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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难的特征与对策/胡珍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30:44  浏览:98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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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在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此类案件增多应引起重视。

  一、特征:

  1、夫妻单方应诉。债权人凭夫或妻单方出具的借条、欠条起诉,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债务数额较大。夫妻已离婚,或举债方下落不明不出庭应诉,另一方均辩称对涉案债务毫不知情,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难。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越来越多样,从单纯的金钱和实物发展到房地产、股票、知识产权等有形及无形财产。途径多样化,资金来源复杂化。

  3、债务用途认定难。举债方为满足个人私欲而酗酒、赌博、搞婚外情,甚至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债务,导致夫妻共同财产越来越少,债务越来越多。婚姻生活的私密性使外人很难搞清债务的真实用途,导致当事人举证难,法院调查取证难。

  4、法律原则的变迁。基于社会对信赖保护的需要,婚姻法对债权人的保护从原来的“物”保转变为现在的“人”保,牺牲私人“静”的财产利益以保护“动”的财产利益(交易安全),从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41条采用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用途标准论”,《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是共同生活需要的“目的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是以债务发生的时间来确定债务的性质的“名义论”。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适用法律的倾向性不一致,导致各地的判例不尽相同。

  5、利益分享推定制利弊并存。它能减轻交易成本,便于及时解决纠纷,避免夫妻利用假离婚的方式逃避债务。但不考虑举债时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以身份关系作为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将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否认夫妻共同债务的另一方配偶,这对举债时不知情的配偶一方过于严苛,将非举债方配偶置于不利地位,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鲜有债务人配偶免除责任的判例。过度保护债权人,而忽视夫妻各自人格的独立,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如形成示范效应和负面影响,将造成社会诚信缺失,道德风气日下。

  二、建议:

  1、法院要积极探索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有效方法。法官要正确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深刻领会庭审精神,综合考虑债务是否为家庭共同利益所负,不墨守成规,大胆运用立法原则和法律精神做出处理。加强调查研究,创造性的提出解决个案的有效方法。对于结婚时间较短,在处理大宗债务时,要加重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债权人要证明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不能证明的,要充分保护配偶的利益。如果已经离婚的,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举债方配偶在离婚时分割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2、严格执行虚假诉讼追责制。庭审中要告知虚假债务进行诉讼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起到震慑作用。如果存在虚假债务行为,启动司法处罚机制,进行罚款或拘留,用司法惩处手段严厉打击不良现象。

  3、债权人尽到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对债务人所借债务、用途要有清楚了解,如明确用于家庭生活,可在欠条上明确写明借款用途,甚至可以要求其配偶在欠条上共同签名。

  4、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公示制度。夫妻双方进行财产约定要明确时间、内容、程序、效力及变更等,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或公证,加强财产约定的公示性和公信力,合理兼顾夫妻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5、建立大额举债夫妻共同签字制度。大额举债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认可。未经协商一致而单方举债的,推定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

  6、上级法院加强审判业务指导。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对各地法院积累的经验,要及时整理、归纳、提炼和总结,使之上升为理论并加以推广,维护司法的统一性。

  7、加强对婚姻法的宣传和普及力度。对典型案例进行广泛宣传,提高人们的守法观念,倡导良好道德风尚。鼓励人们正确处理婚前和婚后财产,保存证据,防止和减少矛盾的发生。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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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

建设部 铁道部


关于继续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



建市[2006]8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各铁路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中铁建设投资公司、中铁集装箱公司,各铁路公司: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铁路建设市场的开放,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有利于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体系,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为加快实现符合建筑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资质改革目标,适应铁路建设需求,建设部和铁道部决定,继续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铁路建设市场开放的范围

   在2004年12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建市[2004]234号)基础上,对铁路建设市场的设计、施工、监理业务范围继续开放。

   1.设计。同时具有甲级公路(公路、特大桥梁、特大隧道)和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可以从事时速200km以下普通铁路设计工作;具有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可以从事时速160km以下普通铁路设计工作;具有甲级水运(港口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可以从事铁路集装箱结点站设计工作;具有甲级电子通信广电(通信工程类)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可以从事铁路通信设计工作。

   2.施工。具有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比照铁路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承担铁路工程施工,可以参加铁路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投标;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仍然可以参加铁路大型站房工程投标。

   3.监理。具有甲级电力(输变电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铁路电力专业监理工作;具有甲级通信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铁路通信专业监理工作;具有甲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仍然可以从事铁路大型旅客站房和房建专业监理工作。

  二、有关事项

  1、本次准许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按照上述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比照铁路同等级别资质参与投标。

  2、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要研究熟悉铁路建设市场规则和管理制度,加强对铁道行业标准及规范的学习。

  3、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进口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290号




关于进口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进口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04〕5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订、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和国家商检局1996年发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进口废物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在对进口的废物进行检验的过程中发现可能污染环境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和移交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关依法处理。” 《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规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口废物检验工作。进口废物必须符合我国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

  1、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口的废物按照《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进行检验,对不符合国家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进口废物,应交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关依法处理。

  2、对于商检部门出具的不符合国家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进口废物,国家不允许进口,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退运,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废物,禁止进口。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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