要认真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于每年3 月30 日前报送教育行政部门。自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学年度招生班数、招生人数、毕业(结业)人数,主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执行,重要办学活动、人事变动,教育、教学、办学水平、学校管理和财务收支,取得的突出成果和重大失误、存在问题等各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

  (二)收费许可证;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五)税务登记证;

  (六)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七)避雷检测报告;

  (八)卫生许可证;

  (九)卫生保健合格证;

  (十)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财务审计报告;

  (十二)会计账本和有关记账原始凭证;

  (十三)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登记及留存样本;

  (十四)校舍、财产所有权的有关证明或校舍租赁协议;

  (十五)本学年度内审批的《变更事项登记表》;

  (十六)教育、教学、办学水平、学校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办学的正常退出机制,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引导,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提高办学质量。

  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办学的民办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可自行终止办学。

  年度检查为不合格或者教育督导评估达不到合格学校标准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可视其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自行终止或者被审批机关责令终止办学的民办学校,必须妥善安置好学生,处理好善后工作,将《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并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联合公安、消防、卫生、工商、民政、人劳等部门不定期地对无证办学、伪造、变造(含复印)、使用过期或买卖办学许可证办学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坚决打击非法办学,维护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秩序。

  设立非法办学举报电话,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和非法办学行为举报处理工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举报的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做出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告。对举报无证办学、伪造、变造(含复印)、使用过期或买卖办学许可证等非法办学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1997年11月17日,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7年11月17日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近来,一些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就贯彻执行该办法提出一些问题,要求明确有关规定的含义和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做的工作。经商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办法》中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具体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统一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统一确定本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的具体代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也可以统一确定所辖区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的具体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可以确定为一家,也可以确定为若干家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具体代收机构确定后,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与具体代收机构签订代收协议并予以落实。
二、《办法》中“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处罚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后确认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按照行政处罚法及《办法》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暂停有关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没有载明法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使用;使用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
四、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加收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不得自行加收罚款。
五、《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含义是:
(1)代收机构只负责代收事宜,当事人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解决,不应当向代收机构交涉;
(2)申请复议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当事人应当先缴纳罚款和所加收的罚款;
(3)加处的罚款从属于先前已处的罚款,当事人只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先前已处的罚款和加收的罚款都有异议的,按照“加罚从属本罚”的原则,依法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六、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精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我国家用电器行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我国家用电器行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消费〔2009〕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家用电器(以下简称“家电”)行业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生产规模居世界首位,已成为我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之一。当前,我国家电行业正处于发展的关键阶段,为更好地落实《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增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和促进家电行业的长远发展,特制定家电行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一、加快家电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家电行业正进入比较成熟的发展阶段,产品种类丰富、质量可靠、性价比高、产业链完备,并具备了较强的集成创新能力和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2008年规模以上企业实现产值6823亿元,出口额357亿美元,从业人员93万人。电冰箱产量4590万台,空调器6850万台,洗衣机3900万台,小家电约5亿多台。空调器产量约占全球产量的80%,电冰箱、洗衣机产量约占全球产量的40%。我国家电行业的快速发展得益于改革开放的政策,得益于国内外日益旺盛的市场需求和比较完善的竞争机制,得益于家电企业自身的不懈努力以及对国际家电产业转移机会的较好把握。

家电行业虽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大多数企业在自主创新方面投入不足,核心技术和关键零部件研发能力不强,与世界家电强国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产品同质化现象比较突出,附加值低,高档次产品与国际一流企业相比竞争力较差;出口仍以定牌加工为主,在国际市场上缺乏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品牌,营销渠道建设尚不完善;部分产品的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市场需求的大幅萎缩,导致我国家电行业长期存在的问题充分显现。为此,加快家电行业转型升级在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显得尤为必要与紧迫。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对家电行业的整体要求,加快实施技术改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推进自主品牌建设,提高国际竞争力,推动家电行业的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自主创新,加快产业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动技术创新成果在全行业的转移和辐射,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坚持市场化与政策引导相结合,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坚持循环经济,大力推广绿色设计和制造技术,减少能源、资源的消耗和环境污染;坚持国际化发展方向,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循环,充分利用全球范围内的市场、资金、人才和技术资源,在竞争中培育国际知名品牌;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强信息技术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应用,推动家电行业的信息化。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行业平均研发投入在销售收入中的比重达到3%;拥有20个以上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自主品牌产品在国际市场中比重达30%;培育5个左右具有综合竞争实力的国际化企业集团;2020年耗损臭氧的氢氯氟烃类物质(HCFC)在家电行业中的使用量减少35%。经过几年的努力,家电行业的产业结构明显优化,自主创新能力、国际化程度、产品污染控制和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行业竞争力全面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品结构

根据国内外消费结构升级的发展趋势和市场特点,提高绿色设计水平,开发适合不同消费需求的节能、节材、环保的家电产品。电冰箱重点发展节能、风冷型、智能型、大容量、多间室的高档次产品。空调器重点发展环保型、舒适型的变频产品及高能效等级的定频产品。洗衣机重点发展洗净度高、节能节水效果好、低噪音的全自动产品。大力提高小家电产品的工业设计和制造工艺水平。研究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家电产品的智能化水平。重点开发适合农村使用环境和消费习惯的家电产品。

(二)加快技术升级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着力开发和应用节能技术、环保与资源再利用技术、新材料技术和信息技术。重点发展变频技术、制冷系统的优化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等,加强对混合能源技术、热泵技术等的应用研究。提高减量化、再利用和可回收的绿色设计水平,积极开展碳氢化合物等环保冷媒的应用研究。提高设计和生产过程中的信息化、自动化程度,推广综合集成和柔性制造技术。着力提升高效环保节材型压缩机、直流电机、变频器、磁控管等关键零部件和模具制造的技术水平和配套能力,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产品品质。

(三)促进企业转型

家电企业要通过建设创新型企业、加快品牌建设、增强营销服务能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构建内涵型集约化发展模式。加大新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加强技术改造,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充分发挥“产学研”相结合的优势,增强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能力。继续巩固我国作为世界家电制造中心的地位,加强自主品牌培育,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我国家电行业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进一步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利用有效资源,进入当地销售主渠道并扩大自主营销比重;积极采用电子商务等新型营销形式,加强国内三四级市场的渠道建设,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增强对市场需求的快速反应能力,适应市场多元化的需要;有条件的家电企业要加大供应链管理系统的建设力度,中小家电企业可借助第三方服务,提高家电企业在采购、制造和销售环节的物流管理水平。

(四)完善产业布局

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传统产区的家电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加快家电产业向中西部的有序延伸,促进中西部新兴产区的崛起,以适应市场快速增长和产业升级的需要;跟踪全球家电产业布局的变化趋势,适时在国外建立生产基地;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以优势企业为龙头,完善家电产业链配套,充分发挥产业集群在规模效应、上下游配套和人才集聚上的优势;进一步鼓励骨干企业发挥品牌效应和渠道优势,适度整合制造能力;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提高协作配套水平。

(五)强化社会责任

家电企业要坚持诚信经营的理念,重承诺,守信誉,建立诚信体系,树立家电行业良好的整体形象;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措施,维护劳动者权益;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为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加强与所在地的交流与合作。

四、政策措施

(一)继续落实和完善相关财政政策

继续落实和完善“家电下乡”、“以旧换新”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等政策;支持骨干企业建立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家电行业和产业集群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家电行业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的道路,引导家电中小企业和小家电行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二)大力推进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支持高端及高效节能型家电生产线技术改造、家电行业核心技术开发和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等;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和研发体系,引导企业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加强行业内部合作,通过设立产业技术联盟等方式,开展对行业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开发和研究;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联合,完善“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模式;支持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吸收和引进技术、管理人才,重视人才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技术水平。

(三)积极推动国际化进程

积极引导有实力的企业扩大海外投资,开展国际化经营,实施“走出去”战略,逐步建立国际化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鼓励企业研究目标市场投资环境和收集市场需求信息等;支持企业参与各类国际组织有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家电企业培育国际品牌,通过在国外市场注册商标、出国(境)参展、在目标市场宣传推广、设立境外营销机构和完善售后服务体系等多种形式,大力提升自主品牌影响力;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加强信息、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四)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

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家电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家电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进行股票上市融资等;积极为自主品牌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保险和收付汇便利,支持家电龙头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和海外并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中小家电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和信用增强体系,支持多方面拓宽家电企业融资渠道。

(五)积极营造转型升级的有利环境

加大对假冒伪劣家电产品的打击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商业企业与家电生产企业协作共赢的良好机制,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营销秩序;家电企业加大与上游企业的联合、协作力度,共同研究开发节能环保、可再生、减量化的新型原辅材料,探索建立原辅材料的供应基地;完善废旧家电产品回收处理再利用的长效机制,鼓励家电企业自行或委托回收废旧家电,延长产业链,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加强引导和协调,促进家电行业向中西部地区有序延伸;及时发布行业相关信息,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六)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了解行业并与行业关系密切的优势,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协助政府部门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及时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引导企业贯彻执行相关政策,推动行业信用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和企业培训等活动,配合政府部门总结家电行业转型升级中的典型经验,扩大宣传,加强引导,加快整个行业转型升级的步伐。

五、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家电行业转型升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密切配合,确保家电行业转型升级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和发展状况,加强对家电行业转型升级工作的领导,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

我国家用电器行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消费〔2009〕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家用电器(以下简称“家电”)行业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生产规模居世界首位,已成为我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之一。当前,我国家电行业正处于发展的关键阶段,为更好地落实《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增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和促进家电行业的长远发展,特制定家电行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一、加快家电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家电行业正进入比较成熟的发展阶段,产品种类丰富、质量可靠、性价比高、产业链完备,并具备了较强的集成创新能力和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2008年规模以上企业实现产值6823亿元,出口额357亿美元,从业人员93万人。电冰箱产量4590万台,空调器6850万台,洗衣机3900万台,小家电约5亿多台。空调器产量约占全球产量的80%,电冰箱、洗衣机产量约占全球产量的40%。我国家电行业的快速发展得益于改革开放的政策,得益于国内外日益旺盛的市场需求和比较完善的竞争机制,得益于家电企业自身的不懈努力以及对国际家电产业转移机会的较好把握。

家电行业虽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大多数企业在自主创新方面投入不足,核心技术和关键零部件研发能力不强,与世界家电强国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产品同质化现象比较突出,附加值低,高档次产品与国际一流企业相比竞争力较差;出口仍以定牌加工为主,在国际市场上缺乏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品牌,营销渠道建设尚不完善;部分产品的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市场需求的大幅萎缩,导致我国家电行业长期存在的问题充分显现。为此,加快家电行业转型升级在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显得尤为必要与紧迫。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对家电行业的整体要求,加快实施技术改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推进自主品牌建设,提高国际竞争力,推动家电行业的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自主创新,加快产业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动技术创新成果在全行业的转移和辐射,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坚持市场化与政策引导相结合,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坚持循环经济,大力推广绿色设计和制造技术,减少能源、资源的消耗和环境污染;坚持国际化发展方向,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循环,充分利用全球范围内的市场、资金、人才和技术资源,在竞争中培育国际知名品牌;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强信息技术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应用,推动家电行业的信息化。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行业平均研发投入在销售收入中的比重达到3%;拥有20个以上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自主品牌产品在国际市场中比重达30%;培育5个左右具有综合竞争实力的国际化企业集团;2020年耗损臭氧的氢氯氟烃类物质(HCFC)在家电行业中的使用量减少35%。经过几年的努力,家电行业的产业结构明显优化,自主创新能力、国际化程度、产品污染控制和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行业竞争力全面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品结构

根据国内外消费结构升级的发展趋势和市场特点,提高绿色设计水平,开发适合不同消费需求的节能、节材、环保的家电产品。电冰箱重点发展节能、风冷型、智能型、大容量、多间室的高档次产品。空调器重点发展环保型、舒适型的变频产品及高能效等级的定频产品。洗衣机重点发展洗净度高、节能节水效果好、低噪音的全自动产品。大力提高小家电产品的工业设计和制造工艺水平。研究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家电产品的智能化水平。重点开发适合农村使用环境和消费习惯的家电产品。

(二)加快技术升级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着力开发和应用节能技术、环保与资源再利用技术、新材料技术和信息技术。重点发展变频技术、制冷系统的优化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等,加强对混合能源技术、热泵技术等的应用研究。提高减量化、再利用和可回收的绿色设计水平,积极开展碳氢化合物等环保冷媒的应用研究。提高设计和生产过程中的信息化、自动化程度,推广综合集成和柔性制造技术。着力提升高效环保节材型压缩机、直流电机、变频器、磁控管等关键零部件和模具制造的技术水平和配套能力,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产品品质。

(三)促进企业转型

家电企业要通过建设创新型企业、加快品牌建设、增强营销服务能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构建内涵型集约化发展模式。加大新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加强技术改造,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充分发挥“产学研”相结合的优势,增强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能力。继续巩固我国作为世界家电制造中心的地位,加强自主品牌培育,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我国家电行业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进一步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利用有效资源,进入当地销售主渠道并扩大自主营销比重;积极采用电子商务等新型营销形式,加强国内三四级市场的渠道建设,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增强对市场需求的快速反应能力,适应市场多元化的需要;有条件的家电企业要加大供应链管理系统的建设力度,中小家电企业可借助第三方服务,提高家电企业在采购、制造和销售环节的物流管理水平。

(四)完善产业布局

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传统产区的家电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加快家电产业向中西部的有序延伸,促进中西部新兴产区的崛起,以适应市场快速增长和产业升级的需要;跟踪全球家电产业布局的变化趋势,适时在国外建立生产基地;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以优势企业为龙头,完善家电产业链配套,充分发挥产业集群在规模效应、上下游配套和人才集聚上的优势;进一步鼓励骨干企业发挥品牌效应和渠道优势,适度整合制造能力;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提高协作配套水平。

(五)强化社会责任

家电企业要坚持诚信经营的理念,重承诺,守信誉,建立诚信体系,树立家电行业良好的整体形象;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措施,维护劳动者权益;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为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加强与所在地的交流与合作。

四、政策措施

(一)继续落实和完善相关财政政策

继续落实和完善“家电下乡”、“以旧换新”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等政策;支持骨干企业建立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家电行业和产业集群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家电行业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的道路,引导家电中小企业和小家电行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二)大力推进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支持高端及高效节能型家电生产线技术改造、家电行业核心技术开发和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等;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和研发体系,引导企业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加强行业内部合作,通过设立产业技术联盟等方式,开展对行业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开发和研究;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联合,完善“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模式;支持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吸收和引进技术、管理人才,重视人才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技术水平。

(三)积极推动国际化进程

积极引导有实力的企业扩大海外投资,开展国际化经营,实施“走出去”战略,逐步建立国际化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鼓励企业研究目标市场投资环境和收集市场需求信息等;支持企业参与各类国际组织有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家电企业培育国际品牌,通过在国外市场注册商标、出国(境)参展、在目标市场宣传推广、设立境外营销机构和完善售后服务体系等多种形式,大力提升自主品牌影响力;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加强信息、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四)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

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家电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家电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进行股票上市融资等;积极为自主品牌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保险和收付汇便利,支持家电龙头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和海外并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中小家电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和信用增强体系,支持多方面拓宽家电企业融资渠道。

(五)积极营造转型升级的有利环境

加大对假冒伪劣家电产品的打击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商业企业与家电生产企业协作共赢的良好机制,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营销秩序;家电企业加大与上游企业的联合、协作力度,共同研究开发节能环保、可再生、减量化的新型原辅材料,探索建立原辅材料的供应基地;完善废旧家电产品回收处理再利用的长效机制,鼓励家电企业自行或委托回收废旧家电,延长产业链,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加强引导和协调,促进家电行业向中西部地区有序延伸;及时发布行业相关信息,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六)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了解行业并与行业关系密切的优势,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协助政府部门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及时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引导企业贯彻执行相关政策,推动行业信用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和企业培训等活动,配合政府部门总结家电行业转型升级中的典型经验,扩大宣传,加强引导,加快整个行业转型升级的步伐。

五、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家电行业转型升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密切配合,确保家电行业转型升级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和发展状况,加强对家电行业转型升级工作的领导,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