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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14:14  浏览:97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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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衢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施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    







衢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创业投资资金,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对衢州市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推进衢州经济转型升级,加快衢州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9〕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衢州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衢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衢州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国内外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衢州集聚。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价格。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对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

第三条 首期引导基金规模为5000万元人民币,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对衢州市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进行投资,重点鼓励投向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具有上市潜力的中小企业。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五条 衢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引导基金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查批准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议事规程;审查批准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监督规程;确定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 管委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局长任副主任,委员由市发改委、经委、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委、开发区、高新园区、西区管委会、工商局、人行、银监局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具体名单见附件)。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决策委员会,决策委员会设在市经委。由市经委提出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议事规程,报管委会审批后确定。成员原则上由管委会成员单位派员和相关专家组成。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方式采用票决制,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决策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决策决议。

第八条 决策委员会为引导基金具体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审查批准引导基金受托管理公司提出的合作方案和建议,包括审查批准阶段参股合作对象,与合作对象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跟进投资方案、融资担保方案等;审查批准投资退出机制,包括退出时间和价格的确认。决策委员会通过的决议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公司具体负责执行。

第九条 管委会下设监事会,作为引导基金运作的监督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风险监控。监事会设在市审计局,监事会成员名单和监督规程由市审计局提出,报管委会审批后确定。

第十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一条 衢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事务,并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

第十二条 市国资公司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承担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出资主体;

(二)对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尽职调查、审慎评估的基础上,拟定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融资担保的业务方案与建议,提供决策委员会决策;

(三)根据决策委员会决定,具体实施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融资担保业务;

(四)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五)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工作;

(六)对引导基金所投资企业(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引导基金财务状况及运作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管委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市国资公司不参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市国资公司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未按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比例进行投资运作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实行独立开户、明细核算、封闭运行。



第三章 投资对象、原则和运作方式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合作业务,重点与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资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合作。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

(一)阶段参股。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的投资行为。引导基金主要通过阶段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在衢州市本级(含柯城区、衢江区)范围内注册。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

(二)跟进投资。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的投资行为。引导基金根据产业导向或区域导向政策,通过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企业实施跟进投资的方式支持企业发展。

(三)融资担保。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和对创业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担保。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四章 阶段参股



第十八条 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分期出资的,首期出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出资。全体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至少有3个对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5%,或现金分红加股权转让收入折算成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5%,投资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

(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五)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第(三)、第(四)、第(六)、第(七)、第(八)项条件;

(二)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管理的创业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

第二十条 经决策委员会决策通过拟支持的阶段参股项目,应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示1周。对公示中发现问题并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分期出资的,首期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出资,全体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承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投资管理业务的,可以按实际出资额或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向其支付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二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有关专业银行应共同签订《银行托管协议》,确保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资金安全、规范投资运作和监督,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衢州市本级(含柯城区、衢江区)范围内注册的创业企业。投资衢州市本级创业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该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80%。

(二)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投资对象应以处于初创期企业为主,在创业投资企业成立3年内,投资初创期企业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30%,并逐步达到50%以上。

(四)为分散投资风险,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五)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

(六)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七)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按下列方式退出:协议转让、公开转让、到期清算。具体退出方式在投资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可以随时购买。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第二十七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五章 跟进投资



第二十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在选定项目后,可以申请跟进投资。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备案,并以货币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跟进投资的项目,由创业投资企业向市国资公司提出跟进投资书面申请,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投资企业章程。

(三)被投资企业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四)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五)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六)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第三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公司提出跟进投资方案,报决策委员会审核同意,市国资公司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向创业企业的实际投资完成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含30%)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 被跟进投资企业应在衢州市本级(含柯城区、衢江区)范围内注册。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实际投资不作跟进投资。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股权退出由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负责实施。

第三十五条 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被跟进的创业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可以随时购买,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被跟进的创业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权的,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第三十七条 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照事先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六章 融资担保



第三十八条 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融资担保对象仅限于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第三十九条 申请融资担保的条件、程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国资公司于每季度末向管委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对决策委员会决策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市国资公司履行受托管理引导基金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市审计局对市国资公司的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衢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

衢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郑金平(市政府)

副主任:刘根宏(市政府)

徐素荣(市财政局)

成 员:傅炎康(市发改委)

陈晓克(市科技局)

余广宇(市审计局)

毛长才(市银监局)

王良海(市经委)

钱发根(市工商局)

周卫云(市财政局、国资委)

阮建明(市人行)

引导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为引导基金管委会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周卫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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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的请示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在讨论这项请示报告时,国务院领导指出:通过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形式筹集社会福利资金,是一项有意义的活动。同时指出,开展这类活动有其消极的一面,要从严控制。目前只批准社会福利有奖募捐一项。
我部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正在筹建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制定有关章程和办法。拟先在部分省市试点,然后视情况逐步推广。

附: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的请示报告(1987年2月6日)
国务院:
建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取得很大成绩,有了很大发展。目前,全国共办起三万五千多所福利院、敬老院( 其中集体办的三万三千多所,)一万九千多个福利厂(其中乡镇、街道办的一万七千多个),收养了一大批社会孤老残幼人员,安? 帕艘淮笈欣投芰Φ拿ち撇腥嗽薄5牵孀派缁岬姆⒄梗杏幸幌盗猩缁嵛侍庳酱饩觥F渲型怀龅氖抢夏耆恕⒉屑踩恕⒐露屠鸦У奈侍狻S捎谧式鸩蛔愫颓赖ヒ唬」芄易髁撕艽笈Γ缁岣@乱档姆⒄谷圆荒苁视ι缁岱⒄沟男枨蟆? 去年国家预算支出民政事业费三十四亿元,其中绝大部分是人头费和救灾费,能用于社会福利的经费约四亿元。
最近,我们调研了国外发展社会福利工作的经验。他们都是采取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办法,即国家、集体、个人、社会四条渠道同时开通,而发行彩票又是向社会筹措资金的一条主要渠道。根据“七五”计划关于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精神,我们建议在国内开展有奖募捐活动,筹集
社会福利基金,用于举办残疾人(包括视力、听力语言、肢体、智力残疾和精神病人)、老年人(主要是社会孤老)、 孤儿的社会福利和康复事业,帮助有困难的人。
从目前我国城乡人民的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来看,每年发行十亿元的有奖募捐券是可行的。考虑到个人承受能力,面额不宜过大,以一元为好。经初步测算,发行收入扣除奖金、印刷、代销、发行等费用后,每年可筹集到资金五亿元。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拟将收入的半数以上留归
销售地区,其余部分用于举办全国重点或示范性社会福利、康复项目和资助有关省市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鉴于有奖募捐活动有其消极的一面,可能引起国内外的不同反映。但是,我们认为开展这项活动,一是为了举办社会福利事业,帮助各种有困难的人;二是购买有奖募捐券采取自愿原则,不强迫、不摊派;三是定期向社会公布收入和使用情况,并按照审计部门的监督,是会得到社会的
同情和支持的。同时,开展此项活动,还有助于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促进人们关心社会福利工作,发扬尊老爱幼、互助互济的美德。
为了做好有奖募捐券的发行工作,我们建议成立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是筹集社会福利资金的群众性社会团体,其主要任务是:组织、规划募捐活动,为社会福利事业筹集资金,并负责分配、管理和使用;举办重点或示范性社会福利康复项目;对地方社会福利有
奖募捐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开展与国外社会福利团体的友好往来。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将作为有奖募捐券的发行法人,独家发行有奖募捐券。为了顺利开展这项工作,需请财政、税务、银行、宣传等有关部门给予协助和支持。具体事项有:有奖募捐券发售活动免征营业税和所得
税;用募捐收入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免征建筑税;中奖者的奖金收入免征所得税和调节税;有奖募捐券发售收入存入银行给予计息,募捐的外汇收入给予全额留成使用;请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宣传部门给予支持。
鉴于开展这项工作尚无经验,准备先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视情况逐步推广。
以上报告妥否,请审批。



1987年4月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6年7月7日6时许,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东寨村村民王二文住房着火,在救火过程中,6时25分左右突然发生爆炸,截至7月9日21时,共造成49人死亡、30人受伤,7间房屋被毁,周围房屋不同程度受损。王二文本人及妻子王凤仙、哥哥王大文在此次爆炸中也被炸死。经调查,王二文曾私自开采煤矿,非法买卖、使用爆炸物品,此次爆炸即是一起私藏炸药自燃自爆的爆炸事故。这是近年来因私制私藏爆炸物品发生爆炸造成死亡人数最多的一起重特大事故。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迅速作出重要批示,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前往现场,指导抢救、调查和善后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全国共发生类似重特大爆炸事故9起,造成123人死亡、75人受伤;其中,山西发生8起,造成112人死亡、56人受伤。这些爆炸事故均属非法行为所致,充分暴露出一些地方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上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特别是私炒炸药引发爆炸。6月8日,犯罪嫌疑人崔宝云等人在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西沿口村私炒炸药发生爆炸,造成10人死亡、1人受伤。二是非法购销储存爆炸物品引发爆炸。2月4日,山西省临汾市蒲县非法煤矿主王建红非法购买的炸药发生爆炸,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三是对整顿关闭矿点遗留爆炸物品查缴处置不力,不法矿主将爆炸物品转移到居民区非法储存引发爆炸。6月26日,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后老高川村苏应祥家私存的爆炸物品发生爆炸,造成11人死亡、19人受伤。四是一些地方监管措施不落实,对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查处、打击不力。2005年4月5日,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轩岗煤电公司职工医院王晋生经营的杏树卜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并被取消爆炸物品购买、使用资格,但该煤矿仍多次非法购买爆炸物品从事非法生产,为逃避打击,甚至将非法购买的私炒炸药转运到医院闲置车库内藏匿,导致2006年4月10日凌晨2时发生自燃自爆,造成34人死亡、19人受伤。
  类似上述的爆炸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教训极为惨痛。为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止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查找安全工作的漏洞和隐患,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国防科工、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工作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一线,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重特大爆炸事故发生后,不仅要依法严肃查处肇事者,也要依法从严倒查、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按照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国土资源部、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近期部署开展的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迅速行动,进一步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的检查整治力度
  各地要迅速组织开展一次民用爆炸物品拉网式安全大检查,对矿山数量多、爆炸物品使用量大、重特大爆炸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情况逐一进行检查,不留死角。所有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都要立即开展自查,自觉消除安全隐患。检查中,对于重点地区,要对其是否加强领导,是否落实责任,是否强化监管逐一查清查实;对于重点单位,要对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有无规章制度,有无漏洞隐患,有无整改措施逐一查清查实;对于重点人员,要对其有无非法制造、贩卖,有无私存、藏匿,有无非法购买、使用情况逐一查清查实。对检查整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地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检查发现有涉爆非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责令停产关闭的单位,要查清其民用爆炸物品的来源、流向和处置情况。对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民用爆炸物品,要坚决予以收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整顿矿产资源秩序的工作力度,彻底查封取缔各类非法矿点,关闭各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并严格监督停产、关闭措施的落实,消除滋生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活动的土壤。对被责令关闭的矿点,公安机关要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遗留爆炸物品。要把检查与整改隐患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与人员。
  三、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爆炸物品的收缴和对涉爆案件的查处工作力度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私炒炸药以及非法买卖、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查堵收缴力度。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的作用,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和有关单位的收缴责任。各级国防科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彻底收缴销毁其生产加工设备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涉爆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明确责任,及时查办,坚决依法打击,做到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不放过、来源没有查清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不放过、涉案人员没有得到依法惩处不放过、监管失职人员没有被追究不放过。
  四、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充分认识爆炸物品特别是非法炒制炸药、私藏爆炸物品的严重危害性,积极检举揭发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群众举报线索,认真核查,及时公布查证结果。
  五、标本兼治,进一步强化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各地要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的要求,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近期重点是,一要按照《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WJ9050—2006)的规定,组织对本地相关企业生产及进口的农用硝酸铵以及硝酸铵含量超过50%的硝酸铵复混肥进行强制检测,凡达不到抗爆性能指标的,一律不得销售和进口。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进口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未达到抗爆性能指标并已流入经营企业的,要责令退回生产企业做改性处理;已经进口的,要责令退回,从源头上遏制私炒炸药的违法犯罪活动。二要按照《工业雷管编码通则》(GA441—2003)的规定,对本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落实雷管编号管理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三要进一步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资金投入,严格落实建设责任,确保今年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促进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国务院办公厅
200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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