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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3:21:31  浏览:86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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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

江苏省


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
江苏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依法授权和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法制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承担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依法授权的组织,应当设立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内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有关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二)备案审查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发布的涉及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
(三)备案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四)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合法性;
(五)监督检查实施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等情况;
(六)处理行政处罚管辖和适用等方面的争议;
(七)处理对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等;
(八)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处罚监督事项。
部门法制机构的行政处罚监督职责,由省级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规定制定,并报省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五条 从事行政处罚监督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监督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制度。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管理,对合法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报上一级或者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 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
第十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或者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一)符合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
(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价值超过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和备案报告。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与罚款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代收罚款协议报政府法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违反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未经公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代收罚款协议备案的;
(五)拒绝接受行政处罚监督的;
(六)不履行行政处罚法定职责的。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违反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对处罚依据和资格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实施相关的行政处罚,并自行撤销已经作出的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的,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有权机关予以撤销,并可给予通报批评;情节
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设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五)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六)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以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没有法定依据委托其他组织或者委托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九)未经合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受委托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将行政处罚权再行委托的;
(十一)指派不具备合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有前款第(五)项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违反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对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自行撤销、变更、补正或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的,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有权机关予以撤销,并可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的;
(三)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
(四)违反法定的回避制度的;
(五)未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的;
(六)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七)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的;
(八)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
(九)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而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而未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十)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
(十一)未出具或者未按规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违反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和执法措施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有关部门除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一)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二)收到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后,无正当理由超过2日未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的;
(三)未使用或者未按规定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四)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五)未按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擅自处理罚没财物的;
(六)使用、损毁依法扣押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七)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八)财政部门违法向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组织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的;
(九)罚款代收机构未依法收受罚款或者未按规定将罚款上缴国库的。
有前款第(四)、(七)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
(二)使用无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将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将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的罚没款物据为己有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按规定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或者社会秩序受到损害的。
有前款第(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及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违反规定,不履行监督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到损害,由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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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公证管辖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公证管辖规定的通知
1995年9月6日,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来,根据有关部门反映,内地有些公证处直接派员到香港或外地受理香港和外地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务;有些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到国外和其他地区受理当地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务。这些做法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关于公证业务管辖原则的规定。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现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中公证业务管辖原则的有关规定:公证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法律行为发生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或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对于上述规定,各地公证处和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要严格遵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到国外、香港地区和外地受理公证事务。同时,在办证过程中,要认真查实当事人的真实合法身份,遵守办证程序,防止错假证的发生。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的规定如与上述规定不一致,均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受灾地区和缺粮地区粮油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受灾地区和缺粮地区粮油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2008年1月中旬以来,我国南方地区出现了罕见的低温、雨雪和冰冻等极端天气,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危害程度深,给灾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部分灾区一度出现粮油市场供应紧张的状况。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积极组织货源,加强调度,保证了灾区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当前,抗击冰雪灾害正在由应急抢险抗灾转入全面恢复重建阶段。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精神,妥善安排好灾区人民群众生活,切实做好受灾地区和缺粮地区群众的粮油供应工作,帮助农民顺利度过春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灾区群众粮油供应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灾区群众的粮油供应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对于灾区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具有重要意义。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把做好灾区和缺粮地区群众粮油供应工作作为当前的中心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解决好受灾地区粮油供应问题。要重点关注受灾较重地区特别是山区、边远地区和低收入困难群众的粮油供应情况,及早安排落实粮源,确保灾区群众粮油供应,帮助农民度过春荒。

  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灾缺粮地区的粮油市场供应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制定和细化保证灾区粮油供应的具体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一是摸清底数。要迅速组织人员深入受灾地区,逐乡逐村逐户进行认真核实和排查,摸清灾区断粮、缺粮、断电等情况,掌握当地粮油库存、加工能力及布局情况底数。二是制定和完善具体工作方案。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辖区内灾民缺粮、市场供应和粮食库存等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粮油供应工作方案,积极组织筹措粮源,落实加工能力,保障市场供应。目前尚未恢复供电的地区,要主动与电力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掌握电力设施修复和恢复供电的日程,确定需要调集供应成品粮的重点地区和时段,及早安排粮食加工和调运计划。同时,可利用柴油发电机、小水电等,就地加工供应。对于有稻谷等原粮的农户,可采取组织大米等成品粮下乡的方式,开展以原粮兑换成品粮的业务。必要时要及时投放地方储备粮油,保证粮油供应不断档、不脱销。三是搞好协调配合。各地粮食部门要加强与民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衔接工作,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救济粮的供应工作,确保缺粮人口能吃得上、吃得饱,不断粮、不挨饿。对有自救能力而暂时无钱买粮的农户,可以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给予借粮,各级粮食部门要完善相关手续,明确还粮责任和供粮发生的费用来源。各地要切实抓好灾区粮油供应方案的落实,千方百计做好粮油调配工作,加强货源组织调度,保证粮油市场供应。粮食库存薄弱地区靠自行组织粮源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粮食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协调解决。受灾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灾区缺粮情况及保证粮油供应的具体工作方案,及时报送国家粮食局。

  三、进一步做好粮食跨省移库和调运工作,保障受灾缺粮地区粮食市场需要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做好中央储备粮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的跨省移库工作,进一步加快调粮进度,优先安排落实调往灾区的跨省移库计划,为保障灾区粮油市场供应打好物质基础。各地粮食部门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积极帮助灾区粮食部门做好粮油市场供应工作。对灾区需要到产区采购和调运粮油的,各相关地区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落实粮源,妥善安排运输,确保受灾地区粮油供应的需要。

  四、进一步完善粮油应急预案,加强粮油市场监测

  这次灾情发生后,湖南、广西、贵州等省(区)的部分市县启动了粮食应急预案。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对粮食应急预案进行完善和细化,调整充实粮油应急加工和供应网点,特别要在灾害发生频繁地区、山区、库区和缺粮地区增设必要的网点。同时,要进一步优化地方储备品种结构,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特别是大中城市及缺粮地区,地方储备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包括部分小包装成品粮油,以保证应急需要。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粮食价格及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和预警,随时掌握粮油收购与库存、加工与供应及市场价格等情况。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五、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加强粮油质量卫生检查,严禁将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粮油投放市场,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粮油。抗灾救灾粮油必须做到专粮专用,保证受灾群众需要。要进一步加大对粮油加工、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大型粮油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的巡查,督促企业加强自律和承担社会责任,严格执行提价申报制度,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合谋涨价、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各级粮食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抢险抗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把保证灾区和缺粮地区粮油供应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粮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继续发扬不怕疲劳和连续作战的作风,讲政治、讲大局、讲奉献,全力以赴做好灾区粮油市场供应工作,以实际行动迎接全国“两会”的胜利召开。
  
  
国家粮食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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