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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14:49  浏览:92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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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6月21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7月3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定本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原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有法人资格,工会主席和职工人数不满二十五人的企业工会组织员是其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利益,尊重企业投资者的权益,支持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权益,支持工会开展活动。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工会。企业组建时,应当筹建本企业工会。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人数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满二十五人的,不设基层委员会,选举兼职的工会组织员一人,享有工会基层委员会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应当设专职的工会主席一人;二十五人以上不满二百人的企业,设兼职的工会主席一人。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照《中国工会章程》选举工会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或者组织员,并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专职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的待遇由人事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从企业工会经费中列支,奖金、福利待遇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工会与企业另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的,都可以加入工会。职工加入工会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指导职工同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工会主席列席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讨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列席企业研究决定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的会议,企业应当
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三)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维护女职工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监督企业福利基金的使用。
(四)监督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企业需要延长职工劳动时间,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企业延长职工劳动时间,工会应当监督企业付给职工相应的报酬;凡有损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工会应当提出意见,并与企业协商解决。

(五)参与调查企业职工因工伤亡及严重职业中毒、职业伤害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企业辞退、解雇、处分职工,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企业辞退、解雇、处分职工违反劳动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并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支持职工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育职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规定,履行劳动合同,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企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
(二)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三)协助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四)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职工文化、业务和技术水平。
(五)组织有益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
(六)组织企业的中外职工开展联谊活动,增进相互了解和团结协作。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工会应当与企业建立协商制度,协调劳资关系,增进劳资合作。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撤销或者合并,必须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办理,并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辞退、解雇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组织员职务的职工,应当经企业工会讨论,并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专职工会主席不再担任工会职务时,由企业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妥善安排。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兼职工会委员因工会活动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的,工会应当事先与企业协商安排,但是每人每月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其间工资、资金等由企业照发。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活动,一般应当在业余时间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同意。经企业同意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其间工资、奖金等由企业照发。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用于工会办公、会议以及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等事业。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经费来源:
(一)企业每月按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的工会活动经费;
(二)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企业的补助;
(四)工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工会经费由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均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台湾、香港、澳门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华侨在本省投资兴办的企业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六条 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组织的其他团体,不得称为工会,不享受本条例所规定的工会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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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甘肃省人民政府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本省实施“小康工程”的一项主要内容。最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并对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的实施步骤、工作原则、机构建设及基金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1995〕18号)转发你们,供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甘肃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要求,1993年以来,我省先后在敦煌市和西固区等部分县(市)开展了试点工作。现在,全省已有4地(市)16个县(市、区)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培训业务骨干,制定实施办法,积极开展工作。截至目前,
已有8万多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积累保险金350多万元。实践证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根本途径,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欢迎和拥护。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实施关于河西、城市郊区和沿黄灌区率先奔小康的战略决策,适时建立和完善农
村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推进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农村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配套工程,也是我省实施“小康工程”的一项主要内容。这项制度的实行,对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正确引导农民消费,积累建设资金,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维护农村
稳定,都具有深远的意义。我省老年人口的80%在农村,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近几年来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农民收入不断增加,率先奔小康地区已具备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条件。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重
大意义,采取措施,积极引导农民实行自我保障,把这项功在国家、利在农民的事业办好。
二、指导思想、实施步骤和工作原则
根据试点经验和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今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城乡居民提供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精神为指针,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
革社会保障制度的总目标,紧密结合我省农村“奔小康”规划的实施,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领导,稳步推进的方针,逐步建立起适合我省实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具体实施步骤是:从1995年开始,先在我省河西、兰州等率先“奔小康”的县(市、区)全面展开。到1997年,在26个县和半数以上乡镇企业推开,其他地区可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开展。到2000年,在40个县和所有乡镇企业推开。在已经开展工作的县(市
、区),要重点抓好乡镇企业职工、招聘人员、村、社干部以及有固定收入人员的参保工作,以此带动整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投保率,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及有关地方性法规,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自我保障为主,国家、社会给予必要扶持的新型保障机制。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低标准起点,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为目的,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社区扶持相结合及农村务农、务工、
经商各类人员社会保险一体化的方向;坚持农民自愿,量力而行,不搞强迫命令。集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县或乡镇政府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领取的养老金,不计征税费。乡镇企业职工及其他人员的集体补助应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保障老年农民基本生活的社会性、政策性保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要把这项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规划,认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县以上政府要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
,其成员由民政、财政、体改、人事、乡镇企业、税务、农委、银行、审计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实施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研究决定重大事宜。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人事、财政、计生委、税务、金融等部门一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的地区,应结合机构改革,设立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选调或招聘的专职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懂金融、财务业务,政治素质好,热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要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以适应农村社会保险事业发展
的需要。
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各县(市、区)所需开办经费,由省民政厅给每县调剂解决5万元,县(市、区)从地方财政中拨付2-3万元,以后逐步过渡到全部费用从提取的管理费中支付。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有关规定精神,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部门不得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在国发〔1991〕33号文件下发前,其他部门已在农村开展的养老保险可
暂时维持现状,但不再开展新的养老保险业务和扩大范围。
四、要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养老保险基金系负债资金,各级政府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要保证如期按标准兑付,取信于民。因此,强化基金管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十分重要的内容。各级要按照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和有关规定,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办法,严格规章制度,严格履行
各种手续,以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和及时兑付。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筹集、管理,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基金实行分级管理使用,具体比例由民政厅另行规定。无论那一级使用基金,必须承担风险和保值的责任。基金用于地方经济建设,可通过银行贷款、购买国家债券等途径,不
能直接用于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1995年8月24日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下发《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试行)》和进行考区登记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下发《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试行)》和进行考区登记工作的通知
卫医考委发[1999]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组织好医师资格考试,做好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现发布《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试行)》,请你们遵照执行。同时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进行考区登记工作。
请于1999年7月31日前将《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审批表》和《医师资格考试考区登记表》报至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医政司)。
联系人;衣梅 赵明钢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西直门南大街1号 邮编:100044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医政司)
附件:1.《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试行)》
2.《医师资格考试考区登记表》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卫生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印发

附件一:
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
(试行)
一、 基本条件:
考点必须设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署所在地。
二、 物质条件:
为保证考点履行所担负的考务管理职责,考点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条件。
(一) 具备存放试卷等考试资料的专用机要室和保险柜,专用机要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试卷、答题卡必须放在配有密码暗锁的铁柜内,试卷、答题卡等保密材料存放必须有专人保管。
(二) 具备机要邮寄和接收机要邮件的条件。
(三) 具备基本通讯条件:包括专用长途电话、传真机,或其他电子通讯条件。
(四) 具备586或更高级微处理器的计算机及打印机等设备,用于录入考生信息。
(五) 用于清点接收和装袋寄送试卷、答题卡的考务工作场地。
(六) 受理考生报名专用场地。
(七) 能够有效地组织安排容纳最大报考人数的标准考场。
(八) 具备承担考试期间保卫、医疗等服务工作的条件。
(九) 准确统一的计时条件。
(十) 考试资料归档与存放条件。
三、 工作制度:
考点工作制度应包括:考点工作规程、保密制度、考试文件归档与存放制度、监考人员培训制度、收费管理制度、考场违纪与意外事件处理制度。
(一) 考点工作规程
考点应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有关考务文件要求,对所负责的报名、审核考生报考资格、收费、寄送报名软盘、核发准考证、接收试卷和保密存放、安排考场、培训监考员、主持考试、寄送答题卡、销毁试卷、核发成绩单等事项制订工作规程,使各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二) 保密制度
考点应根据国家保密法和医师资格考试有关法规,制定保密制度,保证所有考试文件(包括试卷、报名软盘、答题卡、成绩单及各类表报等)符合其密级所规定的保密要求。
(三) 考试文件归档与存放制度。
1. 考点收、发各类考试文件必须建册登记。
2. 报名软盘、考生报名表及名册、试卷及答题卡、考生成绩单等重要文件必须专册登记,保证其存放、传送安全。
3. 年度考务工作周期结束后,所有考试文件及有关资料必须立卷归档。
4. 试卷、答题卡必须存放于机要室内,由专人负责,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查阅或封拆。
5. 考试结束后,试卷必须在主考监督下统一清点销毁,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存、复印或改作他用。
(四) 监考员培训制度
考点应根据有关考务管理文件和工作规程,在考区指导下建立监考员培训制度,监考员未经培训不能上岗。
(五) 考场违纪与意外事件处理制度
考点应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建立考场违纪与其他突发与意外事件处理制度。
四、 人员条件:
考点委托的考务工作具体承办机构应具有全部由本单位正式职工承担监考工作的条件。考点考务管理人员至少应由以下兼职专责人员组成:
主考1人;
考点办公室主任1人;
考点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1人;
机要员1人;
财务人员2人;
考务工作人员2人。
考点必须能够安排与考生人数相应的巡考员、监考员、医务人员以及保安人员。考点各类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 主考
一般由分管此项工作的行署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担任,对考点考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二) 考点办公室主任
一般由行署或设区的市卫生局医政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监督本考点考务工作,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三) 考点办公室副主任
一般由考务工作具体承办机构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考点具体考务工作和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考点工作人员工作,安排考场,接收与分发试卷,培训监考员和巡考员等。该同志应熟悉考试业务,能对考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提议。
(四) 机要员
负责在考点一级考试材料的接收、保管和分发寄送。由行署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机要室或承办考务单位机要室专人担任。职责包括:
1. 接收由考区发来的考试试卷(采取考点机要员与考区机要员交接方式)并按照随试卷到达的《试卷交接清单》中的数量、种类进行核对无误后在本考点保密存放,并签收《试卷交接清单》;
2. 考试科目举行考试前2小时,向考点负责人发放本科目的试卷;
3. 考试结束后2小时内,接收考点负责人上缴的本单元考试答题卡袋,点验袋数无误后封存;
4. 考点机要员对试卷的责任自接收到试卷和答题卡起,至考区机要员接收到所有答题卡为止;
5. 在考试最后一科结束后清点考点所有答题卡,并按《试卷交接清单》点验数目、类型无误、验封无损后上交至考区机要员处;
6. 在主考监督下销毁试卷。
(五) 财务管理人员
依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负责本考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六) 考点工作人员
负责受理考生报名,审核报考资格,填报有关报表,录入考生报名信息,核发准考证,布置考场,培训监考人员,负责考点一级的考试监督工作。考点工作人员由考点主考聘任并报上级备案。
(七) 监考员
监考员必须为承办考务工作部门或单位的正式职工,由考点主考聘任。监考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认真做好考场的组织管理工作并熟知考规考纪,恪守《监考人员守则》。
(八) 巡考员
巡考员由考点办公室主任按每人三至五考场的标准聘任。巡考员应确保排除考场以外任何影响考试的干扰因素,并在监考员要求下协助监考员共同解决考场内突发意外事件。
(九) 考场医务人员;负责考试中的医疗急救。
(十) 考场保卫人员:维持考场秩序。
五、 考点设置审批程序
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由考区根据考生规模和考务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考点设置应符合本规定。考点所在地行署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同时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附《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审批表》)。

附:
医师资格考试
考点设置审批表
考 区:
考 点: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
填表须知
一、 本表供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审批用。由考点所在地行署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填写。
二、 一律用钢笔、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三、 考点主考、考点办公室正、副主任、机要员需分别填写考务工作人员登记表。
四、 本表及考务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医政司)备案,一份报考区,一份留考点存档。
五、 本表于1999年7月31日前报到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
北京西直门南大街1号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卫生部医政司)
邮编:100044
电话:
传真:

考点基本情况






※ :考点办公室设置情况即指考点委托的考务工作具体承办机构的情况。
1999年度中医师资格考试人数预报






考点工作人员情况一览表






附:
考务工作人员档案登记表





注:1. 此表由担任考点主任、考点办公室主任、考点办公室副主任和机要员工作的同志个人填写。
2.本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一份报考区,一点留考点存档。
附件二:
医师资格考试考区登记表
考 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

填表须知
一、 本表供医师资格考试考区登记用。由考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填写。
二、 一律用钢笔、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三、 考区主任、考区办公室正、副主任,机要员需分别填写考务工作人员登记表。
四、 本表及考务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医政司),一份报考区存档。
五、 本表于1999年7月15日前报到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西直门南大街1号 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医政司)
邮编:100725
联系电话:(010)

考区基本情况





※ :考区办公室设置情况即指考区委托考务工作具体承办的机构或部门的情况。
中医师资格考试人数预报






考区工作人员情况一览表





本考区所属考点一览表





注:考点代码为两位,由考区编制。

附:
考务工作人员档案登记表






注:
1. 此表由担任考区主任、考区办公室主任、考区办公室副主任和机要员工作的同志个人填写。
2. 本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一份留考区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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